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9日 星期三

行政院函告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政府可以提告撤銷

行政院函告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政府可以提告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之解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便當教授。今天要介紹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這件判決討論的是萊豬嗎?很多媒體都聚焦在萊克多巴胺、營養午餐,但我認為,真正值得所有法制人員注意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這不是普通公文,而是一個行政處分。

 

這個見解,對地方自治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救濟,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先來看看案件背景。

台中市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其中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各類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也就是零檢出。第二項規定是:學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行政院認為,這兩項規定都牴觸中央法令,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台中市不服,就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最大的法律問題,不是萊豬。而是:行政院這份「函」,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不能提撤銷訴訟。如果是行政處分,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的答案非常明確。它認為: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針對特定自治條例所作成的單方決定,而且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為一旦函告無效,自治條例立即失去效力。所以,它符合行政處分的三大特徵:第一,有特定對象。第二,針對具體事件。第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函告無效,就是行政處分。

 

第二個重點。誰可以提起訴訟?原本是台中市政府起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真正受到侵害的,不是台中市政府。而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台中市,也就是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因為地方自治權,包括自治立法權與自治行政權,權利主體都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市政府這個行政機關。因此,本件原告原本寫成台中市政府,其實當事人不適格。

 

不過法院也考量,行政院函文就是寄給台中市政府,一般人確實很容易誤認應由市政府提告。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行使闡明權,允許把原告補正成「台中市」。這也提醒所有法制人員,將來涉及地方自治爭議時,一定要先確認真正的權利主體。

 

第三個重點,就是法院對兩項規定作出不同結論。第一項「零檢出乙型受體素」,法院維持行政院見解,理由很簡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授權中央訂定安全容許量,衛福部也依法訂定萊克多巴胺容許標準,地方不能自行改成零檢出,否則每個縣市標準不同,將直接影響全國食品流通。因此,這部分確實牴觸中央法令,行政院函告無效,沒有問題。但是第二項,禁止學校午餐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加工品一節,法院卻推翻行政院。原因是,這條規定並沒有重新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標準,它只是規範學校午餐採購政策。而學校午餐,本來就是地方自治的重要事項。學校衛生法甚至還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所以地方政府要求學校午餐不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並沒有牴觸中央法令。因此,行政院函告這部分無效,法院認為違法,應予撤銷。

 

所以,本案最後形成一個很有趣的結果。行政院贏一半,台中市也贏一半。「零檢出」部分,行政院勝。「不得使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部分,台中市勝

 

最後,跟大家分享本案最大的法制啟示。

 

第一,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對之爭訟。

第二,提起撤銷訴訟的原告,原則上應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地方政府機關。

第三,地方自治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如果中央法律已經統一規範,例如食品安全標準,地方就不能自行另訂更嚴格標準。不過,如果屬於地方自治範圍,而且沒有違反中央法令,中央也不能任意函告無效。這正是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之間,最重要的界線。

 

我是便當教授,如果喜歡今天的判決解析,歡迎按讚、訂閱、分享,我們下次見。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針對「小案大辦」與濫訴問題,教育界提出了哪些改革建議?

來源:校事會議存廢下一步|公視 #獨立特派員 第969集 20260909

這篇報導探討了台灣校事會議制度在實務運作中引發的爭議,特別是校方為規避行政責任,常將各類輕微投訴直接進入調查程序,導致「小案大辦」進而消磨教師熱忱。儘管教育部嘗試推動分流認定機制以減少濫訴,但調查委員僅受訓三天便擁有判定教師職涯的權力,其專業性與有罪推定的預設立場仍飽受基層教育體系質疑。許多教師團體主張應廢除校事會議,認為應將校園糾紛回歸親師溝通,而非將教育現場司法化,使老師陷入程序漫長的行政救濟困境。對此,各界對於是否將調查權移交至地方政府或建立第三方調解機制仍持不同看法,反映出在保護學生權益與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之間,制度平衡點仍難以達成。



針對「小案大辦」與濫訴問題,教育界提出了哪些改革建議?

針對校事會議引發的「小案大辦」與濫訴問題,教育界與相關團體提出了以下幾個主要面向的改革建議與方案:

1. 教育部提出的制度修訂(新制)

取消匿名檢舉:取消無名投訴或匿名檢舉,以減少惡意與來源不明的投訴。
增設「分流認定會議」:在啟動校事會議調查前加入分流機制;若案件屬於「班級經營摩擦」或「親師溝通爭議」等情節輕微者,不啟動校事會議,藉此減少過度調查。
主管機關事先過濾案件:由地方教育局統一收案時先進行事實查證與過濾,等案件篩選減少後再統一辦理。

2. 教師團體(如全教總、全教產等工會)的主張

廢除校事會議:堅決主張廢除校事會議制度,強調學校應是教育場所而非司法場域,校園運作應回歸合作、信任與親師溝通,而非直接以法律介入
調查與分流移至第三方處理:主張校園事務的調查處理不應留在學校內部,也不該由校長一人承擔,應將調查與分流機制移至地方政府(教育局)或第三方機制統一處理。

