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2日 星期日

空中大學「憲法」 補充教材,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公法」微學程。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一 概要

中華航空多次遭桃園市府查到空姐在晚間10時至隔天早上6時之間工作,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挨罰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累計數百萬元,華航陸續打官司抗罰,其中一件裁罰30萬元案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另外,家樂福大賣場也因同樣情形多次挨罰,聲請釋憲,大法官作出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基法》第49條第1項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意旨,即日起即110年8月20日失效。


大法官認為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對於釋憲結果家樂福表示非常感謝。但是有團體表示擔憂,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監事黃怡翎擔憂,「如果完全拿掉的話是不是,它是不是會讓不能拒絕的女性勞工,會不會覺得說她們無以為繼。」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夜間工作這個例外應該要被看到,不應該把這個例外常態化。」勞動部表示,懷孕或哺乳期間的女性勞工仍可拒絕夜間工作。


本案牽涉性別平等、女性安全夜行權、男性也會有與女性同樣的問題、工會的角色等多項議題,引發全國關注。


二 性別平等

系爭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規範結果不僅僅就女性勞工原則禁止其於夜間工作,因而限制女性勞工之就業機會;而男性勞工則無不得於夜間工作之限制,顯係以性別為分類標準,對女性勞工形成不利之差別待遇。


女性安全夜行權

系爭規定之所以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其立法理由依立法過程中之討論,可知應係出於社會治安、保護母性、女性尚負生養子女之責、女性須照顧家庭及保護女性健康等考量。基此,系爭規定之目的概為追求保護女性勞工之人身安全、免於違反生理時鐘於夜間工作以維護其身體健康,並因此使人口結構穩定及整體社會世代健康安全等。


惟維護社會治安,本屬國家固有職責,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更明定「國家應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因此,就女性夜行人身安全之疑慮,國家原即有義務積極採取各種可能之安全保護措施以為因應,甚至包括立法課予有意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雇主必要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之義務,以落實夜間工作之婦女人身安全之保障,而非採取禁止女性夜間工作之方法。乃系爭規定竟反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為由,原則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致女性原應享有並受保障之安全夜行權變相成為限制其自由選擇夜間工作之理由。


女性單獨夜行在現在看來是稀鬆平常,但在過去是一種厭女情節。Netflix紀錄片「約克郡開膛手」,兇手在1975年至1980年之間至少對20名女性下手,其中13人喪命,受害的婦女從16歲到42歲都有,有妓女也有其他職業的女性。


警方辦案陷入膠著的時候,要求女性不要在夜間單獨出門,引發女權主義者的憤怒,女權主義運動興起。她們認為警方的要求只是使女性更加依附於男性,每個人都有安心夜間出門的環境,不是警告婦女夜晚不能獨行。


在更早的1百多年前也有類似案件,同樣的性別暴力及厭女,這就是1888年殺害5名女性的「開膛手傑克」。對那時代的人來說,適孕年齡的女人獨自享受單身生活,就是一個令人深惡痛絕的概念。1887年7月一位女裁縫師在一天傍晚獨自出門購買手套,警方誤認她是娼妓並逮捕回警局。後來法院宣告女裁縫師無罪,這個結果迫使警方重新檢視自己對於「單獨外出的女人的道德標準」抱持的既有假設。女性有很多理由會在入夜後出門,並不是每一個人上街都是性工作者。


四 男性也會有與女性同樣的問題

從維護身體健康之觀點,盡量避免違反生理時鐘而於夜間工作,係所有勞工之需求,不以女性為限。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者,亦難謂因生理結構之差異,對其身體健康所致之危害,即必然高於男性,自不得因此一律禁止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至於所謂女性若於夜間工作,則其因仍須操持家務及照顧子女,必然增加身體負荷之說法,不僅將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拘泥於僅得扮演特定角色,加深對女性不應有之刻板印象,更忽略教養子女或照顧家庭之責任,應由經營共同生活之全體成員依其情形合理分擔,而非責由女性獨自承擔。況此種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不限於女性勞工。


五 工會的角色

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明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且依該但書規定提供相關設施後,即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亦即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

