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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8日 星期四

國際人權公約(兩公約及CEDAW等)測驗題庫及問卷

國際人權公約(兩公約及CEDAW等)測驗題庫
前測題目次序變化後就是後測題目。
20題答案全是A:

1.   (   ) 通姦罪是侵害哪種權益?

A.  對於兩成年人間的合意性行為以刑罰處罰,侵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7條對性自主的保障。

B.  生育權

C.  參政權

D.  遷徙自由

2.    (   ) 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會有哪種問題?

A.  「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締約國應根據《公約》,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媒體集團手上,這會損害來源和意見的多樣化。

B.  生育權

C.  宗教自由權

D.  遷徙自由

3.   (   ) 為友善國際移工,機關要提供何種服務使國際移工能明白訊(詢)問內容之意義?

A.  通譯

B.  住房

C.  薪資

D.  食物

4.   (   )依審查委員會擔心中華民國(臺灣)關於住房及土地危機的經濟政策冒進,正指向何種方案,將導致缺乏可取得及可負擔的住房,以及對住房、財產及土地的投機炒作?

A.  市場化

B.  社會化

C.  國家化

D.  社區化

5.   (   )人人有免於受強制驅離的威脅,是根據哪項權利所生的保護?

A.  適當住房權

B.  社會保障權

C.  家庭保障權

D.  文化權

6.   (   ) 婦女與男子應同樣不受歧視地享有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和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未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義務?

A.  基於道德的理由,對婦女做成不歧視的限制

B.  基於公共秩序的理由,對婦女做限制

C.  基於第三方允許的規則,可例外對婦女做限制

D.  可受到來自父親、丈夫、兄弟的拘束

7.   (   ) 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有許多因素可能阻礙婦女作出自由締結婚姻的決定。下列何等因素與婦女的結婚自由權並無關連?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  婚姻最低年齡

C.  成文法和習慣法規定

D.  排斥遭受性侵害的婦女

8.   (   )下列關於「兩公約施行法」的內容,何者為非?

A.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並不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B.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

C.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

D.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9.   (   ) 哪一則大法官解釋首次引用兩公約

A.  釋字第709號士林文林苑案

B.  釋字第732號美河市案

C.  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D.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

10. (   )關於「兩公約」內國法化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內國法化係指不經立法通過亦無庸制定兩公約施行法

B.  兩公約之內容對我國人權保障機制有深遠影響

C.  「兩公約」係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D.  我國已立法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作為國內法貫徹兩公約規範之法源

11. (   )兩公約是何種公約名稱的簡稱?

A.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B.  「京都議定書」及「維也納公約」

C.  「兒童權利公約」及「華盛頓公約」

D.  「網際網路通訊協定 」與「日內瓦公約」

12. (   )兩公約的基本核心價值是為何?

A.  保障人權

B.  保護動物

C.  保護兒童

D.  減碳運動

13. (   )兩公約原無需經國內立法院審議即可生效,為何還要再送立法院審議經總統核准公布?

A.  我國不是聯合國會員國,生效要件不完備,需要訂國內法,才能確認其效力

B.  國內人權組織推動決議事項

C.  美國政府的要求

D.  政府爭取立法績效

14. (   )立法院審議通過立法總統批准公布的兩公約,還需要送何處才具有國際宣示效力?

A.  送請聯合國秘書長存放

B.  於我國國家圖書館典藏供查詢

C.  送至美國人權組織展示

D.  發送國際媒體宣傳

15. (   )國內另有訂定兩公約施行法,生效日期為何?

A.  2009

B.  2010

C.  2015

D.  2021

16. (   )行政院推動「兩公約」及「施行法」的目的?

A.  為提升我國人權標準及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地位

B.  落實務實外交

C.  立法院的決議事項

D.  爭取選票

17. (   )為確保兩公約保障人權事項,依兩公約之報告機制,政府須建立何種機制?

A.  人權報告制度

B.  向美國人權組織報告執行情形制度

C.  向立法院報告進度制度

D.  向總統報告執行進度制度

18. (   ) 以下何者並非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人民之受教權,所應採取的作法?

A.  在高等教育不需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

B.  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中等教育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

C.  對全民實施免費且強迫的初等教育

D.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

19. (   )行政機關負責籌劃、教育及推廣兩公約的部會為何?

A.  法務部

B.  外交部

C.  內政部

D.  教育部

20. (   ) 以下措施何者並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對國家課予關於初等教育的義務?

