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 星期四
2026年9月9日 星期三
行政院函告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政府可以提告撤銷
行政院函告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政府可以提告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之解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便當教授。今天要介紹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這件判決討論的是萊豬嗎?很多媒體都聚焦在萊克多巴胺、營養午餐,但我認為,真正值得所有法制人員注意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這不是普通公文,而是一個行政處分。
這個見解,對地方自治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救濟,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先來看看案件背景。
台中市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其中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各類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也就是零檢出。第二項規定是:學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行政院認為,這兩項規定都牴觸中央法令,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台中市不服,就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最大的法律問題,不是萊豬。而是:行政院這份「函」,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不能提撤銷訴訟。如果是行政處分,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的答案非常明確。它認為: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針對特定自治條例所作成的單方決定,而且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為一旦函告無效,自治條例立即失去效力。所以,它符合行政處分的三大特徵:第一,有特定對象。第二,針對具體事件。第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函告無效,就是行政處分。
第二個重點。誰可以提起訴訟?原本是台中市政府起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真正受到侵害的,不是台中市政府。而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台中市,也就是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因為地方自治權,包括自治立法權與自治行政權,權利主體都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市政府這個行政機關。因此,本件原告原本寫成台中市政府,其實當事人不適格。
不過法院也考量,行政院函文就是寄給台中市政府,一般人確實很容易誤認應由市政府提告。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行使闡明權,允許把原告補正成「台中市」。這也提醒所有法制人員,將來涉及地方自治爭議時,一定要先確認真正的權利主體。
第三個重點,就是法院對兩項規定作出不同結論。第一項「零檢出乙型受體素」,法院維持行政院見解,理由很簡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授權中央訂定安全容許量,衛福部也依法訂定萊克多巴胺容許標準,地方不能自行改成零檢出,否則每個縣市標準不同,將直接影響全國食品流通。因此,這部分確實牴觸中央法令,行政院函告無效,沒有問題。但是第二項,禁止學校午餐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加工品一節,法院卻推翻行政院。原因是,這條規定並沒有重新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標準,它只是規範學校午餐採購政策。而學校午餐,本來就是地方自治的重要事項。學校衛生法甚至還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所以地方政府要求學校午餐不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並沒有牴觸中央法令。因此,行政院函告這部分無效,法院認為違法,應予撤銷。
所以,本案最後形成一個很有趣的結果。行政院贏一半,台中市也贏一半。「零檢出」部分,行政院勝。「不得使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部分,台中市勝。
最後,跟大家分享本案最大的法制啟示。
第一,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對之爭訟。
第二,提起撤銷訴訟的原告,原則上應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地方政府機關。
第三,地方自治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如果中央法律已經統一規範,例如食品安全標準,地方就不能自行另訂更嚴格標準。不過,如果屬於地方自治範圍,而且沒有違反中央法令,中央也不能任意函告無效。這正是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之間,最重要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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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老師適法策略:針對「小案大辦」與濫訴問題,教育界提出了哪些改革建議?
2026年9月8日 星期二
教師老師適法策略:逐一點名問「有沒有意見」竟害解聘無效
大家好,我是BDPro便當教授。今天要分享一則非常值得所有法制人員、學校行政人員,以及各種委員會主辦機關注意的判決。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684號判決,判決日期是115年4月9日。這個案件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在老師到底有沒有做那些事情,而是法院告訴大家:程序錯了,再正確的內容,也可能因此失去法律效力。
先說案件背景。
這位老師被調查認定,在校外涉及嚴重違反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學校成立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送交教評會。但是第一次、第二次教評會,都沒有真正就是否違反聘約、是否應該解聘進行實質審議,因此主管機關依法將案件送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最高行政法院也肯定主管機關這一步並沒有問題。
法院甚至明白表示:即使沒有刑事有罪判決,只要依教師法第16條規定,完成合法程序,仍然可以因重大違反聘約而解聘教師。
所以,本案真正的爭點,不是老師有沒有違反聘約,而是:專審會最後到底有沒有依法完成表決?
