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房地產消費糾紛原因」最常發生的前五名分別為:隱瞞重要資訊、房屋漏水問題、定金返還、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施工瑕疵。其中「漏水」居第二名。漏水、施工等糾紛一向名列前茅,因屋況瑕疵是民眾最重視的問題。因此建議老舊住宅最好實際看屋,有新穎的裝潢要特別注意,並要求房仲在契約載明是否有漏水狀況;可在契約書另立漏水條款。
有新聞報導,高雄有民眾花近2000萬元買上市建商的電梯豪墅,交屋時未驗屋,至今3年了卻一直出現漏水問題,建商都修不好,屋主憤而向《蘋果》投訴,「因為漏水一直修不好,全家好像住在工地裡,受不了只好到外租房子住。」漏水也把稍後的裝潢給毀了。確實驗屋及防水測試,若有預算找設計師或驗屋師 一同幫忙,驗收通過後才能裝潢。上市公司或金質獎並不能代表品質。
通常,住家漏水分成4類:
一
透天獨棟房屋的漏水。原因又可分為「房屋年久失修」及「隱藏買賣資訊」:
(一)房屋年久失修:這類型房屋漏水情況,若是因房屋年久失修原因造成,則屋主需自行維修。
(二)隱藏買賣資訊:如果是新購買的房屋發生漏水現象,前任屋主買賣時沒有告知,那就另涉及《民法》上的解除契約或是減價返還買賣價金的法律問題,若是前任屋主於買賣交易時刻意隱瞞,則另涉及《刑法》詐欺刑事責任。
例如方先生2017年6月買了新房,入住時沒有發現任何異狀,直到2018年初才驚覺牆壁出現漏水痕跡,但已入住超過半年,方先生不知道是否還能請原屋主處理。瑕疵屋有5年的擔保責任,因此買方在發現瑕疵時的6個月內,要立即對賣方提出訴訟。做法是發現瑕疵,馬上拍照存證,並立即通知賣方。總之,越早提出對自己越有利。漏水可能在交屋裝潢後,或是入住後一段時間才被發現,但賣方有重要資訊告知義務,消費者不僅在看房當下可要求提供不動產說明書做確認外,也能與屋主協調後續維修事宜。事後可與屋主傳簡訊並截圖下來做記錄保存,例如修繕費用由誰負責,有憑有據,才能避免紛爭產生。
二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情形。又可因漏水原因不同而區分成「因公共管線破裂導致漏水」及「因樓上樓下中間之管線破裂導致漏水」:
(一)公共管線破裂導致漏水:在有管委會的社區可請求管委會以公費支付修繕漏水所需費用,若無管委會的社區則可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修繕漏水所需費用。
(二)樓上樓下中間之管線破裂導致漏水:若是自家天花板內之管線破裂漏水,則屋主需自行修復;若是因樓上地板內之管線破裂漏水,則屋主可請求樓上住戶修復漏水,並請求因漏水所造成之損失(包含由修復漏水之工資、因漏水導致屋內裝潢、家具、衣服損壞的損失、精神慰撫金)。
漏水訴訟於法院訴訟程序上應特別注意,訴訟中原告必須聲請建築師公會或是室內裝修公會前來鑑定屋內漏水原因,鑑定費用約數萬元,需原告先負擔,並於勝訴後請求被告支付;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漏水導致屋內裝潢、家具、衣服損壞的損失,則另需委託鑑價公司來鑑定財務損失之金額,鑑定費用需原告先負擔,並於勝訴後請求被告支付。
三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之「屋頂」漏水
住戶所住房屋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且屋頂是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前提的條件之下:
(一)修繕義務、費用負擔
屋頂是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屋頂有漏水問題,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管理委員會具有「修繕」義務,這位住戶有權請求管理委員會來修繕、解決屋頂的漏水問題。
2.又這「修繕」費用,原則上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這也就是說,在法律上,這位住戶不必「自行花錢」來處理。
(二)修繕費用之償還請求權
從「無因管理」的角度來說,這位住戶(管理人)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全體(本人)並不是沒有任何權利;這也就是說,本於「不適法無因管理」的衡平規定,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受修繕利益的範圍之內(如應支出、而未支出的必要費用),這位住戶仍然可以向管理委員會請求「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來償還這維修費用的一部或全部。
實務上也是相同看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0號民事判決要旨:「......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四十條第三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
(三)回復「屋頂顏色」的義務
屋頂的顏色原本如果不是白色,而是這位住戶「自行花錢處理」時使用白色建材(或漆為白色),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八條第一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第三項:「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等規範意旨:
1.這位住戶有義務將「屋頂」回復為該公寓大廈屋頂原來的顏色(即回復原狀)。
2.如果這位住戶不在管理委員會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屋頂回復為原來的顏色,管理委員會得自行予以回復;此時,這位住戶必須負擔回復屋頂顏色所花費的費用(如這位住戶向管理委員會請求償還維修費用的一部或全部,管理委員會可以扣除這回復費用之後,再償還其餘數。)
四 社區、公寓大廈的房屋之「電梯」漏水
(一)管委會解決問題的可能路徑
社區(公寓大廈)的電梯間,無庸置疑,當然是「共用部分」;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這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前段的明文規定。管委會解決問題的可能路徑,有:
1.管委會雇工自電梯間漏水(滲水)處開挖,探求漏水的地方而予以修繕......但這樣的作法,可能必須多日停止電梯的使用,可行性甚低(除非萬不得已,應該不會採行這條路徑)。
2.漏水的地方,經研判,既然是從住戶主臥室的「浴室」而來,基於施工的方便,請求這位住戶自行雇工抓漏修繕、或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二擇一,可想而知,這是理想的可行方法。
(二)住戶的配合義務
管委會請求這位住戶自行雇工抓漏修繕、或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這都是合理的請求。又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這位住戶至少必須容許管委會雇工進入該「浴室」來抓漏修繕。不唯如此,為了確保維護、修繕的進行:
1.同條文第三項補充規定:「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2.第四十七條第三款並有罰則:「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參考判決:「按住戶於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其立法理由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權人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或使用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人自有容忍之義務。」(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
(三)應負擔修繕費用的義務人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這個修繕案件費用的負擔,事實上,必須等開挖這位住戶之主臥室「浴室」可能漏水(或滲水)的地方之後,才能有答案:
1.電梯間漏水,如果不是這位住戶之主臥室「浴室」滲水或水管漏水所造成的結果,那開挖及浴室回復原狀的費用,就應「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2.反之,電梯間漏水的歸責原因在於這位住戶,那就必須由這位住戶來負擔。
3.參考判決:「按當事人一方房屋廚房天花板之滲水現象,確係因他方人房屋廚房排水管滲漏所致;當事人一方房屋前陽台天花板所以滲漏,亦係因他方房屋前陽台地坪防水不足所致。當事人一方自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民第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他方容許進入房屋內,進行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且施作水管修繕及防漏工程費用由他方負擔。」(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54號民事判決)
資料來源:
房屋交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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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萬買豪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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