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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2日 星期一

政府採購:廠商主張違約金酌減,法院為何不買單?

在公共工程裡,常見一種矛盾現象:業主委託廠商施工,廠商延宕完工,依契約應繳納逾期違約金。可是廠商往往請求法院「酌減」,而法院多半也傾向支持廠商。理由是逾期違約金屬於「損害賠償總額」,只要補足實際損害就好,超過的部分就必須退還廠商。結果變成什麼?違約責任反而是由業主分攤。

但這次情況完全不同。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建字第6號,面對廠商主張酌減違約金,法院罕見地「完全不買單」。理由相當有力:逾期違約金的約定原則上必須尊重,雙方都應受契約拘束,才能維持公共工程的嚴謹與公平。更重要的是,廠商延宕完工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而公共利益的損害,並非要等實際發生才算數。

這份判決充分顯現契約精神與公共利益的捍衛,值得喝采🎉


🎤【YouTube 直播逐字稿】

各位觀眾朋友大家好。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題是「政府採購:廠商主張違約金酌減,法院為何不買單?」這是 台北地方法院 的民事判決,114年度建字第6號。

案件的當事人,原告是 雲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是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大家聽到氣象署,可能會以為只是天氣預報,怎麼會跟建設公司打起官司?其實這是一個關於公共工程、工期延誤,以及酌減違約金的訴訟。

我們就來看看整個案子發生了什麼事,法院最後又是怎麼判斷的。

📌 案件背景

事情是這樣的,氣象署在台南七股要蓋一個新的氣象雷達站。這個工程,最後由雲呈建設得標,兩造在 108 年 5 月 14 日簽了契約。

原本的工程總價大概是 4816 萬元,後來變更後金額變成 5092 萬多。開工日是 108 年 7 月 20 日,預定完工期限是 109 年 10 月 11 日。

但是工程沒有按照預期順利進行,因為過程中碰到了一些延宕:

包括建築執照送審五大管線的延誤,

也遇到黑面琵鷺等候鳥度冬期,不能施工,

還有肺炎疫情影響、人力物料不足等等。

結果呢,整個工程 一路拖到 111 年 10 月 8 日才竣工,而且 111 年 12 月 26 日才驗收完畢。

換句話說,原定工期到 111 年 3 月 6 日就要完成,但實際上卻晚了 216 天。

📌 原告的主張

雲呈建設認為,這個延誤不是全部都能怪他們。

他們的說法大概有幾個重點:

1️⃣ 不是我的錯
他們指出,延誤有部分是因為建照送審拖延、候鳥保育的停工要求,這些都不是建設公司能控制的。照理說,工期應該要展延。

2️⃣ 逾期天數應該減少
原告算了一下,認為自己真正應該負責的延誤只有 131 天,不是氣象署認定的 216 天。

3️⃣ 違約金太高了
依照契約,逾期每天要罰 千分之一的契約金。雲呈建設說,如果只算 131 天,那最多也就是一百多萬的違約金。可是氣象署卻直接扣了超過 1018 萬元!

4️⃣ 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因此,他們依照民法第 179 條,請求法院判決氣象署酌減逾期違約金,也就是 862 萬多元,退還給他們。

📌 被告的主張

氣象署這邊當然不認同。

他們的立場是:

1️⃣ 我們已經給你展延
氣象署說,他們確實有考量到候鳥、天候、建照延宕等狀況,總共已經核准展延 211 天。最終定案的工期就是到 111 年 3 月 6 日。

2️⃣ 你還是晚了 216 天
結果雲呈建設還是到 111 年 10 月才完工,這中間確實晚了 216 天。

3️⃣ 依契約計算沒錯
依照契約,逾期每天就是千分之一,總金額最多可以扣到契約價金的 20%。這樣算下來,氣象署最多可以罰 1018 萬多元,他們就是依照上限去計算,並沒有違法。

4️⃣ 不適用減輕條款
原告主張可以用「未完成部分不影響整體使用」的條款來酌減逾期違約金。但氣象署提出證據,像消防設備、空調、窗戶玻璃都沒完成,這些明顯會影響整棟建物的使用,所以不可能只算未完成的部分。

因此,他們認為雲呈建設沒有理由要求酌減逾期違約金。

📌 法院的判斷

那麼法院怎麼看呢?這裡分兩個重點來講。

(一)是否能適用契約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款?

