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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4日 星期四

社會住宅申請人暨家庭成員具平埔原住民族身分者,得否認屬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規定「原住民」弱勢身分別?

處理平埔原住民族群於社會住宅弱勢身分認定之重大法規適用爭議案件。因主管機關對平埔原住民族群是否屬住宅法所定「原住民」弱勢身分未提出明確見解,致業務單位於社會住宅資格審查及保留戶數配置面臨執行困難。

本人主動整合住宅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原住民身分法及憲法法庭判決等相關法制資料,透過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建立以法定身分登記及證明文件作為認定基準之審查架構,成功提出兼顧法律安定性、行政可行性及資源分配公平性之解決方案,協助業務單位突破法規適用僵局,降低後續行政救濟及爭訟風險,展現跨法領域整合法制問題及提供具體政策解方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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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申請人暨家庭成員具平埔原住民族身分者,得否認屬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規定「原住民」弱勢身分別?


一、本案涉及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所定「原住民」弱勢身份之認定、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有關身分認定及證明文件之適用,以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與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範間之體系解釋問題。因社會住宅弱勢身分認定涉及保留戶數、承租排序及有限公共資源分配,仍宜以法律明確性、審查一致性及依法取得之身分證明文件作為審認基礎。


二、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涉及社會住宅申請資格、保留戶數、承租順序及有限公共資源分配;依住宅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相關身分之認定,仍應符合各該管法律規定,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是本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是否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原住民」身分,宜以其是否依法取得原住民或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或取得主管機關足資證明其身分之文件為審認基礎。


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已肯認,憲法增修條文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外,符合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仍存續、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並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者,亦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其成員並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嗣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於114年10月23日公布施行,並就「平埔原住民族群」及「平埔原住民」之定義、身分取得、登記及效力定有明文。


四、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3條及第21條規定,平埔原住民係指平埔原住民族群之個人,依該法規定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其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及回復,經戶政事務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登記其身分別及民族別,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準此,於住宅法未另為排除或特別限制之情形下,依法完成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並取得足資證明文件者,基於憲法法庭上開判決意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之立法目的及住宅法保障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權益之規範目的,原則上得認屬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所稱「原住民」範疇。


五、惟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8條所稱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屬於臺灣南島語系民族之登記或登記形式,係作為申請平埔原住民族群核定及身分認定程序中有關客觀歷史紀錄之佐證資料,尚非當然等同個案申請人已依法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是申請人尚未依法完成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或未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基於社會住宅資格審查明確性及資源分配公平性,尚難僅憑前開資料逕認其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9款所定「原住民」弱勢身分。


六、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於該法施行後3年內,充分考慮各平埔原住民族群與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是有關平埔原住民於各該社會福利、住宅資源分配或其他優惠保障事項之具體適用方式,仍宜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政策目的、資源配置及實務執行需求,建立明確一致之認定基準,以避免個案審查結果不一。


七、至本案申請人所檢附文件是否屬法定身分證明文件、是否已完成平埔原住民身分登記,或是否僅屬身分認定程序中之佐證資料,事涉個案事實認定及相關主管機關權責,建議逕洽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戶政機關確認後,本於權責審認。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