A.  當締約國資源有限,可以此為無法履行此義務之理由

B.  初等教育不向兒童、家長及監護人收費

C.  無論是家長、監護人或國家都無法把兒童的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

D. 此義務與公約第2條第1項所規定的逐步實現義務不同,而是2年內的限期實現義務


10題版本:

1.(      )有關婦女在公共場合服裝穿著有特別規則,有可能已侵害婦女的人權,不包括下列哪種人權?
(A) 參政權
(B) 宗教自由權
(C) 隱私權
(D) 遷徙自由
答案:A

2.(      )下列何等權利與婦女擁有財產、締結契約的權利有密切關係?
(A) 被承認有法律人格之權利
(B) 家庭生活權
(C) 隱私權
(D) 遷徙自由權
答案:A

3.(      )下列何等權利與婦女生育權有關?
(A) 隱私權
(B) 人身自由權
(C) 工作權
(D) 被承認有法律人格之權利
答案:A

4.(      )婦女與男子應同樣不受歧視地享有思想、信念和宗教自由和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未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義務?
(A) 基於道德的理由,對婦女做成不歧視的限制
(B) 基於公共秩序的理由,對婦女做限制
(C) 基於第三方允許的規則,可例外對婦女做限制
(D) 可受到來自父親、丈夫、兄弟的拘束
答案:A

5.(      )經男女雙方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結婚姻。有許多因素可能阻礙婦女作出自由締結婚姻的決定。下列何等因素與婦女的結婚自由權並無關連?
(A)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B) 婚姻最低年齡
(C) 成文法和習慣法規定
(D) 排斥遭受性侵害的婦女
答案:A

6.(      )對於原本居住在山區部落的原住民,單純基於改善其居住條件,將其遷村至平地都會區域給予鋼筋水泥住房,針對系爭原住民眾的住房適當性欠缺以下哪項要素?
(A) 使用權的法律保障
(B) 可支付性
(C) 可取得性
(D) 文化適當性
答案:A

7.(      )倘若聘任穆斯林外籍移工的雇主,在提供給員工的膳食中全部為含豬肉的食物,就此現象屬於締約國政府對取得適當食物權所生哪類義務的違反?
(A) 促進義務
(B) 保護義務
(C) 尊重義務
(D) 提供義務
答案:A

8.(      )以下何者不屬於締約國在健康權規範下,所應採取的必要措施?
(A) 預防、治療及消滅各種傳染病及其他疾病
(B) 改善環境及工業衛生的所有方面
(C) 提供免費的醫療照護
(D) 設法降低死產及嬰兒死亡率
答案:A

9.(      )以下何者並非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人民之受教權,所應採取的作法?
(A) 在高等教育不需根據能力,以一切適當方法,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
(B) 以一切適當方法對中等教育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
(C) 對全民實施免費且強迫的初等教育
(D) 各級學校完備之制度應予積極發展
答案:A

10.(      )以下措施何者並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4 條對國家課予關於初等教育的義務?
(A) 當締約國資源有限,可以此為無法履行此義務之理由
(B) 初等教育不向兒童、家長及監護人收費
(C) 無論是家長、監護人或國家都無法把兒童的初等教育視為可選擇性的
(D) 此義務與公約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的逐步實現義務不同,而是2 年內
的限期實現義務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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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公約(兩公約及CEDAW等)測驗題庫及問卷

人權教育訓練回饋意見調查表

 

親愛的學員:

感謝您的熱情參與,這份無記名問卷是為了瞭解各位學員對於此次研習的看法,並作為未來規劃相關訓練參考,敬請逐題填答。感謝您的寶貴意見!       

 

以下各題均為單選,請在合適中打勾P如有勾選(2)不同意或(1)非常不同意之選項,請一併於問卷第6題之意見欄中惠予說明。

 

 

(5)

 

 

 

(4)

 

 

 

(3)

 

 

(2)

(1)

1.我認為本訓練課程整體規劃令人滿意。

2.我認為本訓練課程有助於瞭解人權具體內涵。

3.我認為本訓練課程有助於省思實務工作上所面臨(或潛在)的人權議題。

 

 

 

 

 

4.我認為參加本訓練課程對增進個人工作所需人權知能有助益。

 

 

 

 

 

5.我認為在工作中可以運用本訓練課程所學。

6.我認為本訓練課程講座之教學方式有助於瞭解人權。

課程回饋與其他建議(含研習規劃、課程安排、促進學習、講座推薦等方面的意見)

----感謝您的填答----


2020年6月8日 星期一

空中大學「社會生活與民法」 補充教材2021年7月版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甲因精神障礙,被法院依法為監護宣告。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在受監護宣告前,甲於無意識狀況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 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在受監護宣告後,法院依法撤銷該宣告前,甲於有意識狀況下, 所為之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 是否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請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各小題: (一)甲之代理人乙詐欺相對人丙而訂立買賣契約,試問丙嗣後得否撤銷該買賣契約? (二)相對人丙詐欺甲之代理人乙而訂立買賣契約,試問甲嗣後得否撤銷該買賣契約?

