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 #關廠工人案…20幾年前,桃園某廠惡性倒閉,工廠工人失去工作,那時的政府就提供「墊款」給工人度過難關。過了10幾年,那時的勞委會(現在叫勞動部)不知道哪根神經發作,對這些關廠工人提起訴訟討回墊款,這場討錢的官司就叫關廠工人案,之後引發工人臥軌抗議。關廠工人的律師極力主張這筆「墊款」是屬於公法債務,#消滅時效 僅有5年;而非勞委會的律師所主張的是屬於民法債務,#消滅時效 長達15年。後來法官認為這筆「墊款」屬於公法債務,於是移案給行政訴訟庭。這時候勞動部發現案子必敗無疑,趕快匆匆忙忙到法院撤案。彼時工廠工人勝訴在望,不同意撤案,於是案件順利進入審理程序,法院以「已超過5年」時效消滅為由,關廠工人可以不用還這筆錢。其實政府保護勞工,應該是向無良的資方討公道,政府反過來向失去工作的勞工討錢,觀感不好敗訴也是必然。
--------
延伸閱讀
林立青:沒人看到女工,看到的反而是狀告女工的律師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30/1457075/?fbclid=IwAR0XHpluyzuQF1pHVWt_YjiYPQIzKTyG83Jv3XvqsINdPjALAQKoEzsMwB4
2018年10月30日 星期二
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單親媽花303萬購屋,銷售經理自我傷害才知竟被騙
感想:
不要貪,不要買 #預售屋紅單 (就是訂購單如同你去訂購家具家電一樣,薄薄一張大小約A4一半,因為都是粉紅色居多,簡稱紅單),不要簽你從來沒聽過的契約,像是「權利讓渡契約書」、「借名登記契約書」。
手上只有幾百萬,竟然訂購了3戶,一千多萬的房子,財務槓桿會不會做太大?
--------
2018年台中市一對嫁來台灣10餘年的趙姓陸配姐妹,2017年11月至興富發集團旗下潤隆建設「潤隆」建案接待會館購買預售屋,經理呂男以每戶低於市價百萬元向姐妹推銷3戶「員工戶」,並聲稱可代售其中2戶,趙姓姐妹因此同意簽約並陸續匯款303萬元至呂指定的個人戶頭,但2018年初呂男突然在高雄自殺,經興富發告知才知呂男手中根本沒有員工戶可賣,建商也沒收到錢,她泣訴「為何連在接待中心買屋,也會被騙?」。提告向興富發求償,但興富發稱是呂男個人行為,責任應透過司法釐清。
興富發集團旗下潤隆建設在台中市南屯區推出「潤隆」建案,基地逾2500坪、總戶數268戶,標榜新七期、總價988萬起,預計今年中旬完工;潤隆積極推銷,經常在市政路和河南路口的接待會館舉辦親子活動、買屋吃火鍋等,吸引不少賞屋人潮。
《蘋果》接獲趙女的友人投訴,連繫趙女出面。趙女表示,去年10月底,接到「潤隆」看屋簡訊,朋友告知該預售屋地點很好,她因單親撫養3個小孩,一直想給孩子較好的環境,也希望姐妹同住,多次至接待中心看屋,並由經理呂金翰(32歲)出面接待。
去年11月5日,趙女和妹妹再次看屋,呂男聲稱他是經理權限大,且妻子是興富發董事長特助,可提供每戶比市價便宜百萬元的員工戶給趙女,以每戶1115萬元至1122萬元價格,鼓吹趙女訂3戶,並稱若經濟無法負擔,他會負責出售其中2戶。
趙女表示,呂男不斷遊說,她和妹妹原本頗為猶豫,但呂男要趙女先交付2萬元押金搶下來,與他先簽署3戶員工戶的「權利讓渡契約書」及授權他賣屋的「借名登記契約書」,契約註明每戶頭期款包括「人頭費、合約費」101萬元共303萬元,並主動交付一張今年5月即期的318萬元支票做履約保證;趙女表示,當下她擔心無法負擔,但呂男一再洗腦、保證可代售,且可隨時解約,待趙女匯款後再簽公司正式合約。
雙方談妥後,呂男立即安排姐妹們參加買屋吃火鍋活動,期間呂男還傳LINE趙女「這禮拜剛升專案經理,大家以後買房子,權利會更大」,讓趙女放心匯款。
趙女表示,她和妹妹籌出畢生積蓄並貸款,陸續匯款至呂男指定的個人戶頭,直到今年1月底,她們找不到呂男簽署買屋的後續文件,跑到接待中心找人,才知呂男已在高雄上吊自殺,興富發並告知呂男不是經理只是一般員工,手中沒有「員工戶」可出售,指一切全是他個人行為。
趙女得知後,簡直要崩潰,「怎麼連在接待中心買屋都會被騙?」她心急哭訴,嫁來台灣10幾年,為了孩子省吃儉用打拼,她告訴就讀國中的兒子:「兒子呀,媽媽給你們買了新房子,我們要有房子可以住了,一家人很期待,沒想到一下子就發生這種事。」
趙女於是委託律師彭敬元提告,律師指曾和業者協調也到消基會申訴,確認在接待中心吃火鍋當天簽約,但業者表示趙女匯給呂男的錢,公司沒有拿到,趙女可依約買下呂男指定的那3戶,但每戶要加100萬元,再讓她折抵80萬元,趙女無法接受,決定提告。
彭敬元表示,呂金翰自稱及名片都是興富發經理、簽約也在接待會館,依八里雙屍命案,最高法院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要連帶賠償的見解,興富發應該對員工詐騙的行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已向呂金翰的繼承人和興富發提告求償303萬元。
對於趙女姐妹指控,興富發副總廖昭雄表示:「當事人不是和公司簽約,不管呂先生是經理或是業務,聽起來都屬於個人的行為,是否在接待中心簽約?雙方有何種利益?我不清楚、也無法猜測,你(指記者)接收到的是當事人的說法,我們都不在場,既然對方已經提告就讓司法釐清。」
消基會律師游開雄表示,只要能確認買賣契約是在接待中心簽署,建商就該負連帶賠償責任,「否則照建商說法(指是個人行為),阿貓、阿狗都可以到他們的預售中心充當他們的經理,如入無人之境,這是建商的辯詞,只要在接待中心,透過公司人員承買,建商就須對員工的故意過失負責。」(許淑惠/台中報導)
此新聞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留言稱:「誠心建議興富發拿出誠意和解吧!就賣給原告一戶低於市價百萬元的員工戶。就當作是幫公司做廣告,而且這個小錢對興富發而言根本不痛不癢」,此留言引發五百多名網友按讚;另有網友加碼建議興富發:「除了賣低價的員工戶,連客戶被騙的303萬,也要一併賠給客戶。」但也有網友認為:「這官司有得打,買家是和個人簽約,不是和公司簽約,合約也是很重要的。」
