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
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歡迎回到我們的頻道。今天要談的,是一件在教育界、政府機關、法律界都引起相當震撼的事件——「教師老師適法策略:記過能靠和解撤銷?法院調解成教育新漏洞!」。
這件事情在2023年發生時,全國社會已經非常關注。一位學生因為長期遭受師長的不當管教與霸凌,最終選擇輕生,讓許多人感到心痛。
沒想到,事隔一年多,這起事件又掀起新的風波。這次的焦點,是涉案的校安人員,居然透過法院的「調解程序」,讓原本的記過處分被撤銷。
這樣的結果一曝光,輿論沸騰——大家都在問:
「記過可以透過法院和解撤銷嗎?」
「學校是不是在私下處理、規避監督?」
今天我們就一步一步來釐清,這件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又為什麼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
【事件回顧】
首先,我們回顧一下整個事件的經過。
時間回到112年,也就是2023年2月。台中豐原高中一名學生因遭受長達四個月的搜身、搜書包等不當管教行為,最終輕生離世。
在家長與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協助下,事件被揭發。經過多次調查,最終教育局認定這確實屬於校園霸凌案件。
市府對相關人員進行懲處:
前學務主任因不當管教及霸凌案,被停聘兩年;
主任教官遭撤職;
校安人員則因不當管教,被記過免職。
但故事並沒有結束——在隔年,也就是113年,這位被記過免職的黃姓校安人員,不服處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與和解】
進入司法程序後,事情開始出現轉折。
原本,行政訴訟應該是由法院審查學校處分是否合法、是否適當。但在這個案子裡,法院法官認為,校方引用的法條可能有誤,於是建議雙方「調解」。
這裡的「調解」,其實就是行政訴訟中的一種程序,由法官出面協助雙方達成和解。
令人震驚的是——豐原高中竟然在和解時,同意撤銷對黃姓校安人員的記過處分。
換句話說,原本的不當管教懲處,透過這場和解,就被「歸零」了。
【事件曝光與社會反應】
到了2025年10月,人本教育基金會召開記者會,揭露這起「和解撤銷處分」的事件。
他們痛批,這樣的做法根本就是「和解銷過」,嚴重破壞教育紀律,也讓家長與社會難以接受。
人本基金會在記者會上指出:
「怎麼會有免職處分,能用和解就撤銷的?如果這樣以後每個不適任教師、校安人員都可以這樣操作,那懲處制度還有什麼意義?」
整個調解和撤銷處分的過程,教育局這個主管機關並沒有被告知。這讓外界更加憤怒——因為這不只是懲處撤銷的問題,更是行政監督失靈的問題。
【爭議核心】
那我們來看整件事情的幾個爭議重點。
第一,懲處被私下「銷過」。
一個原本因不當管教被記過的校安人員,透過法院和解,懲處紀錄就被撤銷。
這代表什麼?代表整起事件在行政紀錄上好像「不存在」了。這讓家屬、學生、社會大眾都覺得無法接受。
第二,程序不透明。
學校在和解時,並沒有告知教育局,也沒有依照規定呈報主管機關。這樣的「私下和解」,被質疑是規避監督。
第三,教育局監督不力。
教育局表示「事先不知情」,但社會輿論認為,這樣的重大校安事件,教育局本就應該建立追蹤機制,不應該等媒體揭露才回應。
第四,行政訴訟和解可能成為漏洞。
有專家指出,如果行政訴訟的和解可以讓行政處分「撤銷」,那未來可能會成為某些不適任人員規避懲處的手段。
例如今天是校安人員,下次也可能是教師、主任、甚至校長。
【程序上的問題】
從法律角度來看,這起案件還有另一層問題。
校安人員其實是「約僱人員」,也就是和學校是契約關係,不是公務員。
理論上,學校應該依照契約規範來做出懲處,而不是引用《公務人員考績法》。
因此法官才會認為,校方用錯法條,導致懲處程序瑕疵,進而促成和解。
不過,程序錯誤歸錯誤,社會普遍仍認為「和解撤銷懲處」不是適當的方式。
因為這樣的結果,會讓外界覺得學校和涉案人員是在「各退一步」,但教育懲處不是買賣,也不是協商——而是基於法律責任與法律正當程序。
再來就是,司法調解或和解,屬當事人間相互讓步之結果。但是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據法規行使職權,無從為相互讓步之行為。
【台中市政府的回應】
事件曝光後,台中市教育局立刻表態。
教育局表示,對學校的處理方式無法接受,認為校方沒有向上呈報,是嚴重失職。
教育局隨即要求:
校方必須重新啟動調查程序,依法再行處理。
針對所有學校,只要涉及司法調解或和解的案件,一律要報教育局審查,不得由學校自行決定。
若未報請同意就進行和解,未來將依法追究校長與相關人員責任。
市府甚至強調:「重大案件不能私下決定,一定要向上呈報。」
【議會與社會輿論】
台中市議會方面,也關切這個問題。
有議員指出,這起事件一旦被開了先例,恐怕會有更多不適任的教育人員想利用同樣方式撤銷懲處。
甚至已經有教師群組在討論:「是不是也能透過法院調解來解決?」
這樣的風氣一旦擴散,整個校園紀律制度都會崩壞。
人本教育基金會也呼籲中央教育部,應該正視這個制度漏洞,明定行政訴訟調解不得作為撤銷懲處的手段。
【後續可能的影響】
這起「和解撤銷」事件,其實牽涉的不只是豐原高中。
它反映出三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是學校依法行政的觀念不足。
教育處分屬於行政行為,不是可以「談條件」或「互相讓步」的民事糾紛。
若以和解撤銷處分,等於承認行政行為可以談判,這與依法行政的原則相違。
第二,是監督體系的漏洞。
主管機關沒有即時掌握下屬機關的司法動態,導致調解完成後才得知結果。
這顯示教育局與學校之間的通報與稽核制度仍有待加強。
第三,是社會對教育誠信的信任危機。
家屬與社會相信學校會為學生伸張正義,但如今看到懲處可以「和解撤銷」,信任自然會動搖。
第四,其他行政機關開始清查,涉及輿論矚目或重大案件之行政訴訟擬與原告進行司法調解或和解時,其內部簽核及同意程序為何。
【結語】
整起事件提醒我們:
學校不只是教育的場域,更是行政機關的一部分。行政行為必須依法、必須透明,不能因為和解或訴訟壓力就輕易退讓。
對學生而言,學校應該是最安全的地方;
對社會而言,教育體系應該是最有公信力的制度。
這起豐原高中的「和解撤銷處分」事件,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教育信任的危機。
希望教育局、學校、乃至整個教育體系,都能以此為警惕,補上制度漏洞,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霸凌零容忍」。
如果你覺得今天這個案例有啟發,歡迎留言告訴我:你認為和解的立法目的是什麼?依法行政與當事人間和解,哪個較重要?
別忘了訂閱、按讚、分享,我們會持續製作更多關於「教師老師適法策略」的實務案例解析。
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