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修正草案結構審查與說明欄強化建議報告
壹、 條文結構問題檢視
一、 第3條第3項:家庭成員認定邏輯之重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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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現況:修正條文將家庭成員從原有的「強制列計(指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改為「原則列計(申請人及其配偶),但得依需求填載(直系親屬、胎兒、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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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問題:
1.1 申請書與法規之銜接:條文提到「得依實際共住需求,將下列人員填載於申請書」,這意味著家庭成員的認定權力部分移轉給申請人。結構上應確保「申請書」之格式能明確區分「必填」與「選填」人員,避免行政裁量爭議。
1.2 所得計算之連動:家庭成員的增減會直接影響第1項第4款「家庭年所得」及「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之計算基準。結構上,第3條第3項之修正應與第21行(第1項第4款至第6款之計算準用)之邏輯保持高度一致。
二、 第9條:行政程序之簡化與項次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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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現況:修正條文刪除了原有的「公證」強制規定及「延期簽約」之限制,並調整了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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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問題:
1.3 刪除「公證」後之配套:現行條文第3項及第4項均涉及公證費用之負擔。修正條文若全面刪除公證程序,則相關費用負擔之項次(原第4項)應一併處理。
1.4 項次引用錯誤風險:修正條文第9條第2項引用「前項」,第3項引用「前二項」。經檢視,若第1項之款次有增減,應確保引用之項次隨之調整。目前修正條文將原第3項刪除,導致後續項次往前遞補,須核對所有引用此條文之其他法規是否受影響。
貳、 說明欄強化建議
說明欄之目的在於闡明立法意旨,以利後續執行及司法審查。目前說明欄較偏向「實務需求」,建議強化「法理支撐」:
一、 針對第3條(擴大照顧對象與自主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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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說明:提到降低扶助成本、因應高齡少子女化、臺中市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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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建議:
1.5 增加「比例原則」之說明:應強調將「強制列計」改為「選填列計」係為落實「精準補助」。避免因列計未共住之親屬所得,導致真正有需求之民眾因所得超標而無法承租,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居住權之意旨。
1.6 明確「兄弟姊妹」納入之正當性:除了臺中市實例,建議增加「考量現代家庭型態多元,兄弟姊妹間之扶養與共住事實已屬常見,為落實住宅法擴大照顧社會弱勢之精神,爰予納入」等用語。
二、 針對第9條(程序彈性化與去要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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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說明:保留雙軌制彈性、電子化政策、刪除延期簽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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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建議:
1.7 強化「行政程序簡化」之法理:說明刪除「書面」限制係為呼應《行政程序法》及電子簽章法之精神,提升行政效率並符合節能減碳政策。
1.8 說明刪除「公證」之理由:若修正條文刪除公證,說明欄應敘明:「考量社會住宅承租人多屬經濟弱勢,為減輕其負擔並簡化入住程序,爰刪除強制公證之規定,回歸一般租賃契約管理。」(註:若僅是調整文字,則應說明調整後之法律效果)。
1.9 針對「延期簽約」刪除之說明:應強調「原條文對延期簽約之限制過於嚴苛,恐導致民眾因不可抗力因素喪失資格,為保障民眾入住權益,爰予刪除,回歸由主辦機關依個案事實認定」。
參、 具體修正建議表(說明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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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 |
建議強化方向 |
建議文字(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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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強化自主選擇權之法理 |
「...為落實精準補助並尊重申請人實際共住需求,改採申請人自主填載方式認定家庭成員,以符比例原則並保障居住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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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強化電子化與權益保障 |
「...因應數位政府政策,通知方式不以書面為限,以提升行政效能;另刪除延期簽約之僵化限制,以避免民眾因突發狀況損及入住權益,落實社會住宅照顧弱勢之初衷。」 |
肆、 總結
本案修正方向符合現行社會趨勢與政策需求。結構上建議再行核對項次遞補後之引用正確性;說明欄則建議從**「保障居住權」、「行政程序簡化」及「比例原則」**等法理角度加強論述,以提升法規之正當性與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