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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4日 星期日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班對「談戀愛」,寫自述書自述表對嗎?

#性別 #教育

自述書或自述表,要符合2個要件就是寫者出於「自願」且出於「真實」。

過往有多起學生寫完自述表後自我傷害的案例,我看到老師被告後,不管被判有罪無罪,辯詞都是:「我是善意的。」天底下最悲哀的事情莫過於基於善意,卻害死了孩子。哪一個老師、教官在拿自述書給孩子寫的時候,想導致悲傷的結果?但為什麼會這樣?因為他扮演一個他自己不知道的權威。


據媒體揭露自殺情侶的導師,12日放學後目擊異性導生間於校外有摟抱的肢體互動,於是於15日請當事人撰寫校園偶發事件自述表,進行反省及陳述。

新北市一對國中同班小情侶日前墜樓身亡,今天林姓女學生家屬出面控訴,女兒和沈姓男同學所留的遺書中,提及因導師不斷阻攔和責罵,才導致2人無法承受壓力尋短,家屬要求校方查明原因,並要求導師出面道歉。校方對此表示,調查已在進行中,如導師過度管教屬實,將送考績會。

林媽媽表示,女兒和沈姓男同學自今年4月開始交往,在不越矩發生性行為前提下,家人都不反對,甚至希望2人在課業上能互相扶持,導師知情後,卻致電跟她說:「班上絕對嚴格禁止班對,不管用任何方式,他都會去阻止!」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22/1378145/

我們曾經擁有那樣的空間,讓情竇初開、躍躍欲試的青春生命在其中探索、體會愛情。師長們想必也知曉一二,卻不記得校方嚴厲處罰過他(她)們。 將近半個世紀過去了,今天年輕人探索的心想必更炙熱、嘗試管道應該也更多,但周遭大人的心態卻不一定更善意、寬容。日前看到雲林兩名國中男女同學彼此喜歡、談戀愛,校方知道通報了家長,疑似在家長反對之下,相約投河自盡的新聞。讓人不勝唏噓。

2004年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明訂,學校應特別落實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但許多學校卻將之詮釋成不准交往談戀愛的情感教育、不能探索身體發生性行為的性教育,以及最好能矯正成異性戀的同志教育。這和許多人,尤其是青少年男女的成長歷程和身分認同需求是完全背道而馳的,也因此不少老師或學校卻還留存著「不得談戀愛」、「男女同學講話要保持若干距離」等規定,不僅不合時宜、違反性別平等精神,更不具同理心,無法陪伴、幫助需要協助的年輕學子。

舉一個可以相互對照的例子。在瑞典為教師編寫的諸多關於情感教育和性教育的書中,一再這樣提醒教育人員:「一個年輕人的世界,可能有許多個人的缺點,有對自我認同的追尋,還有對愛情的強烈渴求,或許還有夢想與期待。性與親密關係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創造與這個世界對話最大的可能性。」以及「對於青少年或任何人來說,性也是尋找自我認同、探索身體以及建立親密關係的重要管道。刻意排除這些可能性,不僅偏離事實,也只會讓青少年產生抗拒,無從學習。」

https://learn.104.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7369

實務上有幾個觀察供大家參考,該有的敏感度一定要有

1、每個小孩身心特質不同,同樣的管教方式對有的小孩有效(或說能達到導師預期的效果),對有的小孩就會收到反效果。
2、班對的確在某些層面上會影響導師的班級經營,導師在家長對孩子交往之事並不反對的情況下,應該如何介入此事。
3、家長現在的心情,一定是極度哀慟、悲憤難抑的,因此有任何可以究責的管道,一定會緊抓不放,有時候難免不理性。
4、學校裡的「大人」們對這件事的態度至關重要,會深度影響其他同儕看待這件事,一定要謹慎。
5、發生這樣的結果,真的始料未及。所以在面對學生時,還是不忘時時提醒自己,該有的敏感度一定要有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


部分摘錄自:


劉孔中:從「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論族群平等法之起草


法操:警察可以要「越配」滾回自己國家嗎?–什麼是歧視?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澎湖一名越南籍配偶至警局報案,可能因溝通上問題遭員警斥責「滾回自己國家」,引起網路上一片嘩然。事後,馬公警分局文澳派出所長針對此事出面說明,並就這名員警的行為給予申誡處分。就讓我們透過這樣的例子,來討論什麼是歧視吧!


什麼是「歧視」?


所謂的歧視,簡單地說是指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特定族群給予不平等的對待。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就是常聽到的「平等權」規範。平等權在憲法學者及實務眼中,是身而為人所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所以除了文中「人民」之外,也應包含「外國人」。而這樣的意旨,除了在出入國及移民法第62條第1項中明訂以外;在已批准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及於近年內國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也都採取相同的見解。


因此,就算今天這位越南籍配偶可能尚未正式取得我國國籍,在憲法上,也應該要受到公平且合理的對待。就算可能中間有溝通不良的情形,也不應該以「滾回自己國家」這種話語斥責她,而是應該更理性地溝通。況且台灣是一個包容多元文化的社會,既然已經與台灣人民結婚建立家庭,就應該要將他們視為我國人,又有何「滾回自己國家」之理。


聯合國在19651221日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該公約於196914日生效。截至200862日為止,該公約共有173個簽約國,可以說是國際上防止種族歧視最為重要的國際公約。


站在保護人權、消除種族歧視的立場,我們建議政府在「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於331日完成立法之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再度攜手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轉換成國內法。雖然行政院是因為「郭冠英事件」而於日前提出制訂「族群平等法」的構想,完全沒有提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但是若是能以本法作為落實「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的手段,應該還是值得大力支持的。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公約第4條要求締約國以刑罰處罰下列行為:傳播以種族優越或仇恨為根據的思想,煽動種族歧視,對任何種族或屬於另一膚色或人種的人群實施強暴行為或煽動,對種族主義者的活動給予任何協助(包括籌供經費在內),以及參加提倡與煽動種族歧視組織或活動。該公約第6條規定,締約國應保證在其管轄範圍內,人人均能經由國內主管法庭及其他國家機關對違反本公約侵害其人權及基本自由的任何種族歧視行為,獲得有效保護與救濟,並有權就因此種歧視而遭受的任何損失向此等法庭請求公允充分的賠償或補償。


準此,族群平等法首先應該考慮對種族歧視的言行科以何種刑事處罰,德國刑法第130條對種族歧視的言行視情節輕重可以處罰金至5年以下有期徒刑,挪威刑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德國2次世界大戰時種族滅絕的慘劇,以及挪威擁有大量移民,我國族群問題的比較不嚴重,因此未來族群平等法應該可以採取比較輕的處罰,我國刑法第310條毀謗罪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可供參考。


