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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沒有想過,如果學校要把一位教師解聘、不續聘,這在法律上到底算什麼?過去我們直覺會覺得這就是一個「行政處分」,不服的話提撤銷訴訟就對了。但你知道嗎?近年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出現了超關鍵的大轉彎。今天這集「行政法院審理學校人事行政訴訟發展趨勢」研習筆記,用幾分鐘的時間,幫大家拆解這個學校、主管機關和教師都必須知道的法律新趨勢。
觀念大變革:解聘不再只是「行政處分」?
先講結論:現在學校解聘或不續聘教師,已經被拆成兩塊了。
在過去(98年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學校寄出解聘或不續聘通知,通通被視為「行政處分」,教師只要以學校為被告提撤銷訴訟即可。
但從最高行政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19 號判決,加上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1 號判決之後,法理完全改變了:
告的對象不同、採用的訴訟程序不同,如果走錯條路,很可能直接以敗訴收場。
依《教師法》條文,救濟途徑大不同
因為性質被拆開,對應到《教師法》不同的條文,救濟路線也完全不一樣:
第 16 條(不續聘、資遣): 走「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
第 15 條(解聘+1至4年不得聘任): 走「確認之訴」加上「撤銷訴訟」。
第 14 條(解聘+終身不得聘任): 也是「確認之訴」加上「撤銷訴訟」。(不過「終身不得聘任」到底屬於行政處分還是法律當然效果?最高行政法院內部見解歧異,值得持續觀察。)
第 18 條(停聘): 則是提起「確認停聘關係不存在之訴」。
學校實務必看的 5 大關鍵判決
接下來這 5 個實務判決,學校在處理人事案時千萬別踩雷:
1. 性平委員可否找人代理出席?(新舊法大不同)
過去最高行 111 上字 726 號判決認為,性平會設置辦法若無明文允許,委員自行請人代理,扣除後人數不足,決議就是違法。不過要注意,教育部已於 113 年 2 月 16 日發布最新的「設置準則」:
2. 對人表決必須「無記名投票」
教師解聘屬於對人表決。曾有學校開線上會議,主席逐一公開詢問委員意見,結果被法院認定效果等同記名投票,程序違法,解聘不生效力。(114 上字 684 號)
3. 調查報告一定要保留「原始訪談紀錄」
如果調查報告只有「訪談重點摘要」,沒有原始紀錄可以勾稽驗證,法院會認為事實認定有瑕疵。(113 上字 474 號)
4. 解聘不能「溯及既往」
解聘函是意思表示,送達教師時才向後生效。學校重開會議補正瑕疵後想「溯及到第一次解聘的時間點」,原則上已經行不通了。(113 上字 629 號,除非聘約有特別約定保留空間。)
5. 核准函要用對「機關名義」
教師法規定的地方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如果沒有依法委任,教育局直接用自己名義做處分,就會變成「無權限機關」作成的違法處分。(112 上字 316 號)
給不同角色的行動清單
最後,幫大家總結一下不同角色該注意的重點:
🏫 對學校來說: 救濟教示一定要寫對,主管機關的核准函記得「正本轉交」送達教師。
🏛️ 對主管機關來說: 注意處分送達時程,以及作成處分的機關名義是否正確。
👩🏫 對教師來說: 救濟標的與被告機關一定要選對,能合併起訴就合併,訴之聲明記得寫明聘任關係存在的起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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