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8年1月4日 星期二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 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工作者
.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法令宣導與家庭教育分享人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人權專家、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個案報告之學者專家、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之學者專家
.學生申訴評議、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校事會議、教師申訴評議之外部委員
.安全及衛生防護之法律、性別平權外部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經歷 :
.志工:輔導員,社會工作者,談話治療
.老人學、家庭教育、外裔配偶外籍配偶、身心障礙者權益等分享人
.CEDAW、性別平等教育、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教育部「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分享人
.台東大學及美和科大,宿舍學生會,職場素養與就業準備工作坊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工信工程及長庚生技快樂工作,優質服務,職場素養分享人
.南投縣政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分享人
.台糖公司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研習班分享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分享人
.國軍軍旅生涯規劃、職場素養分享人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分享人
.各機關學校教育法規、人事法規、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民法、刑法、移民行政等講師
.員工協助方案:
退休財務規劃、同理心技巧訓練、長期照顧、職場素養、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著作 : 快樂學習、性別研究、生活法律等論文十幾篇:
《大專院校性別相關課程的觀察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46》
《「快思」與「慢想」在政策方案決策途徑之運用》
《失控的區段徵收》
《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2》
《老公(婆),我要團聚! 空大學訊第533期》
《女性工作處境的性別政治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6》
《臺灣近期不動產稅負改革》

教學風格 : 在網路平臺現場直播發表演講,並受邀在各機關、學校、社團演講,知識豐富、幽默風趣,頗受好評。


近期演講題目:

《視訊分享課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從緣起、台灣實踐到實務判決核心解析。空大便當教授林斯健。

以霸凌為例,如何辦理學生申訴評議

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如何面對快攻型的訴求

在台北市政府分享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空大便當教授林斯健

教育行政學分班,假可駁回?考績吃丙?

人事行政,工作甘苦談

家庭教育專班,為何男人沒有「婆媳問題」?

CEDAW及性別主流化,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社會生活與民法,利率從20%調降為16%

臺灣土地政策與兩公約

農業缺工的4個解決方法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退休財務規劃,避免金融剝削。

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洗腦式推銷如何退貨。

社會生活與民法。魔鬼藏在細節裡,不動產買賣契約。

兩岸立法制度,買的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行政程序法

智慧財產權法

兒童權利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

公民社會,回答同學切身問題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協助方案:同理心技巧訓練及職場素養 

員工協助方案:財產問題、退休財務規劃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投資理財》

在中國置產,快速認識中國民法物權編

人兩腳,錢四腳-員工協助方案理財或退休財務規劃


《學習方法潛能開發》

社區大學公民週講座週課表

運用心智圖法,工作、學習超級有效率

只有平等,才能保證幸福-性別議題,性騷擾SAY NO

志工、公務溝通,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職場素養領導統馭》

穿越迷霧-拓展領導力,提升組織效能

畢業生們打破22K魔咒-如果你毫無畏懼,你會怎麼做?

關懷偏鄉教育及職場素養-勇往直前,你就是最富有的人

公共政策執行力:願景不能只是圖上畫畫牆上掛掛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內稽內控及法律》

國際人權公約:有自由的地方,就是家園

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兒童權利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 

如何「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

魔鬼藏在細節裡-識破黑心契約

說好的家具呢-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倫理

買賣不成仁義在-民事生活法律、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

我的錢怎麼不見了:跨國電信詐騙紀實

《永遠的微笑》從國際人權公約談人口販運

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國家報告撰寫方式 

環境教育
智財權保護
行政法進階 公務執行適用多元法規 行政裁罰 新興法規解構 法規草擬


《性別及家庭》

榮耀銀髮,職場發光-銀髮族老人心理學、長期照顧概論

親子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主流化,CEDAW




林斯健    維基百科

林斯健來自一個單純的中產階級家庭,1978年在台南市出生、長大,一路就讀台南市大同國小、忠孝國中、台南一中。高中畢業後,北上就讀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及法律系雙修,大學畢業前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員,稍後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受教於唐克光教授、徐世榮教授、張文郁教授及陳立夫教授。研究所畢業、於台南官田營區服兵役步兵排長結束後,經唐教授介紹,任教於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立空中大學至今。

