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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日 星期日

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會帶來哪些影響?

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會帶來哪些影響?


政府提供民眾資料,是否要向民眾收費呢?詳細的說,政府產出的資料,這些資料背後的成本是民眾的納稅錢,所以有民眾向政府索取資料時,依規費法政府要向民眾收費,以符財政紀律、使用者付費原則。但是近年來政府推動開放資料即Open data,許多行政機關開始免費提供資料。於是政府製成的資料,究竟依規費法收費?還是依開放資料的精神供民眾免費取用?就產生矛盾。


筆者被諮詢過的案例,像是「我們機關的禁限建範圍,已經跟其他機關一樣,統一放在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那麼我們還要收取禁限建範圍的查詢費用嗎?」、「我們產製的資料依規定是要收規費的,可是上級要求為扶助國內產業,我們跟這些產業訂契約,約定不收規費但是產業要回饋作品給我們,請問我們不收規費這樣的約定妥當嗎?」這些問題的癥結就是規費法,依規費法應收費未收費者係違法行政,而這些承辦人因為上級要求,做出與規費法有間的行為,使承辦人心理煎熬。

 

現在數位發展部訂定「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可以解決前面提到的問題。詳細的說,數位發展部113524日數位多元字第1133000790號函,訂定「推動數據公益費用減免適用原則」,這個原則是經行政院11353日「數位政策法制協調專案會議」(第3次)討論決議通過。這個原則全文如下:

 

一、為鼓勵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推動數據公益,擴大政府數據之流通及有效應用,降低數據近用門檻,促進社會、經濟、環境永續發展,特訂定本適用原則。

 

二、各機關發展數據公益運作,將數據共享予民間運用,其個案計畫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經行政院核定,且執行規劃經數位發展部認定符合數據公益運作機制者,得函請財政部依規費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同意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

 

三、為促進數據創新及有效應用,各機關亦得以私法契約授權方式,與民間為合理之約定,釋出政府數據,不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民間如涉有商業營利行為,各機關得約定適當之回饋機制。

 

四、各機關提供數據共享,依規費法或其他法規訂定收費基準者,得參照第二點規定,訂定減免費用相關基準,以鼓勵推動數據公益。

 

這個原則就是鼓勵行政機關推動數據公益,擴大政府數據之流通及有效應用,降低數據近用門檻。方法就是免徵、減徵或停徵相關規費。

 

筆者認為影響最深遠的是,行政機關得以私法契約授權方式,與民間為合理之約定,釋出政府數據,不適用規費法相關規定;民間如涉有商業營利行為,各機關得約定適當之回饋機制。這意味者行政機關及民間可以採用「契約」方式繞過規費法,雖然得約定適當之回饋機制,但這樣的回饋是否符合行政機關需求?是否會發生「投桃報李」效果?這些有待觀察。不過筆者樂觀看待,因為這個原則讓前面承辦人的心理煎熬得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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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