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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5日 星期三

公法上意思表示,類推適用民法第95條

關鍵字:民法第95條、撤回、意思表示、類推適用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639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辭職
按行政法上之意思表示係指表意人將其企圖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之行為,而發生公法上之法律效果,惟因現行行政法就公法上之意思表示有關事項雖未如民法為一般性規定,但彼此意思表示之概念相類似,自得類推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及原則。而依民法第95條第1項:「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規定之法理,並參酌公務人員辭職需經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之行政慣例,公務人員如欲撤回辭職之申請,自應於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辭職生效前,或至遲於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辭職生效之同時提出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14 年度上字第 639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辭職
有關公務人員提出辭職書經機關收受後,復撤回辭職,該撤回辭職之意思表示是否發生效力,因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特別規定,自得類推適用性質類似之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原判決謂參酌公務人員辭職依「行政慣例」需經機關核准等語,用語固未臻精確,惟不影響其經由類推適用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認為上訴人於前處分核准其辭職後始為撤回辭職之意思表示,不生撤回效力之結論。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1607 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退撫基金
有關該項意思表
    示之效力,因行政法上欠缺相關規範,應類推適用民法有關
    非對話意思表示之規定。依民法第95條第1 項規定:「非對
    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
    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準此,原告如欲撤回發還申請,必須在發還申請之意思表示
    到達被告之前或同時,對被告為撤回之通知,始生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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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