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此網誌

2018年1月7日 星期日

兒童權利公約-未成年少年適合深夜工作嗎


未成年少年適合深夜工作嗎
《消除最惡劣形式兒童勞動公約》

媒體報導,就讀新北市某私立高中、靠自己打工賺取學費和生活費的17歲少年,日前深夜11時於超商獨自工作時,遭遇另一名17歲少年搶超商,由於奮勇抵抗慘遭砍斷手掌。事實上此類夜間搶超商犯罪事件時有所聞,然此次事件正好是未成年少年單獨顧店,超商業者自然難逃督導不周及違反法令之責任,也更加凸顯出未成年少年是否適合於此類職場深夜工作的問題。

我國勞動法令基本上是限制未成年人於夜間工作,但對於不同年齡層卻有不一致的考量規範。《勞基法》第44條及第48條僅特別針對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童工,明定不得於晚上8時至隔天清晨6時內工作;《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則明定建教生不得於晚上8時至隔天清晨6時內接受訓練。 除了童工及建教生有明確法令加以規範保護外,近年來1618歲青少年打工族選擇中長期打工的現象日益增多,但相關法令卻未對此明定保護性條文造成業者鑽漏洞的灰色地帶。據勞動部調查,近61524歲的打工青少年人數逐年上升,2015年已經來到約175千人,青少年打工已經是一個普遍現象。

此外,相當比率青少年打工族於未滿5人的微型企業工作未被強制納入勞保,萬一發生類似事故恐求償無門。因此針對未成年勞工勞動權益的保障,實有必要加以修正。

然而當台少盟等團體提出參照國際勞工組織(ILO)意見修法限制1618歲少年於夜間工作,立即招來反對聲音,認為修法等於剝奪青少年的工作權利,將迫使夜間工作轉入地下。另也有主張者認為夜間工作者多半是有經濟需求的年輕人,不讓他們晚上工作他們要怎麼辦?筆者理解真正有夜間工作需求之青少年多半來自經濟弱勢家庭,但正因為如此,更使他們容易被不友善的勞動條件所剝削,因此更該要求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減少弱勢家庭經濟壓力的政策,同時透過政策保障未成年少年尊嚴的勞動,避免落入高職災風險,而非僅著眼於工作機會的供需問題。

此外,國際勞工組織於1999年通過《消除最惡劣形式兒童勞動公約》,其中第190號建議書特別指出18歲以下青少年應避免長時間工作與夜間工作。歐盟也要求會員國禁止18歲以下青少年於晚上1011時至隔天清晨67時之間工作,同時必須受成人監督;美日各國對於青少年夜間工作原則皆禁止,僅少部分例外,但也須明文規範。

建議進行專案勞檢

為保障未成年勞工權益與職場安全,呼籲新任勞動部林美珠部長,應積極面對並回應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結論意見,推動修法;亦應針對夜間工作職場進行專案勞檢,避免讓未成年少年處於危險的勞動環境(如單獨顧店);同時應盡速研擬制定《勞動教育法》及修正《勞工教育法》,落實僱用未滿18歲少年之僱主與未成年勞工,定期接受勞動權益與職業安全教育訓練,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
當兒童成為被害人,其證言如何被聽見?

台灣是全世界目前唯一將兒童權利公約入法的國家,民國10364日總統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11月開始施行,這似乎宣示了我國政府對於提升兒童人權的重視。但諷刺的是,台灣兒童的高死亡率,特別是因為意外事故而喪命的比例之高,在過去幾年不同單位所做研究中都一致地被點出來。在我們訂定獨步全球、以超先進的法令來保護兒童人權的同時,我們的兒童人身安全卻又是位居世界末段班的窘境,這兩者之間的矛盾與落差,所標示出的範圍即是我們國家與國人在兒童保護議題上仍有待落實的距離。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在去年(民國104年)底修法,『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於偵查或審判階段...應由具相關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訊)問。前項專業人士於協助詢(訊)問時,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檢察官或法官,得透過單面鏡、聲音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適當隔離措施為之。』(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

