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一 本案調查委員還算嚴謹,口頭約談10多位學生,反觀很多案子都是只憑一兩位學生的說詞就採信認定。
二 認定無「長期」開黃腔行為不能作為「不構成性騷擾」。應該是「經綜合判斷,學生可能挾怨報復,故性騷擾不成立」。
摘錄自品觀點綜合編輯2025年6月30日
教育部國教署民意信箱日前接獲一名苗栗國中生的檢舉,指控某國中老師在課堂上長期開黃腔、做出性暗示手勢,並有情緒失控行為,包括拍桌、摔物、爆粗口與恐嚇學生等。
校方立即啟動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小組,訪談了十三名學生。調查結果顯示,八人明確表示老師不會開黃腔,五人表示偶爾會,一名學生提到教師課堂講授婦女產房生產過程時感到不適,但未構成性騷擾。關於老師的管教行為,部分學生指出老師在課堂吵鬧時會拍桌或大聲斥責,但調查委員會認定這些行為屬於「為維持教學秩序所必要之正當管教行為」,非恐嚇或暴力。
最終,校方調查認定學生的指控非事實,且老師的管教行為屬「業務正當作為」。然而,被檢舉的老師認為這次不實指控嚴重損害了自己的名譽,且長時間接受調查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焦慮及生活困擾。老師表示,對一名認真管理課堂秩序的教育工作者而言,這無疑是一種精神折磨。
基於上述原因,被檢舉教師向法院提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五萬元。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檢舉學生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下作出嚴重指控,足以貶損社會對老師個人的評價,已構成名譽侵害。最終,法院判決學生及其家長須連帶賠償五萬元,並支付法定利息。
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討論。苗栗縣各級學校產業工會公開聲援該教師,強調「這場訴訟的價值,遠大於五萬元賠償金」,並指出這是一場為捍衛教師尊嚴與專業而進行的正義之舉。
許多網友對此案表示關切,紛紛在網路上發表評論。大多數人感嘆現今社會尊師重道的風氣式微,認為教師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艱辛的職業。有網友指出,當社會將教育責任全部推給老師時,教師的處境就變得困難。也有人認為,學生不實檢舉只賠償5萬元精神慰撫金,金額顯得太過廉價。
一位退出教育界的老師分享了自己的看法,指出現今教師面臨的困境。他表示,這起事件可能會導致教師在未來的教學中變得更加謹慎,甚至可能影響教學熱情,最終造成教育質量的惡性循環。
這起案件不僅涉及具體的法律判決,更引發了社會對於師生關係、教育環境、以及如何在保護學生權益和維護教師尊嚴之間取得平衡的深度思考。它凸顯了現代教育體系中存在的複雜問題,也為未來如何改善教育環境、促進師生互信提供了重要的討論契機。
判決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苗小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判決日期: 民國114年6月20日
案由: 損害賠償
原告:老師
被告:學生
原告主張:113年8月27日下午2時35分36秒,被告投信(下稱系爭檢舉信)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民意信箱,內容略以:「6.本校林男老師在上課期間長期有開黃腔的行為發生,不管是行為上或者口頭上,且是持續發生,一節課會有數十次此行為發生,還會有性暗示的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造成學生不舒服;…7.本校林男老師有情緒不穩的情況持續發生,多次大罵學生(吼叫)及拍桌摔打教室內用品及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且曾經有對學生大聲爆粗口行為,因此還被大批學生聽到且模仿;在校園很常聽到遠處都會有林男老師的吼罵聲(午休時間還會因此被吵醒)已長期造成影響。」(下稱系爭檢舉內容),被告並無任何證據即對原告為上開不實指控,致使原告名譽受損,引發精神痛苦,包括焦慮及生活困擾,且接受各種調查曠日廢時,對認真課堂管理之原告乃精神折磨,且對原告生活、職場造成具體負面影響,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萬元。
事實
