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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年1月4日 星期二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工作者
.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法令宣導與家庭教育分享人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人權專家、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個案報告之學者專家、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之學者專家
.學生申訴評議、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校事會議、教師申訴評議之外部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經歷 :
.志工:輔導員,社會工作者,談話治療
.老人學、家庭教育、外裔配偶外籍配偶、身心障礙者權益等分享人
.CEDAW、性別平等教育、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教育部「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分享人
.台東大學及美和科大,宿舍學生會,職場素養與就業準備工作坊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工信工程及長庚生技快樂工作,優質服務,職場素養分享人
.南投縣政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分享人
.台糖公司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研習班分享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分享人
.國軍軍旅生涯規劃、職場素養分享人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分享人
.各機關學校教育法規、人事法規、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民法、刑法、移民行政等講師
.員工協助方案:
退休財務規劃、同理心技巧訓練、長期照顧、職場素養、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著作 : 快樂學習、性別研究、生活法律等論文十幾篇:
《大專院校性別相關課程的觀察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46》
《「快思」與「慢想」在政策方案決策途徑之運用》
《失控的區段徵收》
《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2》
《老公(婆),我要團聚! 空大學訊第533期》
《女性工作處境的性別政治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6》
《臺灣近期不動產稅負改革》

教學風格 : 在網路平臺現場直播發表演講,並受邀在各機關、學校、社團演講,知識豐富、幽默風趣,頗受好評。


近期演講題目:

《視訊分享課程》
以霸凌為例,如何辦理學生申訴評議

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如何面對快攻型的訴求

在台北市政府分享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空大便當教授林斯健

教育行政學分班,假可駁回?考績吃丙?

人事行政,工作甘苦談

家庭教育專班,為何男人沒有「婆媳問題」?

CEDAW及性別主流化,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社會生活與民法,利率從20%調降為16%

臺灣土地政策與兩公約

農業缺工的4個解決方法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退休財務規劃,避免金融剝削。

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洗腦式推銷如何退貨。

社會生活與民法。魔鬼藏在細節裡,不動產買賣契約。

兩岸立法制度,買的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行政程序法

智慧財產權法

兒童權利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

公民社會,回答同學切身問題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協助方案:同理心技巧訓練及職場素養 

員工協助方案:財產問題、退休財務規劃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投資理財》

在中國置產,快速認識中國民法物權編

人兩腳,錢四腳-員工協助方案理財或退休財務規劃


《學習方法潛能開發》

社區大學公民週講座週課表

運用心智圖法,工作、學習超級有效率

只有平等,才能保證幸福-性別議題,性騷擾SAY NO

志工、公務溝通,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職場素養領導統馭》

穿越迷霧-拓展領導力,提升組織效能

畢業生們打破22K魔咒-如果你毫無畏懼,你會怎麼做?

關懷偏鄉教育及職場素養-勇往直前,你就是最富有的人

公共政策執行力:願景不能只是圖上畫畫牆上掛掛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內稽內控及法律》

國際人權公約:有自由的地方,就是家園

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兒童權利公約: 變得更好的勇氣 

如何「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

魔鬼藏在細節裡-識破黑心契約

說好的家具呢-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倫理

買賣不成仁義在-民事生活法律、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

我的錢怎麼不見了:跨國電信詐騙紀實

《永遠的微笑》從國際人權公約談人口販運

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國家報告撰寫方式 

環境教育
智財權保護
行政法進階 公務執行適用多元法規 行政裁罰 新興法規解構 法規草擬


《性別及家庭》

榮耀銀髮,職場發光-銀髮族老人心理學、長期照顧概論

親子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主流化,CEDAW



林斯健    維基百科

林斯健來自一個單純的中產階級家庭,1978年在台南市出生、長大,一路就讀台南市大同國小、忠孝國中、台南一中。高中畢業後,北上就讀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及法律系雙修,大學畢業前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員,稍後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受教於唐克光教授、徐世榮教授、張文郁教授及陳立夫教授。研究所畢業、於台南官田營區服兵役步兵排長結束後,經唐教授介紹,任教於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立空中大學至今。