林斯健進入政大就讀時,是主張調降大學畢業學分的倡議者之一。林斯健發現諸多學系畢業學分過高,例如地政系土地資源規劃組,畢業學分高達144學分,其中有2個學年有4節不計入學分的實習課。林斯健研讀爬梳美國大學學制發現,美國大學 4 年 120 個學分就可以畢業。林斯健同時認為,學分多,教師授課時數多,品質相對降低,同學也未必認真。為了使同學吸收多元文化的知識,「多元文化教育」亦是教育改革中所重視的一環,讓同學有時間選讀、輔修或雙主修其他科系,培養跨領域知識。目前台灣所有大學所有科系畢業學分未見高達144學分,以及2024年教育部「跨領域學士學位試辦計畫」、政大「校學士」2025年春季啟動等等,咸認為係林斯健等倡議者的啟發所致。

調降大學畢業學分,有反對者,例如政大教授周祝瑛,以下是周教授的看法:
2015年11 月30 日政大校務會議中,校方以「近年來大學出現課程量過多、學生拚命修課、專任教師開課量過大」等理由,在事先未經詳細評估與研究,即提出「新制課程精實方案」,欲將全校各級教師每學年授課降至12小時。因茲事體大,周教授不顧人單勢孤,在會議上與周行一校長兼主席,展開政策辯論。後來全體投票表決,以一票之差敗北,通過此項難以回頭的降低授課時數計畫。

林斯健年少時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科普書籍,甚受吸引。林說習法是自主的選擇,自幼閱讀興趣廣泛,大學法律學習覺得興味盎然,頗樂在其中。林斯健完成大學學業後並沒有投身研究工作,而是在大學畢業前即通過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從事實務工作一段時間,稍後順利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得以繼續深化法律學習。就讀法研所期間對性別平等、移工、勞動、長期照顧、軍人權益等人權議題多有接觸,開啟日後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深入研究。

在林斯健學術生涯,研究範圍廣泛,多貼身社會觀察,著作也常見於期刊,例如2004年全國律師「人性尊嚴與防衛性民主」、2006年智慧財產權月刊「商標作為強制執行之客體:The Trademark Is as an Object of the Enforcement」、2009年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大專院校依法應廣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觀察」等。

台灣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9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部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這些法律先後地推出,代表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國家機關均須據以遵守保障人權。林斯健受行政機關委託製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及CEDAW」、「長期照護: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失聯移工及人口販運」、「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台灣土地政策」等教案,並於各機關、學校、團體分享,以生活化案例介紹人權其實就在周遭生活環境,常常收到聽者滿滿回饋頗受好評,並說期待能再邀請林斯健老師再來分享。

林斯健於2013年赴德國慕尼黑大學,看到校內紀念白玫瑰運動成員、慕尼黑大學學生漢斯及索菲.蕭爾(Hans & Sophie Scholl)兩兄妹反抗納粹極權的事蹟,深受感動。回台灣後將所見所聞撰文於自由時報〈旅遊的滋味〉白玫瑰1943,並製作影片於youtube「德國的轉型正義:白玫瑰1943於慕尼黑大學」,紀念這些慕尼黑大學學生表達自由意願的大無畏勇氣。


軼聞
一 綽號便當教授。林斯健受邀在台灣各地分享,雖然坐的是台灣高鐵,總是繞遠路買台鐵便當,綽號「便當教授」不脛而走。林斯健知道後,為加強識別及國際化,在原有「便當教授」另加上「BDpro」,作為其youtube頻道名稱。

二 單車運動愛好者。林斯健擁有的單車有Giant escape2、escape3、TCR SL2,騎單車造訪台灣單車最高點武嶺,及不義遺址,並於YouTube製作影片「單車紀錄,昆陽到武嶺的天堂路,林斯健到達武嶺」及部落格撰文「不義遺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單車紀錄:日本北阿爾卑斯山


三 林斯健的爸爸係林錫俊、阿公是林勇。林勇為台南市1960年代重要的地方文史工作者。林斯健的媽媽係黃舜華、阿公是黃青梯。黃青梯的哥哥係黃百祿律師(1903-1985) 。黃百祿的祖先係黃本淵,黃本淵是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一帶的開發鼻祖,當時為紀念他的開發功續以「本淵寮」為地號名。


Mr. Lin Szu-Chien (Jack) is a lecturer and teach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t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Jack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CER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CRC) through his scholarly work.His famili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and policies has made him a regular speaker on related topics to government agencies, private companies, and leading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Jack earned his law degrees from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L.B.),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Taiwan, LL.M.). 

