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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年1月4日 星期二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工作者
.內政部移民署新住民法令宣導與家庭教育分享人
.教育部人權教育諮詢暨資源中心人權專家、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師資人才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校外專家學者人才庫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個案報告之學者專家、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之學者專家
.學生申訴評議、教師申訴評議、性騷擾申訴處理小組之外部委員
.國家文官學院「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經歷 :
.志工:輔導員,社會工作者,談話治療
.老人學、家庭教育、外裔配偶外籍配偶、身心障礙者權益等分享人
.CEDAW、性別平等教育、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等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分享人
.教育部「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分享人
.台東大學及美和科大,宿舍學生會,職場素養與就業準備工作坊分享人
.台北市政府「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分享人
.工信工程及長庚生技快樂工作,優質服務,職場素養分享人
.南投縣政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分享人
.台糖公司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研習班分享人
.國立國父紀念館幸福家庭教育系列分享人
.國軍軍旅生涯規劃、職場素養分享人
.高雄市政府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分享人
.各機關學校教育法規、人事法規、著作權法、行政程序法、國家賠償法、民法、刑法、移民行政等講師
.員工協助方案:
退休財務規劃、同理心技巧訓練、長期照顧、職場素養、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著作 : 快樂學習、性別研究、生活法律等論文十幾篇:
《大專院校性別相關課程的觀察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46》
《「快思」與「慢想」在政策方案決策途徑之運用》
《失控的區段徵收》
《伴侶制度下的伴侶財產關係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2》
《老公(婆),我要團聚! 空大學訊第533期》
《女性工作處境的性別政治 性別平等教育季刊 NO.76》
《臺灣近期不動產稅負改革》

教學風格 : 在網路平臺現場直播發表演講,並受邀在各機關、學校、社團演講,知識豐富、幽默風趣,頗受好評。


近期演講題目:

《視訊分享課程》
以霸凌為例,如何辦理學生申訴評議

反歧視法、防制人口販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措施:如何面對快攻型的訴求

在台北市政府分享長照服務糾紛如何處理面面俱到。空大便當教授林斯健

教育行政學分班,假可駁回?考績吃丙?

人事行政,工作甘苦談

家庭教育專班,為何男人沒有「婆媳問題」?

CEDAW及性別主流化,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

社會生活與民法,利率從20%調降為16%

臺灣土地政策與兩公約

農業缺工的4個解決方法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退休財務規劃,避免金融剝削。

消費者保護法。訪問交易,洗腦式推銷如何退貨。

社會生活與民法。魔鬼藏在細節裡,不動產買賣契約。

兩岸立法制度,買的是地上權不是所有權

於國家文官學院分享,行政程序法

智慧財產權法

兒童權利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

公民社會,回答同學切身問題

行政組織與救濟法


《員工協助方案》

員工協助方案:同理心技巧訓練及職場素養 

員工協助方案:財產問題、退休財務規劃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投資理財》

在中國置產,快速認識中國民法物權編

人兩腳,錢四腳-員工協助方案理財或退休財務規劃


《學習方法潛能開發》

社區大學公民週講座週課表

運用心智圖法,工作、學習超級有效率

只有平等,才能保證幸福-性別議題,性騷擾SAY NO

志工、公務溝通,建立良好人際關係

 《職場素養領導統馭》

穿越迷霧-拓展領導力,提升組織效能

畢業生們打破22K魔咒-如果你毫無畏懼,你會怎麼做?

關懷偏鄉教育及職場素養-勇往直前,你就是最富有的人

公共政策執行力:願景不能只是圖上畫畫牆上掛掛

環境洞察 敏感度覺察 願景型塑 變革領導 政策管理 跨域協調 公眾溝通 風險管理 問題分析 計畫管理 溝通協調 團隊建立 提升士氣與激勵 教練式領導 高效工作時間管理 高效能會議 人力資本管理 職場人際關係  簡報表達技巧 談判與協商技巧 從電影學公共管理實務 高效線上會議 遠距工作力 化解團隊衝突 情緒管理 公民參與 政策規劃能力 政策論述與溝通 政策議題及利害關係人 政策行銷 城市行銷 創造力與邏輯思考 危機溝通 社會創新 生命教育 公務員執行職務遭受不當干擾應對