丙受僱於位在臺北市東區由丁經營之個人美髮工作室,並接受丁之指導學藝。丙、 丁約定「丙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獨立從事美髮工作。如有違反,丙應賠償丁新臺幣 50 萬元」。未料丙學藝完成離職後,第二年即自行於高雄開設個人美髮工作室,知悉 此情之丁乃以丙違反前述約定,請求丙賠償 50 萬元。丁之主張是否有理?

有消費者在2013年購入淡水「宏盛新世界」第一期,當時景氣好,來買的人多,宏盛在簽約時才拿出已經貼好個別磋商條款的定型化契約要他們蓋章,現場根本來不及仔細翻閱條文,事後才知道原來在最後藏有這樣一條約定:「由買方負擔2014~2016年的土地增值稅」,經估算至少要幫建商多繳4萬餘元的土增稅,請問這份手寫影印版,是否屬個別磋商條款?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315/1076419/


我國是否有死後離婚?http://news.tvbs.com.tw/world/711063

學生問:我爸爸已經過世,媽媽最近病重,平常都是我在照顧她。但是她最近提出一個要求,要我承諾拋棄繼承。她的意思是,女孩子不可以繼承家裡的不動產,她會另外給我一百萬元,然後我當場寫下拋棄繼承的承諾。請問這樣的拋棄繼承有效嗎?http://www.storm.mg/lifestyle/221905


【民法修正離婚後財產分配,得依家庭付出情形調整】2020/12/30 21:02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應衡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情形等因素,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例如甲今年1月婚前500萬買了間房子,打理好2月1日出租,2月1日結婚,婚後太太乙完全不管這間房子,也沒有幫忙打理維持,甲每月出租可收取20萬租金,兩人5月1日離婚。甲可以主張2~4月這三個月租金(孳息)60萬乙沒有任何貢獻或協力,不可以請求平分。


【民法「約定利率」調降為16%】2020/12/29 13:2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月22日審查國民黨立委李貴敏等31人擬具「民法第205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原民法第205條條文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例如跟別人借款100萬,原本法規年利率最高可以約定到20%,年應還利息最高就是20萬,就算對方約定超過20% 部分的利息,借你錢的人也不能要你還他,如果你自己多付給對方了,依照原本法規對方還是有權拿這筆錢,你不能請求對方返還超過部分。
現在法規把年利率20%調降到16%,那最高只能跟你要16萬的年利息,除此之外,新法規說超過部份無效,那如果你付給對方超過16萬的部分,債權不存在,可以跟對方把多付的錢請求返還。
有些特別法的利息,和民法(普通法)規定的不一樣。例如銀行法第47-1條第2項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一年15%)。又例如當鋪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一年最高30%)。而依據特別法優先普通法的規定,這些特別法的利息規定會優先適用。
我們用外國規定當作對照。德國民法典的金錢債權法定利息為4%,法定遲延利息通常為歐盟央行公告的基礎利率+5%,利息超過這些標準一倍會被法院認為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如果是消費者金錢借貸契約,保護更為周全,除了不能為不利消費者的約定外,以不動產擔保的債權也更僅能在基礎利率上+2.5%。美國許多州的利息上限也大概差不多10%。
反觀台灣,因為這樣高到驚死人的利息,許多卡奴債奴被這些不斷滾動的利息壓得喘不過氣,完全付不出來。不知道有多少人因此走投無路。
現在雖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可以部分處理因此衍生的問題,但是先用高額利息債務把人家壓垮,然後再回來救,真的有點太晚。
因此,民法的法定利率上限,應該要降低(其他有關聯的民法條文,例如民法第204條,也應該一起好好修一修)。另外,銀行法、當鋪業法等特別法的規定,也要一併修正。縱使因為規範範圍和風險高低不同,而有異其利率的需求,也應該用現代的標準衡量更合理的利息。


