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歡迎回到我們的頻道。今天要和大家聊一件非常特別,但家長、老師、學生卻常常不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的案件。標題是「學生申訴事件:國中生口交傳聞惹官司!法院竟說這是「公共利益」?」
這是一件來自桃園地方法院在 114 年 9 月 25 日的民事判決,案號是「114年度訴字第296號」,案由是民事損害賠償。簡單講,這是一場「學生之間互相傳話、結果被告上法院」的名譽侵權的民事訴訟。
【案件背景】
這起事件的主角,是兩位都還在念高中的少年,我們就用法院的匿名方式稱呼他們,一位叫「廖同學」,另一位是「吳同學」。
他們兩個是同校同學,念的學校是桃園市某高中。事情要從兩年前說起——當時他們還在國中部。
據判決記載,廖同學在聊天時,跟好友「盧同學」開玩笑地講了一句:「我有在教室外面幫男朋友口交。」但這只是閒聊內容,不是真的。
結果這句話被盧同學轉述給了另外兩個人,其中一個就是今天的被告——吳同學。
沒想到,吳同學聽到之後,沒有查證,卻繼續把這件事講給更多人聽,還傳到整個學校都知道。
內容變成:「廖同學在國中時期,跟男朋友在學校裡面口交、甚至打炮。」
這種話一傳十、十傳百,對一個國中女生來說,名譽損害非常嚴重。
廖同學和她的父母後來決定提告,要求法院禁止吳同學再散布這種言論,並請求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每人十萬元。
【原告的說法】
廖同學的律師說得很明白:
這整件事的起點,是朋友之間的閒聊,根本不是事實。
但是吳同學卻擅自把話改編、誇大,還傳給不特定多數人聽,讓整個學校都知道。
這已經嚴重侵犯名譽權。
而且廖同學是未成年人,根本不是公眾人物,這種「口交、打炮」的說法又與公共利益無關,只會讓她在學校被同學取笑、被誤會。
父母也因此擔心女兒身心受創,所以三人一同提告。
【被告的辯解】
吳同學這邊的說法就完全不同。
他承認有聊過這件事,但強調他只是轉述「廖同學自己說過的話」。
他說:「她自己跟盧同學講過有口交,我只是聽說之後和別人討論而已。」
而且,他主張自己是在「善意地討論校園性教育議題」,這是言論自由,不構成侵權。
另外,他也主張,廖同學既然會自己講出這些話,代表她不覺得講這件事會貶抑名譽,那怎麼能說是被別人損害名譽呢?
這邏輯大概是:「妳自己都說過的事,我講又怎麼會是毀謗?」
【法院調查】
那法院怎麼看呢?
桃園地院仔細查了整份卷宗,也請學校教官作證。
教官證稱:
在113年4月左右,廖同學跟他說,吳同學在學校亂講她「在國中時期和別人發生性行為」。
教官就找吳同學和家長來約談,過程中發現,有的同學說是「打炮」、有的說是「口交」,版本不一。
後來查證後才確定,吳同學傳述的內容應該是「口交」。
所以法院認為,被告有向他人傳述「廖同學在國中時期與男朋友於校園內口交」這件事,這一點是成立的;
但「打炮」的部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
【重點來了:法院認為這樣算侵權嗎?】
法院在這裡花了很大的篇幅,說明「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
它引用了最高法院和大法官的解釋——
如果一個人散播的言論內容是「事實陳述」,那就要看:
是不是「真實的」,或至少他有「合理查證、確信其為真實」。
只要能做到這一點,即使說的話讓人不開心,也不一定違法。
而如果言論內容是「意見表達」,那麼只要是「善意評論、涉及公共利益」,通常也不會構成名譽侵權。
法院強調,判斷「有沒有損害名譽」,不能只看當事人主觀覺得丟臉,而要看一般社會觀念下,這件事是否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法院的綜合判斷】
法官最後是這樣看的:
第一,吳同學所說的「口交事件」,的確是傳述別人性隱私的內容,沒錯。
但這個傳述的起點,正是廖同學「自己對朋友講的話」。
也就是說,這不是憑空捏造。
在這樣的情況下,吳同學雖然沒有完全查證,但他有一定的理由相信這件事是真的。
第二,法院也考量到,這件事情雖然讓廖同學覺得難堪,但在社會觀念上,是否真的足以貶損她的人格評價?