《內稽內控及法律》

國際人權公約:有自由的地方,就是家園

轉型正義基礎研習班

兒童權利公約: 變得更好的勇氣 

如何「合理調整」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

魔鬼藏在細節裡-識破黑心契約

說好的家具呢-不動產買賣交易糾紛

好處放兩旁,公益擺中間-行政中立法及公務倫理

買賣不成仁義在-民事生活法律、民法在公務上的應用

我的錢怎麼不見了:跨國電信詐騙紀實

《永遠的微笑》從國際人權公約談人口販運

兒童權利公約介紹及國家報告撰寫方式 

環境教育
智財權保護
行政法進階 公務執行適用多元法規 行政裁罰 新興法規解構 法規草擬


《性別及家庭》

榮耀銀髮,職場發光-銀髮族老人心理學、長期照顧概論

親子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主流化,CEDAW



林斯健    維基百科

林斯健來自一個單純的中產階級家庭,1978年在台南市出生、長大,一路就讀台南市大同國小、忠孝國中、台南一中。高中畢業後,北上就讀國立政治大學地政系及法律系雙修,大學畢業前擔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執行員,稍後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受教於唐克光教授、徐世榮教授、張文郁教授及陳立夫教授。研究所畢業、於台南官田營區服兵役步兵排長結束後,經唐教授介紹,任教於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立空中大學至今。

林斯健進入政大就讀時,是主張調降大學畢業學分的倡議者之一。林斯健發現諸多學系畢業學分過高,例如地政系土地資源規劃組,畢業學分高達144學分,其中有2個學年有4節不計入學分的實習課。林斯健研讀爬梳美國大學學制發現,美國大學 4 年 120 個學分就可以畢業。林斯健同時認為,學分多,教師授課時數多,品質相對降低,同學也未必認真。為了使同學吸收多元文化的知識,「多元文化教育」亦是教育改革中所重視的一環,讓同學有時間選讀、輔修或雙主修其他科系,培養跨領域知識。目前台灣所有大學所有科系畢業學分未見高達144學分,以及2024年教育部「跨領域學士學位試辦計畫」、政大「校學士」2025年春季啟動等等,咸認為係林斯健等倡議者的啟發所致。

調降大學畢業學分,有反對者,例如政大教授周祝瑛,以下是周教授的看法:
2015年11 月30 日政大校務會議中,校方以「近年來大學出現課程量過多、學生拚命修課、專任教師開課量過大」等理由,在事先未經詳細評估與研究,即提出「新制課程精實方案」,欲將全校各級教師每學年授課降至12小時。因茲事體大,周教授不顧人單勢孤,在會議上與周行一校長兼主席,展開政策辯論。後來全體投票表決,以一票之差敗北,通過此項難以回頭的降低授課時數計畫。

林斯健年少時開始接觸法律相關科普書籍,甚受吸引。林說習法是自主的選擇,自幼閱讀興趣廣泛,大學法律學習覺得興味盎然,頗樂在其中。林斯健完成大學學業後並沒有投身研究工作,而是在大學畢業前即通過司法四等執行員考試,從事實務工作一段時間,稍後順利考取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得以繼續深化法律學習。就讀法研所期間對性別平等、移工、勞動、長期照顧、軍人權益等人權議題多有接觸,開啟日後對國際人權公約的深入研究。

在林斯健學術生涯,研究範圍廣泛,多貼身社會觀察,著作也常見於期刊,例如2004年全國律師「人性尊嚴與防衛性民主」、2006年智慧財產權月刊「商標作為強制執行之客體:The Trademark Is as an Object of the Enforcement」、2009年性別平等教育季刊「大專院校依法應廣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的觀察」等。

台灣於2009年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2011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4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9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等四部國際人權公約施行法。這些法律先後地推出,代表人權保障是普世價值,國家機關均須據以遵守保障人權。林斯健受行政機關委託製作「長照人員及照顧者之權益保護」、「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變得更好的勇氣:兒童權利公約」、「性別平等及CEDAW」、「長期照護:社會生活與民事法律」、「失聯移工及人口販運」、「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台灣土地政策」等教案,並於各機關、學校、團體分享,以生活化案例介紹人權其實就在周遭生活環境,常常收到聽者滿滿回饋頗受好評,並說期待能再邀請林斯健老師再來分享。