【風權】
底下文章提到風權 ,一種早有人發現但未能明確具體說出的權利。可以比照日照權,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範進去。

quote 2018年,台北市單日最高溫為38.5度,創下近年最高溫,不開冷氣幾乎無法忍受。但風是城市的天然冷氣,當風速每秒增加0.5公尺,夜間溫度便下降1度,尖峰時間用電量就能減少6%。只要風通了,開冷氣的時間短了,電費省下來了,發燒的城市也降溫了。
說起德國南部大城弗萊堡實踐「風權正義」的故事。這個城市位於萊茵河谷,右側緊鄰黑森林,夏天就靠徐徐林風吹進城市,帶走白天的高熱。然而,當地足球隊弗萊堡體育俱樂部(SC Freiburg)的主場「黑森林球場」,就擋在風道上,幸好看台不高,沒有擋住風。
但多年來,球場觀眾席多次擴建,專家與民眾擔心將阻礙風,多次抗議後決定終止擴建,改在城市西側重建球場,預計今年夏季完工。
其實,河道、綠地、道路、低矮建築物,都是城市裡的天然與人為的潛在風廊。當風廊上的土地為公有,有理念的建築師便能落實公益;若是落入私人手中,就全然不是這一回事——高雄市美術館、台中市新市政中心、新北市淡水河岸、台北市大安森林公園等,每個城市最大的河川與綠地旁的精華區,無一不被數十層樓高的豪宅包圍。
由於「河景第一排」、「公園第一排」價格最好,一旦取得這種頂級建地,建商往往會透過容積轉移,將面第一排戶數撐到最大,形成「屏風效應」——公園與河岸風進入城市200公尺後就會受阻,失去散熱功能。

資料來源:你家吹得到風嗎?看不見的「風權」,其實攸關你繳的電費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空中大學「行政法基本理論」 補充教材2021年8月版

上圖:國立空中大學「豆腐教授」沈中元(左)與「便當教授」 #BDPro 林斯健(右)。沈中元主任每節課到各班為同學打氣,很熱心。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公法」微學程。

【法源:條約】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國際法作為行政法法源之方式有那幾種?

(二)條約是否得為行政法之法源?其限制或條件為何?

(三)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在行政法上之法源位階為何?前者如與其他成文法源相互牴觸時,應以何者優先?

(四)2010年簽署之「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具有何種規範效力?

【都市計畫是否為行政處分】
釋字156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係行政處分。都計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係法規。
釋字742號:都計定期通盤檢討之變更,若涉及居民權益者,可提救濟。
釋字774號: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釋字795號:本件聲請人於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本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應予補充。

【追繳押標金】
招標機關甲發現廠商乙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乃由甲向乙追繳前已發還之押標金。試問此一追繳押標金之行為性質為何?廠商不服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公權利VS反射利益】
甲於坐落A市內某大樓一樓開設夜店。為炒熱氣氛,營業時間內全程以喇叭放送高分貝音樂,至凌晨3點打烊為止;惟該樂聲卻侵擾到同大樓二樓住戶乙。乙忍受數週後,終因不堪生活環境安寧嚴重受妨害,遂向A市政府檢舉。A市政府派員至現場測定,確認甲所發出之音樂聲超出該區噪音管制標率,遂以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l項規定,根據同法第24條命甲限期改善。嗣因期限屆至甲仍未改善,A市政府遂再依同條規定,對其施以按日連續處罰。縱然如此,甲依舊透過喇叭超標放送音樂。案經數月仍未解決,乙因噪音干擾致長期徹夜失眠,生活作息大亂,精神持續不濟,再次請求A市政府應對甲祭出鐵腕,令其不得再使用擴音設施放送音樂,始能治本地解決噪音問題。試問: 乙可否根據噪音管制法之規定,請求A市政府禁止甲繼續使用擴音設施?

【主管加給】
某甲自90年l月起於乙機關擔任主管職務,但並未實際負領導責任;乙機關因未確實掌握核發主管加給之要件,仍按月核發某甲主管加給。嗣經相關機關於101年1月查核要求改正,乙機關經查證後,於101年6月發函要求某甲繳還其自90年l月起至101年5月止受領之主管加給。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意旨,某甲不服乙機關要求繳還主管加給之通知,得否向法院請求教濟?(提示:釋字187、201、298號)

【面談】
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中華民國國民乙男結婚後,獲得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許可。四年後甲申請在台長期居留,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派員訪查及面談結果,認定甲長期在臺北工作,與定居在高雄之乙並無同居事實,甲乙雙方說詞有重大瑕疵。內政部除不予許可甲之長期居留申請外,也廢止甲之依親居留許可。甲主張已在台灣居住多年,事後廢止依親居留許可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內政部主張「說詞有重大瑕疵」為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應尊重其判斷餘地。請問雙方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果凍矽膠】
某整型醫師甲於隆乳材料之「果凍矽膠」開放使用前二個月即為病患使用,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違反醫師法第28條之4第2款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二、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會」依「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第2項規定:「違反使用禁止使用藥物,第l次處罰鍰10萬元,停業l個月,第2次處罰鍰20萬元,停業3個月」,裁處甲「罰鍰10萬元,並命停業3個月。」甲就關於停業3個月部分之處分不服,試問甲得如何提起救濟?理由為何?

