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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7日 星期四

人口販運:中州科技大學烏干達案

以下摘錄自新聞稿,發布日期 : 113-06-26,發布單位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人口販運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新聞要旨:

壹、有罪部分

一、被告柴鈁武、藍素玲以中州大學招收外籍學生名義前往烏干達招生,並由在烏干達開設飯店之被告林政良加以協助,辦理招生說明會。會中向參加者佯稱:中州大學可以提供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足以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用、償還來台旅費,甚至可以存錢等語,隱瞞烏干達學生一旦來台後,仍須負擔必要的生活費用、中州大學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可以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將可能從事勞力密集的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利,必須仰賴家中經濟援助、如果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進而編織來台留學的美夢,本案留學生誤信為真,柴鈁武等人要求留學生在留學簽證面試時,隱瞞來台將打工,且陳述不實的財力資訊,總計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

二、16位留學生抵台後,被告柴鈁武、藍素鈴除介紹工作予烏干達留學生外,亦透過被告陳國良仲介工作。因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目的是為求學,並非工作,且尚積欠龐大來台旅費,又必須在台灣生活,只能被迫超時或在夜間工作,毫無任何自行選擇機會之脆弱處境,柴鈁武等人無視此一脆弱處境,讓烏干達留學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其中魏○○已經先行離台,詳如流程圖一),進而達到勞動剝削。

三、被告涂榮輝對於苗栗縣境內雇主是否違法聘僱烏干達留學生從事工作之行政裁罰,為圖利被告陳國良及聘僱烏干達學生之公司,竟透過承辦之被告廖信棋所屬主管對廖信棋施壓、並直接更換另一位承辦人員,使被告廖信棋配合,對被告陳國良及其它公司雇主做出並無違法而不予裁罰之結論,使其等獲得免罰之利益。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四、法院依被告廖信棋之自白及證人證詞、扣案之招生說明文件、被告間通訊之信息截圖、學生課程表、薪資證明、學費催繳通知、苗栗縣內部公文簽核、函文、學生工作時間表等證據,認定被告柴鈁武、藍素玲、林政良共同涉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之詐術勞動剝削罪(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陳國良涉犯同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涂榮輝、廖信棋共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並分別審酌被告柴鈁武是主要謀劃者,引起本案風險,並讓風險實現,被告藍素鈴亦屬重要核心共犯,刑度應該在中高度之間,被告林政良則參與招生與後續催討來台旅費,參與情節較輕,被告陳國良係為牟取利益,任由留學生超時工作。被告涂榮輝則多次施壓使被告廖信棋僅能形式上審查,讓陳國良及涉案公司獲得免罰之利益,危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依法行政、公務職務執行合法、公正、公平之基本要求,本案獲得免罰之利益非多,基於行為罪責,刑度應在中度刑之區間。綜合考量本案構成不對等的權力結構、被告柴鈁武、藍素玲、林政良及陳國良等人濫用自身社經地位而為本案犯行,自應併科罰金刑方能充分反應行為不法內涵;而被告涂榮輝濫用公權力,換取廠商免罰利益之官商勾結,亦有科處罰金刑,以適度反應行為不法內涵之必要。因此分別量處被告等人有期徒刑7年至2年不等、併科罰金新臺幣24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刑度,被告涂榮輝並褫奪公權5年;另追徵被告藍素玲及陳國良之犯罪所得。

五、另審酌被告廖信棋於偵查中自白,復無犯罪所得,且依其供述因而查獲同案被告涂榮輝,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再考量其多次遭施壓,向科長反應多次均無法獲得任何協助,迫於壓力而為本案犯行,並無刑罰必要性,檢察官亦請求為免刑之諭知,爰宣告免刑。

六、至於其餘被訴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因被告等人並非無意讓烏干達學生來台就學,且學生於招生說明會支付之金錢為參加說明會應繳交之必要費用,學生並已同意分擔其它未獲簽證的學生之費用,核無不法所有意圖;另本案被告廖信棋係消極不為調查,僅依涉案公司提供之資料進行查處,然若依該等資料查核,確實未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無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形,故上述部分犯行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被告李淑玲、鐘瑩如被訴配合被告柴鈁武向烏干達留學生收取學費、安排課表以配合工作、不當脅迫不按時繳交學費之留學生,而涉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勞動剝削罪嫌;以及被告李淑玲、劉國良被訴由劉國良將烏干達留學生後來就讀之學校告知李淑玲,分別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公務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被告陳國良、徐榮輝被訴由陳國良要求徐榮輝向承辦人廖信棋行求賄賂,要求廖信棋直接裁罰陳國良經營之金盟企業社,不要罰其它涉案公司,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嫌。

二、上述部分均事證不足,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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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判決,茲說明判決結論及事實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決結論