很多人看到這裡會想:「不是大家都沒有反對嗎?」問題就在這裡。這場專審會因為採視訊會議,主席沒有辦理投票,而是一位一位點名詢問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每位委員都回答沒有意見。於是主席宣布:「無異議通過。」原審法院認為,既然大家都沒有異議,程序沒有問題。但是最高行政法院完全推翻這個看法。
法院先引用《會議規範》第55條。它規定:對人的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為什麼?因為涉及人的權利、名譽、工作或身分,法律希望委員可以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自由表達真正意見。這就是無記名投票存在的目的。
有人可能會問:那《會議規範》不是也允許「無異議認可」嗎?答案是:可以。但是法院提醒大家:無異議認可,也不是想怎麼做就怎麼做。依照《會議規範》第56條、第60條,主席如果採無異議認可,應該是:「請問全體委員,有沒有異議?」然後稍等一下。讓全場任何一位委員都有機會表示反對。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能宣布:無異議認可。
但是本案不是這樣。主席改成:甲委員,有沒有意見?乙委員,有沒有意見?丙委員,有沒有意見?一路逐一點名。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這樣做最大的問題就是:每一位委員,都等於當著所有人的面,公開表達自己的投票意向。這跟記名投票有什麼差別?法院直接說: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這一句,就是本判決最重要的一句話。
也就是說,原本法律要求的是:匿名表決。結果卻變成:大家公開表態。即使沒有人反對,程序仍然違法。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只是最後結果,而是委員在沒有壓力下作成判斷的自由。
因此,最高行政法院形成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邏輯:第一步,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第二步,如果採無異議認可,也只能由主席一次向全體委員徵詢有無異議,並稍待全體回應。第三步,不能逐一點名詢問。因為逐一詢問,等於公開每位委員的投票態度。第四步,因此,表決方式違法。第五步,表決方式違法,決議就違法。第六步,解聘決議既然違法,學校依據該決議作成的解聘意思表示,就不是依照法定程序作成。因此,解聘不生效力。最後,法院確認:教師與學校間的聘任法律關係仍然存在。
很多人看到這裡可能會覺得:「老師不是確實有不當行為嗎?怎麼還贏?」其實法院沒有否定老師行為的嚴重性。法院甚至肯定主管機關可以依法啟動專審會。但是法院更強調:行政程序不能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法定程序。程序不是形式。程序本身,就是人民權利的一部分。今天如果可以因為案件重大,就忽略表決程序;明天也可能因為其他理由,忽略你的程序保障。所以法院要求的是:即使結果可能相同,也必須用合法的方法作成。
這個判決,其實不只適用在教師專審會。凡是政府機關、委員會、評審會、考績會、甄審會,只要涉及**「對人的表決」**,都值得重新檢視自己的議事程序。尤其近年愈來愈多視訊會議,如果主持人習慣一位一位詢問委員是否同意,就要特別小心。因為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清楚指出:逐一點名詢問,等同公開各委員的投票意向,效果與記名投票相當,不符合對人表決應採無記名投票的要求。
今天這則判決,再次提醒我們一句法治國家最重要的原則:程序合法,不只是形式要求,而是決議能否發生法律效力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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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7日 星期一
食記:三麥茶樓 遠東GARDEN CITY大巨蛋店
初次造訪三麥茶樓遠東 GARDEN CITY 大巨蛋店。
店內融入竹藤椅等台灣元素,空間舒適又有質感。最有趣的是結合 SPORTS NATION 的概念,只要拿著逼逼卡刷卡,就能依照自己想喝的量取酒、按量計價,每一種酒都能先淺嚐,再決定要不要多喝一點,對喜歡嘗鮮的人來說很有意思。
我最喜歡的是紫蘇包種茶調酒,茶香與酒香融合得很順口;另外,三杯雞砂鍋煲也相當推薦,香氣濃郁、很下飯。
吃飽後順道逛了一下遠東 GARDEN CITY。地下二樓美食街的「石頁茶酒序」,竟然可以直接臨櫃購買獺祭燒酒特調,感覺很特別,下次想找機會試試。
最後來到最高樓層的莫內花園,透過綠意盆栽搭配光影投影,營造出宛如印象派畫作般的氛圍,白天與夜晚應該各有不同風情,值得停下腳步欣賞。