【法律保留原則:街頭藝人】
釋字第806號解釋。地方政府要求街頭藝人須於指定場所解說、操作、示範或表演,經審查通過後,始取得活動許可證,均屬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之限制。是依前揭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須以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或經自治條例明確授權之自治規則定之。但系爭規定一、二及三,其性質上卻僅屬地方行政機關發布之自治規則,既非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之自治條例,亦未獲自治條例之授權,因而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有違。


【誠實信用原則】
下列案例涉及何種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之適用?試論述之。 環保主管機關查獲地下油槽滲透污染地下水,爰通知其負責人在限期內改善,否則依法處罰,詎料在期限尚未屆滿之前主管機關已先行對油槽負責人處鉅額罰鍰。

【行政處分的瑕疵】
某市民甲迷信「死貓吊樹頭,死狗放水流」的民間陋習,於民國100年7月24日(星期日)將病死的寵物貓吊在附近社區公園的樹上,被環境保護局稽查員乙當場查獲,乙未詢問甲的行為動機與原因,亦未給予甲陳述意見,即於同月29日(星期五)僅以下列書面通知甲:「主旨:台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應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請於收到本通知書之後七日內向本市公庫或代收銀行繳納,逾期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請問:此一處分有何等瑕疵?

【環境影響評估】
社團法人環保團體A認為某大型開發案的核准有瑕疵,理由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的程序過於草率。A認為,該開發案環評結論,雖為「有條件通過」,但所附的條件高達15項,每項「負擔」皆屬「不容易完成的附款」,故A認為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至少應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而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 請問:A主張該「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決定,既然附有那麼多的「條件」,本質上應屬否定開發之決定,法院應作實質審查,撤銷該環評決定,或至少應該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此種主張是否有理?

【附款】
行政機關核准所屬公務員帶職帶薪出國進修一年,但要求返國後,必須在原任職機關繼續服務十年,試評論此附款之性質及其合法性。

【所有權人VS使用人】
甲向乙承租新建完成且取得使用執照,但閒置已久的住宅一樓空間,擺設六張桌椅經營冰果飲食店,並開始對外營業,因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未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即變更使用類組之規定,依建築法第91條第l項第l款規定,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罰鍰。試問本案建築物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各承擔何種之法律責任?主管機關決定裁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作為判斷依據之法律原則為何?主管機關得否一併處罰所有權人與使用人?行政罰法所規定之併罰於本案是否有適用?

【開放型考題的答法】
甲為位於新北市之食品製造業者,將病死腐爛之豬隻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以改善口感,並標示及包裝為肉乾,在市面上銷售供消費者食用。經人檢舉,涉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應如何處理?請從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行政執行法回答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8 月11 日105 年度訴字第405 號判決】〈行政法院就閱卷委員針對申論式題型所為評分之審查密度,應區分一般申論題或簡答題而有異:針對前者,法院固應尊重閱卷委員學術專業上之判斷餘地;惟如係針對後者,法院即得審查閱卷委員之評分是否符合標準答案及一致性之評分標準,於此範圍內,尚難認為閱卷委員有何判斷餘地〉(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8 月25 日104 年度訴字第408 號裁定】〈有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之使用,須先向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後為准駁之決定,倘經「核准」,尚須簽訂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並非逕由申請使用人與主管機關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成立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

【刑罰除罪化為行政罰者,行政罰的效果要比刑罰輕,始符從新從輕原則】
台大、政大法研所考題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96 號 判決
案由摘要:鐵路法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上訴人 OOO
被上訴人交通部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與訴外人羅OO共同於102年3月至4月間加價販售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下稱「臺鐵」)北埔站至 蘇澳新站及新城站至蘇澳新站間的團體火車票(下合稱「臺鐵團體票」)計11,440張,違反67年7月26日修正公布的鐵路法(下稱「67年鐵路法」)第65條規定,上訴人於103年10月15日(原判決植為13日)始接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認依行政罰法 第27條第3項規定,尚未逾行政罰的裁處時效;鐵路法第65 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時由刑罰改為行政罰,按法務部104 年4月14日法律字第10403501650號函示,於103年修法前的 違法行為,依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從輕處罰原則,適用103年 修正後行政罰的規定裁處,乃依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的鐵路法(下稱「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9 月29日交路監(一)字第1069700104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上訴人出售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新臺幣(以下如未特別指明,均同)1,143,700元。

