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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 星期一

溝通及危機處理-以華航罷工事件為例

這次華航罷工事件導因於高層的經營規劃出問題, 特別是機隊採購與航線經營上的錯誤決策, 現在他們卻想把自己的錯所造成的虧損, 用員工的超頻勞動來彌補。
這罷工活動是個警示符號,就像壓力鍋的笛音。有些狀況,在多數人還沒意識到的時候,就已經「太超過」了。有人敢惡搞,網路就會好好記著,如果還用傳統角度去思考這個警訊,會非常危險的。

華航高層因為時間點,剛好被人掐在脖子上,談判的空間不大,那他們就要自己去處理後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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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渣文本:這些老人要大家怎麼教小孩?

2016年06月26日00:00

華航空服員罷工落幕,資方處理罷工時的荒腔走板,前後犯下一連串錯誤。這些劣行實在讓人不忍卒睹,但全國民眾又被迫一睹再睹。要說教壞小孩,有什麼比這些還負面的例子呢?不妨就來看五種最經典的教案。

第一,是華航高層辦事不力,居然還佔缺如此之久。

到了最後一刻,外頭已烽火四起,飛機飛不起來,公司前坐滿抗爭員工,結果高層還被抓到在自家飯店辦歡送餐會。是怎樣?學電影《教父》裡面的古巴總統,下台閃人前,也要派頭一下?

第二,退休空服員說要跳出來扛,結果真罷工時卻縮了。

教美姿美儀的長輩,跳出來教倫理道德,信口開河要扛下公司重責,結果真要罷工,馬上消失。說穿了,大家都知道這些老人是被叫來充場面的,不能當真;但一把年紀了,名片還掛公關業界,總該知道鏡頭前亂講話,會出事吧?

第三,一堆媒體高層受到華航關切,自我閹割。

主流媒體事前狂壓工會新聞,不是抽稿,就是不報,直到罷工高票通過,才不得不在第二天同時追版面。為什麼?這事件早就鬧到網路瘋傳,平常只會抄的媒體卻不報,除了「有好處」,還能有什麼?

第四,大學教授幫華航高層塗脂抹粉。

這些教授並非倫理學專長,卻可以講出「突襲罷工很不厚道」之類的倫理結論。離開學術專業,教授也不過是榕樹下的泡茶阿伯、阿婆的程度,不懂就說不懂,裝什麼倫理學家?

第五,企業工會不幫員工講話,根本是資方代言人。

親資方的華航企業工會,滿口「要安定」,卻沒爭取到啥權益,倒是一天到晚企圖分化抗爭的員工。結果幫資方罵空服員罵了好幾天,眼看空服員快贏了,卻想分一杯羹,匆忙跳出來說其他員工也要比照空服員的福利。

說自己是勞方,結果做事比董事還像董事,這種知覺錯亂,是要大家怎麼教小孩?

這次快攻型的罷工,的確是幫全國民眾和政治人物好好上了一課。不論將來的延伸效應為何,教壞小孩的,絕對不會是這些來去如風,出手狠快的工會幹部,而是那些讓人發瘋,烙跑很快的老人高幹們。

沒辦事能力,的確無法勉強,但摸著良心做人,一點都不難,人人都可以辦到。這麼單純的事,這票人卻搞得這麼難看,那就真是沒什麼好狡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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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錄 華航罷工為何會成功(劉冠廷)別用「全民埋單」攻擊罷工(郭玉林)
在現行法律規範下,罷工有諸多的前提限制,若勞資爭議調解能有效率進行、發揮功能的話,勞工怎麼會選擇罷工呢?

華航資方這次之所以輸得那麼徹底,究其根本在於,管理階層從頭到尾瞧不起爭取權益的空服員,壓根不相信這群空服員有膽去罷工。從工會幹部一開始與某高階主管溝通時,就發生工會幹部遭嚴厲拒絕,甚至被囂張嗆聲:「不然你們去罷工啊!」上月31日,1500多名空服員頂著烈日在街頭走了2個多小時表達訴求,這群管理階層依然無動於衷;甚至到罷工投票結果出爐後,他們還在忙著辦趴歡送董事長。管理階層就這次的罷工,除了不斷散布不實謠言企圖影響空服員信心,並命其控制的企業工會不惜顏面出來跳樑演出以外,就實際的罷工應變方案根本全無準備!

反觀空服員工會一路穩紮穩打,自4月開始罷工說明會一場接著一場的開,就罷工相關問題為會員釋疑,並進行面對面的組織工作;其後工會在臉書上傳遞資訊,也透過各個會員間網絡進行聯繫動員。連續兩周無畏烈日及大雨的罷工投票,有高達96.58的會員參與,開出壓倒性的99.48罷工支持度,更展現了空服員高度的決心與凝聚力。工會宣布正式開始罷工後,短時間內空服員自全台各地迅速聚集至華航台北分公司,且工會首創以收取會員證件的方式取代到機場拉糾察線進行罷工,不僅避免了可能發生的激烈衝突,更輕鬆有效的確保了罷工戰果,無疑更是最後罷工成功的一大關鍵。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8條規定,一旦勞資爭議進入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進行罷工;第53條規定,勞僱間爭議,有關雙方基於法令或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之約定爭執的「權利事項」,只能循調解、仲裁程序或司法訴訟解決而「不得」罷工,只有其餘關於「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的「調整事項」,才能在先經調解不成立後,進行罷工;甚且第54條規定「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

但法律也清楚保障勞工罷工後的權利,直接的效果就是《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2、3項規定「僱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一方面限制僱主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則排除勞工的《刑法》責任;《工會法》第35條禁止僱主「秋後算帳」;此外,《團體協約法》第13條規定則有「禁止搭便車條款」,就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原則只對參與的勞工調整。因此,有別於社會運動層面,勞工的罷工權利可以、也應該被置於法律的框架中看待,排除與法律無關的主觀立場。

劉鐵錚、戴東雄大法官在民國84年作成釋字第373號時,以意見書指出:罷工權「一方面固有有效解決勞資糾紛,確保勞工權益之消極功能;同時,他方面也有促使僱主將勞工合法權益,逐一付諸實施,消弭勞資糾紛於無形,合理推動社會發展之積極功能。」20年後的今天,罷工權利在法律上有更詳細規範,對於罷工的發動、限制、後果、權利衝突都寫在法律條文裡,不再只是特定人的理念而已。

罷工既然是一個有充分法律依據的行為,所造成的權利衝突也都經由具有民主基礎的法律事先安排,如果對於這樣的結果不滿意,應該檢討這樣的法律是否正當,不應就法律規範視若無睹而自行跳出法律的框架,對於他人遵守法律的行為結果,任意否定,也不應以「將造成全民埋單」、「吵的人有糖吃」等訴諸直覺、感性的話語,來攻擊罷工事件。探討所得不均的經濟學者Thomas Piketty,提及罷工時工會對於勞務提供的獨佔、與僱主的買方獨佔力相對,工會能動用的手段十分有限,對於財富不平等的重分配也不符合經濟效率,但在租稅重分配無法達成任務時,工會將透過社會抗爭來達成目的。

這場罷工除了成功改善華航空服員的勞動條件以外,更具意義之處在於喚起了全國人民的關注,引發各界對於罷工權、一般民眾權益權衡的正反辯論,這些台灣社會全然陌生,但在歐洲卻已歷經了近百年的思辨,終於開始在台灣生根萌芽,開始激盪。相信經過這次事件,台灣民眾對於罷工權會有更深一層的理解與認識,這段時間各工會組織之聲援及民眾的參與討論,亦有助於勞工階級的認同、團結及台灣勞動條件的進一步提升。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