其次,族群平等法當然毫無疑問應該提供受到歧視之人民民事救濟,但是還必須考慮到受到歧視之人民往往是社會上弱勢,欠缺權利行使所需要的資力與能力,只能依賴公部門提供協助,故應該在本法提供配套措施,或是法律扶助,或是免除其訴訟費用,或是委由行政機關認可之團體代其訴訟,或是設置Ombudsman為其行使權利。再者,需要思考的是,若歧視性的言行是針對特定的族群,則何人具有提起訴訟的適格地位?其損害賠償應該如何計算?建議不以特定族群的成員為限,否則容易陷於特定族群與特定族群的對立,故可考慮使之成為公益訴訟,任何人均可提起。至於賠償的標的並不在於填補損害,而是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支付去除偏見、增進族群間了解的溝通、教育與宣導所需要的費用。


最後,族群平等法是否需要設置行政機關並授與其對歧視性言行可處罰鍰之權力?我們的看法是可以設置Ombudsman之類的機制,由其對政府整體施政乃至一般國民之言行是否有族群歧視性,提出評估與糾正。但是對於不聽從糾正者,應該是移送一般法院,由法院科以罰鍰,而不是由行政機關逕為處罰,否則外界會產生行政機關干涉甚至箝制人民言行的負面印象與批評。


歧視無所不在,種族、職業、學歷、性別、性傾向、疾病等等歧視,透過刻板印象、教育、傳播媒體等等,無形間深植在人們心中,就連被歧視者間都互相歧視。如何破除歧視是現代國家所致力解決的問題,我國立法者及司法機關也做出了許多努力,但現階段仍有許多的問題尚未突破。這樣的問題不僅是政府單方面修法就能改善,而是必須要民間一同參與,透過家庭、社會教育等方式,各方給予反歧視的概念,才是解決歧視問題的正途吧?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為什麼越是性別平等,女孩念理工的比例人數越降低?

另類發現,職業或就讀科系,可能與性別脫鉤,只關係到大環境或個人志向。

沒錢人家的小孩,只能唸理工或參加國家考試,在極短時間幫助家裡經濟。有錢人家的小孩,選擇更多了,可以念藝術、文學或飯店管理。

部分摘錄自:越平權,越陽盛陰衰

https://www.facebook.com/freemarketfreepeople/posts/1673192159385518

https://learn.104.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12913


彭博主播Emily Chang的新書Brotopia,是一本痛批矽谷女性遭受不公平待遇的訴狀。她書裡面提到一個數據,非常讓人困惑。1984年,美國電腦科系的女生,佔了37%,而在這之後,逐年下滑,現在美國社會這麼努力的推廣女性從事STEM,科技、工程和數學行業,都還不能達到1984的水準,真奇怪。而要說是大學歧視女性造成,又如何解釋現在美國醫學院的醫學生,已經一半以上是女性的現象?

兩個心理學家Gijsbert Stoet和David C. Geary最新的研究,也許可以提供一個合理的解釋。Stoet和Geary把PISA這跨國考試的成績,拿來作文章,他們把成績深入到個人的層次上探討,發現男女大不同。男生比較多數理好的,沒錯,但是數理成績好的男生和女生,有一個很大的不一樣。數理成績好的男生,很多都閱讀成績普通,但數理成績好的女生,閱讀成績則更好。換句話說,程度好的男生的材能是比較單一面向,而女生,如果程度好,就是全面性的好。

Stoet和Geary最驚人的研究發現不只於此。他們把PISA的成績拿來預測高中生進大學後取得STEM學位的比率,他們的模型預測大概會有41%的女生會唸理工。他們的預測準確,但只在那些女性受到嚴重歧視的國家。在男女相對平權的國家,女生在大學唸理工的比例只有20%左右,美國的數字是24%。

怎麼回事? 所以女生唸理工的人少,不是歧視造成的?

我以前寫過一篇為什麼美國學生在跨國性評比的考試都成績不好,理由其實很簡單,美國學生沒有認真讀書考試的誘因,因為人生的機會和選擇太多了,不用像未開發國家一樣,孤注一擲於學業上。Stoet和Geary的發現也是類似的道理。在相對平權的國家,女生可以自由選擇職業,而程度好,可以唸大學的女生,都是全材,而這些材能在社會上都有用得到的地方,沒有必要一定要唸理工,如果寫書賺的錢,不比寫程式賺的錢少,為什麼一定要當電腦工程師? 男生唸理工的理由,就簡單多了,因為「只會數理,其它什麼都不行」,一來一往,就造成理工科系的陽盛陰衰。而在女性遭受嚴重歧視的國家,能唸到大學的女性,一定非常優秀,但除了理工外,其它畢業後的選擇少,那也沒什麼好說的,只能唸理工了。這是很合理的猜想,台灣在經濟起飛的同時,也變為相對平權的國家,也許看看三十年前的工科女生比例,和現在的工科女生比例,也有些故事可講。

所以讓Emily Chang傷痛的37%,這女性在電腦科系的男女比例高峰,也許正是平權運動所設下的障礙。六零年代的女性主義,貨真價實地幫女性打出了一片天,女性的確在各行各業都獲取了相當的機會,而她們的下一代,不用再面對全面性的性別歧視,反而開始不用唸理工科系了,所以1984作為高峰,非常合理。

越平權,越陽盛陰衰,現在也許有了科學上的證據。一直打「男人都是沙豬」的口號,也許也永遠都不會改變理工科系男多女少的發展。

2018年3月7日 星期三

性別及氣象:颶風應該被稱為「himicane」

三八國際婦女節,姐姐妹妹站起來!

Quote你知道以前的颱風或颶風都是以前女友或妻子的名字來命名?

喬治・史都華(George Stewart)1941年的小說《Storm》中,一位年輕的大氣學家將太平洋溫帶氣旋以前女友們的名字來命名。這本小說被世人廣泛地閱讀,尤其受到二次大戰期間美國空軍和海軍大氣學家的歡迎,他們決定學習史都華的作法,以他們妻子的名字來命名太平洋上的熱帶氣旋或颱風。

到了1960年代晚期,女性開始為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發聲,她們也公然地反對颶風命名方法中性別的不平等,反對「颶風和女人一樣難以捉摸」。女權主義者羅克斯・波頓(Roxcy Bolton)致函位於邁阿密的國家颶風研究中心(National Hurricane Center),要求當局「停止」以女性名字形容颶風,這將「反映並創造出極度有損女性品格的態度」,「使得女性因過份無理地與天災進行連結而感到憤恨」。她在1972年的元旦寫了另一封信,她呼籲將颶風以美國參議員的名字命名,因為他們「喜愛街道、橋梁、建築物以他們的名字為名」。她拜訪了國家颶風研究中心,並告訴裡面的氣象專家說颶風也應該被稱為「himicane」,她說:「我已經厭倦了聽見像『雪莉兒』摧毀一個又一個的城鎮。」

經過波頓等女權主義者的努力,1978年颶風將開始採用男性名字。第一個以男性名字命名的颶風,是於1979年7月11日侵襲墨西哥灣沿岸地區的颶風「鮑伯」(Bob)。

#性別與氣象

https://www.economist.com/news/obituary/21723380-campaigner-gender-equality-storms-well-society-was-90-obituary-roxcy-bolton?fsrc=scn2Ffb2Fte2Fbl2Fed2Fobituaryroxcyboltondiedonmay17ththenamingofwinds