如附表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人員說明

柴鈁武於民國108年間,為中州大學之學務長兼國際中心主任,藍素鈴則為中州大學「推廣教育中心」主任,林政良在烏干達經營「香格里拉飯店」飯店,陳國良為「金盟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從事人力仲介。
涂榮輝為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副處長,廖信棋為勞青處勞工服務科臨時工程助理員,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犯罪行為

被告柴鈁武、藍素玲以中州大學招收外籍學生名義前往烏干達招生,並由在烏干達開設飯店之被告林政良加以協助,辦理招生說明會。會中向參加者佯稱:中州大學可以提供獎學金,實習薪資所得足以支付學費及生活費用、償還來台旅費,甚至可以存錢等語,故意隱瞞學生一旦來台仍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中州大學無法保證每位留學生可以順利獲得工作機會、留學生將可能從事勞力密集工作,一旦工作不順利,必須仰賴家中經濟援助。否則若繳不出學費,將依法退學等重要資訊,進而編織來台留學美夢,以此方式隱瞞學生來台面對之脆弱處境使烏干達留學生陷於錯誤,誤信為真,柴鈁武等人並要求留學生在留學簽證面試時,隱瞞來台將打工,且陳述不實的財力資訊,總計16位留學生順利取得入境我國的簽證。
16位留學生抵台後,柴鈁武、藍素鈴除介紹工作予烏干達留學生外,亦透過被告陳國良仲介工作。因烏干達留學生來台目的是為求學,並非工作,且尚積欠龐大來台旅費,又必須在台灣生活,只能被迫超時或在夜間工作,毫無任何自行選擇機會之脆弱處境,柴鈁武等人無視此一脆弱處境,讓烏干達留學生長期從事勞動與實質取得之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其中魏○○已經先行離台,詳如流程圖一),進而達到勞動剝削。
媒體「報導者」於111年1月10日揭露上開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在台超時工作案,被告陳國良得知後,為避免仲介之望隼等公司因此受罰,隨即於當日聯繫任職於勞青處之陳莉鈞(並未起訴),除了告知本案案情,並透過陳莉鈞相約翌日上午,在被告涂榮輝辦公室內商談,被告陳國良於翌(11)日上午與被告涂榮輝見面,向被告涂榮輝要求本案直接罰「金盟企業社」、儘量輕罰。被告涂榮輝明知被告陳國良是否為本案烏干達留學生之雇主或仲介、相關違規之情節,應先進行行政調查,於確認後,再依法進行裁罰,並無裁量空間,竟多次向承辦之被告廖信棋施壓,且直接將另辦理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之承辦人更換成古珮菁,且對古珮菁表示本案不需先進行任何查處,直接依被告廖信棋之調查結果即可,被告廖信棋迫於壓力,僅能消極發函,並依涉案公司提供之出勤資料進行調查,古珮菁亦僅依廖信棋提供之資料進行調查,嗣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做出本案並無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情事之結論,被告陳國良(金盟企業社)、案外人望準等公司因而獲得免罰之利益(本案案發後,苗栗縣政府重新調查涉案公司違規事實,且已經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裁罰)。(詳如流程圖二)

參、理由摘要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廖信棋自白外,其餘被告均否認犯行。然本案有證人即烏干達留學生、招生人員、苗栗縣政府相關人員等人證述屬實,並有招生說明文件、被告間通訊之信息及LINE通話紀錄截圖、學生課程表、薪資證明、學費催繳通知、苗栗縣內部公文簽核、函文、學生工作時間表等可資佐證,其餘被告否認犯行並不足採。本件犯行明確,足堪認定。

   二、量刑之審酌

審酌被告柴鈁武為了讓中州大學可以繼續營運,編織來台美夢,共同與被告藍素鈴、林政良以詐術讓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陷於脆弱處境,在「學校、仲介、工廠」所形成之結構中,學生繳交學費只是為了能夠在台灣繼續工作,並不是為了學習,如果未繳,將被退學,負債、一事無成,然後離開台灣。留學生們被迫依賴被告藍素鈴、陳國良,毫無選擇機會,只能拼命工作,鞏固了既有之剝削與壓迫結構,辛苦獲得之勞動果實,被迫獻給學校,換取不被退學之卑微願望,此即為勞動剝削被告柴鈁武等人偷走留學生之青春與夢想,本案留學生人數甚多、違法超時工作期間持續甚久,整體不法內涵情節嚴重。基於行為罪責,被告柴鈁武係主要謀劃者,惹起本案風險,並使風險實現,被告藍素鈴亦屬重要核心共犯,刑度均應在中高度之間;被告林政良則參與招生與後續催討來台旅費,參與情節較輕;被告陳國良則係為牟取利益,任由留學生超時工作。綜合考量本案構成不對等之權力結構、被告等人濫用自身社經地位而為本案犯行,自應併科罰金刑方能充分反應行為不法內涵。
審酌被告涂榮輝身為苗栗縣政府勞青處副處長,明知陳國良仲介之公司涉嫌違反勞動法令,竟不避嫌,在行政調查階段,多次與陳國良飲宴、交遊、收受餽贈禮品,無視公務廉政倫理,多次施壓使廖信棋僅能形式上審查,讓陳國良及涉案公司獲得免罰之利益,危害人民對於公務員依法行政、公務職務執行合法、公正、公平之基本要求。再考量本案獲得免罰之利益非多,基於行為罪責,刑度應在中度刑之區間,而此種濫用公權力,換取免罰之經濟利益之官商勾結,有科處罰金刑,以適度反應行為不法內涵之必要。且所犯為圖利罪,無法期待其能依法行政,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併考量其等有無前科之素行,及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情形,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被告涂榮輝另諭知褫奪公權如附表所示。

