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可否引用母公司的實績當作自己的實績?母公司可否引用子公司的實績當作自己的實績?
結論是原則上不行;例外情形若於招標文件規定分包者即可。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8月27日工程企字第1100019925號函:
有關國內投標廠商能否引用國外廠商履約實績證明投標廠商與其他公司,雖係公司法第369條之1所稱關係企業,惟因各自具備獨立法人人格,爰投標政府採購案時,尚不得採用其他關係企業之經驗或實績;惟個案招標文件如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投標文件所載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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