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BDPro便當教授。今天要分享一則非常值得所有法制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各種委員會主辦機關注意的判決。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判決日期是115年4月9日。這個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在老師到底有沒有做那些事情,而是法院告訴大家:程序錯了,再正確的內容,也可能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先說案件背景。
這位老師被調查認定,在校外涉及嚴重違反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學校成立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送交教評會。但是第一次、第二次教評會,都沒有真正就是否違反聘約、是否應該解聘進行實質審議,因此主管機關依法將案件送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最高行政法院也肯定主管機關這一步並沒有問題。
法院甚至明白表示:即使沒有刑事有罪判決,只要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完成合法程序,仍然可以因重大違反聘約而解聘教師。
所以,本案真正的爭點,不是老師有沒有違反聘約,而是:專審會最後到底有沒有依法完成表決?
很多人看到這裡會想:「不是大家都沒有反對嗎?」問題就在這裡。這場專審會因為採視訊會議,主席沒有辦理投票,而是一位一位點名詢問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每位委員都回答沒有意見。於是主席宣布:「無異議通過。」原審法院認為,既然大家都沒有異議,程序沒有問題。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完全推翻這個看法。
法院先引用《會議規範》第55條。它規定:對人的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為什麼?因為涉及人的權利、名譽、工作或身分,法律希望委員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自由表達真正意見。這就是無記名投票存在的目的。
有人可能會問:那《會議規範》不是也允許「無異議認可」嗎?答案是:可以。但是法院提醒大家:無異議認可,也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依照《會議規範》第56條、第60條,主席如果採無異議認可,應該是:「請問全體委員,有沒有異議?」然後稍等一下。讓全場任何一位委員都有機會表示反對。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宣布:無異議認可。
但是本案不是這樣。主席改成:甲委員,有沒有意見?乙委員,有沒有意見?丙委員,有沒有意見?一路逐一點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做最大的問題就是:每一位委員,都等於當著所有人的面,公開表達自己的投票意向。這跟記名投票有什麼差別?法院直接說: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這一句,就是本判決最重要的一句話。
也就是說,原本法律要求的是:匿名表決。結果卻變成:大家公開表態。即使沒有人反對,程序仍然違法。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最後結果,而是委員在沒有壓力下作成判斷的自由。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形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邏輯:第一步,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第二步,如果採無異議認可,也只能由主席一次向全體委員徵詢有無異議,並稍待全體回應。第三步,不能逐一點名詢問。因為逐一詢問,等於公開每位委員的投票態度。第四步,因此,表決方式違法。第五步,表決方式違法,決議就違法。第六步,解聘決議既然違法,學校依據該決議作成的解聘意思表示,就不是依照法定程序作成。因此,解聘不生效力。最後,法院確認: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法律關係仍然存在。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老師不是確實有不當行為嗎?怎麼還贏?」其實法院沒有否定老師行為的嚴重性。法院甚至肯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啟動專審會。但是法院更強調:行政程序不能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法定程序。程序不是形式。程序本身,就是人民權利的一部分。今天如果可以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表決程序;明天也可能因為其他理由,忽略你的程序保障。所以法院要求的是:即使結果可能相同,也必須用合法的方法作成。
這個判決,其實不只適用在教師專審會。凡是政府機關、委員會、評審會、考績會、甄審會,只要涉及**「對人的表決」**,都值得重新檢視自己的議事程序。尤其近年愈來愈多視訊會議,如果主持人習慣一位一位詢問委員是否同意,就要特別小心。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清楚指出:逐一點名詢問,等同公開各委員的投票意向,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不符合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的要求。
今天這則判決,再次提醒我們一句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程序合法,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決議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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