林斯健進入政大就讀時,是主張調降大學畢業學分的倡議者之一。林斯健發現諸多學系畢業學分過高,例如地政系土地資源規劃組,畢業學分高達144學分,其中有2個學年有4節不計入學分的實習課。林斯健研讀爬梳美國大學學制發現,美國大學 4 年 120 個學分就可以畢業。林斯健同時認為,學分多,教師授課時數多,品質相對降低,同學也未必認真。為了使同學吸收多元文化的知識,「多元文化教育」亦是教育改革中所重視的一環,讓同學有時間選讀、輔修或雙主修其他科系,培養跨領域知識。目前台灣所有大學所有科系畢業學分未見高達144學分,以及2024年教育部「跨領域學士學位試辦計畫」、政大「校學士」2025年春季啟動等等,咸認為係林斯健等倡議者的啟發所致。

調降大學畢業學分,有反對者,例如政大教授周祝瑛,以下是周教授的看法:
2015年11 月30 日政大校務會議中,校方以「近年來大學出現課程量過多、學生拚命修課、專任教師開課量過大」等理由,在事先未經詳細評估與研究,即提出「新制課程精實方案」,欲將全校各級教師每學年授課降至12小時。因茲事體大,周教授不顧人單勢孤,在會議上與周行一校長兼主席,展開政策辯論。後來全體投票表決,以一票之差敗北,通過此項難以回頭的降低授課時數計畫。

林斯健年少時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科普書籍,甚受吸引。林說習法是自主的選擇,自幼閱讀興趣廣泛,大學法律學習覺得興味盎然,頗樂在其中。林斯健完成大學學業後並沒有投身研究工作,而是在大學畢業前即通過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從事實務工作一段時間,稍後順利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得以繼續深化法律學習。就讀法研所期間對性別平等、移工、勞動、長期照顧、軍人權益等人權議題多有接觸,開啟日後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深入研究。

在林斯健學術生涯,研究範圍廣泛,多貼身社會觀察,著作也常見於期刊,例如2004年全國律師「人性尊嚴與防衛性民主」、2006年智慧財產權月刊「商標作為強制執行之客體:The Trademark Is as an Object of the Enforcement」、2009年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大專院校依法應廣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觀察」等。

台灣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9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部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這些法律先後地推出,代表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國家機關均須據以遵守保障人權。林斯健受行政機關委託製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及CEDAW」、「長期照護: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失聯移工及人口販運」、「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台灣土地政策」等教案,並於各機關、學校、團體分享,以生活化案例介紹人權其實就在周遭生活環境,常常收到聽者滿滿回饋頗受好評,並說期待能再邀請林斯健老師再來分享。

林斯健於2013年赴德國慕尼黑大學,看到校內紀念白玫瑰運動成員、慕尼黑大學學生漢斯及索菲.蕭爾(Hans & Sophie Scholl)兩兄妹反抗納粹極權的事蹟,深受感動。回台灣後將所見所聞撰文於自由時報〈旅遊的滋味〉白玫瑰1943,並製作影片於youtube「德國的轉型正義:白玫瑰1943於慕尼黑大學」,紀念這些慕尼黑大學學生表達自由意願的大無畏勇氣。


軼聞
一 綽號便當教授。林斯健受邀在台灣各地分享,雖然坐的是台灣高鐵,總是繞遠路買台鐵便當,綽號「便當教授」不脛而走。林斯健知道後,為加強識別及國際化,在原有「便當教授」另加上「BDpro」,作為其youtube頻道名稱。

二 單車運動愛好者。林斯健擁有的單車有Giant escape2、escape3、TCR SL2,騎單車造訪台灣單車最高點武嶺,及不義遺址,並於YouTube製作影片「單車紀錄,昆陽到武嶺的天堂路,林斯健到達武嶺」及部落格撰文「不義遺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三 林斯健的爸爸係林錫俊、阿公是林勇。林勇為台南市1960年代重要的地方文史工作者。林斯健的媽媽係黃舜華、阿公是黃青梯。黃青梯的哥哥係黃百祿律師(1903-1985) 。黃百祿的祖先係黃本淵,黃本淵是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一帶的開發鼻祖,當時為紀念他的開發功續以「本淵寮」為地號名。


Mr. Lin Szu-Chien (Jack) is a lecturer and teach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t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Jack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CER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CRC) through his scholarly work.His famili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and policies has made him a regular speaker on related topics to government agencies, private companies, and leading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Jack earned his law degrees from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L.B.),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Taiwan, LL.M.). 

He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on human rights issue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cases. His research has appeared in respected journals, including Taiwan Bar Journal, Tax Journal Magazin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Quarterl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thly. His most recent research written in English was “Zone expropriation,out of control”.