He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on human rights issue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cases. His research has appeared in respected journals, including Taiwan Bar Journal, Tax Journal Magazin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Quarterl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thly. His most recent research written in English was “Zone expropriation,out of control”.

He has made crit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in Taiwan. He advised the government extensively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He was a member of the Long-Term Care Commission and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resident care attendant recruitment and setting up the Commission.


2026年7月21日 星期二

食記:集客人間茶館-大坪林店

集客人間茶館-大坪林店。裝潢明亮。我的中餐是銅盤烤肉。發現餐點種類多,像是炸醬麵、皮蛋肉醬麵、豆乳雞、以及複合式餐飲必備的小火鍋、泡沫紅茶,下次來吃吃看。









2026年7月20日 星期一

解釋令函-外牆開口檢討防火間隔之法規適用疑義

 

一、案情概述

 

屏東縣政府函詢內政部(下稱本部)關於民眾申請建造執照後,因地政單位重測導致土地地籍範圍異動,致建築物與地界線距離變動,其外牆開口檢討防火間隔之法規適用疑義。核心問題為:此種情況下,外牆開口應適用原核准之防火間隔規定,抑或應依變動後現況要求裝設具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二、臚列意見如下:

 

1        對核心問題之回應

         本部函稿:說明二指出,若因地籍重測致建築物與境界線距離縮小不符規定,參照本部1087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123650號函釋意旨,倘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無須令起造人辦理變更設計重新檢討與基地境界線相關之規定

         檢視意見:本部函稿雖未直接以「是」或「否」回答,但其意旨已間接肯定在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下,原核准之建造執照(包含防火間隔規定)應繼續適用,即不需依變動後現況要求裝設防火設備。此回應方向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精神,具一定程度之指導性。

2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標準

         本部函稿:提及「倘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方得無須辦理變更設計。

         檢視意見:函稿雖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但未提供「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具體判斷標準。例如,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符合,何種情況不符合,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在個案認定上產生疑義,影響執法之一致性。

3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公益危害」但書之適用

         本部函稿:提及「惟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之情形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處理。」

         檢視意見:此但書符合法律規定,但函稿未提供何謂「公益危害」之具體判斷基準或案例。特別是本案涉及建築物防火間隔等公共安全事項,如何權衡起造人之信賴利益與公共安全之公益危害,將是實務上之挑戰,函稿應提供更明確之指引。

4        嗣後變更設計之處理

         本部函稿:明確指出「另,嗣後起造人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且變更涉應檢討與基地境界線距離之事項者,屆時應依重測後之境界線檢討。」

         檢視意見:此點明確,可作為未來個案處理之依據,無疑義。

5        停止適用舊函釋

         本部函稿:說明三提及「本部73726日台內營字第241906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檢視意見:停止適用舊函釋有助於釐清現行法規適用,避免新舊函釋衝突。惟函稿未簡要說明該舊函釋之內容為何,以及為何停止適用,若能補充說明,將更有助於理解。

 

三、法制會辦意見

 

6        補充信賴保護原則之判斷標準:建議本部函稿應補充說明「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具體判斷標準,或提供相關函釋、案例作為地方政府審認之參考,以利實務執行之一致性。

7        釐清「公益危害」之判斷基準:建議本部函稿應進一步闡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之具體判斷基準,尤其應針對涉及公共安全(如防火間隔)之情形,提供權衡信賴利益與公益危害之原則或考量因素,以協助地方政府在個案中為妥適之判斷。

8        簡要說明停止適用函釋之理由:建議本部函稿於說明三簡要補充說明本部73726日台內營字第241906號函之主要內容及停止適用之理由,以增進函稿之完整性與說服力。

 

四、結論

為使地方政府在個案執行上更具明確性與可操作性,建議參酌上述意見,補充相關判斷標準與說明,以使函覆內容更為周延。

解釋令函-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

 

主旨: 關於苗栗縣政府函詢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其興辦事業計畫經法院判決認定無效後,後續變更編定處分之法律效力及處理方式疑義

 

說明:

 

一、 關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開發許可」之認定及「變更編定處分」之關係

1        「開發許可」之廣義解釋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所稱之「開發行為之許可」,依學說及實務見解,並非僅限於名稱上稱為「許可」之行政處分,而係指任何實質上准許開發行為進行之行政處分,其核心在於「未經同意,不得為之」之管制意旨 [1]