頭份國中性平會114年2月16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由3位委員組成調查小組,抽查1名原告任教班級學生、4名與被告同班級學生後,認定原告並無行為或口頭上長期開黃腔行為,亦無一節課開數十次黃腔或性暗示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之行為(訪談對象甲生表示:原告上課會問答互動,沒有肢體動作,沒有特別的手勢或口頭禪;B生表示:原告上課有講笑話,但沒有印象是黃色笑話,對於原告上課開黃腔很多次一事,沒聽說有人這麼說,如果一節課講十多次,我應該會印象會很深刻;C生表示:原告偶爾開點黃腔,但也沒侵犯到別人,是國中生階段會覺得好笑的事情,有印象七年級的事,在講顯微鏡,細調節和粗調節,原告有說先動粗再調細,男生覺得很好笑,取諧音「先動粗再調戲」,女生有些同學沒聽懂,所以沒有笑;D生表示:上課會講笑話,很多笑話都會說,一般冷笑話。沒有一堂可講十幾個,就一兩個而已。原告上課沒有感覺到有是黃色笑話,對黃色笑話定義是聽完會不舒服的笑話;E生表示:笑話沒有感覺有黃色,上課說的都是一些笑話,有些都是課程內容。(其中甲生為原告任教其他班級學生,B、C、D、E生為被告同班同學),僅有一學生反應看生產圖片不舒服,但是不會有被侵犯或騷擾的程度,單純課程內容,且B、C、D生表示疑似被告作弊被原告抓到,心生不滿檢舉原告,委員一致認定不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騷。
法院之判斷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陳述事實有侵害他人名譽之虞者,就其論述內容,應先為合理之查證,始得免責。其查證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程度,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52號判決意旨參照)。在侵權行為,其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亦即以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繩,乃科以抽象輕過失作為兼顧被害人權益保護與加害人行為自由之平衡點(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系爭檢舉內容核其內容屬事實陳述,且指摘原告教學過程長期開黃腔、情緒不穩、大聲吼罵學生、暴力行為恐嚇學生、對學生大聲爆粗口等行為,足以貶損社會上對原告之個人評價,顯然已侵害原告名譽,則依上開說明應由被告舉證其已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否則即應對原告負侵害名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頭份國中校安通報C0000000號事件對學生口頭約談調查紀錄(卷第149至153頁),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㈧,就系爭問題1,答稱「不會開黃腔」者8位,「鮮少開黃腔」者5位,並有1位受約談者表示因課程內容講到女生在產房生產過程會有不舒服情況,就系爭問題2,答稱「上課太吵會拍打講桌或黑板」者有8位,答「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者3位,雖足以認定原告鮮少有開黃腔行為,另確於學生上課太吵時會有拍打講桌或黑板,學生分組口頭報告太差時,會有拍打講桌或大聲斥責行為;另依兩造不爭執事項㈨頭份國中性平會114年2月16日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報告,僅有C生表示原告偶爾開點黃腔,但其所舉「先動粗再調戲」例子,雖與性別有關,但與性事並無直接關連,是否屬黃腔(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黃腔釋義為庸俗腐化或含有色情意味的言語),容有疑義;再依被告所提其主張係與曾或現就讀頭份國中者之對話內容(卷第275頁),雖有對話對象表示原告會開黃腔,另有對話對象提及會摔酒精燈、摔東西者,是否指原告由對話內容無法辨識,然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被告就系爭檢舉內容中指摘原告有「一節課會有數十次開黃腔行為發生」、「有性暗示的手勢在課堂上演示給全班學生看,造成學生不舒服」、「情緒不穩的情況持續發生」、「甩門等等暴力行為來恐嚇學生」,「曾經有對學生大聲爆粗口行為,因此還被大批學生聽到且模仿」、「在校園很常聽到遠處都會有原告的吼罵聲(午休時間還會因此被吵醒)已長期造成影響」等行為部分完全未有任何證據可實其說,難認有盡合理查證義務,顯不能免除對原告應負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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