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一念無明」感想:躁鬱症對家人的影響很大
電影一念無明,男主角阿東的媽媽是躁鬱症患者,他跟阿東爸結婚當天就開始言語貶低阿東爸,阿東爸離家出走。阿東一直照顧她,阿東媽沒有病識感,用惡毒語言咒罵他,使阿東心情大受影響:工作不順、借錢炒權證賠錢連累未婚妻。最後阿東躁鬱症發作,傷害了阿東媽,阿東進去精神病院一年,阿東的負債就由未婚妻擦屁股。
阿東出院後,要找未婚妻,未婚妻也找到他,邀他一起去教會,沒想到未婚妻利用教會分享的機會,修理阿東,使阿東再次崩潰再次發作...
躁鬱症對家人的影響很大。
我接觸過一個個案,我們就叫她M吧,她是一位女性,徵得M的同意,以下以M第一人稱口吻敘述她的躁鬱症媽媽對她的影響:
我不敢到庭聆聽判決,直到判決書寄到我家才證實我心中的恐懼,我媽敗訴了。(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74號,躁鬱婦衝動賣屋又反悔,判合約有效。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04/354763/)
媽媽現年70歲,她從23歲起就因為躁鬱症首次發作而就醫,之後就反覆不斷進出醫院精神科,直到現在因症狀發作而住院治療次數更是難以計數。我爸爸是隨國府來台的中校軍官,跟我媽結婚時不知道她有躁鬱症,直到結婚後媽媽常尋釁找他吵架,他才知道這段病史。爸爸沒有因此離開媽媽,而是常陪她到醫院看病。我小時候陪爸爸散步,他常叮嚀我要照顧媽媽,她講甚麼話都要讓著,我當時年紀小不知道他這話的真正含意。
長大後,爸媽吵架與日俱增,我看懂了藥袋上的藥名,我才知道我媽是長期的躁鬱症患者。爸爸過世後,媽媽病情加重,發作時會有混亂的言語和行為,外出遊蕩,情緒高亢,愛買東西,政治妄想,晚上睡不著在客廳不斷踱步等症狀。曾住過醫院6、7次,療養院3次。媽媽常尋釁找我吵架,音量會影響到鄰居多年的好朋友們。
我媽生病也影響我如何與人談戀愛。我承認我不斷的過度的「試探」對方,惹怒對方。這些所謂的「試探」,一方面想要盡情任性,一方面也因為人生不斷遭遇挫折,於是想試試看:「 這個人真的能夠拯救我嗎? 」 「 不是要騙我的吧? 」 「 他可以忍受我的任性到什麼程度呢? 」
有天我媽散步,看到房仲就前來表示要賣房子,接著房仲找了代書,連買家很快就找好了,簽約用印不到一天時間。我下班後回到家,媽媽跟我說她把房子賣了搬到養老院住。我覺得我媽瘋了,就算房子是她的也要考慮我這個未嫁的女兒呀,賣掉房子我是要住哪裡。於是找律師打官司,主張媽媽精神失常無行為能力,所為的簽約行為無效。
上法庭如看牙醫一樣,開好幾次庭,每次開個30分鐘就結束了。為了到庭,我常常請假陪媽媽,弄得我常被公司扣薪水。最後法院判決媽媽敗訴,理由是她簽約當時並未受監護宣告,不是無行為能力人,所以她的簽約行為並非無效。另外法院依據房仲提供的房仲店內監視器,認為媽媽簽約時與買家之應答互動情形,很難確認她是處於無意識或精神亂錯。敗訴繳了將近百萬元違約金及房仲服務費,房子是保住了。
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我認識了我的男朋友,他帶我去爬山也帶我去出國日本玩,我沒告訴他我媽的事情。快要談到結婚了,我要不要告訴他我家有個躁鬱症母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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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有一則地獄梗笑話是說:「我最愛我媽,我接受心理治療的時候都會提到她。」
其實M本身也是躁鬱症患者,在台大家醫科就診,也在教會尋求諮詢。精神障礙者或者是躁鬱症患者談的戀愛往往是「自爆型戀愛」:過度的「試探」對方,惹怒對方遭致家暴。
也跟家庭教育有關,雙親並沒有告訴女生「將來成為什麼樣的人」、「什麼樣的人生目標」;反觀雙親會告訴男生將來成為科學家、工程師或公務員等人生目標。在女性沒有明確的人生目標的情況下,自然會對男性任意要求任意試探,成為交往關係緊張的來源。
所謂的「試探」,精障者遇到可以任性的對象,一方面想要盡情任性,一方面也因為人生不斷遭遇挫折,於是想試試看:「
這個人真的能夠拯救我嗎? 」 「 不是要騙我的吧? 」 「 他可以忍受我的任性到什麼程度呢?
