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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0日 星期三

空中大學「消費者保護法」 補充教材:最新判決函釋彙編

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消費者保護法最新實務見解: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十八) 

思考流程:系爭交易是不是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有無合理例外情事而不適用猶豫期「審閱期」及「猶豫期」的不同


「審閱期」與「猶豫期」的不同在哪裡?消費者常分不清「審閱期」及「猶豫期」的不同,審閱期是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約前,有權將契約先帶回家了解契約條款後,再決定是否締結契約;而猶豫期是指通訊交易(例如電視購物)或訪問交易(例如路邊推銷),消費者可在7天內解除買賣契約,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所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簽訂契約前需先主張審閱期,再決定是否簽約。


【審閱期間VS猶豫期間】

「審閱期間」主要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前之契約權益保障,與「猶豫期間」目的在提供消費者訂約後之契約權益保障,二者各有其規範目的、功能及法效,得以互補,然彼此間並無替代性,自不能以消費者未於「猶豫期間」內行使解除權或撤銷權(民法第 114 條規定),即排除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30日審閱期間之適用。(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0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審閱期間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消費者於簽約前有充分時間瞭解定型化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於其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中,加註消費者自願拋棄契約審閱權之條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3 款、第 4 款之規定,該條款應屬無效者,仍應由企業經營者舉證證明已提供消費者合理審閱契約之期間,否則即應依前開情形處理(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68 號判決意旨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07 年度竹簡字第 209 號)



【買方不簽立買賣合約者,被沒收訂金;賣方不簽立者,僅須退還訂金。上述約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歸於無效】

上訴人為企業經營者,被上訴人均為消費者,就房地買賣成立消費關係,堪予認定。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陳啟良為伊公司協理,以超低價預購房地,故非消費者云云。惟陳啟良於簽訂系爭訂購單時雖為上訴人員工,然其與上訴人間仍係成立買賣房地契約關係,與一般購屋消費者之權利義務核屬相同,不因其員工身分而有異。至購買價金之多寡,乃屬買賣雙方當事人合意之內容,於每位消費者之情形本非一致,是上訴人所辯上情,洵非可取。

再參酌系爭訂購單係為一制式表格,左下方並有記載流水號,除建案名稱、訂購戶、購置房地所在位置、付款金額及日期係以手寫填載外,含附帶約定在內之條款均為打印字樣,尚無何兩造任意協商更異之跡象,足認此等以預先擬定條款所構成之契約,顯屬被上訴人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而單方預先擬定,揆諸前揭規定,系爭訂購單應係屬定型化契約,其附帶約定第 3 條係屬定型化契約條款無訛。次查,系爭條款約定:「買方同意如不按時繳足訂金或簽立買賣合約並付清本約簽約金,本訂購單失效,所繳訂金由賣方沒收,賣方如不簽立買賣合約,買方同意賣方退還訂金」之內容,明載被上訴人若未按時繳清訂金或簽立買賣合約並付清本約簽約金時,將導致系爭訂購單失效並受有沒收訂金之不利益;反觀於上訴人不簽立買賣契約時,卻僅須退還已收之訂金,而無須負擔其餘責任,其間約定之給付與對待給付甚不相當,明顯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至明;再者,依系爭條款約定之效果而言,上訴人不受拘束可任意決定訂立本約與否,但被上訴人如不訂立本約,上訴人卻可將其所繳定金沒收,此無異令被上訴人單方擔保買賣契約之訂立,而上訴人卻不受任何限制,顯不利於消費者;且此類約款邇來為諸多建商所採用,幾近相襲成習,若容任此類條款之效力,當無從貫徹消費者保護法第1 條所揭櫫「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是以,系爭條款之內容顯有不利於消費者,與平等互惠原則有違,依前揭法條規定,應推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而歸於無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 年度重訴字第 180 號)


【航空公司之網頁上載有「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

東方航空購票須知網頁上載有「東航旅客、行李國際運輸總條件」之信息供消費者於購買機票前點擊閱覽該運輸總條件之所有內容,又無締約之時間限制,上訴人於訂購系爭機票前自有充分時間得認識該契約之權利義務,進而決定是否向被上訴人購買機票,上訴人空言主張訂購票前未見過運輸總條件內容,被上訴人未給予審閱該契約之期間,違反消保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而不構成契約內容云云,應不足採。

惟航空運輸業相較其他行業有其高風險及不可預測性,為確保飛航安全,應考量機組人員、機械、技術、後勤支援、天氣等諸多人為、非人為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並綜合該業者全體航班及載客量等一切情形安排航班運送旅客,故航空運輸業普遍訂有取消或變更航班權利之條款,此參諸卷附〇〇航空公司、〇〇航空公司、〇〇航空公司、〇〇航空公司亦有相類似之運輸條款即明。又上開運輸總條件第 9.1 條約定被上訴人於必要時始得變更航班,且應提前以合理有效方法通知旅客,並輔以安排其他航班或退票等措施,以兼顧旅客權益,並無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上訴人主張上開運輸總條件第 9.1 條約定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屬無效云云,即非可採。被上訴人所擬定之運輸總條件第 9.1 條約定雖為定型化契約,但已給予上訴人合理之審閱期間,得構成兩造契約之內容,內容並無顯失公平之情並非無效,被上訴人更改系爭航班時刻,自屬有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7 號)


【航空公司之更名手續費係合理,機票差額費用係顯失公平】

被告已將消費者訂購機票時,若產生需修正姓名及更改姓名之狀況需依約定內容為之,且該等內容都揭示在被告的官方網站上,任何消費者訂購機票時均應同意此等條款始得訂購,並無磋商內容之餘地,是此等內容自屬定型化契約無誤。

被告單方面擬訂關於補足機票差額之約定目的,既非為防止本件原告誤寫之狀況,又使原告在違反兩造約定時,負擔無法預見之損害賠償,應符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款之定義即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故本院認收取機票差價部分確有顯失公平,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 條第 2 項第 1 款為無效。至原告認收取手續費 1,800 元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12條,然手續費 1,800 元係消費者可以預見之定額損害賠償費用,且若機票更名無手續費收取之限制,難以督促消費者在購買機票時盡注意填寫正確英文姓名拼音之義務,恐致起飛前之CHECK IN 程序產生延滯,進而影響被告營運順暢、其他消費者之利益,故認手續費 1,800 元部分未符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2 款之定義,該部分之約定自屬有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 年度桃小字第 283 號)


【預售屋之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總計不得超過房地總價之 15%】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基於保障預售屋消費者之目的,於第 24 條第 4 項明定買方之消費者雖屬債務不履行之一方,亦有解除契約之權利,且買方違約時所應給付損害賠償預定之違約金總計不得超過房地總價之 15%

本件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前揭違約金約定顯已超過前揭「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4 條第 4 項所規定之違約金,故超過部分已屬加重買方消費者之責任,基於保障預售屋消費者之意旨,該部分違約金約定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2 款應屬無效

