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逐字稿》—兒童受教權優先?還是教師工作權優先?法院給出答案!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今天要和大家解析一件非常具有指標性的老師解聘案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50 號判決。
這件判決之所以值得討論,是因為它牽涉到:
⭐ 一、兒童權益 vs. 身心障礙教師工作權的衡量
⭐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下的「合理調整」義務
判決中,原告老師主張自己是心智障礙者,需要合理調整;但學校與法院則認為,他的教學行為已經「無法保障幼兒的受教權」,經多次輔導仍沒改善,因此依教師法給予解聘。
這是一個典型的「權利衝突」案例:孩子的安全與受教權 vs. 身心障礙者的平等工作權。
🔍 第一部分:案件背景簡述
這位老師受聘於幼兒園多年,但學校陸續收到家長陳情,包括教學方式混亂、課程難以管理、無法應對幼兒狀況、以及未能提供幼兒適性教學等問題。
學校依法律程序進行:校事會議,調查小組,專審會多次調查,多次輔導改善,最後才送教評會,再報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整個程序持續多年,可見並非草率。
原告老師則主張:自己有心智障礙,需要合理調整。學校沒有善盡調整義務。專審會調查不當。解聘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但法院最後 駁回
老師的訴訟。
重點來了:法院在判決中如何處理這兩個敏感問題?
⭐【重點一】兒童權益與身障者工作權的衡量
法院在判決中反覆強調:教師的首要義務,是保障幼兒的受教權及安全。教師法第32條很清楚: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要依課程實施適性教學、要輔導或管教學生,協助其健全人格發展。
也就是說:🔹 孩子的權益不是次要,而是教師職責的核心。
在本案中,法院指出:家長多次陳情,調查報告都呈現教學能力不足,多次輔導仍無改善,對幼兒學習造成實際影響。
因此法院認為:雖然老師有身心障礙,但不能因此忽略幼兒的權益。
🎯法院的核心論點是:身障者的工作權應被尊重,但不能凌駕在兒童受教權之上。
換句話說,國家尊重身障者的工作權,但也必須確保「兒童不是被犧牲的那一方」。
法院的邏輯大概是:身心障礙者可以成為教師,但仍應達到「基本的教學能力」門檻,若多次輔導無改善 → 就屬於「不能勝任工作」。兒童受教權是具體、現實且重要的法益。因此可依法律解聘,這是本案非常核心的「權益平衡」。
⭐【重點二】CRPD 的合理調整義務:法院怎麼說?
接著來談第二個焦點:《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中的合理調整義務。
CRPD 強調:身障者有平等工作權,國家與雇主應進行「合理調整」。
那法院怎麼看?🔍法院認為「合理調整 ≠ 無限制義務」
本案中,原告主張:學校沒有給予自己足夠的協助、專業輔導不足、若給予合理調整,他就能勝任。
但法院檢視所有卷證後認為:學校其實已經提供相當多的輔導措施、多次輔導會議、課堂觀察、專審會重複介入。甚至延長觀察期、給予改善空間,輔導後仍無改善。
法院認定:合理調整的目的,是協助身障者履行工作;但若身障者仍然無法達到職務所需的「最低標準」,雇主可以依法終止聘任。合理調整不是無底線地包容。它的範圍是「不會造成機構重大困難」且「能使身障者勝任工作」的調整。
本案中,法院補充一點非常重要:幼兒園屬高度專業與高風險的工作場域。牽涉幼兒安全,容錯率極低。因此法院採取較嚴格的標準。
🎯法院的CRPD詮釋重點:
國家要保障身障者工作權,但不代表學校必須在無法勝任時也讓其繼續任教。合理調整有界線。學校已經給予輔導,但能力仍未改善。最後的解聘,是基於兒童安全與受教權
這裡其實隱含了法院一個重大原則:「保護弱勢兒童,優先於保障身障者教師的工作機會。」這是台灣法院在教育領域逐漸形成的趨勢性見解。
⭐【重點三】法院如何進行「權衡」?法院處理這種案件的思考路線,大致如下:
⚖️第一步:是否確實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的具體事實?
→ 有。
→ 調查報告、觀課紀錄、輔導紀錄都採信。
⚖️第二步:學校是否已經給予輔導與協助?
→ 有,而且次數不少。
→ 專審會也介入多次。
⚖️第三步:是否仍有改善空間?
→ 無。
→ 輔導後仍未達到幼兒園教師應有的基本能力。
⚖️第四步:是否影響兒童受教權或安全?
→ 是。
→ 家長多次反應、教學不穩定、班級運作困難。
⚖️第五步:合理調整是否已經做到?是否仍不足?
→ 法院認定:學校已盡量提供協助
→ 合理調整不等於「必須讓其繼續留任」
結論就是:兒童權益優先。雖然身障者工作權要被尊重,但有界線。
⭐【重點四】本案對教育現場的啟示
這件判決,其實會對學校產生三個重要影響:
① 學校面對身障教師:仍需完整輔導、記錄、協助
否則會被視為未盡 CRPD 合理調整義務。
② 但輔導不是無限延長,只要程序完整、理由具體,即可依法解聘
教育現場不能因「顧慮身障者」忽略幼兒安全。
③ 立下兒童權益優先的司法見解
幼兒園教育牽涉到基本安全、保護脆弱族群,
法院採用較嚴格的審查標準,讓學校在面對「不能勝任」案件時較有依循。
⭐【重點五】從法律角度:兩種權利如何平衡?我認為這件案子的本質,是「兩種人權的碰撞」。
🔍1. 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權(CRPD)
人有權因障礙得到合理調整,不因障礙就被排除在工作之外,國家應促進身障者在教育領域的參與。
🔍2. 兒童的受教權與安全權(兒童權利公約 CRC)
孩子受教權是基本人權,幼兒的脆弱性更需要被保護,應有穩定、安全、適性的教學環境。
⚖️兩者的衡量原則
國際公約、法院實務皆共同強調:合理調整是義務。但,合理調整不能無限擴大到危害另一方重要權益。
在本案中,孩子才三到六歲,一旦因課堂失控或教學混亂而受傷或受影響,後果遠大於成人職場。因此司法在此採取:「弱勢優先」。
⭐ 最後,我對本案的評論,這件案子給我們三個很重要的反思:
✦ 第一:身障者不是不能當老師,但制度要能支持他。合理調整不是口號,是要在教學現場中「實際落地」。
✦ 第二:合理調整不是無限度包容。如果一位老師,即便經過多次輔導仍無法達到基本門檻,學校不能為了政治正確而犧牲孩子。
✦ 第三:程序正義是關鍵。本案中學校做對的一點是:每一步都有記錄、每一次都有會議、每個程序都合法,也因此法院才能支持解聘。如果程序瑕疵再大一點,結果就可能不同。
🎤結語
今天透過這件法院判決,我們看到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課題:
教育是多方權利的交會點。
孩子需要安全、穩定的學習環境;
身障者也需要平等、支持的工作環境。
法院的任務,就是在這兩者之間找到合理的界線。
本案提供了一個明確的訊號:
合理調整不是無限義務,而兒童的受教權是絕對核心。
如果你曾在學校內遭遇類似「教師工作權」或「兒童最佳利益」有衝突的情況,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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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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