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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


部分摘錄自:


劉孔中:從「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論族群平等法之起草


法操: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什麼是歧視?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澎湖一名越南籍配偶至警局報案,可能因溝通上問題遭員警斥責「滾回自己國家」,引起網路上一片嘩然。事後,馬公警分局文澳派出所長針對此事出面說明,並就這名員警的行為給予申誡處分。就讓我們透過這樣的例子,來討論什麼是歧視吧!


什麼是「歧視」?


所謂的歧視,簡單地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特定族群給予不平等的對待。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常聽到的「平等權」規範。平等權在憲法學者及實務眼中,是身而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除了文中「人民」之外,也應包含「外國人」。而這樣的意旨,除了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中明訂以外;在已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及於近年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都採取相同的見解。


因此,就算今天這位越南籍配偶可能尚未正式取得我國國籍,在憲法上,也應該要受到公平且合理的對待。就算可能中間有溝通不良的情形,也不應該以「滾回自己國家」這種話語斥責她,而是應該更理性地溝通。況且台灣是一個包容多元文化的社會,既然已經與台灣人民結婚建立家庭,就應該要將他們視為我國人,又有何「滾回自己國家」之理。


聯合國在19651221日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該公約於196914日生效。截至200862日為止,該公約共有173個簽約國,可以說是國際上防止種族歧視最為重要的國際公約。


站在保護人權、消除種族歧視的立場,我們建議政府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331日完成立法之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再度攜手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轉換成國內法。雖然行政院是因為「郭冠英事件」而於日前提出制訂「族群平等法」的構想,完全沒有提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若是能以本法作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手段,應該還是值得大力支持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第4條要求締約國以刑罰處罰下列行為: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包括籌供經費在內),以及參加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組織或活動。該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人人均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歧視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分的賠償或補償。


準此,族群平等法首先應該考慮對種族歧視的言行科以何種刑事處罰,德國刑法第130條對種族歧視的言行視情節輕重可以處罰金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挪威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德國2次世界大戰時種族滅絕的慘劇,以及挪威擁有大量移民,我國族群問題的比較不嚴重,因此未來族群平等法應該可以採取比較輕的處罰,我國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可供參考。


其次,族群平等法當然毫無疑問應該提供受到歧視之人民民事救濟,但是還必須考慮到受到歧視之人民往往是社會上弱勢,欠缺權利行使所需要的資力與能力,只能依賴公部門提供協助,故應該在本法提供配套措施,或是法律扶助,或是免除其訴訟費用,或是委由行政機關認可之團體代其訴訟,或是設置Ombudsman為其行使權利。再者,需要思考的是,若歧視性的言行是針對特定的族群,則何人具有提起訴訟的適格地位?其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建議不以特定族群的成員為限,否則容易陷於特定族群與特定族群的對立,故可考慮使之成為公益訴訟,任何人均可提起。至於賠償的標的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是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支付去除偏見、增進族群間了解的溝通、教育與宣導所需要的費用。


最後,族群平等法是否需要設置行政機關並授與其對歧視性言行可處罰鍰之權力?我們的看法是可以設置Ombudsman之類的機制,由其對政府整體施政乃至一般國民之言行是否有族群歧視性,提出評估與糾正。但是對於不聽從糾正者,應該是移送一般法院,由法院科以罰鍰,而不是由行政機關逕為處罰,否則外界會產生行政機關干涉甚至箝制人民言行的負面印象與批評。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這樣的問題不僅是政府單方面修法就能改善,而是必須要民間一同參與,透過家庭、社會教育等方式,各方給予反歧視的概念,才是解決歧視問題的正途吧?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