He has made crit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in Taiwan. He advised the government extensively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He was a member of the Long-Term Care Commission and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resident care attendant recruitment and setting up the Commission.







2025年7月7日 星期一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國中生誣告老師開黃腔!法院判學生得賠5萬元

評論

一 本案調查委員還算嚴謹,口頭約談10多位學生,反觀很多案子都是只憑一兩位學生的說詞就採信認定。

二 認定無「長期」開黃腔行為不能作為「不構成性騷擾」。應該是「經綜合判斷,學生可能挾怨報復,故性騷擾不成立」。


摘錄自品觀點綜合編輯2025年6月30日

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日前接獲一名苗栗國中生的檢舉,指控某國中老師在課堂上長期開黃腔、做出性暗示手勢,並有情緒失控行為,包括拍桌、摔物、爆粗口與恐嚇學生等。

校方立即啟動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訪談了十三名學生。調查結果顯示,八人明確表示老師不會開黃腔,五人表示偶爾會,一名學生提到教師課堂講授婦女產房生產過程時感到不適,但未構成性騷擾。關於老師的管教行為,部分學生指出老師在課堂吵鬧時會拍桌或大聲斥責,但調查委員會認定這些行為屬於「為維持教學秩序所必要之正當管教行為」,非恐嚇或暴力。

最終,校方調查認定學生的指控非事實,且老師的管教行為屬「業務正當作為」。然而,被檢舉的老師認為這次不實指控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且長時間接受調查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焦慮及生活困擾。老師表示,對一名認真管理課堂秩序的教育工作者而言,這無疑是一種精神折磨。

基於上述原因,被檢舉教師向法院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五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學生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作出嚴重指控,足以貶損社會對老師個人的評價,已構成名譽侵害。最終,法院判決學生及其家長須連帶賠償五萬元,並支付法定利息。

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公開聲援該教師,強調「這場訴訟的價值,遠大於五萬元賠償金」,並指出這是一場為捍衛教師尊嚴與專業而進行的正義之舉。

許多網友對此案表示關切,紛紛在網路上發表評論。大多數人感嘆現今社會尊師重道的風氣式微,認為教師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艱辛的職業。有網友指出,當社會將教育責任全部推給老師時,教師的處境就變得困難。也有人認為,學生不實檢舉只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金額顯得太過廉價。

一位退出教育界的老師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現今教師面臨的困境。他表示,這起事件可能會導致教師在未來的教學中變得更加謹慎,甚至可能影響教學熱情,最終造成教育質量的惡性循環。

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具體的法律判決,更引發了社會對於師生關係、教育環境、以及如何在保護學生權益和維護教師尊嚴之間取得平衡的深度思考。它凸顯了現代教育體系中存在的複雜問題,也為未來如何改善教育環境、促進師生互信提供了重要的討論契機。


判決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民國114年6月20日

案由: 損害賠償

原告:老師

被告:學生

原告主張: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35分36秒,被告投信(下稱系爭檢舉信)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民意信箱,內容略以:「6.本校林男老師在上課期間長期有開黃腔的行為發生,不管是行為上或者口頭上,且是持續發生,一節課會有數十次此行為發生,還會有性暗示的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造成學生不舒服;…7.本校林男老師有情緒不穩的情況持續發生,多次大罵學生(吼叫)及拍桌摔打教室內用品及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且曾經有對學生大聲爆粗口行為,因此還被大批學生聽到且模仿;在校園很常聽到遠處都會有林男老師的吼罵聲(午休時間還會因此被吵醒)已長期造成影響。」(下稱系爭檢舉內容),被告並無任何證據即對原告為上開不實指控,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引發精神痛苦,包括焦慮及生活困擾,且接受各種調查曠日廢時,對認真課堂管理之原告乃精神折磨,且對原告生活、職場造成具體負面影響,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