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性別平等教育 : 摩梭族人的走婚與母系社會

走婚,其實是漢人的稱呼,實際上的意義是走來走去,沒有婚姻制度。

走婚的伴侶,維繫關係的要素是愛情,沒有經濟聯繫,不住在一起。由於母系社會是女性當家,因此所生下的小孩歸母家生養。

伴侶不住一起,仍住自己本家,不會發生伴侶吵架,也沒有回娘家或年夜飯去誰家的問題。摩梭族人無法想像伴侶相互吵架,伴侶之間沒有甚麼煩惱。

走婚不代表性愛自由,男生跟很多女生交往,是會被瞧不起。至於是否有很多對象,不是很重要,因為沒有婚姻制度。

走婚與母系社會,促成性別平等。摩梭族的詞彙裡,沒有「性感」、「妓女」或「強姦」。

父系社會,男人的困境是用婚姻綁住女人,他才能確定那個小孩是他的。母系社會,男人養的是姊妹的小孩,就沒有忌妒或戴綠帽的恐懼。

給台灣社會的啟示。盡速立法通過多元成家制度中的伴侶制度,以法律保障伴侶關係。性別平等有助於親密關係。親密關係與經濟脫鉤,會有更好的親密關係,所以女生要經濟更獨立,才能有更多自由去選擇親密關係,男生也是。
https://learn.104.com.tw/cfdocs/edu/104coach/article_show.cfm?a=7347

2018年2月5日 星期一

中國人可否取得台灣的不動產?

台商的遺產,中國配偶及子女得否繼承?

台商與中國女子在中國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中國妻及子女均()在台灣有戶籍。台商過世,台商(在台灣)(婚前、婚後)財產如何繼承?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財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所以台商在台灣的婚後財產,中國妻可以依據台灣民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至於台商在中國的婚後財產,則視中國法律而定。

中國妻及子女有台灣戶籍者,則為「台灣地區人民」,可以完全適用台灣民法(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2),亦可繼承台商在台灣的遺產。

中國妻及子女無台灣戶籍者,則為「大陸地區人民」,就要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繼承台商在台灣的遺產,實際上是有相當大的限制:

(1)    中國妻及子女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不是「知悉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台商在台灣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的表示,否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


(2)    中國妻及子女就台商在台灣的遺產,每人最多只能分得「新台幣2百萬元」;其次,他們不能直接繼承台商在台灣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必須換算成新台幣來繼承;再者,遺產中的不動產,若是供台灣地區繼承人自己所居住之用的,在計算他們的應繼分額度時,不計算在內。換句話說,這樣的不動產,對他們而言,並不計入遺產之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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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商的大陸妻子兒女來台繼承遺產……2018/02/03 09:45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台商與大陸女子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並育有子女(但都沒有將戶口遷來台灣),將來這名台商若是辭世,他在台灣的財產(在台灣的財產都是與大陸女子結婚之前就有的)要「分給」大陸配偶、子女嗎?台商在大陸的婚後財產,都歸該大陸配偶、子女所有嗎?這可以說是【法律問蘋果】《台商在中國子女,可繼承遺產?》一文所解答的問題。就這個問題,依據台灣的法律,本文接續提供幾個看法給大家參考(至於大陸那邊的,就只能依那邊的法律來辦理……)。
一、關於有無在台灣為「戶籍登記」
就這個問題來說,台商的「大陸配偶、子女」將來在台灣有無「戶籍登記」,這會有很大的區別:
1.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台灣地區人民。」如果他們在台商辭世之前,依照《戶籍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而為戶籍登記者,登記之後,他們就會取得「台灣地區人民」身份。這時候,他們就可以完全適用台灣的法律(主要是《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繼承制度)來承繼台商在台灣的所有財產......(如果是這種情形,以下所談的問題,就不再有意義)。
2.從詢問者「台商的大陸配偶、子女,都沒有將戶口遷來台灣」的敘述來看,這表示他們現在的身份仍然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的「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商辭世之前,如果他們一直「都沒有將戶口遷來台灣」、也就是一直都無法在台灣完成前面所說的「戶籍登記」,無論他們住在哪裡,他們就一直都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的「大陸地區人民」......關於台商在台灣的這些財產,就必須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來辦理。
二、關於「夫妻財產制」
1.《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四條:「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財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這是關於兩岸人民「夫妻財產制」的特別規定。本件問題所指的台商,他是在「大陸地區」與大陸女子結婚,所以必須適用這個規定。依照這規定,就台商在台灣地區的財產(無論婚前、婚後的財產),都適用我們的法律(主要是《民法》)來辦理。
2.就本件問題,關於夫妻財產制部分,特別必須注意的是,《民法》第一0一七條第二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孳息:如存款利息、股息)第一0三0條之一第一項前段:「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配偶之一方離世,這也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之一;又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等規定。
三、關於「繼承」
關於繼承,按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條:「被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關於繼承,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台灣地區之遺產,適用台灣地區之法律。」規定的反面解釋來看,「被繼承人」若是「台灣地區人民」,不論在哪裡的財產,所有的財產都有我們《民法》繼承相關規定的適用(這在計算遺產總額,尤其具有重要性):

1.關於「台商在台灣的財產,要分給大陸配偶、子女嗎?台商在大陸的婚後財產,都歸該大陸配偶、子女所有嗎?」就本件問題,本文的看法是:因為台商是具有「台灣地區人民」身份的「被繼承人」,所以:在台灣,計算遺產總額時,必須將他在大陸地區的一切財產計算在內;「大陸配偶、子女」在繼承開始之前雖然仍是「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他們的繼承順位、應繼分......等事項,都要適用我們《民法》的相關規定。

2.雖然原則上是這樣,但大陸配偶、子女在台灣繼承台商在台灣的遺產,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實際上,是有相當大的限制,例如:

a.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這裡的規定是應於「繼承開始起」、不是「知悉繼承開始起」,就本件問題來說,就是大陸配偶、子女必須在台商死亡之日起三年內,以書面向台商在台灣住所地的法院為 「繼承」的表示;否則就「視為『拋棄』其繼承權」。一旦「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至少在台灣的財產,台商的大陸配偶、子女就失去了繼承的權利(這時,台商在台灣的遺產,不必分給大陸配偶、子女)。

b.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四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遺產繼承總額之規定及限制,詳見第六十七條全文)就本件問題而言,簡單地說:他們就台商在台灣的遺產,每人最多只能分得「新台幣二百萬元」;其次,他們不能直接繼承台商在台灣的不動產(如:土地、房屋),必須換算成新台幣來繼承;再者,遺產中的不動產,若是供台灣地區繼承人自己所居住之用的,在計算他們的應繼分額度時,不計算在內(換句話說,這樣的不動產,對他們而言,並不計入遺產之內)。

註: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83)陸法字第8313496號函:「......原大陸地區人民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辦法』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依兩岸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三款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自其辦妥戶籍登記之日起始為台灣地區人民......。」


延伸閱讀:台商在中國的遺產,又該如何繼承呢?