2026年9月4日 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考績乙等大逆轉,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身障職員考績乙等,最高行政法院發回重審——「合理調整」不是口號,是法律義務
拒絕合理調整,就是歧視。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今天分享一件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場景就在學校,主角是一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學校職員。
這件判決對所有學校行政主管、人事人員,甚至每一位帶領團隊的主管來說,都是一堂必修課。
事情是這樣的
一位學校教務處職員,是身心障礙者。109年間,學校將他從學務處調至教務處。調動發布前幾天,他曾向校長表達:調動會造成他的障礙加劇,請求合理調整。學校仍完成調動。
110年,他的年終考績被評為乙等79分。
他該年度嘉獎8次、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平時考核幾乎全列A級,考核紀錄表上還寫著「積極協助系統優化,建置線上報名及報到系統」,主管評語是「積極任事」。
他不服,主張學校拒絕合理調整、考績構成身心障礙歧視,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
一審敗訴。但115年7月9日,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如下:
一、考績雖有「判斷餘地」,但不是不能審查。
考績具高度屬人性,法院原則上尊重、採低密度審查。但如果判斷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不完全的資訊,或違反正當程序,法院就要介入。
二、「拒絕提供合理調整」本身就是歧視。
這是全案最核心的一句話。我國已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內國法化,公約明文: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包括拒絕提供合理調整」。
而且最高行政法院具體引用了身權委員會第6號一般性意見,把合理調整義務的操作方式講得很清楚,包括:
📍收到身心障礙者的請求後,義務人應「與當事人對話協商」,共同找出工作上的障礙
📍評估調整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主張「負擔過重做不到」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
三、原審漏掉了什麼?
本案當事人在調動前「已經明白請求合理調整」。那麼——學校有沒有開啟協商對話?有沒有共同辨識工作上的阻礙?後續的環境與流程安排符不符合公約標準?
原審只憑學校單方面的函復就認定「已考量其身心障礙情形」,沒有進一步調查,這就是被廢棄的第一個理由。
四、考績理由,紀錄上找不到。
學校主張考列乙等的主要原因,是當事人資料上傳有誤、與學生發生言語衝突、服務態度欠佳。
但最高行政法院發現:平時考核紀錄表和考績表上,完全沒有這些記載。
那這些事實到底有沒有在考評時提出?考評時有沒有適度衡酌他的身心障礙狀況?有沒有基於錯誤或不完全的資訊做判斷?原審都沒查——這是被廢棄的第二個理由。
(要特別說明:本案是發回更審,學校是否構成歧視,還要由高等行政法院重新調查認定,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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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判決給學校(其實是所有機關、雇主)三個具體的功課:
📍第一,「合理調整」的起手式是「對話」。
當身心障礙同仁提出請求時,正確的回應不是「我們評估過你可以勝任」,而是坐下來,跟當事人一起討論:你的困難在哪裡?什麼調整幫得上忙?單方面的善意安排,取代不了雙方的協商程序。做不到,也要由主張做不到的一方舉證。
📍第二,平時考核紀錄要「寫實」。
考績乙等的理由,如果在平時考核紀錄上一個字都找不到,甚至紀錄上寫的都是好話——這樣的考評在法庭上就站不住腳。平時不記錄,年終才算帳,是考核實務最常見、也最危險的地雷。
📍第三,制度的溫度,決定組織的高度。
CRPD不是遙遠的國際公約,它有國內法效力,每一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都要遵守。學校是教孩子尊重差異的地方——對待自己的同仁,更應該做出示範。
合理調整要求的,從來不是降低標準,而是搬開那些讓人無法發揮的石頭。
判決出處: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531號判決(115年7月9日,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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