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調整:搭乘高球車為例
我國於103年12月將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CRPD)國內法化,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中「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是CRPD非常重要的概念。
依據CRPD第2條,合理調整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
例如一位視覺障礙者至超市購買東西相當困難,因此向超市總公司建議所有產品皆須貼上點字。由於超市無法在每一個產品上提供點字,因此和顧客討論後,決定指派員工陪伴該位顧客購物。
以下「搭乘高球車」部分摘錄自「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凱西•馬丁(Casey Martin)是一位職業高爾夫球員但有一條腿患有殘疾。由於循環障礙,馬丁行走在球場上必須承受相當劇烈的痛苦,也背負了大出血與骨折的風險。儘管患有這種殘疾,馬丁在這門運動中的表現卻相當傑出。他在大學期間曾是史丹福大學冠軍隊的一員,後來成了職業球員。
馬丁向職業高球協會請求,讓他在錦標賽上搭乘高球車。職業高球協會拒絕了他的請求,引述該會禁止在頂級職業錦標賽使用高球車的規定。馬丁告上法院,他主張「美國身心障礙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1990)規定身心障礙者應可獲得合理的協助,只要這種協助不會對活動的「本質造成根本性的改變」即可。
若干高球界最知名的人物都出庭作證。阿諾•帕瑪(Arnold palmer)、尼克勞斯(Jack NickIaus)與溫圖利(Ken Venturi)都支持禁止使用高球車的規定,他們主張疲勞在高球錦標賽中是一項很重要的因素,而搭車會使馬丁獲得不公平的優勢。
這起案件上訴到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發現自己必須處理一項看似愚蠢的問題,一方面對他們而言實在是有失身分,另一方面卻又超出其專業領域:「在每一次擊球之間搭車在球場上移動的人,真的可以算是高爾夫球員嗎?」
法院以七票對二票的結果,判決馬丁有權搭乘高球車。代表多數意見撰寫判決書的大法官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分析了高爾夫球的歷史,斷定搭乘高球車沒有違反這項運動的基本性質之處。「自從早期以來,這項運動的本質就是擊球,利用球桿把球從開球區擊打到一段距離外的小洞,過程中打的桿數愈少愈好。」至於主張步行考驗高球員的體力這種說法,史蒂文斯引述了一名生理學教授的證詞,根據他的計算,走完十八個洞只會耗費五百大卡左右的熱量,「就營養上而言還不及一個大麥克漢堡」。由於高爾夫球是一項低強度的活動,因此在打球過程中感到的疲勞主要是一種心理現象,造成這種現象的關鍵因素是壓力與動機。」法院總結指出,考量馬丁的殘疾而允許他搭乘高球車,不會對這項運動造成根本性的改變,也不會讓他獲得不公平的優勢。
不過,如果公平性是唯一的重點所在,這個問題就有個簡單且顯而易見的解決方法:讓所有的高爾夫球員都在錦標賽中搭乘高球車。如果每個人都可以搭車,公平性的反對論點就不復存在。不過,職業高球界卻對這項解決方案反感至極,甚至比為馬丁開特例還要難以想像。為什麼?因為這項爭論真正的重點其實不在公平性,而是在於榮譽和肯定。具體而言,就是職業高球協會與頂尖高爾夫球選手,希望這項運動能夠以身為一項運動賽事而受到肯定與尊重。
這篇文章藉由視覺障礙者在超市購物的例子,以及美國著名高爾夫球員凱西•馬丁(Casey Martin)爭取搭乘高球車的經典訴訟,深入淺出地探討了「合理調整」的核心內涵與其背後的價值思辨。
這篇文章的論述與案例,主要對應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以下條文:
1. 第 2 條:定義 ——「合理調整」 (Definitions -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文章對應內容: 文章前半段直接引述了 CRPD 第 2 條關於「合理調整」的法律定義,並透過「超市指派員工陪伴視障者購物(而非全面貼點字)」的例子,說明調整必須「根據具體需要」且「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
條文關聯: 本條是整篇文章的基石。不論是超市的應變,或是法院認定高球賽事「允許搭車不會造成根本性改變」,都完美呼應了第 2 條中「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且「不造成過度負擔」的動態權衡精神。
2. 第 30 條:參與文化生活、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 (Participation in cultural life, recreation, leisure and sport)
文章對應內容: 核心案例為殘疾職業高爾夫球員馬丁,向職業高球協會爭取在錦標賽中搭乘高球車以參與頂級職業賽事的權利。
條文關聯: CRPD 第 30 條第 5 項特別針對「體育活動」做出明文規範,要求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措施,「鼓勵並促進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盡可能充分參與各種層級之主流體育活動」,並確保他們有機會組織、發展與參與身心障礙者特有之體育與康樂活動。馬丁爭取在主流職業高球賽參賽的權利,直接對應了本條保障身障者平等參與「主流體育活動」的尊嚴。
3. 第 27 條:工作與就業 (Work and employment)
文章對應內容: 馬丁的身分是「職業高爾夫球員」,高爾夫球錦標賽對他而言不僅是休閒,更是他的「職場」與「職業生涯」。
條文關聯: CRPD 第 27 條保障身心障礙者享有平等的「工作權」,包含在開放、融合與無障礙的勞動市場與工作環境中穩定就業。雇主或主辦單位(職業高球協會)在職場環境中拒絕提供能夠讓勞工勝任工作的合理支持,即可能構成就業歧視。
4. 第 5 條:平等與不歧視 (Equality and non-discrimination)
文章對應內容: 高球界名人反對時主張「搭車會使馬丁獲得不公平的優勢」,而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認為「允許搭乘高球車不會讓他獲得不公平的優勢」,從而打破了形式平等的迷思。
條文關聯: 第 5 條核心在於實現「實質平等」。形式上的「每個人都必須用走的」看似公平,但對於有循環障礙的馬丁而言卻是剝奪其參賽機會的實質歧視。第 5 條第 4 項明定:「為加速實現或達到身心障礙者之實質平等,所必要之具體措施,不得視為本公約所稱之歧視。」法院的判決正是透過合理調整來消除障礙,落實實質平等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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