法院認為——並沒有達到那個程度。
第三,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或猥褻罪。立法目的,是在保護還沒滿16歲的孩子,身心都還沒成熟、知識不足,不太可能真正理解性行為的意義,所以法律不承認他們有「同意」的能力。這樣的保護,不只是為了他們的性自主權,更是為了整體社會的公共健康利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987號判決)。
因此,如果有人在談論這類事情,比如說被告吳○○說「廖○○在國中時期跟男朋友在校園裡口交」,那這其實涉及一個未成年人性行為的公共議題,不只是單純的私德問題。且該行為場域為屬公共場所之校園,其具有一定之公益性,縱涉原告廖○○之私德,仍應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之規定而認非屬不法侵害行為。
也就是說,這件事發生的地點是學校校園,屬於公共場所,所以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即使這件事聽起來像在談某個人的私生活,但其實牽涉未成年人的健康與性自主議題。只要吳○○在說這件事之前有查證、有合理理由相信是真的,那就不能算是故意去傷害廖○○的名譽。
因此法院認為,廖○○指控吳○○毀謗、侵害名譽,是沒有根據的,這個主張應該被駁回。
所以法院的結論是:
被告雖然有談論「口交事件」,但不能算是「散布不實指述」,也不能算「侵害名譽權」。
【判決結果】
因此,法院判決如下:
一、原告廖同學及其父母的訴訟全部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也就是說——廖同學輸了。
她要求禁止再講的聲請,也一併被駁回。
【延伸討論】
這件案子,其實非常有啟發性。
你可能會問:「那吳同學講這種話,難道都沒問題嗎?」
不是這樣。
法院並不是說「這樣講話沒錯」,而是說「從民事侵權的角度,達不到侵害名譽權的程度」。
換句話說,這不代表這樣的言論是「道德上沒問題」,只是「法律上不構成侵權」。
學校在學生輔導、校規層面,還是可以依校內秩序進行處理。
另外,這個判決裡有個重要的法律觀念——
「合理查證義務」。
如果你要談論別人、轉述別人說過的話,只要你有合理理由相信那是真的,就不算是惡意散布謠言。
但若你是憑空捏造,或明知不實還散布,那就可能構成侵權或刑法上的誹謗。
【主持人評論】
這個案子讓我想到一個現象:
現在學生之間使用社群軟體、私訊群組聊天,一個玩笑、一句傳話,很容易就變成「全校都知道」。
而青少年對性議題又特別敏感,當事人可能因為這種流言受傷,甚至退學、轉學。
但從法律角度看,法院要認定「侵權」,門檻其實很高。
要符合——
言論內容不實;
足以貶損社會評價;
發言者主觀上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三者缺一不可。
在這件案子中,法院認為:
原告自己曾說過這件事,被告有一定理由相信是真的,所以不算惡意。
也因此,不構成侵權。
【給家長與學生的提醒】
1️⃣ 青少年之間的聊天內容,一旦牽涉性議題,請謹慎處理。即使是玩笑話,也可能成為法律糾紛的引爆點。
2️⃣ 家長若發現孩子被流言傷害,除了法律途徑,也要及時透過學校輔導機制處理。
3️⃣ 學生之間如果聽到敏感傳聞,最好不要轉述。即使沒有惡意,也可能被認為是散布不實。
法律不一定能解決人際關係,但它能提醒我們:
言語是有力量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帶來後果。
【結語】
好,以上就是今天要分享的,桃園地方法院「高中生口交傳聞,名譽侵權的民事訴訟案件」。這件案子雖然看似校園八卦,但其實觸及了法律最核心的議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界線。它也讓我們再次看到,青少年在面對性、隱私、傳言時,缺乏的是「教育與界線感」。
如果你覺得今天這個案例有啟發,歡迎留言告訴我:你認為這個判決公平嗎?如果是你,你會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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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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