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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 星期五

國際人權公約:老公(婆) ,我要團聚!空大學訊第533期

上圖:國立空中大學「豆腐教授」沈中元(左)與「便當教授」 #BDPro 林斯健(右)。沈中元主任每節課到各班為同學打氣,很熱心。




老公(婆) ,我要團聚!--外裔配偶居留簽證遭駁回事件

一 前言

我很愛看一個電影叫《歡迎來到德國》,敘述來自土耳其的老祖父胡辛到德國打拼成家立業四十餘年,在德國出生的孫子錢克卻總被一個問題困惑著:「我到底是德國人,還是土耳其人?」踢足球時,兩邊的孩子卻都不選他。如今,祖父胡辛宣布,他在土耳其故鄉買了房子,並要所有人跟他一同「回家」,那麼,德國、土耳其,哪裡才是他們真正的家呢?碰觸在德土耳其裔第二代議題,是回歸還是前往?家族史上最艱難的旅行就此展開。

但,我們的法院好像不鼓勵這樣的移動,也難怪我們的判斷總是越來越脫離脈絡,而且看不到真實的人,也就無法理解不同人的社會位置與處境。

二 案例事實及爭點

本國人民甲與外國人民乙在國外結婚後,乙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在外館被拒絕簽證的外裔配偶,要撰寫訴願書,並向外交部提起訴願,有太多實際上的困難。如果能由本國人民甲在本國提起爭訟,就會容易得多。那麼甲得否認為自己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提起訴願?再者,甲得否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

三 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採否定說,外裔配偶申請簽證遭到拒絕,在台灣的配偶(多半是丈夫)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理由是:第一,台籍配偶並沒有什麼權利遭到侵害。第二,申請簽證的是外配,不是台籍配偶,所以提起訴訟的當然也只能是外配。不過研究意見有肯定說及否定說兩說並陳:

否定說: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訴願法第 1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違法行政處分之結果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影響者而言,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屬之。夫妻各自為權利義務之主體,配偶之一方因行政機關作成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致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有損害,他方配偶並非當然為上開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居留簽證之申請人既係外籍配偶,對本國配偶不存有駁回處分,其亦未因該駁回處分而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受損害,則本國配偶對駁回居留簽證申請之處分,自無提起行政訴訟之適格。從而,本國配偶以自己名義對駁回居留簽證申請之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其當事人不適格,應予駁回。

肯定說:我國於98年4月22日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施行法,於同年12月10日施行。依上開施行法第2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 條第 1 項、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第 1 款前段分別明定:「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盡力廣予保護與協助,其成立及當其負責養護教育受扶養之兒童時,尤應予以保護與協助。」而配偶之一方如在外國,其能否來臺團聚,對「同居義務」能否履行有關鍵作用,同居復為婚姻制度之核心價值,此等請求如被否准,於兩公約施行後之價值判斷,已可認定直接侵犯到居住在國內之本國配偶維繫婚姻關係之權益,該本國配偶應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能。因此,在兩公約施行後,為落實尊重人性,保障人權,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基於夫妻能長期同居團聚之權利,應容許本國配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訴訟。

四 評析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夫妻間是事實上法律關係,而不是法律上利害關係;而提起利害關係人訴願的要件就是對訴願標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包括事實上法律關係,所以能提起訴願的人就只有外國人民乙,本國人民甲不得提起訴願。

最高行政法院做出決議後,引起諸多學者批評。學者認為不准甲提起訴願,是侵害家庭團聚權利,依兩公約的精神,應容許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行政爭訟。

夫妻間有同居的權利義務,可以提起履行同居訴訟,就同居這一點來看是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對所有已婚者來說,夫妻團聚是非常重要的權利。

釋字242號解釋就已經認定「正常婚姻生活」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釋字 712號解釋,更針對兩岸婚姻,認定國家應該積極保障家庭團聚的權利,以維護婚姻幸福與家庭和諧。由此可知,家庭權本質上就是「家人共同享有」的權利,並不因為伴侶身分是本國籍或外國籍而影響爭訟的權利。

「南洋台灣姊妹會」近兩年接到移民家庭陳情,有我國未成年國人之外國籍父母無權依法申請居留,致使夫妻被迫分隔兩地生活、骨肉親情硬被拆散,移民家庭面臨艱難生活。

同樣的狀況也發生在「境外面談」。政府為了「防止人蛇集團販賣女性」、防堵「假結婚、真賣淫」,進行嚴格的境外訪談及之後對移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監控,以確保是「真實的婚姻移民」,針對特定國家的駐外代表處亦實施外裔配偶境外面談嚴格審核,來自東南亞、奈及利亞、巴基斯坦、印度等特定國家的配偶,皆需經過外交部駐外館特別程序的「境外面談」,才可以辦理單身證明或母國結婚文件驗證,接著才可以申請來台依親簽證或在台結婚,結果導致這些跨國夫妻在面談的刁難下來回奔波!相較於美、日、法等其他國家的配偶則經一般申請程序,即能完成單身證明或母國結婚文件驗證,甚至在台灣即能就地結婚!這些都構成「制度性的種族歧視」(institutionalized racism)---以性別議題為名,實施差別對待,完全漠視特定族群或家庭的權益。

五 結語

德國在二次大戰結束後人口短缺,於是引進土耳其人進入德國工作成家立業,以解決人口短缺問題。德國近年吸引的優秀人才,不少是因為2012年的「藍卡政策」而來,它針對兩類外國人——曾經或正在德國留學的畢業生、出現人才荒的特定領域人才(醫師、數理、資訊、工程等),不再須經勞工部審查,只要找到雇主,就可立即由駐外部門發證。一般工作簽證大概要花兩、三個月,但藍卡申請隔天就能拿到。這些移民繳納與本國人同樣高達40%所得稅、幫忙負擔社福財政,保障全國民眾的退休金。

台灣已經發生少子化現象,接納移民勢不可擋。有認為接納移民可能會吃掉社會福利,但人口減少將帶來經濟衰退及社會崩解。與其被動拒絕,不如主動接納移民,規劃友善的婚姻移民及依親政策。「家庭權」乃屬基本權之一,應在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範圍。家庭應受國家之保護,也為兩公約確認,我國民法親屬編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之規定,寓有促使夫妻共同生活,互助圓滿形成家庭,發揮家庭功能之內涵。鑒於夫妻團聚共同生活係屬家庭制度之核心領域,從而,本國人民其外裔配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遭否准,應認該本國人民受國家法律保護之權益直接受有損害,其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循序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資料

廖元豪,家庭團聚不是權利嗎?
李丹鳳、張榮哲(2014.08.13)境外面談只在製造貪污,蘋果日報。
胡頎,國籍法修法政策對話──面對在台之無國籍人處境。
楊佳羚,性/別化的種族歧視:後殖民女性主義的觀點(上)。
台灣2015年後人才赤字化,借鏡德國翻身秘訣,商業周刊。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