2018年10月17日 星期三
給大學生及工作人的職場素養:你是不是自己限制了自己?
生涯探索班級座談活動紀要
主辦單位:長庚大學
講題:你是不是自己限制了自己?
講師:國立空中大學 林斯健 教授
本所 106 學年度下學期「生涯探索班級座談」活動,係於 2018年 05 月 22 日(星期二)上午 10 點在工學大樓四樓醫電所所務區舉行。本次座談活動主要係為使學長、姐畢業後進入職場能有更好的適應力,因此特別邀請國立空中大學林斯健教授,以「你是不是自己限制了自己?」為主題進行演講。
演講一開始,老師先用簡單例子帶我們進入今天班級座談之主題,並告訴我們人生雖然會有許多坎坷、困難和挑戰,但往前衝就對了。他也提到畢業後進入職場,大家會面對很多看似微小的事件,但卻可能無意中成就了自我,他以第一份工作負責訂中午便當為例,說明訂便當這件事雖小,但是如何做好,做的週延,卻不簡單。他也透過這個例子提醒我們,不要因為事小,而隨便敷衍了事。他也建議同學們到了職場後無論再小的事項,都應盡力努力完成,有一天將有人會發現你/妳的用心和努力。
演講過程中,老師舉出了很多大公司選用新進人員的標準與條件以及面試時可能會被問到的問題供同學參考,並引導大家思考如何回答這些面試問題,才具有說服力,他也一再地提醒碩一學弟妹練習「透過未來,想像自己」,學習擬定自己未來履歷,並練習照表操課,以達到未來自己所設訂之人生目標。
最後,林教授也再次提醒我們「人生不是藍圖,而是拼圖;人生難免手上都是爛牌,但還是要打下去」,透過這句話告訴我們,雖然同學畢業後到了職場會遇到許多不如意的事,但應換個角度正面思考,才是健康面對人生挑戰之正確之道。活動在中午12點圓滿結束。
QA時間
Q:大學生課餘應該做些什麼,對未來會比較有幫助呢?
A:探索多元知識,例如打工、通識課程、社團、旅遊。接觸平常不會看、玩、吃的東西,刺激新的想法。
上圖:林斯健教授(前左一)與長庚大學師生開心合影留念
上圖:李明義特聘教授兼所長(左)與林斯健教授(右)相見歡
上圖:國立空中大學「豆腐教授」沈中元(左)與「便當教授」 #BDPro 林斯健(右)。沈中元主任每節課到各班為同學打氣,很熱心。
2018年10月15日 星期一
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租金過高,住戶可以減租,商家不可以
#土地法 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照這個條文看,若赤鬼給房東的租金超過公告現值的10%,政府會介入減租。
不過法院限縮了打擊範圍,將政府會介入減租的情形,僅限於住宅用租金;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金就算超過公告現值的10%,政府是不會介入的。
按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第94條至第96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要自明。(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目的性限縮解釋 #法律 #租金 #房租
------------
赤鬼店租為什麼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適用?
4806出版時間:2018/10/15 10:36
赤鬼公益店曾是最賺錢分店,月營業額800萬,仍不敵房東漲租。資料照片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商店的房東漲房租,無論店家接不接受,消費者總是間接受害(不是商品價昂、就是那家店不見了)……〈月租120萬逼走赤鬼,閒置10個月房東不漲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08/1442040/〉一文的報導,引來讀者一遍辱罵房東之聲(或許,只有當房東的人才不會有怨言)。
在這一遍罵聲之中,有這麼一則與眾不同的特殊留言:「台灣早有法律規定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只是公權力沒在執行。」這則留言,明顯將箭頭指向政府部門(公權力),指責「胡亂調漲租金」的原因在於政府部門沒有執行《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是嗎?以下的介紹,請參考。
關於房屋租金的最高額度限制,針對市場攤位(介於房屋與非房屋之間),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例要旨說:「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在其承租之攤位得以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固不受土地法第97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舊)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這也就是說,早在民國54年的審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就把「市場攤位」的租金排除在最高額度限制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外。
針對「市場攤位」租金而寫就的這個民事判例,能不能援用於「商店」或其他供營業房屋(建物)?