再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約金之約定是否過高,應依違約金係屬於懲罰之性質或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而有不同。若屬前者,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若為後者,則應依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失為標準,酌予核減。

房地產升跌各有原因,被上訴人為專業建商,對於房地產升跌之趨勢當然比身為消費者之上訴人更能掌握詳情,而預為相關成本支出及利益收入之調控。另房地產雖有升跌循環趨勢,若建商房屋興建品質具有相對水準,而非以炒作房產大量建屋傾銷予消費者,建商獲利所受升跌趨勢影響較少。建商於訂定銷售價格時,已將相關興建、銷售成本計入,故個別消費者違約對建商造成額外支出成本之影響不大等情,認本件縱使依「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 24 條第 4 項所規定最高限額違約金即以房地總價 15%計算違約金,仍屬過高,故上訴人抗辯違約金過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 390 號)


契約之聯立

所謂契約之聯立,係指數內容不同之契約相互間具有結合之關係而言,契約當事人以同一締約行為,結合數個契約,為契約之聯立。其各個契約相互間是否具有依存關係,應綜合法律行為全部之旨趣,當事人訂約時之真意、交易之習慣及其他具體情事,並本於誠信原則,為斷定之標準(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1779 號、86 年度台上字第 2278 號判決意旨參照)。
系爭房屋契約與系爭土地契約彼此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應共同履行,任何一部不履約,無從期待另一部可能單獨履行,且任一部分不履約時,即視為全部違約,足認系爭房屋契約與系爭土地契約構成契約之聯立。再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係謂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本於各別之發生原因,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因債務人中一人為給付,他債務人即應同免其責任之債務(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67 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雖分別與被告總瑩公司、楊碧玲簽訂系爭房屋契約、系爭土地契約,該 2 契約既係屬聯立契約,彼此間具有不可分離之依存關係,且被告總瑩公司與被告楊碧玲係共同經營本件建案事業,對外銷售房屋,綜合前開 2 契約約定之文字整體觀察,兩造既約定兩份契約具「連帶不可分性應共同履行」,並緊接於上開文字後更約定「任何一部份不履約時視同全部違約」、「視為全部解除」,應認兩造締約之真意,不僅在於使系爭房屋契約、系爭土地契約之效力相互依存,亦有使任一被告違約時,另被告亦視為違約,因此被告就系爭房地契約之履行、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及解約後之回復原狀義務,對於原告各負有同一目的之全部給付義務,被告間應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 1554 號)


【線上遊戲之性質】

線上遊戲係遊戲公司創造一網路虛擬世界,使眾多消費者共同在此一世界中互動,透過投入大量時間、心思、甚至金錢以獲取該世界之物品、錢幣等,建立其於虛擬社會中之地位與聲望,藉此獲得一定成就與休閒娛樂效果。而玩家加入系爭遊戲成為會員註冊帳號,同意接受系爭服務條款之拘束後,即與被告成立線上遊戲服務契約被告之主給付義務為持續提供網路伺服器供會員連線登入進行系爭遊戲。而玩家則以儲值現金,購買點數,以消耗點數作為使用網路平台進入遊戲世界、購買寶物提升自己戰力並參與遊戲之對價。(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06 年度南消簡字第 4 號)


【線上遊戲,未使用遊戲點數扣除「必要成本」後退還消費者】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第 2 項規定:「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 30 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是服務條款第 24 條第 2 項未使用遊戲點數扣除「必要成本 40%」後退還消費者之約定,顯已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9 點第 2 項未使用遊戲點數扣除「必要成本」後退還消費者之規定,依上規定,服務條款第 24 條第2 項之約定應屬無效,而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9點第 2 項規定,雖未記載於服務條款,但仍構成兩造契約之內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6 年度店小字第 1238 號)


商家未告知解約方式者,猶豫期即無從起算,消費者可於4個月內提出解約

查依系爭訂購單下方「重要說明」所示,並無任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以書面提供原告關於原告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該 7 日期間之始日尚無從開始計算,原告於解除系爭買賣契約時,距原告簽立系爭產品訂購單即買賣契約契約成立之日,既未逾 4 個月,依同法第19 條第 4 項規定,系爭買賣契約視為解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07 年度中小字第 315 號)


【福袋之性質】

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原告主張其於網路上向被告購買系爭福袋,業如前述,本件買賣關係屬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通訊交易無誤。

系爭福袋之內容物為衣服,非屬可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合理例外情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6 年度壢小字第 1005 號)


對待給付部分履行者,猶豫期即無從起算,消費者可於4個月內提出解約

原告於 106 年 8 月 16 日簽立訂購單,購買系爭教材,包括全套 CD+5 次家教+筆電,被告於 106 年 8 月 19 日至同年月25 日分 3 次將全套教材、筆電、隨身碟寄達原告,惟家教迄未到位,原告於 106 年 9 月 5 日告知退貨,並於 106 年 9 月 8日將全套教材及隨身碟寄回被告。原告購買之教材因約定之 5堂家教始終未到位,其七天的猶豫期即無從起算,而原告亦於106 年 9 月 8 日將全套教材及隨身碟寄回,並由被告職員簽收,應認原告已合法解除系爭契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7 年度北消小字第 1 號)


【商人間之交易活動,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商人間之交易活動,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行為,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當公司從事業務或生產行為時,因非屬為個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消費,則尚難視為消費者。

另實務相關判決意旨:消保法之立法目的,乃在保護社會廣大不特定消費者之權益,而非規範商業界商人間之交易活動,商人間之交易活動,並非以消費為目的,非屬消費行為,自無消保法之適用。(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39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351 號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531號民事判決理由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60104628 號函)


【大學學生宿舍之租賃性質】

大學學生宿舍之租賃,倘屬消保法上之消費關係,自有「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適用,尚不宜因興建營運及管理模式不同而作相歧異之認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70019770 號函)


【社會住宅租賃契約,適用「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市政府(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所訂立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由契約標的及契約目的觀之,非屬「行政契約」,究其性質與一般租賃契約性質無異,仍屬消保法上之企業經營者,承租人承租社會住宅供自住使用,係消保法上之消費者,市政府與承租人間之租賃法律關係亦屬消費關係,租賃契約仍受「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函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4 日院臺消保字第 1070020024 號函)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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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2019年1月27日 星期日

老人學:當個「快樂熟年」最快活 2024年10月版

根據英國經濟學人雜誌(The Economist)2010年12月18日刊出一篇文章「The U-Bend of Life」,內容指出,人生的快樂指數呈現U型曲線,青少年成年之後的快樂指數開始一路下滑,平均46歲時達到人生快樂的低谷。步入老年後,快樂程度又逐漸攀升,80歲老人的快樂感受甚至超越18歲的青年。

