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運的人用童年治癒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癒童年。」有一則地獄梗笑話是說:「我最愛我媽,我接受心理治療的時候都會提到她。」
兒童長期身處於高衝突的家庭,得不到另一方父或母完整的愛,也屬「兒童權利公約」所定義兒虐的態樣,會影響兒童未來的身心健全發展,嚴重的話會產生精神症狀。
兒虐主因多是
一照顧者情緒失控父母(家庭衝突、藥酒癮、精神疾病)
二育兒知能不足與疏忽
三不知求援、錯失通報
四家庭成員複雜(同居人、朋友、臨托)。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108年10月23日決議「兒虐防制與兒童死因」檢視流程,希望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也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事項。
法務部在108年頒佈「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並針對6歲以下兒童死亡之司法相驗案件,建立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並於108年5月1日實施。
兒少若未就學或就托,生活大部分時間都在家庭中,主要照顧者或家庭成員若為施虐者,實不易被發現或通報。年幼兒童身心較為脆弱,亦缺乏自保或求助的能力或管道,兼以若家中有家庭暴力、藥酒癮濫用或成癮、精神疾病或自殺等施虐風險因子,倘家庭發生兒虐,年幼兒童所受到的傷害嚴重程度較高,或造成無法挽回之致死事件。
目前台灣公部門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部門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其服務模式多以社會工作危機處遇模式介入為主。自地方政府接獲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起,開始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安全及安置評估,並提出社工人員調查報告。社工人員對施虐父母缺乏較強制作為,兒少保護案件多為「非自願性案主」,父母等施虐者,對於社工人員之介入多有拒絕或消極配合情形,社工人員除了運用社會工作技巧,建立專業關係、運用家庭優勢、促發改變動機等方式,難有更為積極有效之作為。
社工人員所做的通報事件調查,調查時間短暫,又限於社工模式係以同理關懷方式展開會談,因此所蒐集之資料訊息多來自兒少本身、父母或家庭成員之口頭陳述,導致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多為「處遇建議」或「家庭資源評估」,未能蒐集到關鍵資訊,針對施虐事件是否屬實做出直接回應,亦不利於後續處遇之規劃與執行,地方政府代兒少對施虐父母提出獨立告訴之事證亦顯薄弱。再者,兒少倘若身上有傷,兒保社工本身的專業無從判斷是否為兒虐傷,即使將兒少帶往醫院驗傷,亦常受限於部分醫院缺乏兒虐診療專業,致無法確認是否為蓄意導致,或與父母敘述一致。凡此,均難以要求施虐父母或照顧者真正對其行為負起責任。
要求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治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實務上困難重重。舉例而言,由於目前協尋系統失靈,兒保社工往往無法掌握有安全疑慮兒少之行蹤,錯失搶救先機;再者,社工也經常在保護措施不足之下對兒少進行安置,人身安全遭受相當威脅與傷害。目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對兒童虐待的重視度、成員的使命感與配合度均因缺乏法制規約而參差不一,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
防止方法一:親職教育
學齡前兒童若受虐,沒有學校體系通報,更不易被發現。未來家長在請領育兒津貼、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時,須接受一定時數親職教育。
各國的兒虐報告都顯示,造成兒童生存的威脅再也不是過去的傳染病,或是營養不良,而是來自父母或照顧者的虐待與冷落,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估算,每年受虐的兒童總數最少達1億人以上,德國的報告更指出,因虐待造成兒童創傷的後續成本每年約達20億歐元,美國每年則有2萬億美元的經濟損失與此有關,如此駭人的發現凸顯出預防兒虐的重要性,而在策略上最能達到效果且花費最低的是親職教育。
有些小媽媽第一次懷孕、生產時還只是國中生,她的學校應該進行相關工作。《性別平等教育法》14-1條規定: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所謂「必要之協助」,包含了:學習如何照顧孩子,負起照顧的責任。幫助過未成年媽媽的教育工作者曾提過,學生懷孕時,不見得讀得進國文、英文這些科目,更迫切的反而是將要成為父母的需求,因此學校應該主動提供「親職的適應與教育」相關資訊與輔導。
另外有些小媽媽很不甘心男友自己跑去玩,所以自己也跑去玩。台灣的托育環境讓為人家長者自行承擔了極大的壓力,以她們的狀況,應該可以優先讓孩子進入公立托嬰中心,孩子發展與營養都可以受到比較完善的照顧,小媽媽繼續學業,真不行就找寄養家庭。但是,顯然沒有人被告知她們其實有其他選擇,也不知道可以求助。
防止方法二:重大兒虐定義不能等同重傷罪標準
幼兒的情況不能和成人相比,重大兒虐定義,應完全揚棄成人重傷罪的標準。去問醫師兒虐情況是否達到刑法第10條機能喪失或嚴重毀損?很難想像醫師是要如何回答,因為兒童就是還在發育成長,而不是一個固定的狀態;又如在奶粉中下毒,這對成人來說可能是傷害,因為奶粉不過是成人飲食來源之一,但是如果是嬰兒奶粉,就是殺人故意,因為奶粉可能是嬰兒唯一的飲食來源。所以,針對幼兒的凌虐行為,應該要把被害人與成人不同的脆弱性考量進去。
參考資料
法官張以岳:離婚訴訟引進「強制性」親職教育
【新聞稿】兒少悲歌何時了? 我們需要政院級兒少保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