3. 民間團體(如人本)與地方實務的提案

明確化分流標準:若分流機制仍設於校內,必須建立極為清晰明確的認定標準;或直接將分流機制提升至縣市政府(第三方)層級。
建立親師對話與「分區調和」機制:主張先安排親師雙方對話溝通;若校內無法調和,可尋求二級調和(例如台南市劃分分區支持系統,由分區執行長協助學校進行調和)。
建立保護教師與懲處濫訴的配套:研擬針對刻意濫訴者的處理機制,並建立保護教師權益的配套措施,讓一般爭議回歸親師溝通,僅針對真正不適任的教師另行處理



台南的分區調和機制細節?

根據來源內容,台南市針對校園親師爭議所建立的「分區調和機制」主要包含以下做法:
1 第一階段(校內對話):由學校找來相關人員(如陳情的家長與當事老師)進行直接的對話與溝通。
2 第二階段(二級調和):若校內溝通無法成功調和,學校可以向上尋求「二級調和」。
3 設置 10 個分區支持系統:台南市在國小與國中設有支持系統,共劃分為 10 個分區。
4 分區執行長協助:進入二級調和時,學校可尋求該「分區執行長」前來協助學校進行爭議調和。
透過此機制,可以在正式案件處理前提供溝通與協調管道。

2026年9月8日 星期二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逐一點名問「有沒有意見」竟害解聘無效

大家好,我是BDPro便當教授。今天要分享一則非常值得所有法制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各種委員會主辦機關注意的判決。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判決日期是11549日。這個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在老師到底有沒有做那些事情,而是法院告訴大家:程序錯了,再正確的內容,也可能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先說案件背景。

這位老師被調查認定,在校外涉及嚴重違反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學校成立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送交教評會。但是第一次、第二次教評會,都沒有真正就是否違反聘約、是否應該解聘進行實質審議,因此主管機關依法將案件送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最高行政法院也肯定主管機關這一步並沒有問題。

法院甚至明白表示:即使沒有刑事有罪判決,只要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完成合法程序,仍然可以因重大違反聘約而解聘教師。

所以,本案真正的爭點,不是老師有沒有違反聘約,而是:專審會最後到底有沒有依法完成表決?


很多人看到這裡會想:「不是大家都沒有反對嗎?」問題就在這裡。這場專審會因為採視訊會議,主席沒有辦理投票,而是一位一位點名詢問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每位委員都回答沒有意見。於是主席宣布:「無異議通過。」原審法院認為,既然大家都沒有異議,程序沒有問題。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完全推翻這個看法。


法院先引用《會議規範》第55條。它規定:對人的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為什麼?因為涉及人的權利、名譽、工作或身分,法律希望委員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自由表達真正意見。這就是無記名投票存在的目的。


有人可能會問:那《會議規範》不是也允許「無異議認可」嗎?答案是:可以。但是法院提醒大家:無異議認可,也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依照《會議規範》第56條、第60條,主席如果採無異議認可,應該是:「請問全體委員,有沒有異議?」然後稍等一下。讓全場任何一位委員都有機會表示反對。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宣布:無異議認可。


但是本案不是這樣。主席改成:甲委員,有沒有意見?乙委員,有沒有意見?丙委員,有沒有意見?一路逐一點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做最大的問題就是:每一位委員,都等於當著所有人的面,公開表達自己的投票意向。這跟記名投票有什麼差別?法院直接說: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這一句,就是本判決最重要的一句話。


也就是說,原本法律要求的是:匿名表決。結果卻變成:大家公開表態。即使沒有人反對,程序仍然違法。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最後結果,而是委員在沒有壓力下作成判斷的自由。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形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邏輯:第一步,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第二步,如果採無異議認可,也只能由主席一次向全體委員徵詢有無異議,並稍待全體回應。第三步,不能逐一點名詢問因為逐一詢問,等於公開每位委員的投票態度。第四步,因此,表決方式違法。第五步,表決方式違法,決議就違法。第六步,解聘決議既然違法,學校依據該決議作成的解聘意思表示,就不是依照法定程序作成。因此,解聘不生效力。最後,法院確認: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法律關係仍然存在。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老師不是確實有不當行為嗎?怎麼還贏?」其實法院沒有否定老師行為的嚴重性。法院甚至肯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啟動專審會。但是法院更強調:行政程序不能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法定程序。程序不是形式。程序本身,就是人民權利的一部分。今天如果可以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表決程序;明天也可能因為其他理由,忽略你的程序保障。所以法院要求的是:即使結果可能相同,也必須用合法的方法作成。


這個判決,其實不只適用在教師專審會。凡是政府機關、委員會、評審會、考績會、甄審會,只要涉及**「對人的表決」**,都值得重新檢視自己的議事程序。尤其近年愈來愈多視訊會議,如果主持人習慣一位一位詢問委員是否同意,就要特別小心。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清楚指出:逐一點名詢問,等同公開各委員的投票意向,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不符合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的要求。