研究表明,人們在不同年齡段的行為有所不同。老年人爭吵的次數較少,並且能想出更好的解決衝突的辦法。他們更善於控制自己的情緒,更善於接受不幸,也不太容易生氣。例如,在一項研究中,受試者被要求聽一些據說是在貶低他們的人的錄音。老年人和年輕人都同樣感到悲傷,但老年人不那麼生氣,也不太願意做出判斷,他們認為,正如有人所說,“你不可能一直取悅所有人。”
 
關於為什麼會出現這種U型曲線有多種理論。斯坦福大學心理學教授勞拉·卡斯滕森 (Laura Carstensen) 談到“人類獨特的能力,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死亡並監控自己的時間範圍”。她認為,因為老年人知道自己離死亡更近了,所以他們會更好地活在當下。他們開始關注當下重要的事情——比如感受——而不是長期目標。 “當年輕人看到老年人時,他們會想到生命即將結束是多麼可怕。但老年人知道什麼最重要。”例如,她說,“年輕人會去參加雞尾酒會,因為他們可能會遇到對他們將來有用的人,儘管我認識的人實際上並不喜歡參加雞尾酒會。”

人們開始接受自己的優點和缺點,放棄成為首席執行官或在皇家學院展示照片的希望,並學會滿足於擔任分行副經理,並在教堂慶典上展示自己的水彩畫。美國(未婚)小說家埃德娜·費伯(Edna Ferber)的故事中的一個角色說,“作為一名老處女,就像溺水而死——當你停止掙扎時,這是一種非常令人愉快的感覺。也許接受衰老本身就是一種解脫。」美國哲學家威廉·詹姆斯 (William James) 評論道:「當我們放棄追求年輕或苗條的努力時,這一天是多麼令人愉快。」

老化的特徵有:

一 嗅覺變得不靈敏,馬鈴薯與蘋果吃起來的味道一模一樣。嚐不出食物的味道,灑上更多有的沒的、更多的鹽。胃口變差,體重會變輕,開始變得不想出門吃飯,也不想去參加社交活動,少了這些活動會增加孤獨感,甚至產生老年憂鬱症。留意有些藥物會改變嗅覺。若發現披薩味道不像披薩,不要因此變得消沉。

二 膠原蛋白、蛋白質流失,全身各處的皮膚開始鬆弛,手臂內側、乳房、陰囊變得下垂。五官上的臉皮開始鬆垮,嘴角開始下垂,面相變得鬱悶。預防方法,做好防曬。
 
無論 U 型彎的原因是什麼,它都會帶來情感以外的後果。幸福不僅使人快樂,還使人更健康。倫敦國王學院精神病學教授約翰·溫曼(John Weinman)監測了一組志願者的壓力水平,然後給他們造成了小傷口。壓力最小的傷口癒合速度是壓力最大的傷口的兩倍。在匹茲堡的卡內基梅隆大學,謝爾登·科恩(Sheldon Cohen)用感冒和流感病毒感染了人們。他發現,快樂的人感染病毒的可能性較小,而且感染病毒時表現出的疾病症狀也較少。因此,儘管老年人往往不如年輕人健康,但他們的快樂可能有助於抵消他們的脆弱。
 
快樂的人也更有生產力。奧斯瓦爾德先生和兩位同事尤金尼奧·普羅托(Eugenio Proto)和丹尼爾·斯格羅伊(Daniel Sgroi)通過向一群志願者播放一部有趣的電影來取悅他們,然後對他們進行心理測試,並將他們的表現與看過中性電影或根本沒有看過電影的小組進行比較。看過這部搞笑電影的人表現好 12%。這得出兩個結論。首先,如果你打算自願參加一項研究,請選擇經濟學家的實驗,而不是心理學家或精神病學家的實驗。其次,老年人的快樂應該有助於抵消他們因認知能力下降而造成的生產力損失——在世界研究如何應對勞動力老齡化問題時,這一點值得記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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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的新聞慢慢變成自己的常識,這變化叫做成長;
自己的常識慢慢變成別人的新聞,這變化叫做暴走老人。

暴走老人越來越多惹。芥川獎作家藤原智美寫了一本暴走老人蔚為話題,引起共鳴。

有位老師分享長者有點暴走、有點迷走的例子:
今天一邊在辦座談,一邊依然要處理爸爸的問題,坐完火車改搭高鐵回竹北,稍後第一個也是得去爸媽家。失智的不是爸爸,但最麻煩處理的其實是他。
爸爸常動不動放話說要回雲林定居,我說過多次這種想法的不可行,他偏偏不信。
昨日趁我去花蓮,自行叫車帶媽媽回雲林,還好車輛駕駛是我熟識的朋友,立刻通知我,並一路對兩老關照有加。
果然,攜帶大包小包禮物返鄉,但因事前毫無規劃,完全沒有先跟朋友聯繫,到了雲林才打電話請朋友來飯店見面,結果有的朋友在外地,有的生病住院,有的則因欠缺交通工具根本無法出門。
無人可來和他敘舊,爸爸一整個沮喪暴怒。他從來沒有自己聯繫和處理事務過,一向出一張嘴,以為他大老爺到了飯店,只要通知一下,大家就該來看他,現在才知道過往我們安排行程和聯繫親友有多辛苦。
結果是:一樣禮物都沒有發出去,住了一晚後,今日悻悻然搭車回轉竹北。

年齡越大,自我感知自我察覺能力下降,輿論等常批判「年輕人沒耐力,很容易抓狂」,火藥味十足的中老年人戰力更強。

從1989年到2005年,日本65歲以上的刑法犯增加5倍,現在年輕人都很懂得迴避紛爭的保身技巧,但新老人不懂得溝通,不聽人說話也不承認錯誤,四處發生衝突。

一些老年酸民,每天太閒只能花時間檢查、挑剔他人,成為一個看什麼都不順眼,散發巨大負能量的中年歐吉桑,極其可悲。

年輕人喜歡的長輩,會是投入專業時老練到位,生活時有種悠然餘裕,想笑就笑,想哭就哭,想吃飯就吃飯,真生氣就生氣的類型。像是個真人,才會是年輕人買帳的人格。

「支持」這種事是互相的。你要年輕人買你的帳,那你有買過年輕人的帳嗎?就是「你有正眼看過年輕人嗎?」台灣的父母長輩往往在出了包,陷入道德劣勢時,就想拿「年資」或「孝順」來壓人,當然不會有說服力,不能解決問題,還會製造出更多問題。

作家蔡詩萍也觀察到:年輕時的青年才俊,為什麼老了會成為生活重心愈來愈少、視野逐漸變窄、愛說教、自我重複,毫無生命力的無聊阿伯?問題出在「看不到人生有別的可能性」。生氣蓬勃的年輕人和日漸枯竭的老人在一起,身心自然是離得愈來愈遠。

預防方法: 
一 善用聽覺等輔具。老人聽力減退,若沒有聽覺輔具,會疑神疑鬼人際關係會變差。聽力退化,會加速失智。airpods pro可以當助聽器,前提是要有iphone