關於在中國的遺產繼承,則是適用中國繼承法的規定。不過要提醒大家的是,中國關於繼承人順序和台灣並不相同。在中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或是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婦和喪偶女婿;第二順序繼承人則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國繼承法第10條及第12條)。

因此,依照中國繼承法規定,中國配偶及子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並平均繼承台商的遺產。

至於有無金額限制?例如中國妻及子女就台商在台灣的遺產,每人最多只能分得「新台幣2百萬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

目前台灣人繼承在大陸地區的遺產,沒有類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金額上限限制。


上圖:林斯健教授至台南機殼大廠可成分享: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



延伸議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土地及建物之虛構案例

模擬情境:
申請人現在沒有工作,也沒有在中國大陸那邊的政黨、軍事或政治相關單位擔任職務或參加團體。
他買房子的理由是擔心母親年紀大了,不適合再搬來搬去,希望能給自己(大陸籍)和母親(台灣籍)一個安穩的住處,所以提出購屋申請,目的是自住。買房資金來自他在大陸做生意和投資存下來的錢。
不過,他在 8 年前申請來台時,曾經提供假的在職證明,結果被列管,禁止來台 3 年。2 年前又因為國境線上面談沒有通過,被拒絕入境。今年才又申請來台探親,這次獲准,目前2025年人在台灣。
他自己說是為了照顧母親,才想向賣方買下這間房子。不過,他也承認自己從事陪酒的工作。賣方則是開私人招待所,裡面會安排中國籍女子陪客人喝酒聊天,檢方因此依妨害風化罪起訴賣方。而這間房子目前是由賣方免費提供給申請人使用。

法令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

第 15 條
內政部為第六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之許可,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審查之。
內政部為第六條或第八條規定之許可,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作為准駁之依據。

第 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第 7 條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取得前項供住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依許可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為第6條、第8條或第9條規定之許可,在需要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請相關機關一起來審查。也就是說,由主管機關先整理各單位的意見,填好審查意見表,再發公文請相關機關回覆,透過這種方式共同審查處理。

主管機關查明後發現,申請人現在已經免費使用這間房子,所以很難認定他真的有「一定要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必要。這樣的情況不符合許可辦法第7條的精神,因此不准許他的申請。




2018年1月16日 星期二

公司治理:台灣老闆的年齡是華人世界中最老的


台灣所有上市公司中,70%是由家族經營,而中國則為33%,香港為40%。

接班危機可能是最終的結果。台灣老闆的平均年齡是62歲,而中國老闆的平均年齡是47歲。這些創始人(以及非上市公司的創始人)通常會排斥外人經營家族事業;但是自己的孩子對接班不感興趣。全球平均15%公司有繼承人選計劃,台灣只有9%。面臨繼任困境的大公司像是鴻海、廣達、及大同。

年邁的老闆往往偏好立竿見影的短期計劃,過於依賴過去的經驗,不願意做大膽,破壞性的變化。

他們的子女多半在國外受教育,如果他們想在家族企業工作,可能會成為潛在的革新者。而且這些子女經常發現,從社交媒體到應用軟體APP等迎合消費者的科技,全被老爸老媽視為無物,因為爸媽才是真正最後做決定的人。

Companies with ageing bosses often plan only for the short term, rely too much on their past experience and are reluctant to make bold, disruptive changes.Their children, often educated abroad, could be potential disrupters if they want to work in the family firm. But they often find that their knowledge of current consumer preferences, from social-media platforms to apps, are ignored because their parents have the last word on strategy.


日本的家族企業中,都會有一個繼承人,無論他是來自家族的人,還是來自年功序列的資深員工。美國和日本是全世界收養率最高的國家,但其中最大差異是美國絕大多數的收養者是青少年,但在日本只有2%的被收養人是孩童。2008年日本9萬名被收養者中屬20、30歲的男性佔98%,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分析指出,日本養子文化的核心完全是基於商業考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民法規定,家庭財富只能傳承給男性長子,在只有女兒的家庭中,就有收養男性養子的需求來繼承姓氏與業務,若家裡男性不適任,也可以由養子繼承。反過來,兒子較多的家庭又將他們送出去收養。許多合法收養通常是透過入贅來實現,今天,許多配對公司和婚姻顧問為日本企業招募自願的被收養人。雖然日本戰後不再支持長子繼承權,但是家族企業很難改變這個習慣,企業老闆經常從他們最有希望的高層管理者中選養子,一旦成為大企業的養子,在履行法律收養手續之時,就會將原有的姓氏改成新家庭的姓氏。(節錄:日本一年有高達9萬名「20歲以上成年男子」被收養!豐田、鈴木、佳能都有「養子繼承人」)

至於台灣的慣例是將公司拆成數個公司,分給所有的孩子。有時兄弟姐妹的競爭會失控,例如長榮集團。

解決方法:及早制定接班計劃。二代接班的關鍵在於,老闆要認知到接班這回事,不應該是讓小孩或某大房「一個人」來接,而是要規劃整個「接班梯隊」。在這過程中,也可以試著將公司任務重新拆分,讓新人們在重新規劃的單位逐步歷練,培養接班梯隊的默契。


想像一張會議桌有六個人,你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換掉了,其他五個怎麼會對新來的心服口服?應該是要讓會議桌的六個人,每個後面都有準備替換的新人,並依需求陸續汰換。



產業升級及台商生產基地大量外移到中國大陸,使得大型企業取代中小企業出口份額、勞工就業條件也受影響,逐漸與經濟成長脫鉤甚至惡化。高科技業凌駕傳統產業卻迅速資本外移,電子業海外產值高達四分之三。大型化、家族化的集團企業成為台灣經濟活動主力,遠離中小企業撐起半邊天的圖像。

在勞資關係方面,由於白色恐怖時期國民黨對左派政治勢力的清剿、對公部門工人的列寧式黨國與工會控制,私部門中小企業與城市新興中產階級崛起,以及相對平等的所得分配,勞資階級意識極為模糊。結果,台灣快速工業化並沒有催生一個強大且自覺的工人階級。時至今日,儘管貧富差距惡化與社會流動停滯使一般民眾的階級意識提升,影響投票傾向,工會組織卻持續衰退。對此,何明修的研究詳細介紹了台灣勞資政三方的互動與工運路線的分化。

雖然在巴西、印度、印尼等國經濟崛起之際,儒教文化決定論黯然失色,台灣父權家庭文化與人口的角色,卻成為衰退典範的焦點。張晉芬的系列研究發現從平均數據來看,即使台灣性別間薪資差距好似逐年縮小,女性教育程度大幅提高、勞動參與率也逐年增加,女性與男性的薪資差距仍高達兩成,性別間的職業隔離有顯著解釋力,女性從事中高階白領工作比例仍遠低於男性,同一職業不同性別的薪資差異依舊明顯,而在控制教育和工作經驗等因素後,兩性仍有同工不同酬的現象。

