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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 星期三

實質課稅原則的例子:有趣的演講

知名脫口秀演員博恩所屬的薩泰爾娛樂2022年3月曾在台北流行音樂中心舉辦「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3場活動。曾博恩於系爭活動前在youtube預告說這是一場「有趣的演講」,並提及「進行演講不用繳娛樂稅,但表演單口喜劇卻要繳,本身是件很詭異的事。因為演講和單口喜劇都是一個人站在台上講話給觀眾聽,為何只有單口喜劇要繳娛樂稅?」

博恩3場活動的門票收入共2,283萬5,950元,而活動前薩泰爾娛樂未依規向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信義分處認為,該活動為單口喜劇表演,屬娛樂稅法、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的「技藝表演」,因此在扣除票價內含之娛樂稅後的票券收入淨額後,依規定稅率級距向薩泰爾代徵繳納娛樂稅28萬166元。

不過薩泰爾對此不服申請複查,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經重算營業淨額與扣減已納稅額後,更正薩泰爾應繳娛樂稅26萬7,009元,不過薩泰爾仍不服提起行政訴願,被駁回後再提行政訴訟救濟。

歷時2年昨判決終於出爐,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2 年度稅簡字第 9 號判決薩泰爾敗訴,判決理由如下:

一 系爭活動應定性為「單口喜劇」,並非原告所稱無須繳納娛樂稅之「演講或講座」。

二 依納保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查原告雖將系爭活動之名稱命名為「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曾博恩於系爭活動演出過程中一再重申這是一場「演講」,自稱為「講者」,稱呼觀眾為「學員」,並以「簡報」及「投影片」播放大綱及照片等畫面呈現演講外觀,惟經本院細繹前述之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活動影片光碟內容、譯文、系爭活動影片簡報書面資料及臺北地院勘驗筆錄等資料可知,系爭活動係以「雙重標準」為主題,由曾博恩獨自站在舞台上,以幽默、逗趣、誇張表情及律動肢體等表演方式,詮釋其個人生活或社會上對於同一事物之雙重認定標準,以「剪頭髮」、「懷孕生子」、「吃素」、「姓名諧音」及「童謠」等令觀眾發笑之雙重標準舉例,展現其機智、妙語如珠口才及肢體律動之表演方式娛樂觀眾,足見系爭活動所呈現之實質表演內涵確係曾博恩以具有娛樂效果之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方式演出,自與演講有別。又參酌原告為舉辦系爭活動向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申請租借場地時所提供曾博恩2022喜劇專場簡報資料已載明「薩泰爾-宗旨,STR Network薩泰爾娛樂,我們以『高品質的諷刺喜劇』為志業。隨著公民意識與教育水準提升,面對內心與世界的各種矛盾,消費者勢必產生對於『批判型娛樂』的需求,而『薩泰爾』(Satire,諷刺)正是這類表演的核心。我們以『薩泰爾』為名,在臺灣與亞洲諸國正面臨政治、經濟巨大轉型的現在,嘗試創造屬於臺灣自己的、幽默卻不失深度的娛樂。」、「演出介紹,STR Network薩泰爾娛樂鉅獻 一年一度曾博恩個人喜劇專場……」、「演出內容,……博恩單口喜劇主秀(2022全新內容)60min、彩蛋(歌曲發表(待定))10min」、「演出資訊,3/11(五)20:00,3/12(六)16:00 20:00,臺北流行音樂中心」「2022喜劇專場概覽˙3場約12,000名現場觀眾˙台灣首位喜劇演員連續3年舉辦大型專場……」、「主辦演出經歷,2021曾博恩超時空巡迴雙聲道BliveT、2020曾博恩超時空巡迴右聲道BliveT臺中MINI場、2020曾博恩超時空巡迴左聲道BliveT高雄MINI場、2020曾博恩世界巡演《另存新檔》、2019博恩夜夜秀第三季……」(本院卷第65至76頁),並經臺北流行音樂中心決議原告符合租借場地展出之資格,有臺北流行音樂中心111年10月3日北流字第1110001181號函(本院卷第49至50頁)在卷可佐,是原告為舉辦系爭活動向臺北流行音樂中心申請租借場地所提出之上開簡報資料已明確宣稱系爭活動係曾博恩一年一度之個人「喜劇」專場,由主秀「喜劇演員曾博恩」所為之「單口喜劇」,為臺灣首位「喜劇演員」連續3年舉辦大型專場,足見原告亦將系爭活動之性質界定為喜劇演員曾博恩所為之「單口喜劇」,核與被告所認定系爭活動之性質為「喜劇技藝表演」相符。另依上開簡報資料可知,原告當時租借舉辦活動場地時,就演出之時間【即3/11(五)20:00、3/12(六)16:00 20:00】、場次【即3場】、演出內容【即博恩單口喜劇主秀(2022全新內容)60min、彩蛋(歌曲發表(待定)10min】,除彩蛋歌曲發表內容尚未確定外,其餘之演出日期、演出者及演出內容均已確定,故原告主張上開簡報資料僅係依臺北流行音樂中心要求提出租借場地之申請資料,原告當時尚未決定舉辦何種活動等語,核與上開卷證資料顯不相符,不足採認。

三 依司法院釋字第500號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如前所述,被告依系爭活動演出之實質內容認定係屬曾博恩單口喜劇表演,為技藝表演,故原告主張依上開契約足以佐證原告將系爭活動作為「演講」之性質而為籌備及規劃等語,核與系爭活動實質內容相扞格,尚難採認。

四 另原告主張其曾函詢被告「演講」之定義,依財政部87年函釋,演講或講座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被告所為之原處分及復查決定嗣後卻認定系爭活動為「技藝表演」有違行政程序法第8條誠信原則等語。惟查,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觀之被告111年1月5日北市稽機甲字第1103003055號函(原處分卷第46至48頁)略以:「二、……應課徵娛樂稅之技藝表演,並不限定前揭所稱大鼓、彈詞等項目,前揭規定僅為例示規定,只要有提供表演供人娛樂,有收取票價或收費,均應課徵娛樂稅。三、有關貴公司詢問單口喜劇課徵娛樂稅疑義,依維基百科所載,單口喜劇係指獨角喜劇,通常是一位喜劇演員站在台上表演喜劇,而且多以語言笑話為主要表演,表演方式類似單口相聲。類此表演如單口喜劇、脫口秀、相聲等技藝表演,如有收費應課徵娛樂稅。……至『演講』係指講者對聽眾發表演說,將自身觀念、見解或訊息傳達給聽眾之方式,其性質與『單口喜劇』有別,依財政部87年函釋,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等情,足見被告係就原告所函詢「單口喜劇」及「演講」是否應課徵娛樂稅所為之函復,並非認定系爭活動即為演講之性質。

簡言之,高等法院認為,雖然薩泰爾將活動命名為「有趣的演講」,並稱觀眾為「學員」,不過依照活動畫面看來,博恩在舞台上以幽默、誇張表情及肢體律動等方式講述社會的雙重標準娛樂觀眾,活動內容確實類似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而非演講。

且薩泰爾向北流申請租借場地時,簡報上明確表示這是博恩的個人「喜劇」專場,因此認定稅捐稽徵處要求薩泰爾依法代徵代納娛樂稅並無違誤。


結論。依據實質課稅原則,稅捐機關不會拘泥於當事人的主張或事物的外觀形式稱呼,而是實質認定課稅基礎的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所以當事人片面主張這是「有趣的演講」,並不當然脫免娛樂稅的課徵,而是由稅捐機關經由實質調查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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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