一之一 做好防曬。膠原蛋白、蛋白質流失,全身各處的皮膚開始鬆弛,手臂內側、乳房、陰囊變得下垂。五官上的臉皮開始鬆垮,嘴角開始下垂,面相變得鬱悶。預防方法,做好防曬。

二 睡眠充足。晚上睡覺前少接觸藍光,例如少看電視、少看line或少檢查電子郵件。

三 不斷地肯定周遭美好事物 要能在生活中發現讓自己愉快、有成就感的事情,慎防變成老年酸民。不會斤斤計較,就會發現每天都只有快活的事,而且只要有讓自己熱衷的事,就不會煩惱,心情不會老受影響,否則吃再多補藥養生也無效。發現美好事物的方法是拍照及學習

四 少談憂國憂民的大事,多做讓家人有感的小事。平時對國家大事侃侃而談,回到家卻事事不上心。可以關心宇宙萬物,卻記不住太太或小孩說過的一句話。

五 家人要的是同理,而不是大道理。為家庭付出,就從買菜、倒垃圾、去超市補貨等小事開始。更重要的是得誠心誠意,千萬不可敷衍了事。例如洗手時發現肥皂只剩薄薄一片,就可順便檢查家中的牙膏、棉花棒等日用品剩多少,別忘了去超市補貨。上菜市場買菜,除了清單上的食材,也要考慮家中每個人的飲食需求。

六 中年人要想到生命要有不同的可能性。生活重心愈多元,生命就愈開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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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老人大國的日本社會近年老人成為社會煩惱種子---問題老人、暴走老人、癡呆老人(未必得痴呆症)、變態老人、暴力老人等等,也讓許多人都出面來自我警惕,如作家五木寬之建議老人要有品格,成為被愛的老人,而不是討人厭的老人;沒品的老人會成為年輕人敵視的對象,跟年輕人逐漸斷絕關係。

曾野綾子在1982年就寫了《戒老錄》一書,提醒老人並非頭銜也非資格,千萬別倚老賣老,別自怨自艾,不要認為別人替你做是理所當然,「老」並不等於有權利要求別人替你做事等等,至少做到不要變成連子孫都避之唯恐不及。

老人年齡越大,自我感知及自我察覺能力下降,以致不斷在公共空間說教或大開腿。提升自我感知的方法就是談戀愛,再次學會怎麼體貼人,不過這就鼓勵部分老人們談不倫戀惹。

面對這樣的社會,需要一些如作家五木寬之等所提倡的,不依賴年輕人、老人相互扶持的「新老人思想」之類的新熟年主義才行。

我跟朋友們的新熟年主義:不暴走、不教訓人

我的新熟年主義,則是盡量當可愛的熟年,不要因為自己有點年紀,就開始教訓人。

跟我年紀差不多的好友大澤說,他唯一的座右銘是「不要教訓年輕人」,不要倚老賣老,到處抱怨或四處要指導年輕人,除非年輕人不懂來請教;不要讓年輕人乃至周邊的人覺得,熟年隨年紀增長,反而人性及品格低落。

現在社會到處都有撒野的老人,像是只為文件說明不清楚,就在區公所或銀行窗口發飆,或抓住稍微擦到身的路人不放,被認為是「暴走老人」成為社會問題,那豈不是太悲慘了?

只是不暴走也不夠,儘管社會或人生再怎麼充滿不安,熟年也要積極去發現許多美好事物。

跟人接觸時,多看對方優點與經驗,跟別人說話時,先好好聽人說話,然後在任何煞風景的地方,也去尋找美麗或有趣的事出來。

雖然因為急性子,在日常生活裡不擅聽人說話,常會搶家人或朋友的話,但我自己是新聞界出身,據周邊反應指出,我在採訪時都非常專心聽別人說話,也有詳實記錄的習慣。

因此,我現在只好逐漸讓職業習慣變成生活習慣,否則會很討人厭,別人就不會愛跟我說話了。當然,只要有想去發現別人優點與經驗的誠意,就很自然會做到的。

後者要隨時去發現美好事物,那樣自己也會變得美好起來。我看許多日本美麗或氣質超優雅的極品熟年、極品老人都如此。

像2018年1月時,百歲的日本散文家吉澤久子,她從2017年2月到10月出版了7本書,我覺得她活得如此充實、快活的最大原因,就在於她不斷地肯定周遭美好事物,因此不會斤斤計較,就會發現每天都只有快活的事,而且只要有讓自己熱衷的事,就不會煩惱,心情不會老受影響,否則吃再多補藥養生也無效。

要如何不斷發現周遭美好事物呢?


掌握資源的在老人動不動就痛斥年輕人追求浪漫小確幸,其實是因為老人心中已經槁木死灰。小浪漫是生活中的必要調味,努力生活,努力追求無傷大雅的確幸,別理會那些把小確幸視為毒蛇猛獸的枯萎大人。

許多經濟上有相當餘裕的人,想多留點財富給子孫,即使打拼了半輩子,也還非常節儉,過度省吃儉用,也因此對於世間美好事物無法去享受,體驗非常有限,什麼都是為了子孫,因此也會對子孫有所要求。

世界隨著體力跟行動能力低落而越來越小,經常處於欲求不滿狀態,反而變成子孫的負擔,變成很不可愛的老人,如果不是看在遺產的份上,很多老人沒人想親近,這非常悲哀的。

熟年只要想通這點,留給子孫的財富少一個零,說不定對子孫還比較好。這輩子不是為了來還債的,更不是為了還子孫債的,不要太拼太省了。

打算留給子孫的份,用掉幾成在自己身上,像是出門旅遊或投入自己有興趣的事物,或自己想做的社會公益,有讓自己能投入去做的目標,就自然會發現每一天都有許多美好事物出現,即使出現什麼狀況,因為有累積許多經驗,不會引以為意的。

自己過得充實快樂,就是給子孫最大的禮物,也能跟子孫分享自己的體驗,成為讓人跟自己見面、說話都是快活的事。

要發現美好事物,未必需要太多成本,像我的方式,就是透過鏡頭來發現。只要拿著手機或平板電腦出門就好了,隨處都會有許多新發現,我還另外加一個廣角小相機(手機加廣角鏡也OK),利於拍建物。

每天都拍無數張照片,有美麗花草山水,或是跟朋友的聚餐,或自由自在地享受的「孤獨的美食」等,也拍攝社會百態或是有趣的事物,比如奇特的自動販賣機、各種禁止標語牌、寫錯字的招牌等等。

因此,只要出門本身就很亢奮,也因此每次走錯路也不會沮喪、懊惱,除了賺取走路的步數外,也常因此有許多發現,這也是日文所說的「道草」(在到達目的地之前,因為別的事物而繞遠路了)的真諦吧!