         本案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理由,認定興辦事業計畫因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應屬無效,係援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此判決意旨已明確將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視為《環境影響評估法》所規範之「開發行為之許可」。

2        興辦事業計畫與變更編定處分之階段性關係

         「興辦事業計畫核定」與「變更編定處分」雖分屬不同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但兩者間具有前置與後續之階段性關係。變更編定處分係以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為其合法性基礎,若無合法有效之興辦事業計畫,則土地變更編定將失去其目的與依據。

 

二、 關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之適用及「無效」與「失所附麗」原則之釐清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之適用範圍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明文規範興辦事業計畫「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後,已編定或變更編定之使用地之後續處理方式。然而,該條文並未直接提及興辦事業計畫「無效」之情形 [2]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廢止」或「失效」在法律性質上有所不同。「無效」係指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其瑕疵重大且明顯;而「廢止」或「失效」則係指行政處分曾合法有效存在後,因事後事由而喪失效力。

         鑑於本案法院判決係認定興辦事業計畫「應屬無效」,表示該計畫自始不生效力,與第37條所預設之「曾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不同,故直接適用或類推適用第37條規定,恐有疑義

4        「失所附麗」原則之法律效果非當然「逕行回復」

         函(稿)說明三直接認定「興辦事業計畫無效,即使變更編定處分失所附麗,自應將其使用地類別回復為原編定之使用地類別」,此論述過於跳躍,恐有未盡周延之處。

         「失所附麗」原則雖指後續行政處分因前提處分喪失效力而失去依據,但其法律效果並非必然導致後續處分當然「無效」或「自動回復原狀」。

         若變更編定處分係因興辦事業計畫無效而「失所附麗」,則該變更編定處分本身亦可能因基礎事實自始不存在而自始無效,或至少構成違法而得撤銷。若為自始無效,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其法律效果確實是「自始不生效力」,理論上應回復原狀。但實務上,仍需行政機關有明確之行政行為(例如:確認無效處分或撤銷處分)來確認其無效並辦理後續登記,而非自動回復。

         若變更編定處分僅屬違法而得撤銷,則在未經撤銷前,其效力仍繼續存在。此時,行政機關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等規定,考量撤銷之要件及限制(如信賴保護原則),並作成撤銷處分,而非逕行回復。

 

三、 建議修正方向

考量本案之法律複雜性及對行政處分安定性之影響,建議業務單位修正函(稿)內容,以更嚴謹之法律論述回復苗栗縣政府:

 

5        明確區分「無效」與「廢止/失效」:應釐清興辦事業計畫之「無效」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7條所稱「廢止」或「依法失其效力」之差異,並說明第37條規定原則上不直接適用於「無效」之情形。

6        補足「失所附麗」之法律效果論述:應說明興辦事業計畫無效導致變更編定處分「失所附麗」後,該變更編定處分之法律效力狀態(係自始無效或違法得撤銷),以及行政機關應採取之具體行政程序(例如:確認無效處分、撤銷處分、或依職權辦理更正登記等),而非直接推論「逕行回復原編定」。

7        強調行政機關之權責與程序:無論變更編定處分係屬無效或得撤銷,行政機關仍需依據《行政程序法》及相關法規,本於權責採取適當之行政行為,以確保法律關係之明確與安定。建議函(稿)可引導苗栗縣政府依據法院判決意旨,並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第117條(行政處分撤銷)等規定,判斷變更編定處分之法律效力,並據以辦理後續土地登記及使用管制事宜。

 

結論:

 

本案涉及行政處分之無效、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效力連結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解釋適用等複雜法律問題。為避免函(稿)論述過於簡略,導致地方政府執行上產生疑義,建議依前所述,強化法律論述之嚴謹性與完整性,以符法制要求。

 

參考文獻

[1] 環境影響評估與開發許可之關聯 - 【高點法律專班】: 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E6%B3%95%E8%A7%80%E4%BA%BA/412516_%E7%92%B0%E5%A2%83%E5%BD%B1%E9%9F%BF%E8%A9%95%E4%BC%B0%E8%88%87%E9%97%9C%E8%81%AF.pdf [2]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3

解釋令函-114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案件名稱: 臺南市政府函詢「114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申請人於租金補貼期間繼承該租賃標的之適法性疑義

 

一、 案件背景與法律問題

1.1 基本事實

         補貼方案: 行政院114314日核定「114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方案」

         作業規定: 內政部114325日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重大震災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

         補貼對象: 受災戶承租住宅,領取租金補貼

         法律疑義: 申請人(承租人)於租金補貼期間取得承租房屋所有權後,是否應停止租金補貼?