67年鐵路法第65條的法律效果,最重僅能處拘役59日併科銀元1,000元以下罰金,且拘役部分原則上最重得以3,000 元折算1日易科為罰金,故上訴人預見其行為所可能遭受的制裁,自係以行為時上述得以最高額易科為罰金的拘役 59日併科銀元1,000元罰金的法律效果即180,000元( 3,000元×59日+1,000銀元×3=180,000元)為限。而上訴人衡量其行為的可罰性後,既仍執意為之,固應受罰,惟參酌上述行政罰法第4條所定處罰法定主義的意旨,被上訴人依據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對上訴人裁處罰鍰時,即應於上述最重的法律效果範圍內為之。然而,被上訴人依103年鐵路法第65條第1項規定,逕按上訴人及羅OO購票後加價出售的張數11,440張,以原處分處每張車票價格1倍的罰鍰計1,143,700元,已大幅逾越上訴人行為時對其行為可罰性的預見(計)可能範圍,有悖於處罰法定主義的要求,自有違誤。

【按日連續處罰】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51條第2項關於「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其所稱「按日連續處罰」,處分機關是否應查驗,未改善者,始得逐日處罰?又按日處罰是否應按日逐次送達處分書,或得一次按日數裁罰合併送達?

決議:
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61 條授權訂定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 3 條第 2 項:「本法所稱改善完成,指完成前項改善行為,並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經處分機關查驗符合規定者。 」據此規定,依同法第 50 條或第51條第2項受限期改善處分之相對 人,如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未查驗,則處分相對人是否已完成改善之事實未明,然所得出之法律效果乃「未完成改善」, 處分機關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該規定即為處分相對人就是否完成改善負客觀舉證責任之規定。因此,於改善期限屆滿後,處分相對人未檢齊證明文件報請處分機關查驗,處分機關毋庸經查驗其是否確實未完成改善,即得處罰。處分相對人受同法第 50 條或第 51 條第 2 項限期改善處分發生依期完成改善之單一行政法上義務,在其完成改善前,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狀態持續中,於處分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始切斷其單一性,之後如仍未完成改善者,方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再者,上開法律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係督促處分相對人依期改善,處分機關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處罰之,如果不即時送達處分書 ,使其知悉連續處罰之壓力而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僅按日裁罰合併送達,即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之目的,與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有違。因此,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始得再為處罰。


【活用行政處分之附款】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4項第4款規定:「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四、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之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主管機關若欲有效控管原住民狩獵活動對野生動物生態之危害,本可透過一般性、抽象性之獵捕物種與數量之限制規範,或於處分逕為限制准予獵捕之物種與數量,或於核准處分中添加適當之附款予以限定(如課予行獵時之特定義務、設定准予獵捕物種之範圍與數量上限或設定使核准處分失效之條件等),實無要求申請人事前預估申報擬獵捕物種及數量之必要。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公法」微學程







 



2020年6月7日 星期日

空中大學「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補充教材2023年1月版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及「公法」微學程。

行政執行,台北市欠繳健保費事件


欠繳290億 北市府31筆土地恐遭拍賣

2009-07-27公視晚間新聞(北市欠347億健保 執行處拍地還債)

【飛地】

高雄有一個飛地,就是桃源區建山里,整個位在六龜區裡面,成因有3說。

1說因為當時高雄縣政府規劃興建纜車,將這些土地改劃為六龜區,因此建山里成為唯一沒有與桃源區相連的里。

2說為了避開原住民保留地的管制。

第3說是出自「哈囉!山上的朋友:台20號南橫公路之旅」一書,書中訪問桃源國小曾國義校長,曾校長來自建山部落,他表示根據部落耆老回憶,布農族人是在日治末期二戰日本戰敗後才翻山越嶺來到桃源,當時先落腳勤和平台,後因有瘟疫入侵,台地不宜人居才往外遷徙。現在的南橫只通至梅山口,在梅山之前的每個里都有布農人分布,直至建山為止。從桃源區的地圖上看到,建山根本沒連接桃源區,可說是懸在六龜區中,所以布農族稱建山為「飛地」,意為「往外飛出去的一塊地」,在全部八個里中建山面積最小,而建山也是布農族人最後遷入的區域。

台中市烏日區溪尾里也在彰化那一側而沒有跟台中市相連,原因是87水災造成烏溪河床位移。


上圖:台東太麻里市區旁有個正興村不屬於太麻里,而是金峰鄉的飛地。真正的太麻里隔壁。


延伸閱讀:

這幾個鄉鎮也太窄了吧?跟馬路還有河流一樣寬到底是哪招?這些奇形怪狀的行政區是怎麼出現的|企鵝交通手札【探奇交流道】

臺灣的5塊飛地

https://blog.xuite.net/hqq.hqq/blog/34030243-%E8%87%BA%E7%81%A3%E7%9A%845%E5%A1%8A%E9%A3%9B%E5%9C%B0?fbclid=IwAR0j8gkhAcUjA260GnaQjIWqpD10VogiUOANYVFnHIz61r5Z8HtDsa5QkuQ

