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 星期四

私校教師不能再告教育部?雙軌救濟正式走入歷史!

 

私校教師不能再告教育部?雙軌救濟正式走入歷史!|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解析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便當教授。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則教育法制領域非常重要,而且足以改變未來教師救濟方式的判決。

這是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判決日期是115年7月30日。

如果你是大學教師、人事人員、法制人員,甚至是代理教師、兼任教師,都很值得了解。

因為這個判決代表一件事情:

過去大家熟悉的「雙軌救濟制度」,正式畫下句點。


一、案件事實:老師一路打官司四年,最後卻輸在救濟途徑

先來看看案件背景。

一位私立科技大學助理教授,在106、107、108三個學年度,教師評鑑連續三年沒有達到70分。

依照學校規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決議不續聘並予以資遣,再報請教育部核准。

教育部核准後,老師收到通知。

老師當然不服。

不過,她採取的方式,不是告學校,而是把教育部列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希望撤銷教育部的核准。

案件從111年一路打到115年,最後來到最高行政法院。

結果如何?

上訴駁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並不是認為教師評鑑一定沒有問題。

法院甚至沒有進入評鑑是否合法、合理的實體爭議。

原因只有一個:

救濟途徑選錯了。


二、以前為什麼可以告教育部?

很多人會問:

以前不是一直都是這樣打嗎?

沒錯。

過去依照最高行政法院98年的決議見解,教師救濟採取的是雙軌制度。

如果是公立學校教師,

學校作成解聘、不續聘等決定,被認為屬於行政處分。

老師直接告學校,走行政訴訟。

但是私立學校不同。

私校教師與學校間屬於私法聘約。

因此解聘只是私法上的意思表示。

如果老師要爭執聘約,就要到民事法院。

可是另一方面,

教育部對私校教師解聘的「核准」,又被認為是一種行政處分。

因此老師還可以另外告教育部,提起行政撤銷訴訟。

也就是說,

同一件解聘案件,同時存在兩個被告、兩個法院、兩套程序。

這就是大家熟悉的雙軌制。


三、真正的轉捩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

真正改變整個制度的,是111年的憲法法庭判決。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指出:

大學教師的不續聘,本質上就是聘約當事人基於契約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主管機關的核准,只是國家對學校的人事監督。不是聘約生效的要件。

更重要的是,這個見解不分公立或私立,一體適用。

換句話說,

教育部的核准,

不是老師法律地位發生變動的真正原因。

真正讓老師失去聘任關係的,

是學校作出的意思表示。


四、最高行政法院一路接棒,最後完成最後一塊拼圖

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

最高行政法院也陸續調整見解。

首先是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

法院認為,

就算是公立學校,

教師聘任仍然屬於行政契約。

因此教師如果主張解聘違法,

應該提起的是:

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

而不是撤銷訴訟。

接著,110年度上字第664號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教育主管機關的核准,只是行政監督措施,並不直接改變教師法律地位。因此,不是行政處分。

老師不能再以教育部核准作為撤銷訴訟的標的。

而今天介紹的113年度上字第423號判決,

則補上最後一塊拼圖。

最高行政法院明白表示:

私立學校教師,也完全適用同樣的法律見解。

更重要的是,

本案還透過大法庭徵詢程序,

徵詢各庭意見,

所有受徵詢法庭一致同意。

代表這已經成為最高行政法院統一的法律見解。

另外,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也採取相同立場。

可以說,

雙軌制度正式走入歷史。


五、現在教師到底該怎麼救濟?

很多老師最關心的是:

那現在到底要怎麼告?

答案其實很簡單。

請記住一句話:

告學校,不告主管機關;爭契約,不爭處分。

如果是公立學校教師,聘約屬於行政契約。因此,應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之訴。

如果是私立學校教師,聘約屬於私法契約。應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聘任或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不論公立還是私立,

都不能再把教育部或教育局列為被告,

也不能針對主管機關核准提起撤銷訴訟。


六、這個判決帶來四個重要提醒

最後,我整理四個實務上的重點。

第一,給私立學校教師

這位老師從111年一路打到115年,

整整花了四年時間。

最後法院卻告訴她:

你應該去民事法院。

法院甚至沒有討論教師評鑑是否合理。

所以,

選錯救濟途徑,代價可能就是好幾年的時間。

收到不續聘通知後,

第一件事情,

不是急著提告,

而是先確認:

我的被告是不是學校?

我的法院是不是選對了?


第二,給學校人事與承辦人員

現在很多學校使用的通知書、

處分書、

甚至救濟教示,

可能還停留在舊制度。

如果仍然誤導教師向教育部提起撤銷訴訟,

將來程序爭議,

最後仍可能回到學校身上。

因此,

救濟教示必須立即更新。


第三,判決留下了一個重要但書

這次判決特別強調,

本案討論的是解聘、

停聘、

不續聘、

資遣等契約效果。

但是,

如果涉及法律規定的一年至四年,

甚至終身不得聘任教師,

例如性別平等教育、

兒少保護等案件,

法院特別表示:

這部分不在本案判斷範圍。

因此,

涉及教師資格限制、

教師通報系統、

不得聘任效果,

救濟方式仍然需要個案分析。

未來如果有相關判決,

我也會再另外整理跟大家分享。


第四,給還在訴訟中的老師

如果你的案件,

是在雙軌制度時代提起,

目前還在法院審理,

建議盡快和律師重新檢視訴訟策略。

包括:

民事訴訟是否需要另行提起?

是否涉及時效問題?

是否還具有訴訟利益?

都值得重新盤點。


結語

最後,用一句話總結今天這則判決:

教師聘任爭議,回歸契約本質;救濟對象是學校,不是主管機關。

這不只是程序上的改變,

更代表我國教師法制正式告別過去長期存在的雙軌救濟制度。

如果今天的內容對您有幫助,

歡迎按讚、訂閱、分享,

也歡迎在留言區分享您的看法。

我是便當教授,

我們下次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