1.早期,最高法院的審判實務認為不能援例辦理用(也就是必須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的限制)
a.72年度台上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要旨:「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就市場經營者將市場攤位租予承租人之情形而為釋示,意謂市場經營者不惟提供攤位於承租人營商,並負責該市場之經營管理及場內秩序與衛生之維持,此與本件上訴人單純將房屋之店面租與被上訴人營商之情形,尚屬有間,即不得援例主張。」
編註:承租人所付市場攤位的租金,包含享受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的對價,這是一般「房屋之店面」所不能比擬的,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b.76年度台上字第712號民事判決要旨:「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認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得在其承租之攤位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故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而系爭房屋並非市場之攤位,其周圍之設施,非屬被上訴人所有,雖能作商店之使用,仍屬普通房屋之性質,則被上訴人出租房屋與上訴人所約定之租金,仍應有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適用。原審竟以系爭房屋之環境繁榮,援引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認兩造就系爭房屋約定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最高租金額之限制,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自有可議。」
編註: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創造了整個市場的特殊利益;攤位承租人所付租金包含享受這整個市場特殊利益的對價,這是一般「房屋之店面」所不能比擬的,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c.84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就市場經營者將市場攤位租與承租人之情形而為釋示,意謂市場經營者不惟提供攤位於承租人營商,並負責該市場之經營管理及場內秩序與衛生之維持,因此約定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房租最高限制之拘束。此與本件上訴人林OO單純將房屋之店面租與上訴人OO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之情形,尚屬有間,仍應有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
編註:這個判決特別強調「房屋之店面」沒有市場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市場問題,兩者明顯不同,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2.現在,最高法院審判實務見解認為可以援例辦理(即使不是援例辦理,仍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限制)
關於《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所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明白表示這個規定存在著「隱藏性法律漏洞」,在適用時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
這個判決說:「按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第94條至第96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要自明。」
秉持這樣的見解,接下來的判決,如:
a.95年度台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要旨:「查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原審謂城市供營業用房屋之租金,仍有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適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尚屬可議。」
編註:這個判決跳脫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創造市場特殊利益的概念,強調房屋的用途(不供居住之用)、特別強調「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而排除《土地法》第97條規定的適用。這見解類似摘取54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例要旨裡的看法:「市場攤位之承租人……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
b.99年度台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要旨:「苟系爭房屋確係出租於第三人作營商使用,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即非普通住宅房屋之承租可比,其租金本可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最高限額之拘束(參見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
編註:這個判決要旨可說是95年台上字第138號判決要旨的簡易版。
c.101年度台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要旨:「惟按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在其承租之攤位得以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不受土地法第97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舊)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此有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可參。查上訴人於原審即主張系爭土地位於文心南路與永春東路口,可出租供營業使用等語……原審未詳查系爭土地是否確可出租供營業使用,遽依土地法第105條及第97條之規定,加倍核算被上訴人違約所致損害之懲罰性違約金,於法已有未洽。」
編註:這個判決直接就援用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強調的是土地可出租供營業使用,強調的是承租人享受特殊利益之對價(非供居住之用)。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15/1447702/
不過法院限縮了打擊範圍,將政府會介入減租的情形,僅限於住宅用租金;出租供營業使用之租金就算超過公告現值的10%,政府是不會介入的。
按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第94條至第96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要自明。(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
#目的性限縮解釋 #法律 #租金 #房租
------------
赤鬼店租為什麼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適用?
4806出版時間:2018/10/15 10:36
赤鬼公益店曾是最賺錢分店,月營業額800萬,仍不敵房東漲租。資料照片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商店的房東漲房租,無論店家接不接受,消費者總是間接受害(不是商品價昂、就是那家店不見了)……〈月租120萬逼走赤鬼,閒置10個月房東不漲了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08/1442040/〉一文的報導,引來讀者一遍辱罵房東之聲(或許,只有當房東的人才不會有怨言)。
在這一遍罵聲之中,有這麼一則與眾不同的特殊留言:「台灣早有法律規定年收租金不得高於公告現值的10%,只是公權力沒在執行。」這則留言,明顯將箭頭指向政府部門(公權力),指責「胡亂調漲租金」的原因在於政府部門沒有執行《土地法》第97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是嗎?以下的介紹,請參考。
關於房屋租金的最高額度限制,針對市場攤位(介於房屋與非房屋之間),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例要旨說:「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在其承租之攤位得以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固不受土地法第97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舊)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這也就是說,早在民國54年的審判實務見解,最高法院就把「市場攤位」的租金排除在最高額度限制規定的適用範圍之外。
針對「市場攤位」租金而寫就的這個民事判例,能不能援用於「商店」或其他供營業房屋(建物)?