林斯健於2013年赴德國慕尼黑大學,看到校內紀念白玫瑰運動成員、慕尼黑大學學生漢斯及索菲.蕭爾(Hans & Sophie Scholl)兩兄妹反抗納粹極權的事蹟,深受感動。回台灣後將所見所聞撰文於自由時報〈旅遊的滋味〉白玫瑰1943,並製作影片於youtube「德國的轉型正義:白玫瑰1943於慕尼黑大學」,紀念這些慕尼黑大學學生表達自由意願的大無畏勇氣。


軼聞
一 綽號便當教授。林斯健受邀在台灣各地分享,雖然坐的是台灣高鐵,總是繞遠路買台鐵便當,綽號「便當教授」不脛而走。林斯健知道後,為加強識別及國際化,在原有「便當教授」另加上「BDpro」,作為其youtube頻道名稱。

二 單車運動愛好者。林斯健擁有的單車有Giant escape2、escape3、TCR SL2,騎單車造訪台灣單車最高點武嶺,及不義遺址,並於YouTube製作影片「單車紀錄,昆陽到武嶺的天堂路,林斯健到達武嶺」及部落格撰文「不義遺址: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公園」。

三 林斯健的爸爸係林錫俊、阿公是林勇。林勇為台南市1960年代重要的地方文史工作者。林斯健的媽媽係黃舜華、阿公是黃青梯。黃青梯的哥哥係黃百祿律師(1903-1985) 。黃百祿的祖先係黃本淵,黃本淵是台南市安南區本淵寮一帶的開發鼻祖,當時為紀念他的開發功續以「本淵寮」為地號名。


Mr. Lin Szu-Chien (Jack) is a lecturer and teaches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t National Open University. 

Jack has made significant contributions to the field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ICERD),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and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CRC) through his scholarly work.His familiarity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s and policies has made him a regular speaker on related topics to government agencies, private companies, and leading academic institutions and profess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National Academy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and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Jack earned his law degrees from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L.B.), National Defense University (Taiwan, LL.M.). 

He has written extensively on human rights issues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main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actical cases. His research has appeared in respected journals, including Taiwan Bar Journal, Tax Journal Magazine,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Quarterl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Monthly. His most recent research written in English was “Zone expropriation,out of control”.

He has made critical contributions to the development of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in Taiwan. He advised the government extensively during the drafting of the Long-Term Care Services Act. He was a member of the Long-Term Care Commission and played a pivotal role in resident care attendant recruitment and setting up the Commission.







2025年6月6日 星期五

教師老師之適法策略:若無情況急迫,不可強制帶離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4 年度壢小字第 2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壢小字第207號

原      告  王振揚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洪○恩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法    定

代  理  人  洪○豪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婷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同法第69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查原告與被告洪○恩均為本院111年度少調字第2274號案件之當事人,且被告洪○恩於「行為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應遮隱可能公開其完整資料的資訊(包含法定代理人資訊),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洪○豪、周○婷與原告係直系親屬關係,若不同時隱匿此開人等的資訊,則閱覽此公開裁判之人可能透過此開人等之資訊進而連結到被告洪○恩,故本院就原告法定代理人之部分,也遮隱部分資訊。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復旦高級中學(下稱復旦中學)擔任教官乙職,被告洪○恩則為復旦中學學生。被告洪○恩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第9、10節晚自習時間穿脫鞋於學校走廊行走,違反復旦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適原告斯時擔任學務處值班人員,因此要求被告洪○恩隨同原告回學務處。詎被告洪○恩不僅躲避原告查緝與管教,在原告追隨被告洪○恩至其班級,要求被告洪○恩隨同返回學務處時,竟持手機作勢錄影而有違校規,並在原告強制將其帶往學務處時與原告反抗拉扯,致於拉扯過程中,雙方均跌落樓梯間,原告因而受有腦震盪、右髖部挫傷、右膝挫傷、頸部挫傷等傷害(下稱系爭傷害)。是被告洪○恩不服管教與原告拉扯,致原告受有系爭傷害而侵害原告身體、健康權,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被告洪○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本件事故發生時,被告洪○恩為未成年人,被告洪○豪、周○婷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與被告洪○恩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7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主張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必須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⑴行為人有不法加害行為,⑵他人權利受侵害,⑶須有損害發生,⑷該不法行為與損害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⑸行為人具故意或過失等要件,負舉證之責。若任一要件有所欠缺,即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之可言。所謂不法係指無阻卻違法情形而言,若權利之行使不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者,縱加損害於他人,在未逾越正當權利行使之範圍內,亦不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二)原告主張被告洪○恩先違反校規,隨後又不服管教,反抗原告將其帶往學務處之處置,在拉扯間導致原告跌落樓梯而受有系爭傷害,是被告洪○恩不配合管教之反抗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健康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揆諸上揭說明,原告自應就被告洪○恩成立侵權行為之要件,先負舉證之責。觀復旦中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第2條第3項第4款復旦中學高中部學生攜帶及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固有規定學生離開教室嚴禁穿拖鞋,且在上課、早自習、晚自修、午休、升旗、社團活動期間不得打開手機使用,惟學生儀容不整時,亦規定由導師負責提醒與學務人員協助,要求學生及時改正缺失,檢查不合格由導師複檢要求改善,複檢未合格時則納入學務處服儀管理輔導,直至養成整潔習慣;學生未依規定使用行動電話時,則記小過1次處分,若仍不聽勸導,則由學校暫時保管手機並通知家長前來領取(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並未見學生有違規行為時,得由教師行使強制力帶離現場之規定,是被告洪○恩縱然違反服裝儀容及使用手機之校規,原告亦應依上開規定提醒其改正缺失或依情節記小過處分,而非強令被告洪○恩前往學務處。