許多熟年雖也拍照,但往往心力過度放在自拍上,就比較會錯過許多美好事物,或許稍微調整一下,試圖拍所見所聞也不錯。

發現美好事物的另一個要訣是學習,有持續學習與不學習的熟年,心態跟外觀實在差很大。我有位大學同學,幾年前把自己的家財賣掉,整裝到美國去讀長年想讀的神學、哲學,如此勇氣與決心很不簡單,能沉靜自己的心靈去讀如此需要思考的學問,更令我敬佩。

最近看到她的照片,比幾年前更年輕、更開朗,更讓人喜愛她。

當然,熟年背書包再去求學是很不錯的事,但並非人人能做到。持續學習的熟年顯然比較能發現美好事物,方式很多,我是每天閱讀大量書報雜誌,也喜歡逛書店買書,許多朋友則喜歡上教室學習,也有人是參加各種因興趣結合的社團,像是登山、騎單車、歷史探訪等。

不錯過美好事物,就是要有好奇心,有好奇心自然會想學習、探究,永遠有熱情與行動力,這對熟年而言,也是維持青春的利器。發現與尋找,永遠不嫌晚,現在開始就OK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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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老人或即將成為老人的熟年人都是享受過經濟高度成長、卡到較好位子的一代,不能期待年輕人做甚麼,而是反過來為年輕人多做點甚麼才行。

要怎樣才是有品的老人呢?千萬要注意:

一在公共場所遵守秩序,老人不是身障者,比年輕人更有排隊時間,別主張要特權;明明有力氣,別強要人禮讓,更別成群大搶位子,老人要有老人的餘裕。老人插隊無視他人didiro直直撞的原因是青光眼,出自【新聞挖挖哇】視力小偷青光眼?醫生為何說許聖梅三年內將失明?眼睛疾病原來這麼可怕? 20221216 來賓:黃宥嘉、許聖梅、梁惠雯、陳珮甄Selena、作家H


二不要動輒說現在的天下是自己那一代打拚出來的,其實大部分過度開發等負面遺產也都是老人拋棄給子孫的,要能反省而非邀功。

三我素我行,必須顧慮周圍處境,不是老人就可以死不要臉、不顧別人死活,甚至是邋遢不堪的。日本現在認為老人比年輕人更沒禮貌。

四老人別自以社會正義代表去多管閒事,其實都是藉口干涉、攻擊別人而已。

五老人別以「人生前輩」自居而四處要教導人,不是身為老人就值得他人尊敬,有力氣就不如好好照顧別的老人吧!

「人老了以後,是變得更有智慧,還是更加嘮叨不休,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他們對於生命的覺知程度。」 人如果在他的生命歷程當中,或者是生命的時間長河裡頭自己對自己,自己對世界的覺知範圍開始加深,變廣,智慧自然就會產生。但如果只是限縮在自己既有的覺知範圍內,就可能只會嘮叨地唸著八百年前的事情。所以如果愈老能夠活得愈清澈,才能夠成為家有一老如有一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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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病症或稱臆病症,經常發生在中老年人,症狀是一直會擔心自己好像得了很多病,例如家人不在身邊陪伴開始抱怨牙痛,檢查發現牙齒沒有問題;稍微一有呼吸不順、心臟不舒服,就會想辦法去做心臟檢查。這樣的患者就是會一直不斷地反覆求醫、做檢查,也容易會對照顧自己的家屬構成很大的困擾,並且用掉很多醫療資源,可是到最後卻往往都找不出任何毛病。

在肺炎期間這類患者深怕被感染而不敢去醫院,最近陸續解除防疫措施後他們開始出現在各大醫院診所。

解決方法,廣設老人中心,例如因少子化停止招生的校舍可以改為松柏學苑,讓老人有去處,而不是直衝醫院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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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隨時發現美好事物,當個「極品熟年」最快活!

老了千萬別沒品!

暴走銀髮族招架不住

蔡詩萍:中年過後,女人盛開如鮮花,男人認命如盆栽

慮病症

過度擔心染疫恐引發「慮病症」!醫:過度焦慮易出現自律神經失調 - 療日子健康新聞




2019年1月25日 星期五

公司治理:若公司關鍵人倒台...


Carlos Ghosn身兼雷諾,日產和三菱汽車的執行長,他被日產指控低報薪資被日本警方拘留,消息傳出後,三家汽車公司的總市值下降了7%也就是50億美元。

當個人的存在,缺席或行為不成比例地影響公司的價值時,就會發生 #關鍵人風險 (Key-person risk)。除了前面日產的Carlos Ghosn,特斯拉的馬斯克也是,他在Twitter上發表了誤導性言論,使特斯拉股價在2018年9月28日下跌了14%。

當一個公司已經複雜到只有一位「大師」才能掌握的時候,會發生關鍵人風險。Carlos Ghosn擔任一家投資公司的負責人,這家投資公司藉由交叉持股將雷諾,日產和三菱聯繫起來。同樣的,日本SoftBank的負責人孫正義(Masayoshi Son),創造了一個負債的及複雜的財務結構。如果孫突然離職,投資者會驚慌失措。

在全球20家最有價值的公司中,有8家公司存在關鍵人風險,其中包括亞馬遜,波克夏·海瑟威及摩根大通。標準普爾500指數中約有66%的公司,如果這些公司的關鍵人被公車撞,公司將受到重大損害。

解決方法:及早制定接班計劃。二代接班的關鍵在於,老闆要認知到接班這回事,不應該是讓小孩或某大房「一個人」來接,而是要規劃整個「接班梯隊」。在這過程中,也可以試著將公司任務重新拆分,讓新人們在重新規劃的單位逐步歷練,培養接班梯隊的默契。

想像一張會議桌有六個人,你把其中一個最重要的換掉了,其他五個怎麼會對新來的心服口服?應該是要讓會議桌的六個人,每個後面都有準備替換的新人,並依需求陸續汰換。

#公司治理

資料來源:
https://www.economist.com/business/2018/11/24/key-person-risk-is-alive-and-kicking-in-global-business

2019年1月23日 星期三

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洗腦式推銷如何退貨


一 案例

A120日在西門町中華路人行道上被小姐叫住,小姐說A氣色不好,向A推銷化妝品,介紹氣色更好方法,就帶A進入1B店內,推銷了56瓶化妝品。A買下了1300元的化妝品之後,B又開始遊說A嘗試免費的 10-15分鐘的做臉,期間店家及小姐不斷遊說,最後A刷了台幣5萬元。

嗣後A欲退貨並要求B店退款。小姐表示,他們的「訪問買賣」只有前面300元的化妝品,後面開始做臉的時間都不算訪問買賣了,因此不予退款。(案例改編自桃園縣政府法制處消費糾紛案例-瘦身(塑身)美容消費資訊)


二 相關法律規定

()消費糾紛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 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訪問交易或訪問買賣

1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1款:
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行政院915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
企業經營者未經民眾邀約,誘使民眾前往其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契約成立時,亦無同類商品可供比較,而民眾在無心理準備下所生之交易行為,可認為有消保法第19條規定訪問買賣之適用,即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不可用電話,最好用存證信函)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A可以要求退款的方法