例外還意外?那些台灣境內的飛地https://storycircle571.com/2020/02/10/%E4%BE%8B%E5%A4%96%E9%82%84%E6%84%8F%E5%A4%96%EF%BC%9F%E9%82%A3%E4%BA%9B%E5%8F%B0%E7%81%A3%E5%A2%83%E5%85%A7%E7%9A%84%E9%A3%9B%E5%9C%B0/


【子女教育補助費】

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甲結婚後,誤以為其妻前婚姻所生、並未由甲辦理收養之子乙亦得由其申報子女教育補助費,遂自 92 年 9 月起,逐學期申領乙之子女教育補助費,至 98 年 2 月止計申領 8 學期共 20 萬元。甲所屬行政機關於 98 年 9 月間始發現甲不符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遂於 98 年 11 月 11 日以行政處分書通知甲,其自 92 年 9 月起即不具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之資格,命甲於函到次日起 30 日內繳還前所領得之子女教育補助費共 20 萬元。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試析論行政法院應如何為實體判決。


【聲明異議】

甲未經核准立案擅自於 A 屋經營補習班,公開招生收費並授課。臺北市政府以甲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為由,處甲 15 萬元罰鍰,命甲於文到三日內停辦,屆期未改善者,將處以怠金。臺北市政府複查結果發現仍有補習上課事實,處甲怠金 15 萬元,並限三日內改善。甲針對怠金聲明異議,後不服教育部之聲明異議決定書,是否有後續之行政救濟途徑?


【招生簡章】

甲自幼崇尚警察工作,高中畢業後,決定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其於順利通過筆試後,參加面試。面試官見甲臉上有一塊長2.5公分、寬1.5公分之紅色胎記,依據該校招生簡章規定:「麻面、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過2公分以上者,口試不合格。」據此,面試官當面告知甲無法錄取。嗣後,甲未獲錄取。甲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欲提起行政訴訟。甲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公費生契約】

甲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6年間簽訂「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公費生契約」,約定甲就讀某大學藥學系期間所需包括學雜費在內之一切費用,均由衛生署負擔,甲則負有於藥學系畢業、取得藥師資格後,前往山地、離島或指定地區之醫療衛生機關服務6年之義務,若未依約履行服務義務,則應繳還受領之公費。甲於91年6月大學畢業,並於91年9月經考試院藥師考試及格,取得藥師證書。惟甲並未履行服務義務。直至99年4月26日衛生署發出A函,催請甲於文到60日內履行系爭契約,否則將依約追繳甲前所受領之公費。甲於99年6月30日回函表明久未從事藥師工作,相關知識技能皆已生疏,無法再履行服務義務。衛生署遂於99年8月30日以甲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甲給付86至91年間所受領之公費。衛生署之訴訟,是否有理由?


【商家及環保團體的訴訟理由】

國立 C 大長年以來因校地不足而致發展受限,今有隔鄰之國防部辦公處所有意搬遷而空出 10 餘公頃土地,C 大乃依國有財產法規定,報經教育部核明屬實,再由教育部、國防部、財政部三者達成協議後,報經行政院核准,先將該土地從公務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再撥由 C 大使用。今有 C 大隔鄰之商家及環保團體各基於不同理由,向行政法院訴請撤銷該等「變更」及「撥用」行為,試分析此等起訴是否合法?


【鄰人訴訟】

某甲為高雄縣民,擬於位在高雄市內所有土地上建造一棟五層樓透天厝,乃檢具相關文件向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建築執照。但工務局在審查某甲提出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時,承辦本案之公務員卻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逕行發給建築執照。該土地隔鄰之土地所有人某乙在建築工程進行中發現以上情事後,遂以建築執照部分為違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試問: 針對建築執照部分,某乙是否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 某甲之建築執照若被撤銷,是否得以公務員有過失為由,請求國家賠償?


【稅捐訴訟】

A 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甲有漏稅之事實,乃對甲做出補稅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處分。甲收受補稅之處分後深感不服,雖然繳款補稅,隨後卻依法提起復查,於復查被駁回後,甲又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有違法之處,乃將補稅變更為 50 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感不服,請回答下列問題: 甲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以何機關為被告? 倘若訴願管轄機關係將補稅之復查決定全部撤銷,並命另為適法之復查決定時,則復查管轄機關可否仍然作成相同之補稅 100 萬元之決定?又復查管轄機關若以原先之稅額計算有誤時,可否作成補稅 150 萬元之決定?