也就是「未完成的部分不影響整體使用」這一條。法院調查後發現:在 111 年 3 月履約期限到期時,雲呈建設的進度還差大概 7.6%,換算下來價值 三百多萬。而且那些未完成的項目包括消防、空調、窗戶玻璃等等,明顯會影響使用。照片也顯示,當時現場還像工地一樣,根本不能正常使用。所以法院認為,這個條款 不能適用,違約金還是要依整體契約金額來算。

(二)是否可以酌減違約金?

民法第 252 條有規定,如果違約金太過苛刻,法院可以酌減。但是,法院認為這個案子裡:氣象署已經給了相當多的展延天數(211 天)。最後還是延誤 216 天,時間非常長。而且契約早就寫清楚了,違約金的總額不會超過 20%。因此,法院認為違約金沒有過高到需要酌減。

最後以逾期違約金之定性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來看,原告延宕完工,致被告無法使用國內首部「低功率、高偵測靈敏度」之雙偏極化氣象雷達,在邇來氣候變遷劇烈情況下,削弱國家對預測颱風、豪雨等天災之能力,亦非以僅有單一偏極電波雷達系統之舊站足以支撐即得免除損害,又公共利益損害之衡量並非以實際發生為必要,況萬幸在此期間我國並未發生無法及時預測之重大天災損害,且因原告延宕完工,系爭契約於締結時,即已約明須遵守環境影響說明書之規定,被告為履行「七股氣象雷達站遷移更新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之承諾事項而辦理兩次環境監測增購案(金額兩次各均為85萬3750元),足見對公共利益之影響尚非輕微

綜合上開因素,法院認被告依約課予原告之逾期違約金1018萬4284元並無存有不公平之處而應予酌減,兩造均應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法院亦應予以尊重,始符契約約定之本旨,否則,倘原告於受逾期違約金處罰時,得逕向法院起訴,任意指摘原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而要求核減,又未提出相當舉證說明,無異將原告不履行契約之不利益歸由被告分攤,有礙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實難謂公平法院為最後正義防線、調和兩造權益之職志固無可卸責,於公務機關即被告採用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相同約款時,原則上就逾期違約金罰款20%上限約款應予尊重,於例外承商即原告為相當舉證時方得予酌減,據此方符合前揭違約金酌減之精神,而能有效解決工程爭議,進一步讓公共工程中承商之契約暨工進管理更為精實,而非將此外溢由他造負擔,俾免以較低訴訟成本槓桿取得利益。

📌 最後的結果

法院的結論很清楚:

👉 雲呈建設敗訴。
👉 他們要求酌減逾期違約金 862 萬元,不成立。
👉 而且訴訟費用,還要由雲呈建設自己承擔。

📌 案件意義

這個判決告訴我們幾件事:

一 公共利益受影響
原告延宕完工,致被告無法及時啟用「雙偏極化氣象雷達」,削弱國家在氣候劇烈變遷下對颱風、豪雨等天災的監測能力;加上被告為履行環評承諾,另行支出環境監測費用,顯示延宕對公共利益影響重大,非屬輕微。

二 契約約定應予尊重
系爭契約明定逾期違約金,且金額計算依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範本,不具顯失公平。倘原告未提出具體證據即請求酌減,將形同將違約責任轉嫁予機關,不利公共利益、交易安全及私法秩序之維護。

三 逾期違約金之拘束力
法院強調,違約金約定原則上應予尊重,除非承商提出合理舉證,否則不宜逕予酌減。本案被告課予原告逾期違約金新臺幣1,018萬4284元並無不當,雙方應受契約拘束,以確保公共工程執行之嚴謹與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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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