原本勞基法第49條的第1項,規範雇主在勞資協商或工會同意前,不得要求女性晚上9點到隔天早上6點提供勞務,因此讓工會多了談判籌碼。像必須輪值大、小夜班的媒體工作者,就和電視台協商,不論男、女員工,夜間工作後回家都可報帳計程車費。但大法官宣告該條文違憲後,有工會相當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將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立委要求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並且成立協助平台,讓女性既有的夜間工作權益不會立即失效。


六 CEDAW代結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旨在消除對女性歧視的法規或行政措施,其中限制或排除女性參與夜間輪職、值日、值勤等規定係違反CEDAW第5條、第11條a款及f款。詳言之,法規明文限制或排除女性參與輪值、值日、值勤及值夜等工作,使女性無法領取加班費或津貼,也剝奪女性於職場展現其工作能力之機會,間接亦限制女性之發展與升遷。此外,傳統對於性別角色的分配,認為女性應負擔家庭照顧責任而分配較少之職場任務,無形中亦限制女性在職場之發展。再者,女性夜間工作如確有安全之顧慮,國家或雇主應提供安全無虞之工作環境,避免勞工受到危害,而非禁止女性於夜間工作。



參考資料

性別暴力:Netflix約克郡開膛手

https://bendongpro.blogspot.com/2020/12/netflix.html


性別暴力及厭女:開膛手傑克刀下的五個女人,讀後感

https://bendongpro.blogspot.com/2021/01/blog-post_21.html


違反CEDAW類型案例PDF


林口水牛坑

再訪牛牛,這次牛數量比較多,同時發現隔壁有新鄰居黑山羊。








Fishing weir in Taiwan,新屋百年石滬群

Fishing weir in Taiwan,新屋百年石滬群

Shihu, an ancient stone trap designed to catch fish at low tide.It still works now.

Location: https://travel.tycg.gov.tw/en/Travel/Attraction/1314?print=1

A fishing weir, fish weir, fishgarth or kiddle is an obstruction placed in tidal waters, or wholly or partially across a river, to direct the passage of, or trap fish. A weir may be used to trap marine fish in the intertidal zone as the tide recedes, fish such as salmon as they attempt to swim upstream to breed in a river, or eels as they migrate downstream. Alternatively, fish weirs can be used to channel fish to a particular location, such as to a fish ladder. Weirs were traditionally built from wood or stones. The use of fishing weirs as fish traps probably dates back prior to the emergence of modern humans, and have since been used by many societies across the world. 





















晶華飯店

晶華飯店,住1511。可以看到陽明山及觀音山。













2021年8月10日 星期二

Cycling:Rainfall Radar station in Taiwan

This white building is Shulin Rainfall Radar station.It can improve disaster prevention capabilities by building 3C band dual polarization weather radars in the metropolitan areas in northern Taiwan.

The rainfall radar provides rainfall estimates with a resolution of 250 meters every 2 minutes, which gives the relevant government agencies a clear picture of any change in the water situation, especially in historically flood-prone areas, and take preventive measures when necessary. so as to better protect life and property.

Location:24.999975363064483, 121.40491684121481,Shulin Rainfall Radar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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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9日 星期三

仁德二空防空碉堡

仁德二空防空碉堡。

原於二戰時期由日本軍隊所建構,作為防空設施使用。施工及建材是鵝卵石,呈現當時原物料、機具缺乏之時代背景,頗具因地制宜特色。






阿勃勒,在台南市文華路二段

阿勃勒,在台南市文華路二段,沿線有台糖虎山農場及虎山國小。








2021年5月18日 星期二

空中大學「憲法」 補充教材,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公法」微學程。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概要

 

釋憲聲請人之一布農族的王光祿, 20137月間在河床某處拾獲土造長槍及子彈,並非自製獵槍,在8月份拿來獵捕山羌、長鬃山羊保育類動物各1隻。涉犯的罪名包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

 

原民、野保專家遺憾,動保團體肯定。案牽涉原民狩獵權、動物保護、野生保育等多項議題,引發全國關注。

 

大法官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定《野保法》與《槍砲條例》合憲,意即原住民可獵捕野生動物,但不包含保育類動物,原民狩獵只限於「自製獵槍」、獵捕動物採事前核准皆合憲。亦即Talum等原民仍須入監服刑。