   三、免刑部分

審酌被告廖信棋於偵查中自白,復無犯罪所得,且依其供述因 而查獲同案被告涂榮輝,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條第項之規定;再考量其多次遭施壓,向上級長官即科長反應多次均無法獲得任何協助,迫於壓力而為本案犯行,並無刑罰必要性,檢察官亦請求為免刑之諭知,爰宣告免刑。

   四、沒收部分

被告藍素鈴、陳國良因本案仲介留學生實際獲得之不法所得,應依法宣告追徵之。
陳國良(金盟企業社)、望準等公司獲得免罰利益部分,因苗栗縣政府已經重新調查,並為裁罰之行政處分,已無犯罪所得,自無庸宣告沒收。

    五、爰不另為無罪之說明

烏干達學生確實有來台就學,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柴鈁武等人自始即不欲本案留學生來台就學,故並無詐欺教育部補助款之事實。且被告林政良在烏干達向留學生收取之參加費,乃烏干達留學生參與招生說明會所必須繳付之必要費用,難以認定為詐術,被告林政良主觀上亦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至於未獲得簽證之其它學生費用,根據卷內留學生之證詞、對話資料,足證此部分已獲本案留學生之同意,自無詐術可言。以上均不構成詐欺取財罪。
被告廖信棋係消極不進行調查、僅依涉案公司提供之資料進行查處,而依本案涉案公司提供之資料,確實並未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被告廖信棋以此結案,並函覆彰化縣專勤隊,未有登載不實之情形。
以上原應為無罪諭知,因檢察官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論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肆、無罪部分

   一、起訴事實摘要

檢察官起訴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分別為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主任、組長,配合被告柴鈁武向本案烏干達留學生收取學費、安排課表以配合工作、不當脅迫不按時繳交學費留學生,而涉犯(修正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勞動剝削罪。
被告劉國良將本案烏干達留學生嗣後就讀之學校告知被告李淑玲知曉,被告李淑玲則轉告鐘瑩如,涉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公務秘密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被告陳國良要求被告徐榮輝向廖信棋行求賄賂,要求廖信棋直接裁罰金盟企業社,而被告徐榮輝遂以「以後請吃飯」一語,及贈送釋迦禮盒予廖信棋之母親等方式,向廖信棋行求賄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求賄賂罪。

   二、理由摘要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李淑玲、鐘瑩如與柴鈁武等人有任何謀議,或清楚知悉本案烏干達留學生遭詐騙而陷入脆弱處境,且依卷內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李淑玲、鐘瑩如並無安排課表之權利。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僅係依照中州大學規定,向申請學費分期付款之留學生提醒繳交學費,從事機械性事務,對於烏干達留學生與他國之留學生並無任何差別對待,自屬不能證明犯罪。
烏干達留學生正就讀之學校僅涉及個人隱私,與國家重要政務或事務無關,並非刑法第132條之公務秘密,難以該當成罪。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罪名所規範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不包含個人資訊隱私權、自決權之利益,而被告李淑玲將上開資訊告知鐘瑩如之目的,在於確認該名烏干達留學生是否失聯,此均屬中州大學國際交流中心權限範圍,難以認定被告李淑玲主觀上具備損害他人利益之意圖,此外,本案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之合法利用事由。
被告徐榮輝與廖信棋及其父母之間有長年交誼,被告徐榮輝向廖信棋表示「以後請吃飯」一語,及贈送釋迦禮盒予廖信棋之母親等方式,尚難認定與公務員違背職務已具有對價關係。
本院綜合相關事證,認為被告李淑玲、鐘瑩如、劉國良、徐榮輝、陳國良(被訴行求賄賂部分)均不構成犯罪。

伍、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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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