」
這些試探是非常隨意、衝動及麻煩的。環境越安定,過往的痛苦記憶越容易爆發。她(他)們的伴侶無法看到,也無法了解對方心中的痛苦。這股無力感會在不知不覺中化為家暴。
這些女性因為精神狀況較差,沒有妥善的應對進對或是整潔的外表,根本無法獲得工作機會。身體或是精神狀況讓她們時常跌入憂鬱,她們難以相信他人,時常在社工或其他人面前扮演一個正向的自我,但卻容易因為細小的波瀾而在內心掀起滔天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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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症對自己的影響,思覺失調及自我傷害:
以藍可兒案為例,藍可兒患有第一型躁鬱症。藍可兒的姐姐透露,藍可兒有不按時服藥的前例,因而造成某種精神崩潰,會幻聽、看到不存在的東西、妄想有人追殺她。在思覺失調的狀態下,思緒非常紊亂,邏輯不通,也很難區分幻想及現實。藍可兒在那個恐怖莫名的電梯影片,她的疑神疑鬼、妄想受到迫害的這些舉動,符合躁鬱症發作。她把飯店屋頂水塔當作可以躲避追殺的地方,最後溺斃於水塔。
Netflix《 犯罪現場:賽西爾酒店失蹤事件》還原藍可兒事件,裡面有20分鐘篇幅解釋躁鬱症造成的現象,片末Netflix請大家關心周遭有心理困擾的人,這才是藍可兒案帶給大家要注意的地方。
躁鬱症對小孩的影響:
大腦發育的這段時間,家長對待孩子的方式非常關鍵。如果家長選擇用情緒對待小孩,小孩將加強「情緒腦」的機能,久而久之如果小朋友沒有機會使用「理智腦」,很可能成年以後無法好好思考及調節情緒,因為他們錯過了發展「理智腦」的黃金發育期。
這就是為什麼情緒失控的家長,容易教養出情緒失控的小孩。小孩可能會把暴力破壞視為一種解決方法。
啟動「理智腦」的方法:幫助小孩辨識當下的情緒。小孩做錯事的時候,家長應該試著同理和好好溝通,鼓勵小孩啟動「理智腦」。
另外就是說,對學齡兒童而言,如果爸媽有躁鬱症,他感受到的羞恥感可能更為難受。童年夥伴可能很快的認定這個人的爸媽「瘋了」,大家可能將患者的孩子和患者聯想在一起。這個年紀的兒童非常在意同儕的眼光,有個躁鬱爸媽可能讓孩子充滿怨懟。
患者占據了很多時間來調整情緒,爸媽照顧孩子的時間減少了,孩子往往因此感到怨懟。
躁鬱症對兄弟姊妹的影響:
對學齡兒童而言,如果哥哥姊姊有躁鬱症,他感受到的羞恥感可能更為難受。童年夥伴可能很快的認定這個人「瘋了」,大家可能將患者的手足和患者聯想在一起。這個年紀的兒童非常在意同儕的眼光,有個躁鬱兄姊可能讓弟妹充滿怨懟。
患者占據了大家的注意力,父母照顧其他孩子的時間減少了,手足往往因此感到忌妒及怨懟。
躁鬱症對配偶的影響:
一位丈夫一開始受到妻子吸引,正是因為「輕躁症使她充滿能量,變得很有行動力,有效率,又有意思。」事實上,「她的活力使我
誤以為她也愛上我了時,結果只是她的躁症發作而已。」
精神障礙者或者是躁鬱症患者談的戀愛往往是「自爆型戀愛」:過度的「試探」對方,惹怒對方遭致家暴。
所謂的「試探」,精障者遇到可以任性的對象,一方面想要盡情任性,一方面也因為人生不斷遭遇挫折,於是想試試看:「
這個人真的能夠拯救我嗎? 」 「 不是要騙我的吧? 」 「 他可以忍受我的任性到什麼程度呢?