 

解釋文指出,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所為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的行為,即使限於非營利性自用之需,仍將會對野生動物,尤其是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相當大危害。立法者於規範原住民基於傳統飲食與生活文化下因非營利性自用之需而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範圍時,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

 

針對大法官解釋,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裴家騏表示遺憾,並認為大法官們對自然環境的實際現象的認知有極大的落差,以水鹿、山羊來說,雖名列保育類動物,但並無瀕臨絕種,「大家都認為動物只要被列入保育類,就是瀕臨絕種。」裴家騏表示,瀕臨絕種的保育類確實需要被保護,其實絕大多數的保育類都沒有族群危機。現在的保育類動物名單是過度被擴充的,例如:山羊、水鹿族群之大,甚至對森林植被造成威脅。

 

 

肯認狩獵應受憲法保障;惟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護,得限制狩獵。

 

狩獵係原住民族利用自然資源之方式之一,乃原住民族長期以來之重要傳統,且係傳統祭儀、部落族群教育之重要活動,而為個別原住民認同其族群文化之重要基礎。藉由狩獵活動,原住民個人不僅得學習並累積其對動物、山林與生態環境之經驗、生活技能與傳統知識,從而形塑其自身對所屬部落族群之認同,並得與其他原住民共同參與、實踐、傳承其部落族群之集體文化,為原住民族文化形成與傳承之重要環節。是原住民依循其文化傳承而從事狩獵活動,乃前述原住民文化權利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保障。

 

自然生態環境係人類生存與永續發展之根基,且為人民生命身體健康健全發展之所繫,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護乃國家重要任務之一,亦為長年來國際社會共同努力之目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規定:「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依此,憲法不但肯認環境生態保護之重要價值,亦課予國家有積極保護環境生態之義務。野生動物之保育乃生物多樣性保護及達成自然生態體系平衡所不可或缺者,自為國家環境生態保護義務之重要內涵。是國家基於憲法所肯認之各種重要價值及法益之保護,而為各種立法與政策之推動時,均應力求與環境生態保護,包括與野生動物保育間之平衡。

 

準此,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固受憲法所保障,惟為兼顧野生動物之保護,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鑑於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與野生動物之保護,皆屬憲法所保障之重要價值,是相關限制是否合憲,本院爰適用中度標準予以審查,如其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限制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而並未過當,即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無違。

 

 

原民狩獵只限於「自製獵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嗣109610日修正公布同條項時,就自製之獵槍部分,僅調整文字,規範意旨相同)就除罪範圍之設定(這裡的除罪是指除去刑罰,改以行政罰鍰),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問題;其所稱自製之獵槍一詞,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立法者僅就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之相關行為予以除罪化,不及於非屬自製之獵槍(魚槍)或其他槍枝種類(例如空氣槍)核屬立法者衡酌原住民以槍枝供作生活工具之用之合理範圍,以及原住民自製之獵槍,其結構、性能及殺傷力,多不及制式獵槍,對社會秩序可能之影響等相關因素所為立法政策之選擇,尚不生牴觸憲法之疑慮。綜上,系爭規定一就除罪化範圍之設定,尚不生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問題。

 

對此大法官謝銘洋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曾主持《原住民族生物多樣傳統知識保障條例》起草案的謝銘洋表示:「沒有狩獵,就沒有狩獵文化,也就沒有原住民族文化。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會像台灣規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的粗糙獵槍狩獵,而不准使用安全的制式獵槍!」

 

裴家騏批評,大法官認定原住民只能使用自製獵槍,「原住民沒有自製獵槍的傳統,自製獵槍是被漢人想像出來的。」大法官的釋憲進一步坐實了這個不存在的傳統。

 

LIMA台灣原住民青年團共同創辦人Eleng(漢名:郭文萱)表示相當失望,現在國內原住民族所用獵槍比日治時期更加落後,放眼國際,僅台灣原住民需持自製獵槍才可狩獵,但自製獵槍有擦槍走火風險,過去曾有族人使用自製獵槍而走火、傷及眼球。

 

王光祿說,原住民的文化怎可抹滅,現在這個時代應該要用好的槍,怎麼要繼續用「通、通、通」(指前膛槍),根本不保險,很容易槍枝走火。

 

