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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日 星期六

學生申訴事件:學生或教師可否對霸凌認定提起申訴?

先說結論: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調查報告係霸凌成立,學校或機關因此對於該霸凌人懲處、霸凌輔導機制或其他處分者,始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 113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原      告  OOO                                

被      告  臺北市立OO國民中學

訴外人臺北市昶心蒙特梭利實驗教育機構(下稱昶心機構)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下稱臺北市教育局)許可立案之實驗教育機構,原告自民國111年11月16日至112年4月9日止於該機構教授○○科課程,係行為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下稱防制準則)第3條第1項關於其他執行教學之人員規定之教師。昶心機構於112年11月6日接獲就讀於該機構之甲生母親指稱,甲生於111年11月23日因借用老師電腦,無意間發現導師與原告之對話訊息,討論要利用IG限動訊息,刺激甲生暴走失控。此一事件雖經昶心機構召開公聽說明會,原告仍持續對甲生提出刑事告訴及民事求償,致甲生遭受莫大壓力及名譽受損等語。因甲生之學籍設於臺北市教育局指定之臺北市立五常國民中學(即被告)昶心機構遂於112年11月8日通報被告經被告通報校安,並於112年11月13日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下稱因應小組)第1次會議決議受理該案,並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小組於112年12月27日、113年1月11日分別訪談甲生、行為人(即原告)及相關人,於113年2月29日作成疑似校園霸凌個案調查報告,認定原告構成校園霸凌事件。被告於113年3月12日召開因應小組第4次會議,決議接受疑似校園霸凌個案調查報告所認定事實,霸凌成立,被告乃以113年3月14日北市五常字第1136001782號函(下稱113年3月14日函)檢送113年3月12日校園事件第2752014案調查報告(下稱系爭調查報告)予原告。原告不服系爭調查報告,於113年4月2日提出申復,經被告組成之申復審議小組於113年4月18日召開申復審議會議進行審議後,認申復無理由,並作成113年5月1日申復審議決定書,被告以113年5月2日北市五常學字第1136003027號函檢送申復審議決定(下稱申復決定)予原告。原告不服系爭調查報告及申復決定,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決定訴願不受理,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一)先位聲明:訴願決定、申復決定,113年3月14日函暨系爭調查報告均撤銷。(二)備位聲明:被告應撤銷原告校園霸凌成立之認定,另作成原告校園霸凌不成立之認定。

民、刑事相關法律責任與校園霸凌認定各有其要件,應分別認定,校園事件之處理程序及結果不影響法律上相關權益之主張。惟學校仍以教育及學習之場域,校園內之爭議事項之處理目的不在於咎責或報復,希望雙方當事人就此事有所反省與學習(本院卷一第66頁)。雖然系爭調查報告認定原告成立校園霸凌個案,但是從系爭調查報告的處理決議可知,重點在於建議昶心機構對於甲生採取必要的輔導機制,且需注意甲生的校園人際關係是否正常,系爭調查報告全無一字建議對原告採取何懲處措施,可證系爭調查報告對於原告不生規制效力而非行政處分。

事實上,依據上揭昶心機構114年4月7日昶字第1140407號函復可知,昶心機構曾於系爭調查報告作成前之112年4月7日就原告霸凌甲生一事召開校內公聽會,要求原告進行改善未獲置理,即於112年4月10日終止與原告之承攬關係(本院卷一第289頁)可知,原告早在113年3月14日函檢送系爭調查報告前,已於112年4月10日自昶心機構去職,顯然原告去職與系爭調查報告之作成並無關係,益證系爭調查報告並無侵害原告權利。原告主張系爭調查報告認定原告成立校園霸凌,依據行為時防制準則第29條規定,原告有接受輔導改善之義務云云。固然行為時依防制準則第29條規定,學校完成調查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應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改善。惟該規定(依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係在防制準則第四章,章名為「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顯然當校園霸凌的行為人與被害人都是學生時,始有上揭第29條規定之適用,此乃因罷凌事件中各當事人多屬未成年人,當霸凌行為人為未成年之學生時,亦有必要對之採取霸凌輔導機制以求行為改善。

至於本案霸凌行為人原告並非學生,本案不是「生對生霸凌事件」,所以原告不適用第29條規定之霸凌輔導機制,該輔導機制不會對原告產生規制效力。

另依行為時防制準則第32條規定「學校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懲戒或懲處等相關法令規定及學校章則辦理。」可知,原告原係昶心機構之教育人員,被告對於原告並無懲處或懲戒之權限,

原告在昶心機構所為霸凌甲生行為,需待後續懲處、懲戒處分,始為對外發生法律規制效力之最終具體決定。

被告以113年3月14日函檢送系爭調查報告給原告及甲生母親,並副知昶心機構,僅為觀念通知,尚非有規制效力之行政處分;原告對非屬行政處分之該函暨系爭調查報告提起申復,被告以113年5月2日北市五常學字第1136003027號函檢送申復決定,通知原告申復無理由,同屬觀念通知性質,亦非行政處分。

原告復主張系爭調查報告認定校園霸凌成立,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規定將不得為教育人員云云。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2款限於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始有適用,系爭調查報告僅確認原告霸凌甲生,沒有就是否造成甲生身心嚴重侵害加以認定,系爭調查報告並不會使原告該當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而不得為教育人員,所以原告此部分的主張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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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