今天這則判決,再次提醒我們一句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程序合法,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決議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本。

我是BDPro便當教授,如果你喜歡這類行政法、教師法及實務判決解析,歡迎按讚、訂閱、分享,我們下次見。


2026年9月7日 星期一

食記:三麥茶樓 遠東GARDEN CITY大巨蛋店

初次造訪三麥茶樓遠東 GARDEN CITY 大巨蛋店。

店內融入竹藤椅等台灣元素,空間舒適又有質感。最有趣的是結合 SPORTS NATION 的概念,只要拿著逼逼卡刷卡,就能依照自己想喝的量取酒、按量計價,每一種酒都能先淺嚐,再決定要不要多喝一點,對喜歡嘗鮮的人來說很有意思。

我最喜歡的是紫蘇包種茶調酒,茶香與酒香融合得很順口;另外,三杯雞砂鍋煲也相當推薦,香氣濃郁、很下飯。

吃飽後順道逛了一下遠東 GARDEN CITY。地下二樓美食街的「石頁茶酒序」,竟然可以直接臨櫃購買獺祭燒酒特調,感覺很特別,下次想找機會試試。

最後來到最高樓層的莫內花園,透過綠意盆栽搭配光影投影,營造出宛如印象派畫作般的氛圍,白天與夜晚應該各有不同風情,值得停下腳步欣賞。


















2026年9月4日 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考績乙等大逆轉,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身障職員考績乙等,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合理調整」不是口號,是法律義務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今天分享一件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場景就在學校,主角是一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學校職員。


這件判決對所有學校行政主管、人事人員,甚至每一位帶領團隊的主管來說,都是一堂必修課。

事情是這樣的

一位學校教務處職員,是身心障礙者。109年間,學校將他從學務處調至教務處。調動發布前幾天,他曾向校長表達:調動會造成他的障礙加劇,請求合理調整。學校仍完成調動。

110年,他的年終考績被評為乙等79分。

他該年度嘉獎8次、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平時考核幾乎全列A級,考核紀錄表上還寫著「積極協助系統優化,建置線上報名及報到系統」,主管評語是「積極任事」。

他不服,主張學校拒絕合理調整、考績構成身心障礙歧視,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一審敗訴。但115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如下:

一、考績雖有「判斷餘地」,但不是不能審查。

考績具高度屬人性,法院原則上尊重、採低密度審查。但如果判斷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不完全的資訊,或違反正當程序,法院就要介入。

二、「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本身就是歧視。

這是全案最核心的一句話。我國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公約明文: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

而且最高行政法院具體引用了身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把合理調整義務的操作方式講得很清楚,包括:

📍收到身心障礙者的請求後,義務人應「與當事人對話協商」,共同找出工作上的障礙

📍評估調整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主張「負擔過重做不到」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三、原審漏掉了什麼?

本案當事人在調動前「已經明白請求合理調整」。那麼——學校有沒有開啟協商對話?有沒有共同辨識工作上的阻礙?後續的環境與流程安排符不符合公約標準?

原審只憑學校單方面的函復就認定「已考量其身心障礙情形」,沒有進一步調查,這就是被廢棄的第一個理由。

四、考績理由,紀錄上找不到。

學校主張考列乙等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資料上傳有誤、與學生發生言語衝突、服務態度欠佳。

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平時考核紀錄表和考績表上,完全沒有這些記載。

那這些事實到底有沒有在考評時提出?考評時有沒有適度衡酌他的身心障礙狀況?有沒有基於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做判斷?原審都沒查——這是被廢棄的第二個理由。

(要特別說明:本案是發回更審,學校是否構成歧視,還要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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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給學校(其實是所有機關、雇主)三個具體的功課:

📍第一,「合理調整」的起手式是「對話」。

當身心障礙同仁提出請求時,正確的回應不是「我們評估過你可以勝任」,而是坐下來,跟當事人一起討論:你的困難在哪裡?什麼調整幫得上忙?單方面的善意安排,取代不了雙方的協商程序。做不到,也要由主張做不到的一方舉證。

📍第二,平時考核紀錄要「寫實」。

考績乙等的理由,如果在平時考核紀錄上一個字都找不到,甚至紀錄上寫的都是好話——這樣的考評在法庭上就站不住腳。平時不記錄,年終才算帳,是考核實務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地雷。

📍第三,制度的溫度,決定組織的高度。

CRPD不是遙遠的國際公約,它有國內法效力,每一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都要遵守。學校是教孩子尊重差異的地方——對待自己的同仁,更應該做出示範。

合理調整要求的,從來不是降低標準,而是搬開那些讓人無法發揮的石頭。

判決出處: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115年7月9日,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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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車站,鐵路地下化倒數計時

台南車站,鐵路地下化倒數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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