事實

頭份國中性平會114年2月16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由3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抽查1名原告任教班級學生、4名與被告同班級學生後,認定原告並無行為或口頭上長期開黃腔行為,亦無一節課開數十次黃腔或性暗示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之行為(訪談對象甲生表示:原告上課會問答互動,沒有肢體動作,沒有特別的手勢或口頭禪;B生表示:原告上課有講笑話,但沒有印象是黃色笑話,對於原告上課開黃腔很多次一事,沒聽說有人這麼說,如果一節課講十多次,我應該會印象會很深刻;C生表示:原告偶爾開點黃腔,但也沒侵犯到別人,是國中生階段會覺得好笑的事情,有印象七年級的事,在講顯微鏡,細調節和粗調節,原告有說先動粗再調細,男生覺得很好笑,取諧音「先動粗再調戲」,女生有些同學沒聽懂,所以沒有笑;D生表示:上課會講笑話,很多笑話都會說,一般冷笑話。沒有一堂可講十幾個,就一兩個而已。原告上課沒有感覺到有是黃色笑話,對黃色笑話定義是聽完會不舒服的笑話;E生表示:笑話沒有感覺有黃色,上課說的都是一些笑話,有些都是課程內容。(其中甲生為原告任教其他班級學生,B、C、D、E生為被告同班同學),僅有一學生反應看生產圖片不舒服,但是不會有被侵犯或騷擾的程度,單純課程內容且B、C、D生表示疑似被告作弊被原告抓到,心生不滿檢舉原告,委員一致認定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騷

法院之判斷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陳述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就其論述內容,應先為合理之查證,始得免責。其查證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意旨參照)。在侵權行為,其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乃科以抽象輕過失作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平衡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檢舉內容核其內容屬事實陳述,且指摘原告教學過程長期開黃腔、情緒不穩、大聲吼罵學生、暴力行為恐嚇學生、對學生大聲爆粗口等行為,足以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顯然已侵害原告名譽,則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舉證其已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否則即應對原告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頭份國中校安通報C0000000號事件對學生口頭約談調查紀錄(卷第149至153頁),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㈧,就系爭問題1,答稱「不會開黃腔」者8位,「鮮少開黃腔」者5位,並有1位受約談者表示因課程內容講到女生在產房生產過程會有不舒服情況,就系爭問題2,答稱「上課太吵會拍打講桌或黑板」者有8位,答「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者3位,雖足以認定原告鮮少有開黃腔行為,另確於學生上課太吵時會有拍打講桌或黑板,學生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時,會有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行為;另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㈨頭份國中性平會114年2月16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僅有C生表示原告偶爾開點黃腔,但其所舉「先動粗再調戲」例子,雖與性別有關,但與性事並無直接關連,是否屬黃腔(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黃腔釋義為庸俗腐化或含有色情意味的言語),容有疑義;再依被告所提其主張係與曾或現就讀頭份國中者之對話內容(卷第275頁),雖有對話對象表示原告會開黃腔,另有對話對象提及會摔酒精燈、摔東西者,是否指原告由對話內容無法辨識,然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被告就系爭檢舉內容中指摘原告有「一節課會有數十次開黃腔行為發生」、「有性暗示的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造成學生不舒服」、「情緒不穩的情況持續發生」、「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曾經有對學生大聲爆粗口行為,因此還被大批學生聽到且模仿」、「在校園很常聽到遠處都會有原告的吼罵聲(午休時間還會因此被吵醒)已長期造成影響」等行為部分完全未有任何證據可實其說,難認有盡合理查證義務,顯不能免除對原告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025年7月4日 星期五

單車紀錄:風櫃嘴

20250705颱風丹娜絲來臨前的風櫃嘴,依舊熱鬧。

原本的計畫是當日最高溫度超過30度的時候,就騎行平路。後來覺得該爬點山才是,所以早上5點起床,10點半到家,驗證這樣的起床時間是可以閃過炎熱高溫。

遇見單車網紅,說碼錶不能動。

應對高溫的飲食策略:前一天中午吃溫州大餛飩的麻醬麵及皮蛋豆腐低渣飲食,下班買明日早餐大潤發漢堡王及自製2瓶運飲。
















2025年7月2日 星期三

食記:東京油組總本店 台北林森組

陌生拜訪日本油麵,好吃。它是一種日式油拌拉麵,跟台灣的傳統油麵口感完全不同。










政府採購:限期改善之期間,是否計入逾期違約金

限期改善之期間,是否計入逾期違約金?