鄭雁馨的系列研究探討從高結婚率到低結婚率、以及人口紅利到人口負債的逆轉。1980年代中葉起,台灣時期生育率跌破人口替代水準2.1人,開啟長達三十年快速下滑的生育率軌跡。新世紀邁入後工業化的台灣社會,面對全球化競爭下的勞動市場結構和社會不平等,其引發之日益惡化的貧富差距,導致超低生育率與人口老化,勞動力短缺導致經濟動能不足成為嚴峻考驗。鄭雁馨指出改革職場性別歧視與降低婚育成本,提高女性勞動參與率,將是挽救台灣經濟的重要策略。

台灣市場結構轉變裡最引人注目的現象,是企業大型化與家族集團的歷久不衰。林宗弘與胡伯維分析大型企業排名資料庫,發現企業主要透過兩種模式擴大規模,一個是透過上市集資獲取資金,投資於資本與技術密集產業,例如台積電;另一個則是透過資本外移至中國大陸或東南亞,追逐廉價勞動力的世界工廠。後者使得台灣企業營收與雇用人數急速上升,純益率卻下降,顯示主導台灣企業行為的是市場政治邏輯(即「惰性」廠商僅求市佔規模擴大與存活),而非新古典最佳化生產要素組合而達到利潤極大化、或熊彼特式企業家精神。

家族資本主義通常是市場制度缺陷與落後的特徵,然而在台灣,家族控制的公司仍佔上市公司與企業集團的八成左右,鍾喜梅等研究指出財團法人金字塔控股策略有助於家族控制,李宗榮則從廣泛的歷史制度論來解釋。戰後初期,國民黨政權在統治正當性考量下,與台灣本地地主階層與新興政商家族合作,透過經濟特權交換政治忠誠,建立威權侍從體制。結果,以家族親屬連繫的「親控集團網絡」猶如封建貴族,位居台灣市場結構頂層,掌控金融等重要產業,而且彼此結親繁殖血脈,這種強連帶有助於企業內部股權控制,外部結盟擴張。

企業大型化意味著中小企業整體發展日益艱難。台灣2011年製造業部門超過500名員工的企業佔總體收入近66%,遠超過1996年的43%200人以下中小企業收入則從1996年近45%降至2011年的 25%。縱使如此,台灣中小企業仍有不少「隱形冠軍」。謝斐宇透過19962011年台灣工商普查資料,計算位於台灣中部的機械與金屬部門產業的附加價值,發現中小企業創新活動極為活躍,在附加價值表現上與半導體相較毫不遜色,甚至比電腦周邊製造業高出許多。

然而,劉正與蘇國賢等整併 1991 年與 2001 年的「工商業普查」、「員工動向調查」與「職類別薪資調查」等資料庫,形成以廠商為單位的資料進行分析。結果發現,每三個製造業工人就有兩個受僱於明顯剝削的企業,而這些製造業廠商多數是中小企業。他們的研究或許有助於平衡對中小企業的溢美之詞。

1990年代後,急速成長的科技業不斷更新全球布局,將台商推向中國大陸與其他鄰近國家,高科技的電子業是其中的主角。台商曾經生產高達全球百分之九十的筆記型電腦,川上桃子教授發現台商為應付不同代工客戶規格與設計需求,各代工廠逐漸衍生出能夠個別承接訂單卻又維持獨立的組織結構,提供台商絕佳的學習機會吸收尖端市場資訊,跨產品學習與整合,加上技術人才網絡的非正式交流,技術研發超越日本廠商。

多年來,延續網絡創新理論,熊瑞梅及其合作者以網絡「結構摺疊」來檢視台灣半導體人才以及中國大陸「海歸」人才在專利發明方面的競爭。台灣的科技業由矽谷回流的工程師攜帶技術與網絡回鄉、連繫美國科技大廠與台灣製造業,更擴散到中國大陸,是結構摺疊的成功案例。最近研究發現,隨著中國大陸半導體投資與市場規模擴大,以及研發人才的擴張與世代交替,台灣發明人的重要性被稀釋。田畠真弓的研究呈現台灣LED廠商在日韓競爭縫隙中求生的過程,在日本經濟失落的二十年裡,面板廠不敵台灣與韓國廠商競爭,日本研發人才逐漸外移至台灣,堪稱「產業浪人」。值得注意的是,田畠真弓描繪日本產業衰退與技術人才外流的前車之鑑,與熊瑞梅發現台灣科技業在中國大陸廠商競爭下逐漸失去優勢的現況,非常類似。



2018年1月10日 星期三

人口販運及移民行政:德國、英國、義大利的現況


儘管過去兩年有120萬難民湧入,但德國人口面臨幾乎不可逆轉的下降。根據聯合國2015年的預測,到2050年,5個德國人中有2個將超過60歲。自1970年以來,德國的死亡人數大於出生人數。出生少、壽命長是大多數富裕國家的問題,但德國的出生率比英國和法國還要低。

1989年柏林圍牆倒塌,當時數百萬年輕人,其中多數是女性,逃往西德。

特別是在服務業很難找到學徒。服務業像是居家照顧,急需更多的老人醫學人才、護理師及職場教練。為了彌補這個缺口,德國的工作培訓機構轉向了越南,在河內教越南人德語。稍後這些機構也將在中國設立。

德國長期依靠移民來彌補低生育率。傳統上波蘭等提供移民的歐盟國家也在老齡化,移民流動將會減緩。預計從2020年德國人口下滑速度加快,德國需要更多的移民來阻止人口下滑。

難民沒有填補勞動力短缺。問題主要是語言、工作能力資格及庇護的不確定性。在德國東部尋求庇護者中,有一半在獲得許可之後,就移到漢堡等地。

2030年,全國將缺少500萬到700萬的工人。勞動力規模減少,社會支出增加以及老年勞動力,將拖累創新及抑制未來成長。他補充說,這些影響在東部更強。德東生產力比德西低20%,德東人口老齡化及不斷向西方移民,將使德東、德西的經濟差距越拉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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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不再是波蘭移民首選。從經濟因素可以解釋這個轉變。2015年以來,英鎊兌波蘭貨幣貶值約20,降低了移民匯款回母國的意願,並增加了進口波蘭美食的成本。與此同時,波蘭和英國的生活水平差距也在逐漸縮小:自2004年以來,波蘭人均實際國內生產總值增長了一半左右,而在英國則幾乎沒有增長。當英國失去吸引力時,移民正在走向其他地方。過去三年,德國一直是波蘭人最熱門的目的地,英國已經排在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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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義大利還沒有遭受伊斯蘭恐怖主義?

