身障職員考績乙等,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合理調整」不是口號,是法律義務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今天分享一件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場景就在學校,主角是一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學校職員。
這件判決對所有學校行政主管、人事人員,甚至每一位帶領團隊的主管來說,都是一堂必修課。
事情是這樣的
一位學校教務處職員,是身心障礙者。109年間,學校將他從學務處調至教務處。調動發布前幾天,他曾向校長表達:調動會造成他的障礙加劇,請求合理調整。學校仍完成調動。
110年,他的年終考績被評為乙等79分。
他該年度嘉獎8次、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平時考核幾乎全列A級,考核紀錄表上還寫著「積極協助系統優化,建置線上報名及報到系統」,主管評語是「積極任事」。
他不服,主張學校拒絕合理調整、考績構成身心障礙歧視,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一審敗訴。但115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如下:
一、考績雖有「判斷餘地」,但不是不能審查。
考績具高度屬人性,法院原則上尊重、採低密度審查。但如果判斷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不完全的資訊,或違反正當程序,法院就要介入。
二、「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本身就是歧視。
這是全案最核心的一句話。我國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公約明文: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
而且最高行政法院具體引用了身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把合理調整義務的操作方式講得很清楚,包括:
📍收到身心障礙者的請求後,義務人應「與當事人對話協商」,共同找出工作上的障礙
📍評估調整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主張「負擔過重做不到」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三、原審漏掉了什麼?
本案當事人在調動前「已經明白請求合理調整」。那麼——學校有沒有開啟協商對話?有沒有共同辨識工作上的阻礙?後續的環境與流程安排符不符合公約標準?
原審只憑學校單方面的函復就認定「已考量其身心障礙情形」,沒有進一步調查,這就是被廢棄的第一個理由。
四、考績理由,紀錄上找不到。
學校主張考列乙等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資料上傳有誤、與學生發生言語衝突、服務態度欠佳。
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平時考核紀錄表和考績表上,完全沒有這些記載。
那這些事實到底有沒有在考評時提出?考評時有沒有適度衡酌他的身心障礙狀況?有沒有基於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做判斷?原審都沒查——這是被廢棄的第二個理由。
(要特別說明:本案是發回更審,學校是否構成歧視,還要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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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給學校(其實是所有機關、雇主)三個具體的功課:
📍第一,「合理調整」的起手式是「對話」。
當身心障礙同仁提出請求時,正確的回應不是「我們評估過你可以勝任」,而是坐下來,跟當事人一起討論:你的困難在哪裡?什麼調整幫得上忙?單方面的善意安排,取代不了雙方的協商程序。做不到,也要由主張做不到的一方舉證。
📍第二,平時考核紀錄要「寫實」。
考績乙等的理由,如果在平時考核紀錄上一個字都找不到,甚至紀錄上寫的都是好話——這樣的考評在法庭上就站不住腳。平時不記錄,年終才算帳,是考核實務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地雷。
📍第三,制度的溫度,決定組織的高度。
CRPD不是遙遠的國際公約,它有國內法效力,每一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都要遵守。學校是教孩子尊重差異的地方——對待自己的同仁,更應該做出示範。
合理調整要求的,從來不是降低標準,而是搬開那些讓人無法發揮的石頭。
判決出處: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115年7月9日,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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