先說結論:限期改善之期間,不應計算逾期違約金。

當機關發現廠商履約有瑕疵,要求限期改善時,這表示機關認可了廠商的履約行為,並給予其補正的機會。 

在限期改善期間,廠商的履約行為尚未完全符合契約要求,但機關也尚未將其視為「逾期」或「違約」,因此不應直接納入逾期違約金的計算。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要項」第51點,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查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定相當期限,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以下簡稱改正) ,並得訂明逾期未改正應繳納違約金。

也就是說,機關要求廠商限期改善的同時,除了提出改善的期間外,也要跟廠商約定逾期未改正者,應繳納逾期違約金。至於限期改善之期間,是否計入逾期違約金?依照前開規定的文義,是不用計入逾期違約金。

再進一步分析:

一 若廠商在限期改善之期間內改正者,是不用繳納違約金。

二 若廠商在限期改善之期間內仍未改正者,自該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計入逾期違約金。


2025年7月1日 星期二

芥末飯鬆

 

新光三越站前店及南西店,20250702、20250703均找無

在京站超市、Mia C'bon 台北京站店






2025年6月29日 星期日

食記:冠強排骨飯

陌生拜訪冠強排骨飯,好吃。它的排骨口感介於南部燒肉飯、粉裹得很多的排骨,兩者中間,恰當好處的中間,很像台南大一便當的排骨。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調查報告有矛盾,該如何處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1130107212

