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0日 星期一

個案答詢-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申請參加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講習之疑義

壹、案件概述

主管機關接獲港澳居民陳請,欲申請參加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講習課程並取得認可證,進而申請就業。業務單位考量其所持臺灣地區居留證(港澳居民)僅具工讀許可,且每週最長工作時間為20小時(部分工時),即令受聘亦不符其所認定之「全時勞工」規定。為避免日後聘僱爭議及觸法風險,業務單位擬不同意其參加培訓課程。

 

貳、法規依據檢視

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1        事務管理人員資格要件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事務管理人員應具有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畢業學歷,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事務管理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分析:該辦法對於事務管理人員的資格要件,僅規範學歷及未曾廢止認可證之情事,並未設有國籍或居留身份之限制。換言之,只要符合學歷要求且無不良紀錄,任何具備合法居留身份者均應有資格參訓及申請認可證。

2        「全時勞工」之認定

         業務單位引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之「條文精神」,認為取得認可證之管理服務人員應為「全時勞工」。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所定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指勞動基準法第九條之不定期契約勞工。」 

         分析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7條明確將「繼續性從業管理服務人員」定義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不定期契約勞工」。然而,「不定期契約勞工」與「全時勞工」並非等同概念。《勞動基準法》並未禁止部分工時勞工簽訂不定期契約。因此,僅憑此條文無法直接推論事務管理人員必須是「全時勞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主要規範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義務時的罰則,其條文精神應著重於確保服務品質與責任歸屬,而非限制勞工的工作型態。業務單位以「條文精神」作為限制人民工作權的依據,其法律授權基礎薄弱

 

二、勞動部相關函釋與港澳居民工作許可

3        部分工時勞工與不定期契約:勞動部函釋曾多次闡明,部分工時勞工亦可為不定期契約勞工,只要其工作具有繼續性,即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 [2]。因此,其雖為部分工時,仍可能與雇主成立不定期契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第7條之定義。

4        港澳居民工作許可:其持有之臺灣地區居留證(港澳居民)僅具工讀許可且每週最長工作時間為20小時,此為《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子法所規範之居留及工作限制。此限制係針對「工作型態」,而非「工作資格」或「專業證照取得資格」。

 

參、法律原則分析

一、法律保留原則

5        限制人民權利應有法律依據:憲法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受教權。行政機關欲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必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本案中,業務單位擬以「全時勞工」之「條文精神」作為限制其參訓及領證之理由,缺乏明確的法律授權

6        法規未明文限制:《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未明文規定事務管理人員必須為「全時勞工」,亦未對港澳居民或部分工時者設有參訓或領證之限制。行政機關不得在法律未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之規定。

 

二、平等原則

7        差別待遇之合理性:業務單位若僅因其為港澳居民且持有部分工時之工作許可,即拒絕其參訓及領證,可能構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在法規未明文限制國籍或工作型態的情況下,對特定身份者施加額外限制,恐違反憲法保障之平等原則。

8        目的與手段之關聯:業務單位擔憂「造成觸法爭議」或「糾紛」,此目的固然正當。然而,限制人民參訓及領證是否為達成此目的之唯一或最有效手段?若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例如加強管理維護公司對聘僱人員的督導、明確契約條款等),則此限制手段恐不符比例原則。

 

三、比例原則

9        適當性:限制其參訓及領證,是否能有效避免未來聘僱爭議或糾紛?若其取得認可證後,管理維護公司仍可選擇不聘用部分工時者,則此限制手段的適當性存疑。

10    必要性: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但能達成目的之手段?例如,可透過加強宣導、要求管理維護公司在聘用時審慎評估其工作時間是否足以履行職責,或在聘用契約中明訂工作時數與職責等方式,來避免潛在問題。

11    狹義比例性:限制其參訓及領證所造成對其受教權、工作權的侵害,是否大於業務單位所欲維護的公共利益?在法規未明文限制的情況下,此種限制恐難謂符合狹義比例性。

 

肆、業務單位擬處置意見之法律風險

業務單位若不同意其參訓及領證,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2    行政訴訟風險:其可能依《行政程序法》及《訴願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主張行政機關違法限制其受教權及工作權。由於現行法規並無明確限制,行政機關敗訴風險極高。

13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在無法律明文授權下,自行創設限制人民權利之規定,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構成違法行政處分。

14    違反平等原則:對港澳居民或部分工時者施加差別待遇,且缺乏合理正當理由,恐違反平等原則。

15    行政成本與效率:一旦進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將耗費大量行政資源與時間,並可能損及政府形象。

 

伍、建議處置方案

基於上述分析,建議業務單位採取以下處置方案:

 

16    同意其參訓及領證

         短期建議:由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並未對事務管理人員的國籍、居留身份或工作型態(全時/部分工時)設有參訓及領證之限制,業務單位應依現行法規,同意其申請參加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講習課程並取得認可證。

         理由:參訓及領證僅為取得工作資格之前提,並不等同於實際就業。其取得認可證後,仍需符合相關勞動法規及雇主聘用條件方能實際從事管理服務工作。業務單位不應將未來可能發生的聘用問題,提前作為限制人民取得資格的理由。

17    加強後續管理與宣導

         針對管理維護公司:加強宣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條及第44條之立法意旨,要求管理維護公司在聘用管理服務人員時,應確保其能充分履行職責,並在聘用契約中明確約定工作時間、職責範圍及薪資等,以避免爭議。

         針對管理委員會:提醒管理委員會在選擇管理維護公司或聘用管理服務人員時,應審慎評估其服務能量與人員配置,並可於契約中要求提供全時服務或符合社區需求的服務時數。

         針對部分工時者:若有部分工時之管理服務人員,應提醒其在實際從事服務時,需確保能符合契約約定之服務品質與時數要求。

18    長期法規檢討(若有必要)

         若主管機關經評估後,認為事務管理人員確實有「全時勞工」之必要性,且此限制具備正當性與比例原則,則應循修法程序,於《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中明確增訂相關限制規定,並充分說明其立法理由。在修法完成前,不宜以行政解釋或「條文精神」作為限制人民權利之依據。

 

陸、結論

業務單位擬不同意港澳居民參訓及領證之處分,於法無據,且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虞。建議業務單位應依現行法規,同意其之申請,並透過加強後續管理與宣導等方式,解決所擔憂之實務問題。若確有必要限制,應循合法程序修訂法規。

 

柒、參考法規

[1] 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2]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130286號函釋: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契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