1.早期,最高法院的審判實務認為不能援例辦理用(也就是必須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的限制)
a.72年度台上字第4278號民事判決要旨:「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就市場經營者將市場攤位租予承租人之情形而為釋示,意謂市場經營者不惟提供攤位於承租人營商,並負責該市場之經營管理及場內秩序與衛生之維持,此與本件上訴人單純將房屋之店面租與被上訴人營商之情形,尚屬有間,即不得援例主張。」
編註:承租人所付市場攤位的租金,包含享受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的對價,這是一般「房屋之店面」所不能比擬的,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b.76年度台上字第712號民事判決要旨:「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認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得在其承租之攤位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故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而系爭房屋並非市場之攤位,其周圍之設施,非屬被上訴人所有,雖能作商店之使用,仍屬普通房屋之性質,則被上訴人出租房屋與上訴人所約定之租金,仍應有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適用。原審竟以系爭房屋之環境繁榮,援引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認兩造就系爭房屋約定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最高租金額之限制,所持法律上之見解,自有可議。」
編註: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創造了整個市場的特殊利益;攤位承租人所付租金包含享受這整個市場特殊利益的對價,這是一般「房屋之店面」所不能比擬的,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c.84年度台上字第696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係就市場經營者將市場攤位租與承租人之情形而為釋示,意謂市場經營者不惟提供攤位於承租人營商,並負責該市場之經營管理及場內秩序與衛生之維持,因此約定之租金不受土地法第97條房租最高限制之拘束。此與本件上訴人林OO單純將房屋之店面租與上訴人OO公司經營證券業務之情形,尚屬有間,仍應有土地法第97條之適用。」
編註:這個判決特別強調「房屋之店面」沒有市場經營者的經營、管理市場問題,兩者明顯不同,所以「房屋之店面」的租金不能援用這個判例來辦理。
2.現在,最高法院審判實務見解認為可以援例辦理(即使不是援例辦理,仍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限制)
關於《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所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93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民事判決明白表示這個規定存在著「隱藏性法律漏洞」,在適用時應作「目的性限縮解釋」。
這個判決說:「按土地法第97條第一項限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屋及基地租用』第94條至第96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要自明。」
秉持這樣的見解,接下來的判決,如:
a.95年度台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要旨:「查城市地方供營業用之房屋,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非一般供住宅用之房屋可比,所約定之租金,自不受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限制,此為本院最新之見解。原審謂城市供營業用房屋之租金,仍有土地法第97條規定之適用,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尚屬可議。」
編註:這個判決跳脫市場經營者經營、管理市場、創造市場特殊利益的概念,強調房屋的用途(不供居住之用)、特別強調「承租人得以營商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而排除《土地法》第97條規定的適用。這見解類似摘取54年台上字第1528號民事判例要旨裡的看法:「市場攤位之承租人……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
b.99年度台上字第539號民事判決要旨:「苟系爭房屋確係出租於第三人作營商使用,而享受商業上之特殊利益,即非普通住宅房屋之承租可比,其租金本可不受土地法第97條所定最高限額之拘束(參見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
編註:這個判決要旨可說是95年台上字第138號判決要旨的簡易版。
c.101年度台上字第439號民事判決要旨:「惟按市場攤位之承租人,不僅在其承租之攤位得以營商,並得享受整個市場之特殊利益,其應付租金不僅為使用攤位之對價,且包括此項特殊利益之對價在內,自非普通之房屋兼土地之承租可比,不受土地法第97條及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48條(舊)所定,房租及地租最高限制之拘束,此有本院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可參。查上訴人於原審即主張系爭土地位於文心南路與永春東路口,可出租供營業使用等語……原審未詳查系爭土地是否確可出租供營業使用,遽依土地法第105條及第97條之規定,加倍核算被上訴人違約所致損害之懲罰性違約金,於法已有未洽。」
編註:這個判決直接就援用54年台上字第1528號判例作為判決的法律依據,強調的是土地可出租供營業使用,強調的是承租人享受特殊利益之對價(非供居住之用)。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15/1447702/
2018年10月5日 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自閉症館員成得力助手,陽明圖書館整齊
下面一則超連結新聞報導,一位自閉症圖書館館員,有著超強的記憶力,將圖書館的書本排列整齊。
這很棒,雇主在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時候,可以參考看看。人才,就是將人放在適合的位置上。魚就讓它游泳,鳥就讓它飛翔。