 

1.2 相關法律規定

規定

內容

作業規定第14

應檢附租賃契約影本,租金補貼以申請人有租賃住宅之事實為前提

作業規定第19

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作業規定第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且未依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二)依第十四點規定檢附之文件與事實不符

 

 

二、 法律分析

2.1 租賃權混同之法律性質

2.1.1 民法上之租賃權混同

根據法務部10972日法律字第1093509700號函釋,司法實務與學說均認為:

 

「按同一物之所有權及租賃權,歸屬於同一人者,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

 

法律含義:

         當承租人取得承租房屋之所有權時,所有權與租賃權歸屬於同一人。

         根據民法第759條規定,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

         租賃關係自此終止,原租賃契約不復存在。

 

2.1.2 租賃權混同與租約中斷之關係

問題: 租賃權混同是否等同於作業規定第18點所稱之「租約中斷」?

 

法制分析:

 

1        租約中斷之定義

         作業規定第18點規定「租約中斷」之情形,但本作業規定未明確定義「租約中斷」之含義。

         一般而言,「租約中斷」係指租賃關係因某事由而中斷,但可能恢復。

2        租賃權混同之性質

         租賃權混同係指租賃關係因承租人取得所有權而消滅。

         此非「中斷」(可能恢復),而是「終止」(永久消滅)。

3        法律適用

         租賃權混同應屬於「租約中斷」之特殊情形。

         雖然法律性質不完全相同,但實質效果相同:租賃關係已不存在。

 

結論: 租賃權混同應可適用作業規定第20點第(一)款「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之規定,自租賃權混同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2.2 停止補貼之事實發生日

簽呈提出兩項可能之事實發生日,需要釐清:

 

2.2.1 方案一:承租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取得所有權之日

優點:

         符合民法上租賃權混同之法律效果發生日。

         民法第759條規定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消滅日應為取得所有權之日。

 

缺點:

         「取得所有權之日」之認定較為困難,需要依事實認定。

         若為繼承取得,則為繼承開始日(被繼承人死亡日)。

 

2.2.2 方案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優點:

         有明確之公示證據(地政機關登記記錄)。

         易於查證與認定。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6條調查認定之要求。

 

缺點: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與實際取得所有權日可能不同。

         若以登記日為準,可能延遲停止補貼之時間。

 

2.2.3 法制建議

建議採行方案二(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理由如下:

 

4        行政程序法第36條之要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但應以「可公示、可驗證」之證據為基礎。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公示之事實,易於查證。

5        行政確定性:以登記日為準,可避免事後爭議。若以「實際取得所有權日」為準,則需逐案認定,易生爭議。

6        實務可行性:地政機關可直接提供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便於核實。

7        公平性:統一以登記日為準,對所有申請人公平。

 

補充說明:

         若為繼承取得,應以繼承登記完成日為準。

         若為購買取得,應以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2.3 停止補貼與追繳溢領款項

2.3.1 法律依據

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一)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且未依第十八點第一款規定辦理。...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法律含義:

         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

         事實發生日後仍領取之補貼款項,應予追繳。

 

2.3.2 追繳計算方式

建議說明:

 

8        停止補貼日期:自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月起停止補貼。

         例如:115310日取得所有權,應自1154月起停止補貼。

         1153月份之補貼,若已核撥,應按日數比例計算是否溢領。

9        追繳金額計算

         自停止補貼日起,已核撥但不應領取之補貼款項,應予追繳。

         計算公式:該月補貼金額 × (停止補貼日後之日數 ÷ 該月總日數)

10    追繳程序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通知申請人。

         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應作成正式之行政處分(追繳通知書)。

 

2.4 廢止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

2.4.1 法律依據

簽呈提出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廢止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規定:

「行政處分因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之:...四、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已廢止或變更,致處分失效力者。」

 

2.4.2 適用分析

問題: 本案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

 

分析:

 

11    123條第4款之適用要件

         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上級機關之命令已廢止或變更。

         致處分失效力。

12    本案情況

         作業規定並未廢止或變更。

         租金補貼之核准,係基於申請人有租賃住宅之事實。

         申請人取得所有權後,租賃事實已變更,不再符合核准要件。

13    適用法律

         本案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或第2款,而非第4款。

         1款:「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者」。

         2款:「處分所依據之法律或事實,已不存在者」。

 