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

再申訴人:OOO

原措施學校:OOOOOOOOOOOO

再申訴人因懲處事件,不服OOO政府113年9月16日OOOOOOOOOOOOOOOOOOO函檢送OOO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之評議決定,提起再申訴,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事 實
一、再申訴人係OOOOOOOOOOOO(下稱學校)教師兼1年級導師,學校於112年12月8日接獲家長反映,再申訴人疑似霸凌學生,經學校校園霸凌因應小組112年12月12日會議決議認定「非屬校園霸凌事件」,惟學生家長仍認再申訴人有疑似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行為。經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下稱校事會)112年12月14日會議,決議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經學校調查小組作成調查報告,認定再申訴人確有班級經營欠佳(即於上課鐘響後將教室鎖門使學生無法進教室之違法處罰行為,下稱行為1)及行政延宕(即再申訴人未於每週二午餐後督導班上學生實施漱口水,下稱行為2)之情事,建議移送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下稱學校考核會)議處。學校考核會113年2月1日會議決議,認事證未臻明確,暫不予懲處,並建請校事會就本案事證再予斟酌。其間,OOO政府教育局113年3月25日OOOOOOOOOOOOOOOOOOOO函(下稱教育局113年3月25日函)以「學校調查報告認定行為人有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及處理行政事務消極不作為之行為,應合致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OOOOOOOOOOOOOOOOOOO令(下稱109年11月11日令)所核釋之教學不力樣態,惟調查報告認定再申訴人不符合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之情形,以涉不當管教或違法處罰論結,顯有矛盾」為由,請學校重新召開校事會議,逐一審認再申訴人之行為樣態,並依相關程序妥處。校事會113年3月28日會議決議,再申訴人行為1及行為2為教學不力,建議移送學校考核會懲處。
二、復經學校考核會113年4月10日會議決議不予懲處,經學校校長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學校考核會113年5月13日會議仍決議不予懲處。學校校長爰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核辦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以「校事會113年4月29日會議認再申訴人教學不力(班級經營欠佳、處理業務失當)行為屬實,惟情節尚非屬重大,未達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而有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情形,故核予申誡O次」為由變更復議結果,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9目「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之規定,核予申誡O次之懲處,由學校以113年5月23日OOOOOOOOOOOOOOOOO令(下稱原措施)予再申訴人。再申訴人不服,於113年6月27日向OOO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OOO申評會)提起申訴,經OOO申評會作成「申訴駁回」之評議決定,由OOO政府以113年9月16日OOOOOOOOOOOOOOOOOOO函檢送評議書。再申訴人不服,於113年10月18日提起再申訴,並於114年1月23日補充理由。
三、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意旨:
(一)學校調查報告中,調查小組委員立場互異未具共識,而校事會亦不應參採立場互異未具共識之調查報告,應認定再申訴人無任何違反規定之情事。又調查報告係呈現調查當天的親師生訪談狀況,但平日教學現場的實際情形,不見得可以在調查報告中百分之百呈現。調查時間距事件發生時間已2個月有餘,學生之緊張情緒及應對也會隨調查委員問法而順勢回答,並非真實情況。再申訴人在本案中並無任何對學生身心傷害之事實,調查報告中並未提出任何身心傷害之事證,縱使有學生陳述感到緊張害怕,未必與行為1有相當因果關係,本案既無任何學生有身心傷害之情事,故本案之處罰不應以學生受有身心傷害為前提而處罰再申訴人。
(二)原措施係依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9目規定論處,然該規定所謂其他依法規應指教育法規以外之法規;學校章則應指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章則,觀諸校事會認定再申訴人違法處罰及業務執行不當2項行為,仍屬教育法規卻非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章則,故學校引用法令有誤。又學校考核會一再決議不懲處再申訴人,學校校長逕核再申訴人申誡1次,該行政舉措有重大瑕疵。
(三)學校從未公告國小學童含氟漱口水防齲計畫執行手冊或相關處理SOP(即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英文縮寫為SOP,中文翻譯:標準作業程序,下同),僅規定導師主動告知學校健康中心法定傳染病學生讓學校進行通報,再申訴人不知連含氟漱口水也有相應通報流程、替代方案及增派人手支援等情事。且再申訴人之班級在沒有執行含氟漱口水期間,最高峰1週內就有12人感染諾羅病毒,若全班學生不考慮未發病之潛伏期都去洗手檯吐含氟漱口水,恐造成防疫破口。如此淺顯之公衛觀念,再申訴人身為第一線數十年教學經驗之專業教師,依據教師專業自主權,於班親會向家長說明後暫停每週含氟漱口水之實施,卻不如國小學童含氟漱口水防齲計畫、112年度漱口水執行手冊。又學校係在113年11月6日(即事發後)教師週會時,始將實施含氟漱口水相關作業流程之資料上傳至學校網站上做補強說明,並非一開始即有置放於校園網站上。
(四)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均撤銷。
四、學校說明意旨:
(一)本案調查報告由3位委員於113年1月8日達成共識並親筆簽名作成,並無立場互異、未具共識之情形。因學校考核會113年2月1日會議認定事實未臻明確,要求調查小組提供其他可資證明之資料,由校事會113年3月7日會議決議請調查小組補充修正,3位調查委員各自回覆關於是否補充意見時,才出現意見分歧。又本案調查小組委員因考量1年級學生在表達上會有困難,故特別隨機選取7位關係人,人數較一般案件多,且兼顧男女比例,避免證詞有所偏頗,且訪談是針對家長投書內容進行,以聚焦在還原事件真實情況。案內受訪學生之挑選、通知、受訪均經保密安排,再申訴人應無法憑以個人臆測受訪學生會隨調查小組委員問法而順勢回答。且案內受訪學生中,有3位表示與被行為人一樣會緊張害怕、2位未提及鎖門的感受、2位陳述不受影響,並非完全一致,故受訪學生之證詞應係可信。
(二)考核辦法並未就第6條第2項第6款第9目規定之「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等文字為特別之規定及闡述,如逕將該條所稱之法規排除教育法規,於法無據;且本條所稱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係指擇一適用,即足當之。又學校考核會113年4月10日會議決議不予懲處,經校長依考核辦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於會議記錄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再經學校考核會113年5月13日會議決議不予懲處,經校長於會議記錄敘明事實及理由後,變更為申誡1次之懲處,並無違誤。
(三)學校參與「國小學童含氟漱口水防齲計畫」已有數年,並將活動列入學期行事曆並經校務會議通過,故學校配合執行含氟漱口水係眾所皆知之既定行事,並無班級導師對此計畫之執行方式提出疑問。學校護理師依循牙醫師公會提供之執行手冊辦理,執行手冊雖無陳列SOP流程,學校護理師有將實施相關訊息放在學校網頁供老師參考使用。學校為減輕導師負擔及簡化流程,於112年8月30日(即開學日前)將漱口水及每位學生均有之小量杯發下,也提供每周二實施之漱口水實施紀錄表,該班家長於開學日前均已陸續交回國小學童含氟漱口水防齲計畫家長同意書之回條,並由學校護理師將回條浮貼於學生健康檢查紀錄卡,故導師均知悉家長是否同意學生參與漱口水計畫,理當於開學後執行。且病假學生返校後只須在班級補做即可,並無要求須做漱口水通報,該班於學期初已繳回家長同意書,調查報告中7位受訪學生皆一致證稱開學至112年11月13日止,均未實施含氟漱口水。又是否停用該漱口水,是醫療公衛領域,屬學校護理師職掌之專業,非再申訴人教師專業自主範圍,再申訴人所持論點未顧及學生權益,臨查置辯之詞甚明。
五、OOO政府檢送原申訴卷宗、原申訴評議書、OOO申評會委員名單、相關會議紀錄等以為說明。