」
這些試探是非常隨意、衝動及麻煩的。環境越安定,過往的痛苦記憶越容易爆發。
她(他)們的伴侶無法看到,也無法了解對方心中的痛苦。這股無力感會在不知不覺中化為家暴。
這些女性因為精神狀況較差,沒有妥善的應對進對或是整潔的外表,根本無法獲得工作機會。身體或是精神狀況讓她們時常跌入憂鬱,她們難以相信他人,時常在社工或其他人面前扮演一個正向的自我,但卻容易因為細小的波瀾而在內心掀起滔天巨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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躁鬱症的亞型:桃花癲
「桃花癲」是躁鬱症的一種,主要是季節交替情緒變化,出現性慾高漲的症狀,男女都有,且因性慾強無法控制衝動。若已發病不及時就醫,不但可能反覆發病,長期下來恐會因為不正常神經傳導傷害腦細胞,造成腦部認知功能障礙或提前退化。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1228/37887089
因思覺失調症或躁鬱症造成之認知功能缺損,思考鬆散,聽幻覺與情色妄想明顯,衝動控制困難,欠缺病識感等症狀,使得患者對於人際互動界限、性行為之認識及控制產生困難,容易出現性衝動,而性自主決定能力降低等情。
一名女子罹患思覺失調症 ,出現情色妄想等症狀,住進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未料住院期間遭陳姓病友性侵,女子母親得知後勃然大怒,向陳男及竹東分院求償,高等法院認為陳男趁女子生病嘿咻、台大醫院未盡好照護義務,均有責任,判臺大醫院及陳男各賠40萬元。如果臺大醫院或陳男,其中一位已賠40萬元者,另一位就免為給付,即不真正連帶債務。
女子的請求權基礎是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陳姓病友、臺大醫院竹東分院賠償精神慰撫金40萬元。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貞操權係屬獨立之人格權,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權利」之一種, 貞操權保護之法益,係在於任何人(不分男女)惟有自由意思下得為性交,不受他人不法干涉,即貞操權係以性之尊嚴及自主為內容之權利。
女子於臺大醫院竹東分院住院治療期間,雖經醫師開立藥物治療,惟其因長期受疾病影響,認知功能並未康復,其心智無法認知性行為之複雜心理、生理、所代表之社會涵義,及可能衍生之法律效果,而以理性判斷是否同意或不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顯然欠缺性自主之決斷能力。則陳姓病友趁此對女子為性行為,自屬不法侵害女子之身體、健康及貞操權。
至於為什麼台大醫院竹東分院也要賠錢。按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之1)。 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依民法第535條後段規定,醫院既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注,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或治療之義務。故為其履行輔助人之醫師或其他醫療人員(即醫療團隊)於從事診療時,如未具當時醫療水準,或已具上開醫療水準而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誤診或未能為適當之治療,終致病患受有傷害時,醫療機構即應與之同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
女子在醫院期間多與陳姓病友互動,且有互動密切、親密及肢體接觸之行為,均未見醫院之醫護人員有提醒陳姓病友要與女子保持合宜之互動距離,不可與女子有互動親密及肢體接觸之行為。醫院於發現女子與陳姓病友有親密及肢體接觸之行為後,亦未告知陳姓病友不可以進入女子之病房,及對陳姓病友為約束之處置,終致陳姓病友於女子病房廁所內,對女子不法性侵3次,顯見醫院未盡保護、照顧女子身體、健康及貞操權之附隨義務,而使其身體、健康及貞操權受到損害。
因此臺大醫院竹東分院即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女子主張她的貞操人格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227條之1、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臺大醫院竹東分院應賠償其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262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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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之道:
一 及早發現病灶。患者晚上睡不著,不見得是失眠的問題,而是躁症發作,吃再多安眠藥也無用。
二 按時服藥,家人支持,互助團體彼此傾訴,去汙名化,最後是以下的法律自保。
三 最好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免得病患被騙子看作肥羊。
患者難以判斷較困難、複雜的決策,像是管理金錢、投資行為,或需要進行高層次認知抽象思考的社會情境。
躁鬱症患者衝動輕率愛買東西,未顧及日後生活影響,有考慮不周之情形,因病患於愛買東西時未受輔助宣告,且未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之狀態,法院還是會認為愛買東西的行為是有效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974號,躁鬱患者未經輔助宣告,其賣屋契約仍屬有效)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304/354763/
類似案例,一個85歲的老父親,因失智症到醫院看診神經內科、精神科已有3年以上的時間,老父親的大兒子,因為覬覦老父親的晚年與建商合建分配到的房子,起了歹心,趁其他兄弟姊妹沒和老父親同住,某天便連哄帶騙帶著老父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也請來代書辦理贈與契約,將老父親名下房屋移轉到自已名下,幾個月後其他兄弟姊妹得知這個消息,個個氣憤難耐,便聯合起來控告大哥,利用老父親失智已無行為能力,擅自轉移財產至大哥名下,認為移轉房屋行為無效。
兄弟姊妹提出老父親的就醫紀錄,證明老父親已因失智症而就醫3年,這樣總該認定老父親無法正確做出判斷,移轉房屋行為無效了吧!可最後法官認為老父親的就醫紀錄,並無法證明老父親在「贈與行為當下」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因此移轉房屋行為仍屬有效。且基於失智症是屬漸進性退化的病症,可能有時好時壞的情形,醫生客觀上也很難回到過去的行為當下時間點,判斷失智者的精神狀況是否確實受到失智症影響,或影響程度是否已到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程度。
透過法院的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由法院選任輔助人或監護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例如金錢借貸、財產贈與、甚至是買賣不動產等等,都是需要輔助人或監護人的同意才生效,避免欠缺判斷能力而被詐騙或是做出不合理的法律行為。
輔助宣告有門檻嗎?
患有精神疾病且有醫院診斷者,可以聲請輔助宣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輔宣字第11號)
輔助人不得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
因此輔佐人不得透過特別代理人做中介,受讓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19號)
確有不符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法院始得依聲請改定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人為移轉名下之不動產而提出聲請改定輔助人,恐有意圖脫免未來強制執行之嫌,亦與改定輔助人之規定不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輔宣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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