潘志強表示,國家的想像力真好,怎麼會發明「自製獵槍」,這個「獵」是惡劣的「劣」,他在105年提出釋憲後,有紀錄因獵槍傷亡的就有270幾人,這是否一種無聲無息的滅族手段。他說,先進國家沒有聽過獵人在用「自製獵槍」,都不會有太多干涉,且尊重習俗。

 

 

自製獵槍之「前膛槍」、「準後膛槍」及「自製子彈」有安全疑慮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基於安全性及穩定性之考量;且未對原住民自製之獵槍建立完整之安全驗證制度及安全使用訓練機制。系爭規定對於自製獵槍之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之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至遲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儘速檢討修正。

 

 

限制非定期獵捕活動須在5日前申請欠缺彈性違反比例原則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於獵捕活動20日前,向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該獵捕活動係屬非定期性者,應於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有關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所定之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部分,其中就突發性未可事先預期者,欠缺合理彈性,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所為限制已屬過度,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於相關規定修正發布前,主管機關就原住民前述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提出之狩獵申請,應依本解釋意旨就具體個案情形而為多元彈性措施,不受獵捕活動5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申請表須填寫獵捕動物種類、數量也違反比例原則

 

Kaa tu tusanus namaz a izanl,na ma cis bai a cici.布農族語

不要在打獵前說要獵什麼動物,因為牠聽到就跑掉了。

出自「哈囉!山上的朋友:台20號南橫公路之旅」一書。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之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由於原住民族向來認為獵獲物乃山林自然神靈之賜予,因此,各族也普遍流傳出獵前預定獵捕動物之種類與數量,是對山林自然神靈不敬之觀念,而成為一種禁忌。原住民族多視獵獲物為神靈所賜,獵人本身、家人、部落等均須虔敬以待,不可預言獵獲,否則即對神靈不敬(引自:浦忠勇著,《原蘊山海間—臺灣原住民族狩獵暨漁撈文化研究》,民國107年,第67頁、第105頁、第141頁、第170頁及附錄參考文獻資料)。另可參臺灣總督府警務局理蕃課原著,前揭註3,民國100年,第613頁(泰雅族:出獵時,忌諱有人說:「希望獵獲豐富!」以免無所獲)、第617頁(布農族:不直接呼叫獸類名稱,以暗語代替,以免獵物逃走)、第618頁(鄒族:出獵前,忌諱被他人知曉出獵活動,並禁止談論出獵事宜)等。

 

原住民或部落等欲依法申請從事獵捕活動時,即可能因系爭規定之要求,而被迫違逆其傳統文化所傳承之思想與觀念。基此,系爭規定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已構成相當程度之限制,非僅屬微量干預。從而,該等限制即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

 

況主管機關若欲有效控管原住民狩獵活動對野生動物生態之危害,本可透過一般性、抽象性之獵捕物種與數量之限制規範,或於處分逕為限制准予獵捕之物種與數量,或於核准處分中添加適當之附款予以限定(如課予行獵時之特定義務、設定准予獵捕物種之範圍與數量上限或設定使核准處分失效之條件等),實無要求申請人事前預估申報擬獵捕物種及數量之必要。

 

大法官黃昭元說明,要求原住民必須在事前說明其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如同要求白沙屯媽祖遶境要事前申請且說明每天每時之特定路線,否則就不予核准,甚至事後處罰主事者,「既屬強人所難更是直接干預文化的核心。」應秉持同理心看待原住民之傳統文化活動。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28/3705698785e43557e13fad.pdf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公法」微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82/5228241646062ac610e36f.pdf

 