理 由
一、本件所涉相關規定如下:
(一)考核辦法第6條第2項第6款第9目規定:「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九)其他依法規或學校章則辦理有關教育工作不力,有具體事實。」第14條第1項規定:「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第2項規定:「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學校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第1項之調查報告。」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與校園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審酌第1項之調查報告。」第2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應為下列決議之一:……五、教師涉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學校應移送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下稱評議準則)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書主文中載明。」第2項規定:「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原申訴評議決定,發回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另為措施,或發回原申評會另為評議決定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第36條第3項規定:「本準則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再申訴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申訴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申訴準用之。」
二、教師平日之行為舉止是否堪為學生表率、其教學是否認真得以勝任其傳道、授業及解惑義務,並非僅憑單一事件即得判斷,須經相當時日之觀察、了解始足以為之,因而學校本於專業及對事實真相之熟知所為之成績考核判斷,具高度屬人性,原則上應尊重其判斷。惟本會仍得就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業務,其考核會組成是否合法、判斷過程是否遵守相關之程序規定、其判斷是否以錯誤或不完全之事實為基礎、有無違反不當聯結之禁止、法律概念與事實關係間之涵攝有無明顯錯誤、有無違背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牴觸上位規範、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及有無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等情形,予以審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15號判決參照)。
三、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茲說明如下:
(一)查學校作成調查報告,原係認定再申訴人行為1構成班級經營欠佳、行為2構成行政延宕。嗣經教育局113年3月25日函以學校調查報告就再申訴人行為1、2之認定結論有矛盾為由,請學校重新召開校事會,將調查報告退回調查小組修正學校校事會召開113年3月28日、4月29日會議,2次均未將調查報告退回調查小組再為確認或修正,即作成不通過調查報告,逕認定再申訴人行為1及行為2之態樣為教學不力,並建議移送學校考核會懲處。惟就有關再申訴人行為1、行為2行為態樣認定,既由學校校事會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調查審認,校事會若認調查報告未完備,應退請調查小組修正後,作成調查報告,再經校事會依解聘辦法第25條第1項各款予以議決,方為適法。本案尚無調查報告,再申訴人行為1、行為2態樣究為何,仍待釐清;爰原措施是否合法妥適,有待釐明。
(二)綜上,本件原措施認事用法違誤,應予撤銷;OOO申評會不察,作成「申訴駁回」之申評決定核屬違誤。
四、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訴評議決定認事用法違誤,均應撤銷。學校應依本評議書之意旨,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措施。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申訴為有理由,依評議準則第36條第3項準用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席○○○


如不服本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OO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食記:GAUCHO高卓人阿根廷炭烤餐廳

再訪GAUCHO高卓人阿根廷炭烤餐廳,好吃。3千餘元。不用點義大利麵或燉飯,因為有餐前麵包、排餐有附薯條。








餐前麵包、橄欖醬

起士球

烤蔬菜,450元

我的阿根廷風味牛排


巴斯克蛋糕,清爽不厚重,兩人吃剛剛好





從印象派到現代主義─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名作展

到故宮2館去看從印象派到現代主義─美國大都會博物館名作展。

塞尚的畫作很好認,有大溪地且色彩對比強烈的就是他的作品。

梵谷的「花朵盛開的果園」,色彩組合很舒服,很難得見到。

點描派大師秀拉,他的「大碗島的星期天下午」(習作),沒有運用點描畫法,是後來的正式作品才有運用。

還有畢沙羅、雷諾瓦2位印象派的作品,都不錯看。





《大溪地的出浴女子》保羅・高更 , 1892

《春日》皮埃爾・奧古斯特・考特 , 1873


《彈鋼琴的少女》皮耶–奧古斯特・雷諾瓦 , 1892

阿爾伯特·馬奎特(Albert Marquet),野獸派
作品名稱: 《殖民地軍團中士》 (Le Sergent de la Légion)



《春天:站在花園裡的瑪格》瑪莉・卡薩特 , 1900



兩位飲酒的人





《布豐莊園附近的樹木與房舍》保羅・塞尚 , 1885-86



《豐收時刻,龐圖瓦茲》卡米耶・畢沙羅, 1881




基斯·梵·鄧肯(Kees van Dongen),野獸派
賽馬場
中間有白狗、黑狗






《聖特羅佩舊港一景》皮耶・波納爾, 1911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