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有一對準夫妻尚未進入正式婚姻關係前,對財產已做好規劃,比方說買房子以及籌備婚禮,但是在舉行婚禮後兩人因細故而拒辦結婚登記,接下來就是對簿公堂請求返還當初買房子的款項、婚禮的禮金以及喜餅的費用,弄得本是一對欽羨的戀人變得彼此可憎。
前言
前些日子「同性婚姻」議題沸沸揚揚,其實它只是「多元成家」,即「同性婚姻」、「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的三個議題之一,三者各自獨立不能混為一談。
「為什麼要結婚呢?」有的是要給長輩一個「交代」;有的是要給兒女一個「名份」;有的是覺得結了婚可以安心衝事業,有的是為了「買房子」:「兩個人一起付貸款,總比一個人要快很多吧。」那麼,「我想和他╱她永遠在一起」呢?這個選項為什麼很少聽見?
若認為婚姻中的傳統包袱太重,或性別預設立場太多,那麼,除了選擇抵抗不進入之外,伴侶制度也許是另一個選擇。伴侶關係並非是一個比較不慎重的選項,它也不是婚姻的「前奏曲」或「次級品」。伴侶制度提供了另一個婚姻之外的選擇。
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可以進入伴侶關係的主體,打破了傳統婚姻關係中的一男一女想像,只要是年滿二十歲沒有受到法院監護宣告的兩個人,不受性別的限制,都可以進入。換句話說,伴侶關係的精神是「相互扶持」,它不預設性別,也不必然是出於愛情的結合,只要兩人願意承諾彼此照顧,就可以共組一個家庭。當然,如果你已經在一段婚姻關係或已與其他人締結伴侶關係,是不能再重複締結伴侶關係的。
伴侶關係締結的方式,雙方必須簽署一份伴侶契約,並且拿著這份伴侶契約去戶政機關做登記。登記之後,戶政機關會發給你們各一張伴侶證。為什麼要簽契約?大部分的夫妻並不清楚進入婚姻關係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什麼,只討論了婚宴場地和婚紗公司,然後就打算用愛和承諾來過一生,至於和己身權利攸關的事項,大多是在婚姻中見招拆招,有些甚至是等到想要分手了,才去了解原來法律是如何規範婚姻的。
在現行的婚姻關係中,如果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則適用婚姻的法定財產制,在此制度下,雙方可以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名下的財產,但是在離婚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需要各分一半;簡單來說,如果甲方結婚後財產增加 100 萬,乙方財產增加300 萬,則甲方可以向乙方請求支付 100 萬。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假設結婚後,兩個人就是命運共同體,無論收入差距為何,兩人都應當財務共享。
不同於結婚制度,伴侶制度的法定財產制是「分別財產制」。所謂的分別財產制指的是,名下財產各歸各所有、管理、使用,債務也各自負責,未來分開時,也不會有分配剩餘財產的問題。
此外,在伴侶關係終止時,若其中一方因為他方所提供的家務勞動受有利益者,那麼,這個家務勞動就會產生一個「利益返還請求權」。有些人會說,掃個地煮個飯也要算錢嗎?可是,倘若不是你的伴侶為你操持家務,讓你沒有後顧之憂的去唸書、去工作,也許你也不會有今日的成就。再加上若雙方採行的是分別財產制,那麼,在伴侶關係終止時,也無財產的分配請求權,如此,對於提供家務勞動的一方而言,並不公平。因此,伴侶制度中,新增了「家務勞動利益返還請求權」,至於未來具體認定的給付標準為何,就有待實務視具體案例去認定。
在繼承方面準用民法第1144及1223條,伴侶間可以約定不互為繼承。在現行的婚姻制度中,一旦結成夫妻,雙方就一定是彼此的法定繼承人,而且一定可以分到遺產,這聽起來或許很合理,但如果考慮到伴侶之間有相當多元的面貌,這其實也不見得就是一個近乎人情的規定。一些年紀大了才找到第二春伴侶的阿公阿嬤,他們在生活中和老伴相依扶持,但不見得想要把身後財產留給這個老來伴,一方面是不需要,二方面他們希望照顧各自的子女,但如果兩人結婚,這個心願就無法達成了。也有一些伴侶,他們的經濟各自獨立,並不擔心自己走後對方失去經濟依靠,因此,希望把財產留給更需要被照顧的家人或朋友,甚至想捐給社會團體,如果伴侶制度強制規定伴侶間的繼承權,對於這些財務另有規劃的伴侶來說,等於限縮了他們安排身後財產的自由。因此,秉持尊重伴侶自主意願的原則,伴侶制度將繼承權利也交給雙方自主約定,讓制度更貼近不同人的需求。