2021年5月16日 星期日

空中大學「刑法」 補充教材

「刑法」包括刑法總則及刑法分則,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刑事法」微學程。


【罪刑法定主義】

摘錄自沙皇時代:羅曼諾夫王朝三百年史. 下

「大津事件」。一八九一年五月十一日,俄國皇太子尼古拉在日本訪問,大津市警察津田三藏突然冒出,刺殺皇太子未遂。此事件令日本政府陷入空前的難題,尤其考驗不久前(一八九○年)才定案的大日本帝國憲法的威信,以及日本與世界強權的外交關係。當時日本明治維新起步不久,還是個弱小國家,害怕俄國報復,於是天皇親自慰問尼古拉。學校停課,人們在神社、寺院和教會祈禱俄國皇太子痊癒,慰問電報超過一萬封,某些地方禁止以「津田」為姓及「三藏」命名。五月二十日,有名為畑山勇子的女子在京都府廳前用剃刀自刎表示道歉,人稱「穗州的烈女」。由於日本迅速處理和道歉,俄國沙皇和皇太子都表現寬容的態度。因為害怕俄國要求賠償乃至強迫日本割讓領土,日本法院有意援用當時日本刑法一一六條中規定的大逆,判處津田三藏死刑。然而,刑法一一六條大逆罪僅適用於傷者為日本皇室成員,外國皇族在日本刑法中與一般人地位相同。如此一來,若傷害一般人即判處死刑,在法律層面上說不過去。當時的日本政府有意把刑法一一六條的適用對象「延伸」至外國皇族,以迎合俄國。於是日本政府與司法機關之間發生激烈衝突。當時的日本大審院(即最高法院)抵制政府的壓力。並依據刑法二九二條的規定(對一般人謀殺未遂)判決津田三藏無期徒刑。從此,日本的法制逐漸受到歐美各國的信賴,也讓大日本帝國憲法定義出明確的三權分立。國際上亦對日本的司法權加以肯定,促成後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基礎。俄國並未提出賠償要求,也不曾報復。


【刑法公然侮辱罪,有罪或無罪二說】

無罪判決理由主要為:

目前已是網路時代,法院對於人民在網路上隨興寫下的情緒性文字,應避免以刑罰予以制裁,以免浮濫;本案中甲的用語是在形容乙的留言,不是指稱人身。即使過去曾有法院判決認為「王八蛋」之用語足以構成公然侮辱罪,但是「混杖志拔旦」與「混帳王八蛋」之用語仍有不同,前者比較像是開玩笑,未必確有侮辱的意思;數百人按諧或笑臉也可證明確實有人覺得是句好笑的玩笑話,因此判甲無罪。

公然侮辱罪保護者,係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評價不受不當詆毀,並非被害人主觀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之難堪或不快,縱使被害人確實因被告之言語內容而內心感受難堪,但若未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人格或地位評價時,仍非「侮辱」,否則言論自由將遭到前所未有之箝制,任何言語內容均有可能造成被指述者內心之不快而構成「侮辱」,端視被指述者之內心感受,此當非法律規範之目的。而至於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當時所受之刺激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等統觀之,非得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是以刑法第311條第l項第l款乃規定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而以善意發表言論者不罰,以符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腦殘、龜孫子等語雖屬不雅言論,惟其當時係已遭甲以「你的留言只能用無腦加混杖忘拔旦形容」等足已貶損乙之社會評價之言論加以批判,在此刺激下乙所為之「你腦殘、龜孫子啊」等言論,應係基於自衛、自辯所為之善意言論,而屬刑法第311條第l項第l款之不罰事項。


有罪判決理由主要為:

「腦殘」是污衊人格的歧視性用語,「龜孫子」則不但是在辱罵甲本人,而且辱及甲的直系血親尊親屬,為維護社會良善風氣,應認乙之言詞已非自我防衛的正當方法。又數以百計的網友按讚或笑臉回應,也足以顯示其公然散播於眾的程度,並非輕微。


【掛他人車牌過ETC】

掛他人車牌過ETC,不成立詐欺罪因為機器不會陷於錯誤,成立第339條之3以虛偽資料輸入電腦設備製作財產權紀錄罪


【刑後強制治療】

刑法第91條之1  VS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之1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28/3705698785e43557e13fad.pdf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刑事法」微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82/1469051926062aca806282.pdf



空中大學「民法」 補充教材2022年8月版


「民法」包括(財產法篇:總則、債、物權)及(身分法篇),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民事法」微學程。