本案例係A被帶至B店內,B店並非經消費者A邀約而從事銷售,而依前述行政院91510日消保法字第0910000504號函釋,屬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訪問交易或訪問買賣。故A於收受商品後,若不願買受,得依消保法第19條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B店不願依法處理,A可提出申訴主張權益,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說明,消費者可以直接先向業者申訴,要求解決,如果不能獲得合理解決的話,可以向消保單位請求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都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您可以用電話或手機直撥1950,就可接到該中心。另外,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已建置「線上申訴與調解」系統,可上網提起消費申訴。

另外,消費日為120日,消保法第191項及第4項A必須在127日前「寄出」存證信函,即生效力。與民法的意思表達是以「到達」之時始生效力有所不同,消保法以保障消費者的立場出發,只要A在消費日之隔日起7天內(21號為第一天),寄出存證信函即無罹於行使解除契約請求權之時效。

存證信撰寫方式請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存證信函範例 https://www.consumers.org.tw/contents/text?id=77

存證信函請做5份,1.正本(給對方總公司)2.郵局留存,3.自行留存,4.臺南市政府消保會,5.購買之分店。


四 B店主張「訪問買賣只有前面300元的化妝品,後面開始做臉的時間都不算訪問買賣了」是無理的:

訪問交易為新型傳銷術,由於訪問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加上訪問交易之現場並無其他相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可供消費者比較其價格、功能等,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買賣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亦即訪問交易如果使消費者於締約前欠缺詳細考慮機會者,即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契約。

從本案例來看,A買下了1300元的化妝品之後,緊接著店家及小姐不斷遊說,最後A刷了台幣5萬元。顯見A並無時間充分考慮,所以後面開始做臉的時間包括A刷了台幣5萬元,也是屬於訪問交易。B店主張無理。


五 消保會調解結果代結論

實務上,經消保會的調解,會讓消費者退回8成以上,但有前提:1調解時請攜帶商品明細。以免各說各話。2東西請立刻封箱,並記得錄影。在調解成立前,不建議直接寄回給業者,要了解民眾必須扮演個「理性的消費者」。3已開封的東西有哪些,請詳實記載,使用超過四成以上的,請自行當作不能退。請切記,不要貪小便宜覺得能全退就用爽爽,否則你無法解釋為何用的這麼爽卻還說是一時腦衝要主張訪問交易。


資料來源:

何謂訪問交易?街頭販賣是否屬於訪問交易?訪問交易有無場所限制?

訪問買賣之糾紛

[難過] 愛妮雅



2019年1月22日 星期二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四)

【「註記」之法律性質】

地政事務所本於職權,將建物超額容積部分使用執照經撤銷之客觀事實資訊,於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為系爭註記,對外揭露必要資訊,以維護交易安全,並未對所有人之自由或權利形成限制,應為行政權得行使之範圍,縱無法律或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依據,亦難認有違於法律保留原則。(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 8 日 106 年度判字第284 號判決)

地方政府為處理營建工程施工損鄰事件,對營建工程施加列管,並以列管是否撤銷作為核發使用執照審查事項,此一列管及註記之行政行為,僅係行政主管機關於所掌作業簿冊(管制卡)上註記受損戶遭受建方施工損害之事實,既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 8 日 106 年度判字第283 號判決)




【行政檢查VS勘驗】

勘驗時應通知當事人到場(行政程序法第42條第2項)。至於行政檢查是否通知當事人到場,視法規有無要求而定,例如水汙法第26條就無要求。

廢污水之排放有其時間性,水污染源極易遭稀釋或滅失,且採樣之結果尚須藉由儀器以客觀檢驗之數據呈現,本質上具有技術上之公正客觀性而足值信賴,是以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業務及監督事業需要進行之行政檢查,與行政程序法之「勘驗」並不相同,並無通知當事人到場之必要。(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2 月 28 日 106 年度判字第 757 號判決)




【「鑑界」之法律性質】

鑑界測量,性質上為鑑定行為,係行政程序法中「勘驗」之一種。地政機關受法院囑託所為鑑界測量,其於完成鑑定後發給之測量鑑定書,僅係鑑定人員表示土地界址所在之專業意見,必經採為裁判或行政處分之依據,始生依鑑定內容變動之法律效果,是鑑定結果本身非屬行政處分,機關不為鑑定之函復,亦僅為事實通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11 月 24 日 106 年度訴字第 296 號裁定)




【送達】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依法固得以「適當之方式」使處分相對人知悉。惟書面之行政處分如未經合法送達者,依法即屬不生效力。即便處分相對人事後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仍無從補正書面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之瑕疵,該行政處分仍不生效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 6 月 22 日 105 年度訴字第 1327 號判決)




【「公告」係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

直轄市或縣(市)徵收主管機關單純就抵價地比例核定之公告,固為行政程序中所為之行為,然其並非係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 月 25 日 106 年度判字第51 號判決)

「土地公告現值之年度公告」,不僅有平均地權條例明確授權,而且一旦公告完成,即成為土地所有權在未來一年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更是土地或稅捐主管機關,核定土地移轉現值及徵收補償金額之重要參考基準點,自應定性為「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7 月 27 日 106 年度判字第414 號判決)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授權主管機關就指定清除地區內另為補充其他污染環境行為之公告,具有法規命令之性質。主管機關據此發布公告禁止之行為類型,自須達到與同條所列各款所定行為類型污染環境相當之程度,始符母法之授權範圍,否則即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4 月 7 日 106 年度判字第170 號判決)




【地方VS中央,在裁罰標準】

地方政府對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人,得決定是否自行訂定裁罰標準,或遵循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標準,以作為裁處之依據。地方政府縱已自行訂有就業服務法相關裁罰標準,亦尚非不得按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裁罰標準,於法定罰鍰額度範圍內進行裁處。(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 1 月 12 日 106 年度裁字第9 號裁定)


資料來源:

2019年1月21日 星期一

我的外曾先祖黃本淵2023年7月版

緣起
2023年3月在重慶寺旁邊發現「原台南庶民信用組合日式建物」如超連結https://bendongpro.blogspot.com/2023/03/blog-post_74.html,「有限責任台南庶民信用組合」後來成為「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至今。想起黃百祿律師曾擔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主席,於是在網路上爬梳研究外祖事蹟。


黃青梯是我外公,是台南一中校友。
民國三十四年二次大戰結束,我(即周清和,籍貫:台灣省台南市。學歷:原州立台南二中(現省台南一中)畢業。現職: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畢業年份:民國二十年畢業。畢業屆數:光復第五屆。出生日期:民國元年11月19日。)從南洋回到故鄉,即積極聯絡因戰亂而失去聯絡的同學,更進而與孫有福先生、張福祥先生、黃業先生、柯賢湖先生、黃青梯先生等校友籌組校友會,我被推選為總幹事。為使畢業的校友、先進們能有個聚會聯絡的中心,當時還在現在的中正路設有校友會館,但是當時政治、社會動盪不安,校友會館在二二八事件後關閉,僅只開設約一年,實在可惜。
http://alumni-ntfshs.org.tw/aboutAlumni01.php?CID=3&CID1=6&CID2=8&ID=68


