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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

兩岸立法制度:中國物權法,空大補充教材

寫在前頭:有寶藏跟大家分享,就是空大圖書館有借閱電子書,

https://nou.ebook.hyread.com.tw/index.jsp

可以播放有聲書可以邊做事邊聽。剛聽完人渣文本周偉航的「人渣干政」,不錯聽。 趁大家還有空大學生身份的時候,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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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兩岸立法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空大補充教材

在中國置產,一定要認識中國民法物權編

緣起於金門的學員反映,金門人對中國物權編有興趣,因為金門每3人就有1人在中國有買使用權。

2019年11月4日中國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也就是「惠臺26條」,其中第18條規定,持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購房資格方面與大陸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非中國之企業或人民,只要符合土地利用之總體規劃,即可出讓。因此,即便為中國以外之企業,仍可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

惠臺26條從字面看,好像友善臺灣民眾在中國置產,可是仍有很多地方需要注意,尤其是中國土地是所有權、使用權分離

中國民法第344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這概念相當於台灣的地上權(台灣民法第832條)。也就是說,在中國土地是國家的,民眾只有使用權,民眾只能使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本條重點在於使用人使用土地是有年限的。這概念類似台灣華固新天地的地上權建築,地上權期間屆至必須拆屋還地給國家。

至於「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這個年限是多久。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居住用地係70年,這相當於台灣的「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也是70年。

若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權歸給誰。暫行條例第40條規定,有約定者依其約定。無約定者,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應在契約約定,期限屆滿後,房屋所有權歸屬。可是實務上均未見契約有如此約定,因為土地是國家的。

若期限即將屆滿,為避免房屋歸給國家,能否續期。暫行條例第41條規定,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續期。至於申請期限,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至遲應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僅限於期限屆至時,於土地上有住宅,方有自動續期之必要(中國物權法第149條、中國民法第359條)。

這裡有4個重點。第一,使用者能否於屆期前續期,要看期限屆至時,於土地上有無住宅,若使用第69年因天災地變致住宅滅失,可能無法續期。第二,在實務上,中國許多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建築房屋雖予以出售,卻未於出售房屋時,一併讓與土地使用權。這會導致購買房屋之消費者可能因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而無法申請土地使用權之續期,也就是無從續期。第三,續期期間多久,中國法律也無明文規定,續期1天也算是續期。第四,續期後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若使用第71年支付的出讓金,遠高於使用第1年支付的出讓金的情形,將使欲續期者無法負擔。結論就是,使用者能否於屆期前續期、續期多久、要花多少錢續期,都是大問題。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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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