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長龍應台拋出「通姦除罪化」議題,引發外界爭議。儘管反對除罪化的人多以為通姦罪是保護女性婚姻的武器,但學界研究過去的法院判決發現,被定罪的女性還比男性多。對此,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通姦罪被判刑的比例「女比男多」,其實女性才是最大輸家。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根據一九九九年至二○○五年間千餘件地方法院的通姦判決發現,告丈夫通姦的妻子,有五成會選擇對丈夫撤告,但繼續告「小三」;控告妻子外遇的丈夫,卻僅二成三會撤告,甚至只告妻子,不告「男版小三」。弔詭的是,被定罪的妻子(二○九人)多於丈夫(一八一人),顯示社會看待男女外遇的差異。
尤美女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妻子花大錢找徵信業者抓姦,到最後都覺得「天下哪隻貓不偷腥」,心軟對先生撤回告訴,只控告小三,有時還反被小三告「妨害祕密罪」,小三被判易科罰金後,依然是先生幫忙出錢。但是丈夫若發現妻子通姦,被戴綠帽的男性通常有「紅杏出牆就是不應該」的觀念,對妻子告到底,最後數據上都是女性被判刑或易科罰金較多,「女性是最大輸家」。
龍應台拋出「通姦除罪化」議題,還語出驚人表示通姦罪很落伍、讓她在外國人面前很「尷尬」,引發外界議論。上月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聯合國專家得知台灣竟懲罰通姦,就建議廢除,在場的官曉薇希望法務部能提供男女被判刑的比例,法務部當場表示,民意還沒到那個地步,法務部沒特別研究資料。
尤美女表示,外界認為通姦罪是保護女性,實務界早就發現被判刑的都是女性,上會期不斷向司法院調閱資料,盼能用數據引發各界討論對婚姻的看法,並做為修法依據。不過司法院答覆,有數字但沒有男女分析,若外界看到數據,肯定會重新思索對通姦罪的看法。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則認為,失婚的一方會害怕沒有法律武器保護自己,未來將會先推「分居條款」,不合的夫妻可協議分居三年,再向法院提離婚訴訟,並且一併討論該如何修《民法》提高失婚受害一方的賠償金、贍養費等,原配無須為了保護自己而吃上官司。
通姦罪不僅常淪為大老婆反擊武器,有時還意外變成「男人武器」。婦女新知基金會祕書長林實芳表示,之前有丈夫外遇,小三提出分手,丈夫反而恐嚇小三,若敢分手,就告通姦罪;多年前有女學生遭教授性侵,憤而揭發教授惡行,反而遭師母控告通姦罪。
仍保留通姦罪處罰的國家常受國際人權團體如人權觀察或是國際特赦組織的關注,被譴責的理由在於:(1)不平等地處罰已婚女性;(2)刑罰起訴常流於夫妻間或兩邊家庭間之私相報復;(3)審判過程具有性別歧視之價值判斷。這樣的人權譴責在2012年10月首次出現在聯合國人權組織的官方文件中,由國際人權專家組成的「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發表的官方聲明,第一次明白指出「通姦罪侵害婦女人權」。工作小組鄭重指出,通姦處罰違反性別平等,即便平等處罰男性和女性,對於兩成年人間的合意性行為以刑罰處罰,也侵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七條對性自主的保障。聲明還指出,即便法律平等處罰男性與女性,調查顯示「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且侵害他們的尊嚴、隱私和平等」。他們指出,通姦行為可能在民事賠償、離婚過程或監護權上造成不利益,但是「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國家不能以任何刑罰如極刑、鞭刑、徒刑或罰金加以處罰」。
通姦罪是否侵害人權?婚姻需不需要刑罰手段來保護?我們的社會應已成熟到可以理性辯論,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的第七十一段基於國際人權標準要求政府廢除通姦罪,台灣社會要不要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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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91號:
刑法第239條不符憲法第22條保障性自主權之意旨、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國家以刑罰制裁之違法行為,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之行為為限,而不應將損及個人感情且主要係私人間權利義務爭議之行為亦一概納入刑罰制裁範圍。白話:對於感情不忠,用刑罰處罰,總覺得怪怪的。
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
因國家權力介入婚姻關係,反而可能會對婚姻關係產生負面影響。白話:就算刑罰了,會挽回婚姻嗎?之前看到通姦罪被處罰的男女,判決他們一起去公園掃地,只會更加風雨生信心。
對相姦人追訴處罰,就被害配偶言,往往只具報復之效果,而與其婚姻關係之延續與否,欠缺實質關聯。
釋字791作成後的社會觀察:
無通姦罪,會有很多小王小三?發生感情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
男性反對通姦罪失效者,較女性多,因為其配偶長年不在家。
律師:一個通姦案件的委任費,可以維持一名小律師幾個月的最低生活水準。一年會少個幾件。
徵信業者:業務量銳減。
飯店業及警察:鬆了一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