黃百祿律師是外公黃青梯的哥哥。黃百祿 (1903-1985) 台灣台南人。日本東京大學法學部畢業,高等考試行政科、司法科及格。曾任律師,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理事會主席,台南區合會董事長,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董事長。

blog.xuite.net/wu20130902/wu20130902/323215729

https://blog.xuite.net/wu20130902/twblog/554661077-%E6%96%87%E5%AE%98%E9%AB%98%E7%AD%89%E8%80%83%E8%A9%A6%E5%8F%8A%E6%A0%BC%E8%80%85%3A%E9%BB%83%E7%99%BE%E7%A5%BF


黃本淵是黃百祿律師的祖先、我的外曾先祖,資料來源: 
本原如淵

南山公墓自救會

南山公墓歷史名人塚地圖,由南山公墓自救會成員張鎧臣,與同樣關心南山公墓的邱睦容、蘇峰楠一同製作。

臺南文史研究資料庫, 北線尾島(Baxemboy)雜考


「黃本淵,字靜涵,號虛谷,台灣縣台南西定下坊人(即台南做篾街)是嘉慶十八年(西曆1813年),獲得優貢生的功名,道光元年(西曆1821年)並考取了台灣唯一的考廉方正」,後來被派到福建長汀,當縣學教諭,因為他對生員諄諄善誘,教學方法又非常得當,很有建樹,不久就擢升為福州府學教授,監理鼇峰書院訓導,由於長期的教育工作,使他在福建省與台灣府漸漸有了聲望,很受士林的尊敬,後來又因軍功,奉旨以知縣儘先選用,但他對於做官沒有興趣,而謝職歸鄉,回到了台南,半耕半讀逍遙自在,以長者為世人所尊重,他很有遠見,是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一帶的開發鼻祖,當時為紀念他的開發功續以「本淵寮」為地號名。

拔貢生作為五貢之一,不能算正式的功名,只能算一種身份,相當於一種保送生或推薦生的身份。 拔貢生的選取,清初每六年一次選拔,乾隆七年定為十二年才一次,由各省學政考取後保送入京,經朝考合格,即可授予小京官、知縣或教職。

一般來說,貢生入仕的途徑只有三種:一是參加鄉試,進而取得更高的功名;二是入監讀書,期滿後考選授官;三為直接經考試而授官。第三種途徑原則上是針對貢生中的歲貢、拔貢和優貢生三種。

「黃學源界」址石;此石發現於顯宮里一帶,共有三件,長二○七‧五cm寬二三‧五cm厚二‧五cm石之上段刻有二行;「道光七年奉立左道憲孔勘定黃學源界」。按「道憲孔」為孔子七十一代傍系裔孫孔昭虔,字元敬,號荃谿。山東兗州府曲阜縣人。嘉慶辛西六年(一八○一年)進士,前翰林院編修,道光四年(一八二四年)三月署臺灣道,至七年(一八二七年)十一月卸任。「黃學源」係臺南市黃百祿律師之祖先本淵公,又字文泉,號靜涵,虛谷,嘉慶酉癸科優貢,道光辛已科舉孝廉方正,歷任訓導等職。

道光三年(1823年)七月間,因一夜大風雨冲積,臺江驟成一片沙埔以後,孔道台遂以開拓沙埔為急務,極力勸導台郡海殷商富戶招墾,黃本淵率先響應,認墾外武定里一帶,所以現之安南區始有「本淵寮」之遺存。

上圖:影片「南島映紀|台江建庄拓墾緣起之滄海變桑田」,在10:58處講述道光3年黃本淵是基於什麼動機開發本淵寮,我對於影片的說法持保留態度。


台南本淵寮的朝興宮的建醮特刊及沿革誌,內容如下:
本淵寮庄落之名,源自府城〔三黃〕之一的作蔑街黃家黃本淵。黃本淵,字虛谷,住西定下坊做蔑街。嘉慶十八年優貢生。道光元年,制舉孝廉方正科及格,欽點特諭授職,授長汀縣訓導,署福州府教授,監理鼇峰書院,尋幾即辭職歸臺。本淵至臺時值臺江浮覆(道光三年以後),地曠人稀,乃率眾結寮屯墾,今稱〔本淵寮〕。為安南區一大村落。本淵工書法,善行、楷書,字體蒼勁有力,結構嚴構,秉承顏公之圓秀,不以姿柔媚世。目前黃本淵所裔衍派之祭祀公業名為黃萬益,據臺江浮覆開墾至今(道光五年,1826年),已為180多餘年。
〔全臺為優貢生及制舉孝廉方正科,僅黃本淵乙人〕




上圖:黃本淵,在台南本淵寮地區開墾。



上圖:黃本淵,在台南本淵寮地區開墾,現為朝興宮。



上圖:以黃本淵為命名的台南市安南區本淵路。


本淵書法,永福路『益春』漢藥店(通稱:金翁仔)。黃本淵替府城百年藥房-益春所題店匾,益春藥房俗稱〔金翁仔〕以招牌看似一童子身著金色為圖記(實際上這個金翁仔的圖記為-劉海戲金蟾圖。劉海左手持荷葉,右手持銅錢引金蟾上線軸),在府城除為百年漢藥老店外,另以孩童用藥及治嘴痱仔特效藥為著名。(嘴痱仔即約三歲以下嬰幼兒於臼齒內側近喉嚨處牙齦易生白點似肉芽狀,或云火氣大、或云嬰孩夜不成眠、或云嬰孩有胎火……等嬰幼兒身體不適易啼哭諸症,用藥塗抹壓制可消腫,嬰孩即易消納入食、安眠成長,用藥壓制,嘴痱仔會轉由嬰孩糞便排出;奇吧!)