上次也有一位換鈔票給我的銀行行員很像自閉症,基本上他們做事情都會很中規中矩,不會有什麼偷懶的狀況。自閉症有他超乎常人的固着性,用對地方,就是超乎想像的專注跟效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PByg_2h5RA&feature=share
這很棒,雇主在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時候,可以參考看看。人才,就是將人放在適合的位置上。魚就讓它游泳,鳥就讓它飛翔。
上次也有一位換鈔票給我的銀行行員很像自閉症,基本上他們做事情都會很中規中矩,不會有什麼偷懶的狀況。自閉症有他超乎常人的固着性,用對地方,就是超乎想像的專注跟效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PByg_2h5RA&feature=share
2018年8月28日 星期二
圖書館危機管理與創新:圖書館可以幫助無家可歸者
#圖書館 可能是一個社會救助的平台。無家可歸者會到丹佛公立圖書館久留,有的是利用圖書館的資源跟家人跟外界聯繫,有的只是單純找到棲息之處尤其是冬天的時候。丹佛公立圖書館跟當地社工及草根組織合作,幫助這些無家可歸者。
------
草根組織「同行導航員Peer navigators」透過圖書館,幫助無家可歸者。
有時,理解某事的最佳方式是聽到一個曾經在你身邊的人解釋它。這就是丹佛公共圖書館新計劃背後的想法,該計劃本月為其社會工作團隊增加了三個「同行導航員」。同齡人將提供住房,心理健康和/或藥物濫用服務等資源的轉介,並協助為遭受貧困和無家可歸的圖書館客戶獲取福利。
該計劃由司法援助補助金通過美國司法部提供的41,000美元贈款資助,由丹佛人類服務部和科羅拉多精神健康網絡在當地管理。
同伴導航員是具有「生活經驗」的人,這意味著他們正在康復中並且已經找到了有關住房,心理健康和/或藥物濫用的穩定性。同行將與圖書館客戶會面,幫助他們駕馭丹佛的社會服務系統,並領導同伴討論小組,以增加對弱勢群體的支持,例如遇到無家可歸的客戶。
「我們的同行導航員將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幫助我們將服務擴展到更多的客戶,」圖書館領導社區資源專家Elissa Hardy說。「他們不僅會幫助我們幫助更多的人,他們還可以通過非常個人化的方式與他們聯繫。他們經歷過無家可歸和/或其他生活逆境,並且在另一方面表現得很強大。它使他們的互動非常真實和善解人意。」
導航員由科羅拉多精神健康網絡培訓和僱用,該網絡負責監督該計劃。該網絡是一個全州性的草根組織,旨在消除精神保健中的羞辱和歧視,促進以人為本的整體醫療保健。
「丹佛公共圖書館致力於為任何可以從我們的服務和資源中受益的人提供服務,」城市圖書館員Michelle
Jeske說。「我們經常是為數不多的能夠安全地尋求信息或轉介以獲取基本需求(例如住所,醫療或藥物濫用資源)的地方之一。顯然,遇到無家可歸的客戶需要這些推薦,我們的社區資源專家團隊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幫助這些客戶重新站起來。」
社區資源專家計劃於2015年2月開始,僱用了第一位加入員工的社會工作者Elissa Hardy。圖書館的無家可歸者服務行動委員會推薦了該職位,該職位基於加拿大舊金山和阿爾伯塔省圖書館的類似職位。大型城市圖書館,如丹佛公共圖書館系統,吸引了各種各樣的客戶,他們出於不同的原因使用圖書館。一些無家可歸的客戶正面臨著嚴峻的生活挑戰,可能會出現使他們難以接收圖書館服務的行為。
「我們努力消除每個人的服務障礙,」Jeske說。「我們的首要任務是通過獲取信息,想法和經驗來幫助人們改善自己,從而豐富他們的生活,最終豐富丹佛及其他地區的健康狀況。這種協調的全市努力有助於以非常具體的方式使城市和居民受益。」
該計劃的成功促使丹佛市議會批准了第二個全職職位,以幫助管理不斷增長的客戶群,並在需要時將該計劃擴展到分支圖書館。導航員的到來發生在關鍵的冬季,圖書館通常會看到無家可歸的客戶上升,前往圖書館尋求幫助。
「寒冷的天氣將人們帶入了內部,我們希望提供能夠在城市中發揮作用的服務,」Jeske說。「我們看到了遇到無家可歸者的困惑和沮喪,我們的員工致力於以有益的方式幫助他們,並為他們的長期成功而努力。」
圖書館的核心服務也為面臨生活挑戰的客戶帶來福音。個人可以通過報紙,雜誌和書籍獲取信息;
公共訪問計算機提供了與家人和朋友保持聯繫,了解當前事件並與當地服務提供商聯繫的機會; 圖書館提供技術培訓和精密設備。
如果圖書館團隊符合政府和丹佛人類服務部製定的標準,同行導航員資助將在2017年獲得資助,並提供續訂選項。導航員接受專業培訓,與客戶合作,並在圖書館僱用的社會工作者的監督下服務。
2018年8月9日 星期四
移民行政:歡迎移民的德國最近如何了
【歡迎移民的德國最近如何了】
德國的經濟正在向前發展。失業率處於歷史最低水平,出口正在蓬勃發展。基礎設施是世界上最好的。根據 #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不平等程度仍低於大多數富裕國家,生活品質世界排名第4。總理梅克爾仍然是一個明智和體面的領導者,溫和的力量仍主導地位。
還有移民?截至2018年4月,自2015年以來入住德國的難民中有26%就業,超過預期。2017年犯罪率跌至30年來的最低點。外裔族群的比例正在快速上升,並且越來越出現在公共事務。在2017年的2次選舉中,擁有移民背景的議員比例從3%上升到9%。德國最受歡迎的政治家,綠黨的Cem Özdemir,也是土耳其裔。 #德國 #移民
https://www.economist.com/europe/2018/08/02/cheer-up-deutschland
德國的經濟正在向前發展。失業率處於歷史最低水平,出口正在蓬勃發展。基礎設施是世界上最好的。根據 #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 ,不平等程度仍低於大多數富裕國家,生活品質世界排名第4。總理梅克爾仍然是一個明智和體面的領導者,溫和的力量仍主導地位。
還有移民?截至2018年4月,自2015年以來入住德國的難民中有26%就業,超過預期。2017年犯罪率跌至30年來的最低點。外裔族群的比例正在快速上升,並且越來越出現在公共事務。在2017年的2次選舉中,擁有移民背景的議員比例從3%上升到9%。德國最受歡迎的政治家,綠黨的Cem Özdemir,也是土耳其裔。 #德國 #移民
https://www.economist.com/europe/2018/08/02/cheer-up-deutschland
德國統一快40年,東部與西部仍有隔閡。原因是統一之初,在東邊服務共產政權並做壞事的人,被剝奪工作,最明顯的是公務員或法官。由於這些工作空缺下來,東邊的人需要西邊的人幫忙,提供知識建立制度,結果不自覺地西邊的人也把自己的人脈帶進東部。商業界也是如此。目前西部人比東部人在各種職業機會更有優勢。
以上原因,造成統一後東德人自己覺得被西德人蔑視,還被視為次等公民,加劇了東德人的怨懟,也讓另類選擇黨(AfD)掌握了賴以為生的選民情緒。
解決之道是工作配額制,也就是一定的工作機會留給東部人。再來就是提供獎學金、還有更多就學就業資訊彌平資訊不對等。若不處理,可能會使東部已經萌然的民粹主義更加長大。
以上摘錄自:
未盡的轉型正義:東德自詡為「反納粹國家」,為何如今淪為極右翼大本營?