然而,個人意願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因此,即便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繼承權,這個約定也不能侵害既有繼承人的特留份。比如說,小陳的父母都已經過世,自己又沒有生養孩子,只有一個弟弟,但小陳和弟弟並不親近,雙方已經多年沒有往來,因此小陳希望把所有財產都留給伴侶,但這個希望沒有辦法達成,因為,小陳的弟弟仍是小陳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小陳不可能透過簽訂伴侶契約,就完全排除弟弟的繼承人地位;相對的,即便弟弟再不願意,法律上小陳亦仍是他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基於公平,在繼承事項上,伴侶契約雖然享有自由約定的空間,但仍舊以不侵害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特留份為原則。
現行伴侶財產關係
由於伴侶制度仍未正式立法,如果伴侶發生財產上的爭執要如何解決?新人準備籌辦婚禮,因為聘金談不攏,禮餅價格談不攏,戒指硬是壓落底,臨時不結婚的很多,甚至上法院對簿公堂。對於已經辦婚禮卻未結婚的情形,禮金是否應退還?其實,自2008年結婚改採登記婚後,諸多夫妻在舉行婚禮後,因細故而拒辦結婚登記,隨之分手,但如雙方婚禮後同財共居,有些甚至已育有子女,而形同事實上夫妻,則結束關係後財產究竟該如何分配與處理?見解分歧,儼然成為日前實務上新生的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上字第279號認為雙方未登記結婚,有同居組成家庭共同生活者,應類推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關係。
此判決緣於陳某和黃女經媒妁之言交往,99年2月陳某求婚後,依黃女要求,把台北市合江街賣屋款720萬元,分3次匯給黃女;99年5月起,陳某再把每月薪水匯到黃女帳戶,到100年4月止,共匯薪水88萬9205元,由黃女支付兩人結婚及蜜月旅行費用,後因兩人個性不和,黃女於100年5月底搬離兩人住處。
黃女認為,720萬元是陳某送她的,並不是單純寄放她那裡,怎可要回去?陳某則認為,當初兩人論及婚嫁,手上沒有太多現金,所以把賣屋款項交由黃女統籌保管,雙方結婚未登記,未完成法定結婚程序,黃女不告而別,還扣住賣屋款太不應該。
法院採信陳某主張,認為這筆錢不是贈與,是陳某基於共同生活目的寄放黃女的費用,黃女沒理由拒絕返還。至於兩人婚姻關係,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結婚登記不算夫妻,不過舉行過結婚儀式並同居,可類推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的關係,因此扣除蜜月及結婚費用,陳某有權要回其中的720萬元。
由於本案僅為判決尚未成為判例,實務上尚未有明確定見。在此提醒尚未辦結婚登記的伴侶,除非完成結婚登記而受法律保障,或者是日後伴侶關係立法通過完成伴侶登記,否則還是建議各位伴侶不要牽扯到太多的財產爭議,絲毫輕忽不得。
結論
社會更多元,更趨近平等。過去妻的住所以夫的住所為住所,妻子要冠夫姓,沒有家暴法,沒有性騷擾防治法,不友善的司法機關,受害人求助無門,經過這些年的努力,不斷先進立法,才能造就趨近性別平等的社會。現行伴侶財產關係,最新法院見解認為應類推適用一般夫妻間財產使用關係,筆者贊同之,不過釜底抽薪之道,應立法通過「伴侶制度」,以法律保障伴侶間的財產關係。
結婚前先想清楚,要的是婚姻?還是披上婚紗的婚禮儀式?婚禮儀式做得再好,做再多承諾,未必擔保兩人走得長遠。有無想過,兩個人在一起的結局,除了婚姻之外,可以有其他選項?伴侶制度可以值得參考。
參考資料
簡介伴侶盟民法修正草案之伴侶制度,莊喬汝,http://tapcpr.wordpress.com/伴侶盟草案/草案簡介/簡介伴侶盟民法修正草案之伴侶制度/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版民法修正草案,伴侶制度問答集,http://tapcpr.files.wordpress.com/2011/09/e58fb0e781a3e4bcb4e4beb6e6ac8ae79b8ae68ea8e58b95e881afe79b9fe78988e6b091e6b395e4bfaee6ada3e88d89e6a188e4bcb4e4beb6e588b6e5baa6e5958f.pdf
收準夫婿720萬 落跑新娘判還,自由時報,2013/12/5
給我一個結婚的理由,張曼娟,蘋果日報,2013/9/13
胡婷婷 不是唯一,賴芳玉,蘋果日報,201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