【故意殺害配偶者喪失繼承權】

Netflix「非常律師禹英禑」,提到老太太失手殺夫、大家都視為「殺人未遂」的案子,禹英禑卻洞悉關鍵。禹英禑的長官告訴她,檢方本就同情殺夫的老太太,只要老太太表現出深切反省、且證明她老公不想讓她受苦,就可獲緩刑。也就是「律師就算靜靜坐在被告旁,法官也會判被告緩刑」的案子,禹英禑卻認為應該以「傷害罪」辯護。

禹英禑以一個鯨魚腦筋急轉彎來舉例,假設重22噸的雌鯨魚吃掉500公斤的大魷魚,6小時後產出1.3噸的卵,此時的雌鯨魚體重多少?答案是:鯨魚是胎生不會產卵,若把焦點放在體重上,就不可能算出正確答案。

殺人案件一般人只會把焦點放在「刑法」上,但若用「民法」來看結果就完全不一樣。民法上,蓄意殺害或意圖殺害直系尊親屬、被繼承人、其配偶,或繼承優先順位、同等順位者會失去繼承權。換句話說,老太太的收入來源是老公的退休年金,若殺死老公,她不但沒有年金可領也無法繼承老公的房子,經濟將陷入嚴重的危機,所以此案不應該以「殺人未遂」來爭取緩刑,而是應爭取「傷害罪」緩刑。


【同性伴侶不可收養他方子女;同性婚姻則可收養】

民法第1074條但書第1款規定,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因為同性伴侶不是夫妻,所以同性伴侶不可收養他方子女。縱使為「事實上夫妻」亦不得「類推適用」第1074條但書第l款之規定。



【利息債權罹於時效肯否二說】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五次民事庭會議紀錄:隨同消滅

利息、違約金債權是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所稱之從權利。從權利以主權利之存在為前提,原則上與主權利同其命運,故主權利之移轉或消滅,其效力原則上及於從權利,債權請求權如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請求權,雖尚未罹於時效,亦隨同消滅。從而,本件本金一百萬元債權既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則其利息及違約金請求權自亦無存在之可言。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40號裁定:不隨同消滅

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皆為獨立之債權,非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所謂之從屬債權,此觀同條第二項明定,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及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就此另有短期時效之規定自明。

又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定有明文。而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故原本債權縱已罹於時效,但在債務人行使該抗辯權之前,仍得陸續發生利息及違約金債權。此項已為獨立債權之利息及違約金,既與原本債權各有其時效期間及起算期,自不能因債務人抗辯原本債權罹於時效而隨同消滅。



【性愛消費借貸契約】

不當得利,民法180條第4款出於不法原因給付不得返還之例:性愛消費借貸契約。名為消費借貸實為贈與以規避贈與稅之脫法行為,無效。



【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不是無權處分,所以不生善意受讓只生民法第110條。

無權代理人死亡,繼承人承認或不承認無權代理之法律效果

無權處分人死亡,有權利人概括繼承無權利人之一切法律地位時,有民法第118條第2項之類推適用



【繼承後之分割】

各繼承人已做成協議分割,除同意重分外,任何共有人不得反悔請求重行分割。先經繼承登記,而後始得分割,這個分割包括裁判分割



【借名登記】

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通過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一則


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

   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

   、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

   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

   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

   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旅遊之常用條文】

第514條之5

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第514條之7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514條之11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仍存在】

配偶死亡姻親關係仍存在,旁系姻親5親等以內且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即輩分相同者可結婚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民法第110條信賴利益之損害賠償,因為相對人信其代理行為有效,嗣後因本人拒絕承認而失效

有關第110條之賠償範圍,學說實務素有爭議:

(l)信賴利益說:相對人僅得請求賠償因信賴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而損失之利益,如締約費用。以本題為例,即為利息10萬加代書費5萬。

(2)履行利益說:相對人得請求因該法律行為(契約)有效履行所得獲取之利益,如轉售利益。以本題為例即為轉售利益600萬。

(3)相對人自由主張但以履行利益為上限說:相對人得就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擇一主張,但信賴利益之請求不得大於履行利益。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923號判決:「又相對人依該法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不得超過相對人因契約有效所得利益之程度,易言之,相對人得請求履行利益之給付。」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28/3705698785e43557e13fad.pdf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民事法」微學程

https://social.nou.edu.tw/news/282/20661991396062ac799649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