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性別及移民行政:外裔配偶、外籍配偶,對父權社會下成長的台灣男性的看法
父權的結果,男生也不好受。坦白說非南洋的姐妹們常常也有跟南洋姐妹們類似的看法⋯⋯
quote南洋姊妹們對父權社會下成長的台灣男性,普遍會得到這樣的說法和看法:
思想與觀念都是很懶沒想到將來
看到妳太有能力,就會擺爛。
只會跟妳睡覺,不會煮飯,不會做任何事,不會教養小孩。
與婆婆住在一起的比例高達7成
婆婆們苦過來,對錢看得很重、控制慾強,以為姊妹來「挖錢」的。
有的人喝悶酒、自我封閉,安靜但不製造家人多餘困擾;但有的人一旦尊嚴被挑戰,會以激烈手段回應家庭和社會。
失業、失婚、陽剛形象受挫
阮金紅說,在新移民眼裡,「另一半薪水不高都不是問題,而是台灣男人普遍媽寶,不懂得尊重;當女人想做事走到外頭,男人開始有壓力、沒安全感,接著恐懼。」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孫健智說,新移民的離婚官司通常有兩種普遍的現象:一是外籍配偶出境離台許久,由丈夫向法院訴訟離婚,這時因為外籍配偶無法上法庭,孩子一定判給爸爸。但若夫妻雙方都能進到法庭陳述,法官目前的傾向是判給媽媽。孫健智解釋:「是普遍發現爸爸在法庭上的表現不好,低自尊的他們會對新移民有各種懷疑和自覺的委屈;從社會結構角度上來說,他們的處境值得同情,但怎麼也無法合理化他們的家暴,或是他們的無用。」
2017年12月,內政部出爐第一份《外籍配偶歸化後婚姻狀況之研究》,揭露台灣人與東南亞新住民共組婚姻後,離異的驚人比例。
這份報告顯示,在2008年至2016年間,歸化為台灣籍的東南亞配偶有55,855名,其中離婚人數達13,769名,離婚率高達24%,相當每4位與東南亞外籍配偶結婚者,就有1位以離婚收場,遠高於台灣總體離婚率的14%。
阮理厚描述她在台灣18年來觀察到的跨國婚姻樣貌:「台灣有句話,『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現在娶外配的男人,素質可能好些,但之前娶外配的都是比較鄉下、人長得比較粗比較黑、做農的、學歷不高的、沒有時間交女朋友,卻想傳宗接代。100個有99個都是沒能力,是個混混,水準不夠高,台灣娶不到,就去國外娶,花幾十萬娶個外配回來,思想與觀念都是很懶沒想到將來。外配來了後,我們想做什麼都不被尊重。」流暢地夾雜中文和台語,理厚的話語裡藏著受過的傷。
阮理厚自己開了一家美甲店,同時她也是職訓局和許多學校的美甲講師。靠著漢越及越漢兩本字典,大量看電視學中文,離婚後,她自學美甲,如今在斗六市開設美甲工作室,也擔任移民署的美甲講師。阮理厚說,希望自己過來人的故事,能鼓勵這群受壓抑的新住民。
台灣男人與東南亞女性的婚配高峰,約在2000年前後。根據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祕書李佩香的粗估,來台後與婆婆住在一起的比例高達7成,家庭的特色是經濟弱勢與觀念傳統。
李佩香在2002年透過婚姻仲介,自柬埔寨嫁來台灣,定居新北,那一年她才滿20歲。「1997年我們村莊就有鄰居女生嫁來台灣,我阿嬤交待過爸爸,不能讓我嫁來台灣,阿嬤有華人血統,知道華人重男輕女。2000年婚姻仲介更多了,村莊家裡左右前後的女孩都去了。那時金邊混亂,傳聞會打仗會內亂,我爸爸太擔心,看到別人女兒過去了,反應不錯,平安,沒事,就叫我也去了,他說至少家族有一個人活著也好,而且他想像台灣的婚姻是彼此尊重的。」
跑過船的50幾歲男人沒了工作,也不願屈就做小工,不想切魚飼料、整理櫻花蝦,就在家喝酒或看電視。而這樣的父親角色是村裡的日常。
他們生活花費不高,社福團體會送進大量白米,家庭成員要活下去不難;但困難的是這群在父權文化下成長的男性,陽剛父親形象漸漸被重挫,也為他們的婚姻和下一代教養徒增變數和風險。
收入減少、再就業困難,有的人喝悶酒、自我封閉,安靜但不製造家人多餘困擾;但有的人一旦尊嚴被挑戰,會以激烈手段回應家庭和社會。
其實在2009年開始,政府就意識到單爸的增加。當時政府將實施9年的「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修正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意識到特殊境遇的家庭裡有不少單爸,於是以「家庭」置換了「婦女」兩字。
2015年,新北市更特別成立「男性單親關懷專線」,新北市社會局局長張錦麗說,是因為發現單爸與過往單媽的情況差異很大,於是提供專線諮商。
新北市婦幼發展協會理事長呂慧驕擔任了20年的社工,她在親自面訪單親家庭的經驗裡,9成單媽願意開門並接受協助,但有高達8成的單爸拒絕開門。單爸們最常見的反應是:你們來做什麼?我不需要你們關懷我。
如何讓單爸也願意向志工訴說、接受補助、參與親職課程?社工們想到的是透過專線諮商,讓男人們不必露臉,也能對外求助。
目前新北市男性單親關懷專線,每年約有300人次的諮詢者(人數約70位),多半是做工的男人,但 #白領單爸 也在這兩、三年快速增加。呂慧驕說,相較之下,藍領工人有經濟壓力,他們需要更多資源的轉介,從經濟援助、育兒指導,到小孩特殊教育的需求等等。當藍領單爸願意打電話進來,就能卸下心防,而專線裡,他們最常和志工談的話題是:我為什麼離婚、離婚後心理的壓力、該怎麼照顧孩子、該怎麼找到工作⋯⋯。
志工們最擔心的其實是和單爸生活和他們下一代的處境。「當大人心情不好時,會影響孩子的起居生活。有一餐沒一餐,或是好幾天沒洗澡;大一點的孩子,學習還會落後,」呂慧驕說。
低社經群體的失婚背後,是階級不平等的深化與複製。
有學者認為應該積極訓練底層藍領男性的技職,但也有學者認為這群男性在全球化的資本主義和陽剛形象的重挫下,身心都被困住,「政策現在治不了困在過去經歷與傷害的那些人,」林宗弘說。
這群沉默的低社經藍領單爸們正經歷劇烈的拉扯,他們和他們的下一代,需要被看見,也需要外在世界更多資源的連結。