最為豐富多彩的解釋是,意大利的黑手黨已經悄悄地阻止了聖戰分子的立場。總部設在米蘭的智庫國際政治研究所的Arturo Varvelli說,這個想法的缺點是,意大利的暴徒在南方施加更大的控制,而絕大多數的穆斯林居住在北方。

意大利警方與組織犯罪(像是黑手黨)的戰爭,使意大利警方在監視組織犯罪上擁有豐富的經驗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征服了在意大利造成嚴重破壞的左翼和右翼恐怖分子,有組織的犯罪和恐怖主義也鼓勵法官採取比其他歐洲國家更為寬泛的態度來發出逮捕令,特別是對嫌疑人談話的電子監視。意大利近期的歷史也可能解釋其對恐怖主義的強硬態度。

美國國家經濟研究局的一項研究使用2014-15年的數據,發現意大利只有87名聖戰士,而英國的760人,法國的2500人(這三個國家都有相似的人口)。 Varvelli先生認為,這有兩個原因。首先,意大利的穆斯林移民很少屬於第二代(意大利居民中有0.3%是第二代非歐盟移民,英國是3%,法國是3.9%)。其次,意大利沒有像法國人那樣的穆斯林聚會。

在英國國防學院任教的米歇爾·格羅皮(Michele Groppi)指出了第三個重要因素:有證據表明,基地組織將意大利作為後勤基地。不過情況發生了變化:最近幾位聖戰士與意大利有聯繫,其中有摩洛哥出生的意大利人Youssef Zaghba,是三名恐怖分子之一,他們在63日用一輛卡車和一些刀子殺死了倫敦橋周圍8個人。格羅皮先生擔心,如果利比亞成為聖戰叛亂的下一個戰區,意大利和梵蒂岡可能成為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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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pite an influx of 1.2m refugees over the past two years, Germany’s population faces near-irreversible decline. According to predictions from the UN in 2015, two in five Germans will be over 60 by 2050 and Europe’s oldest country will have shrunk to 75m from 82m. Since the 1970s, more Germans have been dying than are born. Fewer births and longer lives are a problem for most rich countries. But the consequences are more acute for Germany, where birth rates are lower than in Britain and France.

Nearly 30 years after unification the region still suffers the aftershock from the fall of the Berlin Wall in 1989, when millions—mostly young, mostly women—fled for the west. Those who remained had record-low birth rates. “Kids not born in the ’90s, also didn’t have kids in the 2010s.

Apprentices—especially in service industries—are hard to find. The one booming industry, care, is desperate for more geriatricians, nurses and trainees. To help fill the gap, the local Euro-Schulen, a training institute, has turned to Vietnam. Having studied German in Hanoi, 16 young apprentices started this month, with 20 more expected soon. Nearby Dessau is setting up a similar arrangement with China.

Germany has long relied on migrants to make up for low fertility rates. Unusually high migration in recent years has more than offset the shrinkage of the native-born population. But the EU countries that have traditionally provided the migrants, such as Poland, are also ageing. Migrant flows will slow; competition for labour will increase. And Olga Pötzsch, from the Federal Statistical Office, argues that Germany will need far more migrants to stop population decline, which is predicted to accelerate from 2020.

Refugees are not filling the labour shortage. The problems are mostly to do with language, qualifications and uncertainty about asylum. According to the OECD, about half of asylum-seekers who started off in eastern Germany in the past moved to places such as Hamburg once they secured their permit.


By 2030 the country will be short of between 5m and 7m workers. The triple shock of a smaller workforce, increased social spending and the likely dampening effect of an older workforce on innovation and productivity will drag down future growth. These effects are stronger in the east, he adds. Productivity is 20% lower than in the west; the ageing population and continuing migration to the west will make economic convergence even less likely.

厲害的日本小鎮…生育率增加了一倍

日本奈義町是一個普通的日本小鎮,當地生育率從2014年的1.4上升到2.8。當地人生小孩時會得到30萬日元(3530美元)的祝賀金。由於保姆服務有政府補助,所以每天的保母費用只要負擔1,800日元,有補助的還有汽車兒童安全座椅及其他嬰兒用品。小孩上中學時,每人每年會得到9萬日元。

其他城市像是奧多摩町透過免費接種疫苗,免費學校午餐及免費交通服務來吸引家庭,但這些都沒有減少衰老及衰退。所以現在推銷免費住房。該町大約有450個空房子。地方政府希望房屋所有人在節稅的考量下,將房子免費送給町公所。然後町公所將房子租給家庭,越多越好。如果他們住了15年,他們的租金將被退還。
https://www.economist.com/news/asia/21734319-subsidising-parenthood-appears-work-wonders-small-town-japan-doubles-its-fertility-rate

Desperately seeking young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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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有的城市是友善年輕人或幼兒吸引人口居住,像上面提到的奈義町或奧多摩町;有的城市像富山市,則是不刻意吸引人口,坦然接受人口衰老並減少的事實,福利集中在老人身上,竟意外的帶動人口成長。

日本每年關閉約400所學校,有些學校正在轉型為退休之家。2016年死亡人數比出生人數多30萬人。

隨著人口老齡化和縮小,富山市居民所需要的服務已經發生了變化。檢修公共服務費用昂貴,工作年齡的人數不斷下降意味著稅收收入越來越低。為了保持有效性,這個城市決定不僅縮小人口規模,並將居民及公共服務集中在市區

富山市市長表示,日本不會接受大規模移民,唯一的選擇是學會與更少的人一起生活。這意味著富山市希望盡量減少動盪。

這個城市的第一個重點是公共交通,市政府決定採取的解決方案是建立一個容易老人使用的電車系統,並鼓勵老人住的地方離電車站近一些。它主要使用現有的列車線路及二手車輛來降低成本。站內沒有障礙物,車廂與月台間沒有階梯,方便乘客使用。65歲以上的人可以購買折扣券到任何地方100日元(0.90美元)。2006年第一條重新翻修的電車線開通時,使用電車的乘客人數超過2倍,70多歲的乘客人數增加了3倍以上。

市政府在一個新電車站的500公尺範圍內補貼建設及購買新建住房,同時出租多處房產。市政府為市中心的老人提供了更多的補助,老人只要帶上孫子,就可以免費進入博物館及動物園。市政府甚至補貼當地公司僱用老人的工資

所有這一切的結果是,市中心的人口正在上升,就像其他城市的人口一樣。該中心現在居住著37%的居民,比2005年的28%有所增加。中心的繁榮帶來了新的店鋪及其他業務,有助於穩定稅收。市長說,提供市政服務的成本已經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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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2012年起私托免費,生育率仍低迷。原因是工時太長。

「性別平等政策對生育率影響跨國研究」中指出,歐洲多國每周工時少於40小時,如法國、丹麥為35小時,也就是每天僅7小時,這些國家重視工作與家庭的平衡,也因此國民比較有追求「當爸爸和當媽媽」的激情和動力。

