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告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政府可以提告撤銷。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之解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便當教授。今天要介紹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8號判決。這件判決討論的是萊豬嗎?很多媒體都聚焦在萊克多巴胺、營養午餐,但我認為,真正值得所有法制人員注意的,其實只有一句話: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這不是普通公文,而是一個行政處分。
這個見解,對地方自治法、行政法以及行政救濟,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先來看看案件背景。
台中市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其中有兩項規定。第一項規定是:各類肉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也就是零檢出。第二項規定是:學校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各式肉類加工品。行政院認為,這兩項規定都牴觸中央法令,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函告無效。台中市不服,就提起行政救濟。
本案最大的法律問題,不是萊豬。而是:行政院這份「函」,到底是不是行政處分?如果不是行政處分,就不能提撤銷訴訟。如果是行政處分,就可以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的答案非常明確。它認為:行政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4項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針對特定自治條例所作成的單方決定,而且會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為一旦函告無效,自治條例立即失去效力。所以,它符合行政處分的三大特徵:第一,有特定對象。第二,針對具體事件。第三,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因此,函告無效,就是行政處分。
第二個重點。誰可以提起訴訟?原本是台中市政府起訴。但是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真正受到侵害的,不是台中市政府。而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台中市,也就是地方自治團體本身。因為地方自治權,包括自治立法權與自治行政權,權利主體都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市政府這個行政機關。因此,本件原告原本寫成台中市政府,其實當事人不適格。
不過法院也考量,行政院函文就是寄給台中市政府,一般人確實很容易誤認應由市政府提告。因此,最高行政法院行使闡明權,允許把原告補正成「台中市」。這也提醒所有法制人員,將來涉及地方自治爭議時,一定要先確認真正的權利主體。
第三個重點,就是法院對兩項規定作出不同結論。第一項「零檢出乙型受體素」,法院維持行政院見解,理由很簡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已經授權中央訂定安全容許量,衛福部也依法訂定萊克多巴胺容許標準,地方不能自行改成零檢出,否則每個縣市標準不同,將直接影響全國食品流通。因此,這部分確實牴觸中央法令,行政院函告無效,沒有問題。但是第二項,禁止學校午餐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的加工品一節,法院卻推翻行政院。原因是,這條規定並沒有重新訂定萊克多巴胺安全標準,它只是規範學校午餐採購政策。而學校午餐,本來就是地方自治的重要事項。學校衛生法甚至還規定,應優先採用在地優良農產品。所以地方政府要求學校午餐不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並沒有牴觸中央法令。因此,行政院函告這部分無效,法院認為違法,應予撤銷。
所以,本案最後形成一個很有趣的結果。行政院贏一半,台中市也贏一半。「零檢出」部分,行政院勝。「不得使用非國產肉品加工品」部分,台中市勝。
最後,跟大家分享本案最大的法制啟示。
第一,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是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對之爭訟。
第二,提起撤銷訴訟的原告,原則上應是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地方政府機關。
第三,地方自治雖然受到憲法保障,但仍不得牴觸中央法律。如果中央法律已經統一規範,例如食品安全標準,地方就不能自行另訂更嚴格標準。不過,如果屬於地方自治範圍,而且沒有違反中央法令,中央也不能任意函告無效。這正是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之間,最重要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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