2.4.3 廢止與追繳之關係

建議說明:

 

14    停止補貼 vs. 廢止處分

         「停止補貼」係指自事實發生日起,不再核撥補貼款項。

         「廢止處分」係指撤銷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

         兩者在法律效果上有所不同。

15    本案應採行之方式

         應先依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停止補貼並追繳溢領款項。

         若需要廢止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應另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廢止,並敘明廢止理由。

16    程序要求

         廢止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以下規定,作成書面處分。

         應敘明廢止理由、法律依據、救濟方式等。

         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三、 法制會辦意見

3.1 核心意見

一、申請人於租金補貼期間取得承租房屋所有權,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應屬作業規定第20點第(一)款「租金補貼期間租約中斷」之情形,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理由:

17    根據民法第759條及法務部10972日法律字第1093509700號函釋,承租人取得承租房屋所有權時,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

18    租賃權消滅等同於租約中斷,應適用作業規定第20點第(一)款規定。

19    租金補貼係以申請人有租賃住宅之事實為前提(作業規定第14點),租賃事實已不存在,應停止補貼。

 

3.2 事實發生日之認定

二、停止補貼之事實發生日,建議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理由:

20    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公示之事實,有明確之公示證據,易於查證。

21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36條調查認定之要求。

22    便於行政機關統一認定標準,維護公平性。

23    若為繼承取得,應以繼承登記完成日為準;若為購買取得,應以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補充說明:

         停止補貼應自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月起實施。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當月之補貼,應按日數比例計算是否溢領。

 

3.3 追繳溢領款項

三、申請人於停止補貼後仍領取之租金補貼,應依作業規定第20點規定追繳。

 

理由:

24    作業規定第20點明確規定「停止租金補貼後仍溢領租金補貼者,應按該月之日數比例返還其溢領金額」。

25    追繳係行政機關之法定職責。

 

補充說明:

         追繳程序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應作成書面之追繳通知書,敘明追繳理由、金額、計算方式。

         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4 廢止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

四、若需廢止原核准租金補貼之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辦理,而非第4款。

 

理由:

26    本案係因申請人取得所有權,租賃事實已變更,不再符合核准要件。

27    應適用第123條第1款「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者」或第2款「處分所依據之法律或事實,已不存在者」。

28    4款係指法規或上級機關命令廢止或變更,不適用於本案。

 

補充說明:

         廢止處分應另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以下規定作成。

         應敘明廢止理由、法律依據、救濟方式等。

         應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5 事實認定之責任

五、申請人是否確實取得承租房屋所有權,應由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調查認定。

 

說明:

29    事實認定係承辦機關之職責,應依職權調查取得相關證據。

30    可向地政機關查詢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31    若為繼承取得,應查詢繼承登記資料及戶政機關之死亡登記資料。

32    若申請人對事實認定有異議,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 建議修正作業規定之條款

4.1 補充第20點之規定

建議內容:

 

在作業規定第20點增列第(四)款:

「(四)申請人於租金補貼期間取得承租房屋所有權,致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者。」

 

理由:

33    明確規範此一情形,避免實務認定之爭議。

34    便於承辦機關依循。

 

4.2 補充第18點之規定

建議內容:

 

在作業規定第18點增列規定,明確「租約中斷」之定義,包括:

         租賃契約期滿未續約。

         租賃契約經雙方同意終止。

         租賃權因混同而消滅。

         其他租賃關係終止之情形。

 

理由:

35    明確「租約中斷」之含義,避免實務認定之爭議。

36    便於承辦機關統一認定標準。

 

 

 

五、 補充說明

5.1 本案涉及之法律原則

37    補貼資源公平分配:租金補貼係公共資源,應公平分配予確有居住困難之受災戶。申請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權,不再有居住困難,應停止補貼。

38    行政誠實信用原則:申請人應主動告知身分或居住狀況之變更,不應隱瞞已取得所有權之事實,繼續領取補貼。

39    行政程序法之要求: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作成正式之行政處分,給予申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5.2 實務執行建議

40    主動查核機制:建議內政部與地政機關建立資訊共享機制,定期查詢補貼申請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41    通知義務:建議在補貼核准通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應主動申報身分或居住狀況之變更。

42    救濟程序:建議在停止補貼或追繳通知書中,明確告知申請人之救濟權利(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