反觀全球工時最長的國家,幾乎都在亞洲。新加坡工時第一,生育率敬陪末座,其次是日、韓,接著是台灣,生育率都是後段班,「可見低生育率和超長工時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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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擁有「魚民」、「白木屋」、「山內農場」等二千多家店鋪的最大居酒屋集團蒙特羅莎 #monteroza ,在今年關掉了一百家店鋪,最大原因是人手不足。
現在企業為了確保人才,甚至還跑到學生家裡拉人,宛如回到泡沫經濟時代。
便利商店現在是靠外國人在撐,但外國人遲早也會拒絕做深夜或廚房清理等吃力的工作。網路上說,「連老鼠都被找來工作了!」迪士尼今年四月起也讓二萬名打工者加入工會,此外,全職種每小時提高二百日圓,晚上七點後的人員薪資也調漲為一三○○日圓了。
日本三大都會圈的打工工資早已突破一千日圓,其中,超廉手機推銷店高達一小時一五○○日圓。大型購物中心、家電、物流業者等也相繼展開人手爭奪戰,像亞馬遜只要來應徵,就送一千日圓禮券。
因欠缺人手而關門的店非常多,尤其是小本經營的餐飲業,如拉麵店等,因無法提高打工工資,加上原本幫忙的主婦被大連鎖店吸收了,人手不足,只好收掉。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54685/post/201704200027/


日本已悄悄鬆綁原本幾近禁止的低階勞工簽證,以協議方式允許外國幫傭在特定經濟特區中工作。現在正在洽談放寬對菲律賓照護者的要求。日本政府也讓學生簽證、實習簽證更容易入手。
雖然日本民眾支持移民的22%比反對的15%多 ,許多房東顯然不願意接受外籍房客,因為外籍房客不太遵守十點後要安靜、垃圾分類等規定。80年代時,日裔巴西人被鼓勵遷回日本,即使他們是日裔,但從未真正被日本社會接受。
Japan has quietly eased Japan’s near-ban on visas for low-skilled workers, with agreements to allow foreign maids to work i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It is now talking about relaxing requirements for Filipino carers. The authorities have also made student and trainee visas easier to obtain.
Although Japanese favoured immigration than were against it—22% to 15%,many landlords will not accept foreign tenants, ostensibly, says Li Hong Kun, a Chinese estate agent in Shin-Okubo, because they do not adhere to rules such as being quiet after 10pm and sorting the rubbish properly (a complex task).Brazilians of Japanese origin, who were encouraged to migrate to Japan in the 1980s, have never really been accepted despite their Japanese ethnicity, notes Tatsuya Mizuno, the author of a book on the community.
https://www.economist.com/news/asia/21705376-begrudgingly-japan-beginning-accept-it-needs-more-immigrants-narrow-passage