三級古蹟,開基武廟。黃本淵於嘉慶戊寅年花月(即清嘉慶二十三年,1818年二月)以優貢生身分撰提聯對敬奉關帝港開基武廟文衡聖帝,立今開基武廟前殿三川門前石柱聯對乙聯;聯句摘錄於下:

嘉慶戊寅年花月穀旦
漢代精忠耿耿日星並煥
臺城肇祀巍巍宮闕重新
優貢生 黃本淵敬識 


上圖:黃本淵,在開基武廟題字。



上圖:黃本淵,在開基武廟題字,臺城肇祀巍巍宮闕重新




上圖:黃本淵,在開基武廟題字,漢代精忠耿耿日星並煥










上圖:敕封ㄔˋ ㄈㄥ,古代朝廷封贈官爵,稱為「敕封」。清.惲敬〈都昌元將軍廟碑銘〉:「自明洪武中敕封,附祀於左蠡山之湖神廟。」


上圖:位於南山公墓,20230404拍攝,地點在https://maps.app.goo.gl/aaCLE5CYxFaEYyQ6A



上圖:黃本淵所裔衍派之祭祀公業名為黃萬益,此為黃萬益公堂,黃百祿敬題。資料來源南山公墓自救會
延伸閱讀
臺南‧本淵寮‧朝興宮

2019年1月9日 星期三

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房屋漏水,如何主張權利


根據2017年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最常發生的前五名分別為:隱瞞重要資訊、房屋漏水問題、定金返還、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其中「漏水」居第二名。漏水、施工等糾紛一向名列前茅,因屋況瑕疵是民眾最重視的問題。因此建議老舊住宅最好實際看屋,有新穎的裝潢要特別注意,並要求房仲在契約載明是否有漏水狀況;可在契約書另立漏水條款。

有新聞報導,高雄有民眾花近2000萬元買上市建商的電梯豪墅,交屋時未驗屋,至今3年了卻一直出現漏水問題,建商都修不好,屋主憤而向《蘋果》投訴,「因為漏水一直修不好,全家好像住在工地裡,受不了只好到外租房子住。」漏水也把稍後的裝潢給毀了。確實驗屋及防水測試,若有預算找設計師或驗屋師 一同幫忙,驗收通過後才能裝潢。上市公司或金質獎並不能代表品質。

通常,住家漏水分成4類:

一 透天獨棟房屋的漏水。原因又可分為「房屋年久失修」及「隱藏買賣資訊」:

()房屋年久失修:這類型房屋漏水情況,若是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因造成,則屋主需自行維修。

()隱藏買賣資訊:如果是新購買的房屋發生漏水現象,前任屋主買賣時沒有告知,那就另涉及《民法》上的解除契約或是減價返還買賣價金的法律問題,若是前任屋主於買賣交易時刻意隱瞞,則另涉及《刑法》詐欺刑事責任。

例如方先生20176月買了新房,入住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直到2018年初才驚覺牆壁出現漏水痕跡,但已入住超過半年,方先生不知道是否還能請原屋主處理。瑕疵屋有5年的擔保責任,因此買方在發現瑕疵時的6個月內,要立即對賣方提出訴訟。做法是發現瑕疵,馬上拍照存證,並立即通知賣方。總之,越早提出對自己越有利。漏水可能在交屋裝潢後,或是入住後一段時間才被發現,但賣方有重要資訊告知義務,消費者不僅在看房當下可要求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做確認外,也能與屋主協調後續維修事宜。事後可與屋主傳簡訊並截圖下來做記錄保存,例如修繕費用由誰負責,有憑有據,才能避免紛爭產生。


二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情形。又可因漏水原因不同而區分成「因公共管線破裂導致漏水」及「因樓上樓下中間之管線破裂導致漏水」:

()公共管線破裂導致漏水:在有管委會的社區可請求管委會以公費支付修繕漏水所需費用,若無管委會的社區則可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修繕漏水所需費用。

()樓上樓下中間之管線破裂導致漏水:若是自家天花板內之管線破裂漏水,則屋主需自行修復;若是因樓上地板內之管線破裂漏水,則屋主可請求樓上住戶修復漏水,並請求因漏水所造成之損失(包含由修復漏水之工資、因漏水導致屋內裝潢、家具、衣服損壞的損失、精神慰撫金)。

漏水訴訟於法院訴訟程序上應特別注意,訴訟中原告必須聲請建築師公會或是室內裝修公會前來鑑定屋內漏水原因,鑑定費用約數萬元,需原告先負擔,並於勝訴後請求被告支付;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漏水導致屋內裝潢、家具、衣服損壞的損失,則另需委託鑑價公司來鑑定財務損失之金額,鑑定費用需原告先負擔,並於勝訴後請求被告支付。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之「屋頂」漏水

住戶所住房屋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且屋頂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前提的條件之下:

()修繕義務、費用負擔

屋頂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屋頂有漏水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管理委員會具有「修繕」義務,這位住戶有權請求管理委員會來修繕、解決屋頂的漏水問題。

2.又這「修繕」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這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這位住戶不必「自行花錢」來處理。

()修繕費用之償還請求權

從「無因管理」的角度來說,這位住戶(管理人)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本人)並不是沒有任何權利;這也就是說,本於「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衡平規定,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受修繕利益的範圍之內(如應支出、而未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位住戶仍然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來償還這維修費用的一部或全部。

實務上也是相同看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要旨:「......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四十條第三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

()回復「屋頂顏色」的義務

屋頂的顏色原本如果不是白色,而是這位住戶「自行花錢處理」時使用白色建材(或漆為白色),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八條第一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三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等規範意旨:

1.這位住戶有義務將「屋頂」回復為該公寓大廈屋頂原來的顏色(即回復原狀)。

2.如果這位住戶不在管理委員會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屋頂回復為原來的顏色,管理委員會得自行予以回復;此時,這位住戶必須負擔回復屋頂顏色所花費的費用(如這位住戶向管理委員會請求償還維修費用的一部或全部,管理委員會可以扣除這回復費用之後,再償還其餘數。)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之「電梯」漏水

()管委會解決問題的可能路徑

社區(公寓大廈)的電梯間,無庸置疑,當然是「共用部分」;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的明文規定。管委會解決問題的可能路徑,有:

1.管委會雇工自電梯間漏水(滲水)處開挖,探求漏水的地方而予以修繕......但這樣的作法,可能必須多日停止電梯的使用,可行性甚低(除非萬不得已,應該不會採行這條路徑)。

2.漏水的地方,經研判,既然是從住戶主臥室的「浴室」而來,基於施工的方便,請求這位住戶自行雇工抓漏修繕、或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二擇一,可想而知,這是理想的可行方法。

()住戶的配合義務

管委會請求這位住戶自行雇工抓漏修繕、或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這都是合理的請求。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這位住戶至少必須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不唯如此,為了確保維護、修繕的進行:

1.同條文第三項補充規定:「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並有罰則:「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參考判決:「按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或使用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

()應負擔修繕費用的義務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個修繕案件費用的負擔,事實上,必須等開挖這位住戶之主臥室「浴室」可能漏水(或滲水)的地方之後,才能有答案:

1.電梯間漏水,如果不是這位住戶之主臥室「浴室」滲水或水管漏水所造成的結果,那開挖及浴室回復原狀的費用,就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反之,電梯間漏水的歸責原因在於這位住戶,那就必須由這位住戶來負擔。

3.參考判決:「按當事人一方房屋廚房天花板之滲水現象,確係因他方人房屋廚房排水管滲漏所致;當事人一方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所以滲漏,亦係因他方房屋前陽台地坪防水不足所致。當事人一方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民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他方容許進入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且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由他方負擔。」(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

房屋交易糾紛 漏水居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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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