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建築房屋,尚且須拆屋還地,沒有優先承買權之適用。賴碧珍爭執說早年有向地主即農田水利會表示購買土地,水利會不賣;近期水利會將土地賣給建商,地主即建商要求賴碧珍拆屋還地。至於為什麼農田水利會不賣給賴而是賣給建商,未見說法。
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說,按公政公約第17條第1項、經社文公約第11條第1項前段關於適足居住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本於基本人權保障之旨,在私有土地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無權占有人拆屋還地訴訟中,該占有人可援引作為防禦方法,惟囿於我國就兩公約上述揭示適足居住權意旨,尚乏對私有土地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權與適足居住權間相關法律之明確規定,法院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不得逕課私有土地所有人於訴請拆屋還地前應對無權占有人行通知、協商、補償、安置措施等義務,並以土地所有人未行上述法律未明文規定之義務,排斥其所有權之行使。
三 至於什麼是「法院僅得在個案中於現行法規範內衡酌保障無權占有人之適足居住權之適當方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14號民事判決,說,惟上訴人及年近百歲之陳罔市長期居住00號房屋,陳罔市身體狀況不佳,酌定履行期間 8個月,使上訴人有相當期間另覓房舍居住,並兼顧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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