2018年6月24日 星期日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班對「談戀愛」,寫自述書自述表對嗎?
#性別 #教育
自述書或自述表,要符合2個要件就是寫者出於「自願」且出於「真實」。
過往有多起學生寫完自述表後自我傷害的案例,我看到老師被告後,不管被判有罪無罪,辯詞都是:「我是善意的。」天底下最悲哀的事情莫過於基於善意,卻害死了孩子。哪一個老師、教官在拿自述書給孩子寫的時候,想導致悲傷的結果?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他扮演一個他自己不知道的權威。
據媒體揭露自殺情侶的導師,12日放學後目擊異性導生間於校外有摟抱的肢體互動,於是於15日請當事人撰寫校園偶發事件自述表,進行反省及陳述。
新北市一對國中同班小情侶日前墜樓身亡,今天林姓女學生家屬出面控訴,女兒和沈姓男同學所留的遺書中,提及因導師不斷阻攔和責罵,才導致2人無法承受壓力尋短,家屬要求校方查明原因,並要求導師出面道歉。校方對此表示,調查已在進行中,如導師過度管教屬實,將送考績會。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22/1378145/
https://learn.104.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7369
自述書或自述表,要符合2個要件就是寫者出於「自願」且出於「真實」。
過往有多起學生寫完自述表後自我傷害的案例,我看到老師被告後,不管被判有罪無罪,辯詞都是:「我是善意的。」天底下最悲哀的事情莫過於基於善意,卻害死了孩子。哪一個老師、教官在拿自述書給孩子寫的時候,想導致悲傷的結果?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他扮演一個他自己不知道的權威。
據媒體揭露自殺情侶的導師,12日放學後目擊異性導生間於校外有摟抱的肢體互動,於是於15日請當事人撰寫校園偶發事件自述表,進行反省及陳述。
新北市一對國中同班小情侶日前墜樓身亡,今天林姓女學生家屬出面控訴,女兒和沈姓男同學所留的遺書中,提及因導師不斷阻攔和責罵,才導致2人無法承受壓力尋短,家屬要求校方查明原因,並要求導師出面道歉。校方對此表示,調查已在進行中,如導師過度管教屬實,將送考績會。
林媽媽表示,女兒和沈姓男同學自今年4月開始交往,在不越矩發生性行為前提下,家人都不反對,甚至希望2人在課業上能互相扶持,導師知情後,卻致電跟她說:「班上絕對嚴格禁止班對,不管用任何方式,他都會去阻止!」
我們曾經擁有那樣的空間,讓情竇初開、躍躍欲試的青春生命在其中探索、體會愛情。師長們想必也知曉一二,卻不記得校方嚴厲處罰過他(她)們。 將近半個世紀過去了,今天年輕人探索的心想必更炙熱、嘗試管道應該也更多,但周遭大人的心態卻不一定更善意、寬容。日前看到雲林兩名國中男女同學彼此喜歡、談戀愛,校方知道通報了家長,疑似在家長反對之下,相約投河自盡的新聞。讓人不勝唏噓。
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明訂,學校應特別落實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但許多學校卻將之詮釋成不准交往談戀愛的情感教育、不能探索身體發生性行為的性教育,以及最好能矯正成異性戀的同志教育。這和許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男女的成長歷程和身分認同需求是完全背道而馳的,也因此不少老師或學校卻還留存著「不得談戀愛」、「男女同學講話要保持若干距離」等規定,不僅不合時宜、違反性別平等精神,更不具同理心,無法陪伴、幫助需要協助的年輕學子。
舉一個可以相互對照的例子。在瑞典為教師編寫的諸多關於情感教育和性教育的書中,一再這樣提醒教育人員:「一個年輕人的世界,可能有許多個人的缺點,有對自我認同的追尋,還有對愛情的強烈渴求,或許還有夢想與期待。性與親密關係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創造與這個世界對話最大的可能性。」以及「對於青少年或任何人來說,性也是尋找自我認同、探索身體以及建立親密關係的重要管道。刻意排除這些可能性,不僅偏離事實,也只會讓青少年產生抗拒,無從學習。」
實務上有幾個觀察供大家參考,該有的敏感度一定要有:
1、每個小孩身心特質不同,同樣的管教方式對有的小孩有效(或說能達到導師預期的效果),對有的小孩就會收到反效果。
2、班對的確在某些層面上會影響導師的班級經營,導師在家長對孩子交往之事並不反對的情況下,應該如何介入此事。
3、家長現在的心情,一定是極度哀慟、悲憤難抑的,因此有任何可以究責的管道,一定會緊抓不放,有時候難免不理性。
4、學校裡的「大人」們對這件事的態度至關重要,會深度影響其他同儕看待這件事,一定要謹慎。
5、發生這樣的結果,真的始料未及。所以在面對學生時,還是不忘時時提醒自己,該有的敏感度一定要有。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
部分摘錄自:
劉孔中:從「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論族群平等法之起草
法操: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什麼是歧視?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澎湖一名越南籍配偶至警局報案,可能因溝通上問題遭員警斥責「滾回自己國家」,引起網路上一片嘩然。事後,馬公警分局文澳派出所長針對此事出面說明,並就這名員警的行為給予申誡處分。就讓我們透過這樣的例子,來討論什麼是歧視吧!
