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教師不能再告教育部?雙軌救濟正式走入歷史!|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解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便當教授。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則教育法制領域非常重要,而且足以改變未來教師救濟方式的判決。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判決日期是115年7月30日。
如果你是大學教師、人事人員、法制人員,甚至是代理教師、兼任教師,都很值得了解。
因為這個判決代表一件事情:
過去大家熟悉的「雙軌救濟制度」,正式畫下句點。
一、案件事實:老師一路打官司四年,最後卻輸在救濟途徑
先來看看案件背景。
一位私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在106、107、108三個學年度,教師評鑑連續三年沒有達到70分。
依照學校規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續聘並予以資遣,再報請教育部核准。
教育部核准後,老師收到通知。
老師當然不服。
不過,她採取的方式,不是告學校,而是把教育部列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希望撤銷教育部的核准。
案件從111年一路打到115年,最後來到最高行政法院。
結果如何?
上訴駁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是認為教師評鑑一定沒有問題。
法院甚至沒有進入評鑑是否合法、合理的實體爭議。
原因只有一個:
救濟途徑選錯了。
二、以前為什麼可以告教育部?
很多人會問:
以前不是一直都是這樣打嗎?
沒錯。
過去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的決議見解,教師救濟採取的是雙軌制度。
如果是公立學校教師,
學校作成解聘、不續聘等決定,被認為屬於行政處分。
老師直接告學校,走行政訴訟。
但是私立學校不同。
私校教師與學校間屬於私法聘約。
因此解聘只是私法上的意思表示。
如果老師要爭執聘約,就要到民事法院。
可是另一方面,
教育部對私校教師解聘的「核准」,又被認為是一種行政處分。
因此老師還可以另外告教育部,提起行政撤銷訴訟。
也就是說,
同一件解聘案件,同時存在兩個被告、兩個法院、兩套程序。
這就是大家熟悉的雙軌制。
三、真正的轉捩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
真正改變整個制度的,是111年的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指出:
大學教師的不續聘,本質上就是聘約當事人基於契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主管機關的核准,只是國家對學校的人事監督。不是聘約生效的要件。
更重要的是,這個見解不分公立或私立,一體適用。
換句話說,
教育部的核准,
不是老師法律地位發生變動的真正原因。
真正讓老師失去聘任關係的,
是學校作出的意思表示。
四、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接棒,最後完成最後一塊拼圖
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
最高行政法院也陸續調整見解。
首先是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
法院認為,
就算是公立學校,
教師聘任仍然屬於行政契約。
因此教師如果主張解聘違法,
應該提起的是:
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
而不是撤銷訴訟。
接著,110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教育主管機關的核准,只是行政監督措施,並不直接改變教師法律地位。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老師不能再以教育部核准作為撤銷訴訟的標的。
而今天介紹的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
則補上最後一塊拼圖。
最高行政法院明白表示:
私立學校教師,也完全適用同樣的法律見解。
更重要的是,
本案還透過大法庭徵詢程序,
徵詢各庭意見,
所有受徵詢法庭一致同意。
代表這已經成為最高行政法院統一的法律見解。
另外,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也採取相同立場。
可以說,
雙軌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五、現在教師到底該怎麼救濟?
很多老師最關心的是:
那現在到底要怎麼告?
答案其實很簡單。
請記住一句話:
告學校,不告主管機關;爭契約,不爭處分。
如果是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屬於行政契約。因此,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
如果是私立學校教師,聘約屬於私法契約。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不論公立還是私立,
都不能再把教育部或教育局列為被告,
也不能針對主管機關核准提起撤銷訴訟。
六、這個判決帶來四個重要提醒
最後,我整理四個實務上的重點。
第一,給私立學校教師
這位老師從111年一路打到115年,
整整花了四年時間。
最後法院卻告訴她:
你應該去民事法院。
法院甚至沒有討論教師評鑑是否合理。
所以,
選錯救濟途徑,代價可能就是好幾年的時間。
收到不續聘通知後,
第一件事情,
不是急著提告,
而是先確認:
我的被告是不是學校?
我的法院是不是選對了?
第二,給學校人事與承辦人員
現在很多學校使用的通知書、
處分書、
甚至救濟教示,
可能還停留在舊制度。
如果仍然誤導教師向教育部提起撤銷訴訟,
將來程序爭議,
最後仍可能回到學校身上。
因此,
救濟教示必須立即更新。
第三,判決留下了一個重要但書
這次判決特別強調,
本案討論的是解聘、
停聘、
不續聘、
資遣等契約效果。
但是,
如果涉及法律規定的一年至四年,
甚至終身不得聘任教師,
例如性別平等教育、
兒少保護等案件,
法院特別表示:
這部分不在本案判斷範圍。
因此,
涉及教師資格限制、
教師通報系統、
不得聘任效果,
救濟方式仍然需要個案分析。
未來如果有相關判決,
我也會再另外整理跟大家分享。
第四,給還在訴訟中的老師
如果你的案件,
是在雙軌制度時代提起,
目前還在法院審理,
建議盡快和律師重新檢視訴訟策略。
包括:
民事訴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
是否涉及時效問題?
是否還具有訴訟利益?
都值得重新盤點。
結語
最後,用一句話總結今天這則判決:
教師聘任爭議,回歸契約本質;救濟對象是學校,不是主管機關。
這不只是程序上的改變,
更代表我國教師法制正式告別過去長期存在的雙軌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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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便當教授,
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