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屏東縣政府函詢內政部(下稱本部)關於民眾申請建造執照後,因地政單位重測導致土地地籍範圍異動,致建築物與地界線距離變動,其外牆開口檢討防火間隔之法規適用疑義。核心問題為:此種情況下,外牆開口應適用原核准之防火間隔規定,抑或應依變動後現況要求裝設具防火時效之防火設備。
二、臚列意見如下:
1
對核心問題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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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稿:說明二指出,若因地籍重測致建築物與境界線距離縮小不符規定,參照本部108年7月3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123650號函釋意旨,倘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無須令起造人辦理變更設計重新檢討與基地境界線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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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意見:本部函稿雖未直接以「是」或「否」回答,但其意旨已間接肯定在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下,原核准之建造執照(包含防火間隔規定)應繼續適用,即不需依變動後現況要求裝設防火設備。此回應方向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精神,具一定程度之指導性。
2
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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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稿:提及「倘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方得無須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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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意見:函稿雖適用信賴保護原則,但未提供「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具體判斷標準。例如,何種情況下會被認定符合,何種情況不符合,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在個案認定上產生疑義,影響執法之一致性。
3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公益危害」但書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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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稿:提及「惟如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之情形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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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意見:此但書符合法律規定,但函稿未提供何謂「公益危害」之具體判斷基準或案例。特別是本案涉及建築物防火間隔等公共安全事項,如何權衡起造人之信賴利益與公共安全之公益危害,將是實務上之挑戰,函稿應提供更明確之指引。
4
嗣後變更設計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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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稿:明確指出「另,嗣後起造人如有申請變更設計且變更涉應檢討與基地境界線距離之事項者,屆時應依重測後之境界線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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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意見:此點明確,可作為未來個案處理之依據,無疑義。
5
停止適用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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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函稿:說明三提及「本部73年7月26日台內營字第241906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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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意見:停止適用舊函釋有助於釐清現行法規適用,避免新舊函釋衝突。惟函稿未簡要說明該舊函釋之內容為何,以及為何停止適用,若能補充說明,將更有助於理解。
三、法制會辦意見
6
補充信賴保護原則之判斷標準:建議本部函稿應補充說明「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具體判斷標準,或提供相關函釋、案例作為地方政府審認之參考,以利實務執行之一致性。
7
釐清「公益危害」之判斷基準:建議本部函稿應進一步闡釋《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4款「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之具體判斷基準,尤其應針對涉及公共安全(如防火間隔)之情形,提供權衡信賴利益與公益危害之原則或考量因素,以協助地方政府在個案中為妥適之判斷。
8
簡要說明停止適用函釋之理由:建議本部函稿於說明三簡要補充說明本部73年7月26日台內營字第241906號函之主要內容及停止適用之理由,以增進函稿之完整性與說服力。
四、結論
為使地方政府在個案執行上更具明確性與可操作性,建議參酌上述意見,補充相關判斷標準與說明,以使函覆內容更為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