兒童因受限於自身的發展階段因素,以至於認知發展與語言能力等的限制,在司法程序中成為弱勢角色的事實舉世皆然,各國也陸續以程度不一的補救措施,意圖減少兒童在司法程序中所遭遇到的不當對待。兒童在刑事案件中最常出現的角色是被害人,不論是性侵害、家庭暴力、虐待或是疏忽的案件,兒童經常是直接的受害者。在某些案件中,即使兒童不是受害者,但可能在案發的過程中目睹或是間接接觸到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例如在家暴案件中,兒童雖然沒有親眼目睹施暴者對受暴者的施暴過程,但可能聽見毆打聲或是被害人的呻吟,或者是聞到血腥味等)。在少數的案件中,兒童可能成為加害的嫌疑人(例如霸凌事件)而接受司法偵查的訊問。不論兒童是被害人或是加害人,兒童身心發展階段的特殊性均使得涉及到兒童的案件在偵查上更受挑戰。

挑戰的地方在於兒童的表達、陳述能力以及對於事件的記憶力等,受到認知發展程度的影響、受到大人的影響而作特定的陳述,或是受到各種來源的暗示等因素,而影響所陳述事實的真確程度。在種種內外在因素的作用下,在實務上不難看見兒童證人的證詞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若是缺少其他直接或是間接證據來證實該證詞的真實性,兒童證詞的可信度即可能受到質疑。

減少兒童證詞受到各種因素污染的程度,其實是一項偵查的專業,再者,兒童在偵查以及司法程序中所受到的心理壓力,甚至可能成為其心理創傷來源之一,故以受過專業訓練的司法訪談員(Forensic Interviewer)來詢問兒童的作法,逐漸成為各國推行的方式,從歐美開始發展,陸續也在中南美洲、以色列以及日本等國運用。目前美國聯邦調查局聘有專職的兒童證詞司法訪談員協助涉及兒童的案件,美國各州也依各州法令發展出訊問兒童證人的標準程序(protocol),以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
-----
6年後, 孩子們過得比從前好了嗎?


日前在網路上一個關於《媽媽與保姆》的影片引起熱議,由新加坡奧美廣告幫勞工休假權益組織TWC2所拍攝;該影片指出在新加坡,74的保姆比媽媽更了解孩子,並強調雇主要重視勞工休假權益背後的家庭,父母的休假也關乎到兒童權利。

事實上,兒童權利問題是人類階級壓迫的縮影,無論是發展中國家或是先進國家,兒童這個向來被視為代表國家未來希望的群體,往往也是社會體制內最脆弱的組成;礙於種種限制,大多數國家的兒童無法為自己發聲,而如利益團體般對政府進行遊說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

今年1120日,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滿26週年,該公約恰巧始於冷戰落幕的1989年;人類史上頭一遭,大人們跨出了國界的藩籬,趁著鐵幕落下,以國際法將兒童人權納入世界發展重要議題,兒童從此不再被視為是國家社會或家庭結構的附屬品。

1990年比較起來,在過去的26年裡,有多了23億兒童能夠喝著乾淨的水安全長大、多了9000萬兒童能夠活到慶祝他們的五歲生日、多了1億個兒童能夠到學校受教育,不能不說這的確是全世界在冷戰後四分之一個世紀當中最重要的成就。

回想自己的成長過程,想必你最討厭的就是大人不把你當一回事,而這樣的感覺其實助長了兒童遭受侵害的可能性。值得欣慰的是,隨著教育的進步,孩子們越來越懂得如何保護自己,這些數字背後的正面意義,顯示今日絕大部分的孩子很清楚自身安全以及兒童權利。越能保護自己的兒童通常都來自於重視溝通的國家,而威權式的教育環境則容易導致相反結果。尊重兒童為自己說話的權利、傾聽兒童的心聲,

不可諱言,兒童人權看起來還有好一段路要走。或許我們每個大人能從生活中做起的,就是認真傾聽他們的意見,並給予尊重。這種態度在許多先進國家,被視為兒童培力(child empowerment)、潛能發展的重要因素。孩子們創造希望的能力往往超乎我們的想像,孩子的世界有無限可能性。許多大人不見得做得到的事情,在孩子的純真勇氣跟創造力之前都變得簡單多了。

近年來愈來愈多兒童願意挺身而出捍衛自身的權益,或是保護自己生長的環境註1。今年的「國際兒童日」出現了一則新聞,在墨西哥旅遊勝地坎昆(Cancún),一宗將剷平數十公頃紅樹林的開發案,史無前例地被當地兒童給擋了下來。113位當地兒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官停止該工程,並主張,依照國家憲法,他們有權居住在健康的環境。