買28車位想出租賺錢,法院判不准。空大學訊第489期


上圖:國立空中大學「豆腐教授」沈中元(左)與「便當教授」 #BDPro 林斯健(右)。沈中元主任每節課到各班為同學打氣,很熱心。






停車位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約定專用」部分:
28車位想出租賺錢 法院判不准
一 前言
早期臺灣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只有民法物權篇之第799條及第800條的規定。七十年代以後,由於經濟高成長,生活式樣的轉變,致使人口快速集中於都市,城市地價越來越高。為了解決人民居住問題,在臺北、高雄等大都市,公寓大廈急速成長。其數量多,其規模也朝向高層化發展。因此,住戶間所牽涉的紛爭越來越多,紛爭內容也日漸複雜及多樣化。抑有進者,有的住戶甚至擅自打通陽台,占用防空避難空間,或任意在頂樓或法定空地加建,導致都市景觀紊亂,居住生活品質低落,火災意外頻仍,公共安全亮起紅燈。民法的第799條及第800條的規定,不夠處理現實的情事。因此民國84628日公布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一部規律公寓大廈之「住宅憲法」,於焉誕生,日後區分所有建築物或者是公寓大廈的住戶間自有規範的法律依據。本條例同時促進「敦親睦鄰法律化」,「遠親不如近鄰」是強調四鄰之重要性,但對於「以鄰為壑」的惡鄰居,道德勸說之效果往往非常有限。本條例之訂定,有助於公寓大廈住戶間權利義務關係之明確化,並給予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由此觀之,所有權的概念隨著歷史演進而被賦予不同意義。過去「所有權至上」,人們對自己的所有物可以自由使用,完全不考慮這樣做可能會造成他人不利益。後來人們認識到他們是過著全體生活,不能為了一己之私而犧牲公共利益,因此所有權至上的思想,面對公共利益必須退讓。
專有部分係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依物權標的物獨立性之原則,必須構造上及使用上均須具有獨立性者始足當之,亦即被區分之部分,須在建築構造上可與建築物之其他部分隔離,以及具有獨立之出入門戶,可作為一建築物單獨使用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車位若能獨立取得門牌地址證明,並單獨登記建號,該種車位即可單獨移轉,此種稱為「專有」車位。擁有獨立建號的車位,不與其他住戶共同持分,為「專有」車位,在此狀況下屋主擁有車位「所有權」,即可任意出租、買賣或是租賃給他人使用。此類型常見於透天產品,大樓產品較為稀少。若無獨立建號,則為「約定專用」車位。若購買車位的住戶擁有同一建號,即表示車位的土地為所有購買車位的住戶共同「持分」,即為「約定專用」車位,住戶僅有車位「使用權」。本案系爭28個停車位並非原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而為該棟建築之共同使用部分,僅係約定由原告專用,故應屬於約定專用部分,亦即原告並非取得系爭停車位的所有權,僅係取得使用權而已,自不得就系爭停車位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本案要討論的爭點有二:一 住戶以外之人得否買停車位,二 住戶得否將停車位外租給住戶以外之人。
二 案例事實
被告社區於995 15日召開之住戶大會會議紀錄,禁止將停車位出租予該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另依據本社區99年住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訴外人即原區分所有權人王○○委託訴外人何○參加該會議時,就已知停車位不能外租或外賣予本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本社區停車空間使用契約書亦載明:管委會(甲方)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區分所有權人(乙方)設定本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之約定使用權,使用約定專有部分時,乙方應遵守下列規定事項,如有違反之情況,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新莊陳先生即原告於民國100 111 日向訴外人王○○購買坐落新北市○○區○○段11055 建號房地(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339 1 樓)及第11130 建號、第11134 建號共同使用之應有部分。其中第11134 建號之應有部分包含30個停車位,嗣因原告將其中2 個停車位出售予訴外人屈○及王○○,尚持有編號1 3 4 7 9 121517202737394649535558616365號共28個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
原告於100111 日向訴外人(原區分所有權人)王○○購買系爭停車位時,即知被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規定不可向外租賣於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原告承購前,介紹人○○房屋○○加盟店王○○向社區總幹事李○○詢問,並告知原告出賣或出租停車位規定。100 1031日原告已向被告社區拿制式車位租賃契約書,與社區住戶林○○簽約承租,按規定執行。
原告就系爭28個停車位,依民法第765 條規定,本得自由使用、收益,並排除他人干涉。該社區之其他共有人亦應受拘束。就原告分管之系爭停車位,如有妨害原告使用、收益者,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排除之;如有妨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然查原告購入前開房地及系爭停車位後,被告竟持其社區99年度住戶大會之會議記錄,禁止原告將所購買之系爭28個停車位出租予該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已屬妨害原告對系爭停車位之使用、收益。爰依上開規定訴請排除之。又因被告禁止原告將系爭28個停車位出租予被告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導致系爭28個停車位尚有26個未能出租,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500 元,自原告買受系爭停車位並完成過戶登記之時(100 1125日)起,至本件起訴時已約2 個月,爰就被告上開侵害權利之行為,導致系爭26個停車位截至起訴時無法出租期間,相當於2 個月之租金合計13萬元,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之等語。並聲明:()被告不得禁止原告將系爭28個停車位出租予被告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被告應賠償原告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三 判決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4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判決主要理由如下:
(一)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3 4 5 款分別就何謂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加以定義規定如下:「...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本件系爭28個停車位,依前開原告所有11055 建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該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榮富段11134 建號,權利範圍16,031/10 萬(含停車位編號1 3 4 7 9 121517202737394649535558616365號),是系爭28個停車位並非原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而為該棟建築之共同使用部分,僅係約定由原告專用,故應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5 款之約定專用部分。
(二)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同法第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上開規定所謂「法令限制」,係指該法令,對所有人之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及排除他人之干涉,設有限制者而言。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之使用、收益、處分,並非全無限制。經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 條第2 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第15條第1 項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第23條第1 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是上開規定,即屬對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所為之法令限制。再者,同條例第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依舉重明輕之法理,關於約定專用部分之利用,更不能有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甚明。故依上開規定,關於公寓大廈「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收益方法,住戶非不得以規約加以限制。因此,原告就其約定專用之系爭28個停車位,固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惟其使用、收益,仍不得違反上開規定。
(三)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7 12款,分別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規約」所為定義如下:「...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因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上開規定決議之事項,即屬規約。本件被告社區住戶於995 1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為前開關於「社區地下室汽車位不可外租」之決議(見本院調字卷第14頁),並非全盤否認原告用以收益之出租權(該次會議並決議該社區地下室汽車位不可外賣部分,因不在原告本件起訴主張之範圍,故不予審究),且因被告社區地下12 樓全體住戶之停車位與原告系爭停車位,均係由相同之車道及電梯出入,原告之系爭28個停車位,並無獨立之出入口,亦無單獨通往地上一樓之出入口,有被告所提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131 142 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是被告抗辯其社區住戶係基於共同利益,為避免出入人員複雜,影響社區安全,導致社區管理之困難及支出之增加等緣由,而為上開決議,應堪採信。是上開決議,於法並無不合,而屬該社區之規約,依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第1 項規定,該社區住戶使用約定專有部分,自應遵守之。再依同條例第24條第1 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是其後繼受系爭停車位之原告,無論於買受時,是否知悉有上開規定存在,依法均應於繼受後遵守上開關於汽車停車位不得出租予社區住戶以外第三人之規定。
(四)末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事項,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之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1 款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社區前開995 15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關於「社區地下室汽車位不可外租」之決議,於法既無不合,原告就系爭停車位之使用,即應受限制。是被告依該決議禁止原告將系爭28個停車位出租予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自無侵害原告之所有權可言,亦非屬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
四 爭點評析
(一)住戶以外之人得否買停車位
建築物附設之停車位,依設置目的的不同,可分為下列三種:
即「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三種停車位之使用權源,依據產權登記之不同,又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差別在有無獨立權狀及移轉對象有無限制,而有所異。
三種停車位的區別分述如下:
1 法定停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內政部809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規定「法定停車空間」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所共有(大公)或合意由部分該區分所有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小公)。於各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權狀中記明之(即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登記),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
2 增設停車位:
所謂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而建築面積未受獎勵者,即為增設停車位。
增設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2)增設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3 獎勵停車位:
所謂獎勵停車位,係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定,申請核准以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增加建築容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 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獎勵停車位與上述停車位最大的不同,在於要提供公眾使用。所謂的「公眾」,原依內政部8410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也包括車位所有權人本人,也就是說不管是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使用,都稱為供公眾使用。嗣後為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630日台內營字第1000805167號函廢止原於8410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自10072日生效。
獎勵停車位之產權登記,與增設停車位相同可分為「專有」、及「約定專用」二種。
(1)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由戶政機關編列門牌或核發其所在地址證明者,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有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專有,移轉對象不限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可外賣。
(2)獎勵之停車位,如與法定停車位在同一層,無法區隔,而未能取得編列門牌或核發地址證明者,須以所屬共有部分之持分方式辦理產權登記(同法定停車位之登記方式),無獨立權狀,權利狀態為約定專用,移轉對象僅限於同一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不能外賣。
本案系爭停車位屬無獨立權狀之法定停車位,並非原告所有之專有部分,而為該棟建築之共同使用部分,僅係約定由原告專用,故應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5 款之約定專用部分。
(二)住戶得否將停車位外租給住戶以外之人。
法定停車位係約定專用,增設停車位係約定專用或專有,獎勵停車位係約定專用或專有。約定專用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公寓大廈條例第3條第5) ,即不得出售住戶以外之人。專有係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同條第3) ,即得出售住戶以外之人。至於得否出租住戶以外之人,視規約內容而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迄今已近18年之久,按規定報備之社區不下百萬個之多,每個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案,均因奠定社區安寧,增進住戶幸福,提升居住品質,而有停車位不可外租或外賣非社區住戶外之第三人之規定。停車場設備規劃每個社區皆不一樣,停車場外租的社區,通常都會另設專用人行對外通道,甚至有獨立到一樓建築物外之電梯,就是非住戶停車位和所有權人出入口是和住戶分開的,必須這樣設置,建造才會核准。若所有停車位均係由相同之車道及電梯出入,停車位外租之結果,使社區出入人員趨於複雜,安全管理威脅增加,社區支出成本必然增加。
本案被告社區於995 15日召開之住戶大會會議紀錄,禁止將停車位出租予該社區住戶以外之第三人。且被告社區地下12 樓全體住戶之停車位與原告系爭停車位,均係由相同之車道及電梯出入,原告之系爭28個停車位,並無獨立之出入口,亦無單獨通往地上一樓之出入口。綜上,被告當然得以規約禁止停車位外租。
六 結論
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准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標示為法定、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
至於如何判斷停車位係「專有」或「約定專用」?車位若能獨立取得門牌地址證明,並單獨登記建號,該種車位即可單獨移轉,此種稱為「專有」車位,在此狀況下屋主擁有車位「所有權」,此類型常見於透天產品。若無獨立建號,即購買車位的住戶擁有同一建號,則為「約定專用」車位,住戶僅有車位「使用權」,此類型常見於大樓產品。
為避免糾紛,民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計圖說,以瞭解所購買停車位之類別。另外就是熟悉社區規約,尤其是對於停車位有無禁止外租或外賣之約定。最後就是慎選房仲,選擇一位優良的房仲為自身權益把關。
參考資料
社會生活與民法,歐陽正;王惠光;楊德庸,空大 ,2011/01/0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制定目的及制定過程的研究,黎淑慧,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報 第三十三期 民國九十三年
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http://tw.myblog.yahoo.com/ewncha-oed/article?mid=64

車位包租公 購買前詳閱權狀,蘋果日報,20121020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