【管轄】

桃園市之甲環保清除業者,受新竹市之乙廠商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不但未依相關法規處理,反而利用夜間,將整卡車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於苗栗縣與台中縣交界處之河川地上,而為該二縣之主管機關共同查獲與處分,除處以高額之罰鍰外,並限期命其回復原狀。請述明法律依據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如甲欲提起訴願,依法應以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如本件訴願之管轄機關經審議後,認為甲之訴願無理由,而駁回甲之訴願,而甲擬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時,依法應以何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4 月29 日105 年度訴字第386 號判決】〈國民中小學對學生所為之修習課程及學習成績之評量,尚非屬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機會之處分,屬單純學校為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管理行為,僅得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謀求救濟,無從提起行政爭訟〉(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三))


【毋庸提申訴,逕提復審】

行政救濟程序有「訴願前先行程序」、訴願、行政訴訟等3道救濟程序,有學者提出批評,認為申訴等「訴願前先行程序」使行政救濟過於繁複。過去公務員救濟程序係申訴、復審、行政訴訟等3道救濟程序,現為逕提起復審即可,毋庸提申訴,這是呼應了學者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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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保訓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茲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救濟權益,請各機關(構)作成人事行政行為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判斷該行為之定性,如屬行政處分者,於製發相關文書(例如:獎懲令、考績通知書、曠職核定函)時,應注意救濟教示內容;倘已受理公務人員就改認為行政處分之事件提起救濟時,勿再依申訴程序處理,請通知渠等改提復審,並依保障法第44條規定辦理。


【行政執行署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4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法律問題:

當事人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A分署對其所為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聲明異議,經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予以駁回後,依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意旨,應踐行訴願程序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則其提起訴願,應由何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決      議:

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9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再者,司法院釋字第243號解釋認為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經依當時(民國75年7月11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7條規定,向上級機關(無上級機關者向本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監獄處分及其他管理措施而言,向監督機關提起申訴,亦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據此可知,就法律所規定之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是否解釋為相當於訴願程序,並不以該行政內部自我省察程序之程序規定有如同訴願程序規定為必要,仍應視事件性質而定。因此,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聲明異議人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本院97年12月份第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決議末句:「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應予變更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項所定救濟途徑】

A、B 二人結婚多年,居住於甲市,育有一女 C,已成年,就讀某校法律學系碩士班。一日,A、B 因細故爭吵,A 一時失控,對 B 吼叫,口出惡 言,並作勢打人。B 一氣之下,向住所附近市政府警察分局報案,B 以 A 之保護人身分聲稱 A 罹患嚴重精神疾病,有傷害他人之虞,必須全日住 院治療。分局警員 D 趕至現場,要求 A 至附近醫院就醫,A 不從,D 即 以約束帶綑綁 A,將 A 強行帶往位於甲市之市立醫院乙。請問:A 不服 D 以約束帶將其綑綁強制帶至乙醫院,得提起何種行政訴訟,以求救濟?

爭點:
約束帶綑綁強制之法律性質為何?
約束帶綑綁強制一做成之後,可否對其救濟?因為有認為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無從撤銷,不應有「訴願」(蔡震榮、黃清德著,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四版,第270頁)。

相關法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相關實務見解:
(一)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652號裁定:
「參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及第29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人民若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並未將警察行使職權之事實行為排除於行政訴訟救濟之外。」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
「被告所屬新埔分局轄下新埔派出所及褒忠派出所(下稱「警方」)於107年1月27日21時至23時,在新竹縣新埔鎮118線文山路亞東段高鐵橋下,執行「全國性同步擴大取締酒後駕車執法」及「全縣性防制危險駕車專案勤務」,原告於當日21時27分左右駕駛車輛(車號:OOOO-OO)行經該路檢點時,因警方發覺原告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疑有改裝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因而引導原告至受查區內執行盤查,原告對於警方後續要求檢視物品行為有異議,遂請警方當場開立107年1月27日「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編號:000051)」(下稱「107年1月27日紀錄表」)與原告,原告乃配合警方後續盤查行為。惟原告不服107年1月27日紀錄表,提起訴願經新竹縣政府107年4月25日(案號:1070425–1)決定訴願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異議,經警方當場認為異議無理由(所為否准之行政處分),自屬於法有據,而無違誤。」

(三)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在法律未為完備之設計前,應許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情事,於臨檢程序終結前,向執行人員提出異議,認異議有理由者,在場執行人員中職位最高者應即為停止臨檢之決定,認其無理由者,得續行臨檢,經受臨檢人請求時,並應給予載明臨檢過程之書面。上開書面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異議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公法」微學程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