四歲大的原告安娜(Ana)表示:「(樹)被砍光了我們就會死。樹幫我們呼吸。」


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去年的出版的《世界兒童狀況報告—重新構想未來:創新為每個兒童》或是比爾蓋茲基金會官網上,其實可以看見更多「兒童影響力」或「兒童幫助兒童」的案例,無論是透過創新發明或是行動倡議,想讓世界變得更好,身為未來主人翁的兒童當然有權利說說話。
-----
兒童權利公約:每年消逝2000條兒少生命,這才是國安危機

衛福部近日公布2014年國人十大死因,「事故傷害」躍居1-14歲兒童的死因首位,1歲以下嬰兒也從第5名上升至第3名。換言之,近3年平均有168個14歲以下孩子因「事故傷害」提早離開人世。

內政部戶政司統計資料顯示,兒少死亡人數最多的年齡仍分布在0-4歲(近5年平均約1,016人)與15-19歲(平均約568人),合計每年有1,949個孩子無法迎接20歲的成年禮。在醫學公衛進步、治安堪稱穩定的台灣,為什麼一年我們仍會失去將近2000個年輕的生命? 衛福部統計處最新公布的「死因統計」則發現,2014死亡的1-14歲兒童,將近1/4 (23.8)因為「事故傷害」而失去性命;在15-24歲的青少年人口中,因「事故傷害」死亡的比例更趨近半數(49.2),且比例逐漸上升,蓄意自我傷害(自殺)位居第二名,比例約一成五(13.6)。

上述駭人的統計數字提醒我們,當醫療科技已可精確診斷和治癒許多生理疾病,我們在「事故傷害」與「自殺」的預防上似乎還有努力的空間,是否可以讓百位數降到十位數,甚至是個位數?特別是該項統計缺乏「兒童虐待/疏忽」的確認,加上未明確定義「事故傷害」,車禍、溺水、安全疏忽、墜樓都有可能,天災人禍難以判斷,還有另一項死亡原因「其他」,在0-14歲兒童族群中約佔三成、15-24歲的青少年則有近二成。這些模糊不清的分類令人擔心許多未曾被通報的兒虐黑數已被稀釋在「事故傷害」或「其他」。

英語系國家如美國、英國和澳洲,都有國家層級的「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Fatality Review)。這樣的機制旨在「對兒童死亡進行有效率的跨專業調查,決定哪些因素和行動可以預防類似的死亡事件,除了降低兒童疏忽與虐待的發生,更重要的是確保兒童的生存安全」。看過美國影集「CSI犯罪現場」的民眾一定不陌生,全美追蹤兒童綁架的安珀警報(Amber Alert),肇因於1996年1月九歲女童安珀·海格曼(Amber Hagerman)不幸遭到綁架撕票,同年度在公民團體的施壓之下,美國總統柯林頓簽署通過了安珀·海格曼兒童保護法(Amber Hagerman Child Protection Act),該項法案運用全體民眾的力量,不再只是社會福利的介入層次,而是包含警政、司法、醫療、教育、媒體等多專業與全面性的防範。任何兒童死亡的悲劇發生後,政府應該更積極地透過跨部會的合作,了解兒童死亡的原因,預防下一個悲劇的發生。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在今年6月4日屆滿周年,該是全台灣兒少快樂慶祝台灣與國際同步確保「兒童生存權」的時刻,卻發生了震驚社會的校園隨機殺童與女童受虐致死案件。當我們開始討論癌症讓台灣成年人的死亡時鐘快11秒,政府也積極推動各項措施降低死亡風險,也該是時候建立跨部會的「兒童死亡檢視制度」,詳細分析每年消失的1,949條年輕生命,台灣承擔不起再失去任何一個孩子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E7yLUDa-C8

國內一周內連爆五起重大兒虐致死事件,受害全是兩歲以下兒童,衛福部表示,兒虐主因多是

一照顧者情緒失控父母(家庭衝突、藥酒癮、精神疾病)

二育兒知能不足與疏忽

三不知求援、錯失通報

四家庭成員複雜(同居人、朋友、臨托)。


而且學齡前兒童若受虐,沒有學校體系通報,更不易被發現,未來將研擬在請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時,家長須接受一定時數親職教育。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