什麼是「歧視」?
所謂的歧視,簡單地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特定族群給予不平等的對待。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常聽到的「平等權」規範。平等權在憲法學者及實務眼中,是身而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除了文中「人民」之外,也應包含「外國人」。而這樣的意旨,除了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中明訂以外;在已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及於近年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都採取相同的見解。
因此,就算今天這位越南籍配偶可能尚未正式取得我國國籍,在憲法上,也應該要受到公平且合理的對待。就算可能中間有溝通不良的情形,也不應該以「滾回自己國家」這種話語斥責她,而是應該更理性地溝通。況且台灣是一個包容多元文化的社會,既然已經與台灣人民結婚建立家庭,就應該要將他們視為我國人,又有何「滾回自己國家」之理。
聯合國在1965年12月21日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該公約於1969年1月4日生效。截至2008年6月2日為止,該公約共有173個簽約國,可以說是國際上防止種族歧視最為重要的國際公約。
站在保護人權、消除種族歧視的立場,我們建議政府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3月31日完成立法之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再度攜手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轉換成國內法。雖然行政院是因為「郭冠英事件」而於日前提出制訂「族群平等法」的構想,完全沒有提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若是能以本法作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手段,應該還是值得大力支持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第4條要求締約國以刑罰處罰下列行為: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包括籌供經費在內),以及參加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組織或活動。該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人人均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歧視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分的賠償或補償。
準此,族群平等法首先應該考慮對種族歧視的言行科以何種刑事處罰,德國刑法第130條對種族歧視的言行視情節輕重可以處罰金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挪威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德國2次世界大戰時種族滅絕的慘劇,以及挪威擁有大量移民,我國族群問題的比較不嚴重,因此未來族群平等法應該可以採取比較輕的處罰,我國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可供參考。
其次,族群平等法當然毫無疑問應該提供受到歧視之人民民事救濟,但是還必須考慮到受到歧視之人民往往是社會上弱勢,欠缺權利行使所需要的資力與能力,只能依賴公部門提供協助,故應該在本法提供配套措施,或是法律扶助,或是免除其訴訟費用,或是委由行政機關認可之團體代其訴訟,或是設置Ombudsman為其行使權利。再者,需要思考的是,若歧視性的言行是針對特定的族群,則何人具有提起訴訟的適格地位?其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建議不以特定族群的成員為限,否則容易陷於特定族群與特定族群的對立,故可考慮使之成為公益訴訟,任何人均可提起。至於賠償的標的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是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支付去除偏見、增進族群間了解的溝通、教育與宣導所需要的費用。
最後,族群平等法是否需要設置行政機關並授與其對歧視性言行可處罰鍰之權力?我們的看法是可以設置Ombudsman之類的機制,由其對政府整體施政乃至一般國民之言行是否有族群歧視性,提出評估與糾正。但是對於不聽從糾正者,應該是移送一般法院,由法院科以罰鍰,而不是由行政機關逕為處罰,否則外界會產生行政機關干涉甚至箝制人民言行的負面印象與批評。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這樣的問題不僅是政府單方面修法就能改善,而是必須要民間一同參與,透過家庭、社會教育等方式,各方給予反歧視的概念,才是解決歧視問題的正途吧?
訂閱:
文章 (At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