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多元成家是否可行的話題方酣,近來就有同性伴侶欲收養未成年子女的新聞登上版面。姑且不論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我國文化、國情所謂「伴侶」的意義。但就同性伴侶間,是否適合收養未成年子女或兒童,就筆者辦理收養經年的實務經驗,提出淺見嘗試明確收養觀念。
收養,係收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子女,而在法律上將之視同為婚生子女。兒童被收養的目的或原因,在於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盡扶養義務時,由有能力照護兒童的人收養其子女,使兒童依然能夠在父母(即養父母)的親情關懷、愛護下,健康成長茁壯的一種制度。所以,收養兒童的核心議題,應是兒童本身。
捲入爭議悖離價值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序言中,明確指出兒童需要受到特別的照料、協助與保護。在公約第三條第一款更明文規定「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
另外,聯合國《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公約僅適用於產生永久的父母子女關係的收養」。此處的「父母」並不包含所謂同性伴侶,因為就典型傳統社會觀念及文化而言,父母所指的當然就是子女身之所從出的父親與母親,也就是男性與女性。
兒童最佳利益的觀念,近來已經成為文明國家對於收養兒童方面,最重要的考慮事項。至於家族、家庭或收養人個人原因,並不是法院認可收養與否的真正重點,因為不論家族、家庭或收養人個人的條件,收養之所以被認可,是因為收養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同性伴侶間收養未成年子女的新聞,我們看到的新聞重點集中在「是否認可同性配偶的存在」或討論「同性伴侶可否收養子女」,甚至是「因同性伴侶身分在社會上不受認可,故收養兒童也不被認可」,及同性伴侶所受到的歧視等等。這樣的討論,完全以同性的收養人角度去思考收養問題,反而對兒童的角色、收養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漠不關心。類似的收養核心議題似乎又回到古早時期以收養人利益為中心的收養制度,就現今世界的收養觀念而言,以收養人利益為中心的收養觀,早就是一個已被揚棄的收養觀念。
成年同性伴侶可自行選擇是否面對社會大眾的眼光,去追求社會大眾對於同性性向的認同,而就算是成人,長久以來這都是一個很困難的課題。可是藉由「收養兒童」或「收養未成年人」的新聞,將兒童放在同性議題的火線,在收養心態上根本悖離了收養的意義和收養制度所建立的價值。
再試想,若連成年的同性伴侶間,對社會的不認同都感到壓力重重,又豈能私心的將無選擇權的兒童捲入性向抗爭呢?如此心態,是否有利於被收養兒童本身,已不言可喻。
-----
爸爸,別來騷擾我
探視子女的議題,是個棘手、無法只用法律簡單處理的親子習題,必須透過司法引進親子專家協助這對親子改善實質的關係,那是一場近似「親子和解」的歷程,絕對不是法律上制式、技術性地安排探視時間程序而已。
幾年前,有一個父母離婚後的探視子女案例,讓我至今難忘。
「我覺得我爸爸就是騷擾我。」一位父母離婚後隨著母親、正在念國中女孩閃著倔強雙眸對律師說。
律師說:「妳爸爸或許是太思念妳了,他聲請探視子女,也是不得已啊。」女孩撇著嘴說:「國中的學業有多沉重,難道他不知道嗎?這時候提出探視子女,不是找我麻煩嗎?」
律師解釋:「妳是否要跟他溝通看看?」女孩不以為然:「我告訴他,他根本不信,以為是媽媽唆使,但關媽媽甚麼事?我必須應付課業,哪有時間陪他?法院竟然命令我陪他!」
「妳有把想法告訴法官嗎?」律師問。「有啊,但法官出來的判決,就是現在妳看到的,一個月兩次過夜探視,寒假7天、暑假14天。」女孩兩手一攤,認為她說的話,爸爸不聽、法官也不聽,一點都沒用。
氣爸爸動不動報警
「這個探視方案,在實務上很普遍,因為爸爸並沒有不適當行為,而且探視是基本的親子維繫,法院裁判並沒有不妥。」律師耐心解釋。
「我一天都不想看到他,更別說過夜了。難道他有權利探視我,我就有義務陪他嗎?我的權益在哪裡?」女孩很不滿的回應。
女孩的說法不是沒理,兒童表意權確實應該被尊重及維護,但親子人倫的基本維繫,也是兒童人權的一環,律師陷入兩難,她試圖找出解決方案,「那妳覺得爸爸該怎麼做?」
女孩說:「他應該尊重我的感受,而不是動不動就打官司,他已經報警很多次,只要我拒絕探視,他就報警,這就是騷擾我。」
律師沉思了許久,「也許我們透過抗告,讓司法協助妳爸爸了解妳的感受。」女孩用著超乎年齡的口吻說:「我希望律師幫我打贏官司,我一點都不想見到他,叫他別來騷擾我們母女了。」
其實,探視子女的議題,是個棘手、無法只用法律簡單處理的親子習題,必須透過司法引進親子專家協助這對親子改善實質的關係,那是一場近似「親子和解」的歷程,絕對不是法律上制式、技術性地安排探視時間程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