(三)原告雖主張其於事發時屬學務處人員,依復旦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8條規定(下稱系爭管教辦法),被告洪○恩當時明顯不服管教,原告得將其強制帶離云云。惟系爭管教辦法第18條規定特殊情況得為特殊管教措施,係在同辦法第16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始得為強制帶離之處分,被告洪○恩雖未依原告要求前往學務處,然原告要求被告洪○恩往學務處前,並未先依上開服裝儀容規定及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實施管教措施,復未依系爭管教辦法第16條採取一般管教措施,而被告洪○恩對此之反應亦僅係返回教室,並未與原告另起爭執,亦未曾主動攻擊過原告,顯然並無任何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之情,原告追至被告洪○恩教室,欲將其強制帶離,顯然不符系爭管教辦法第18條規定得行使強制力之情形。

(四)況且,人民自由權係受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對於人民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或經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始符合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縱使前揭校規確有規定學生不服管教時得行使強制力,然校規並非國會立法或經國會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上揭校規自非原告得合法行使強制力之法源依據。是原告未依被告洪○恩違反之相關校規先實施適當之管教措施,復無合法依據即強行限制被告洪○恩之行動自由,將其帶往學務處,被告洪○恩因此抗拒,不願配合原告,自難認被告洪○恩之反抗行為有何不法性可言。

(五)再者,未成年人因智識經驗不足,思慮不周,在校園常滋生各種意外及危險之事已屢見不鮮,原告為復旦中學教官,平日教導管理學生,應當較一般常人更能預見強行拉扯推擠,可能導致意外事故之發生,原告未注意及此,在被告洪○恩拒絕前往學務處時,不顧時間及場合,猶自違反被告洪○恩意願,主動拉扯被告洪○恩離開教室前往學務處,致兩造於拉扯過程間均跌落樓梯間,原告因此受有系爭傷害,輔以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左手持被告洪○恩之手機上半部鏡頭,被告洪○恩右手緊握手機下半部不放,雙方僵持不下,原告背對往後退,被告洪○恩正面往前行,一路到樓梯口」等語(見本院卷第63頁反面),是從原告之主張可知,事發當時情況為原告抓著手機,被告洪○恩則不願意遭原告搶走手機,雙方一路僵持到樓梯口,而原告顯係以「拉力」之方式倒退走路,依物理慣性之原則,原告因此向後往樓梯間跌落,此顯係原告先行製造風險所致,自不得歸責於被告洪○恩,難認被告洪○恩就此事故之發生有過失。(白話:教官平日管理學生,應預見拉扯風險。未成年人智識經驗不足,校園意外常見。教官主動製造衝突風險,學生抗拒行為無不法性。)

(六)原告雖主張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107號判決已就原告本案所涉強制罪及傷害罪判決無罪,並於理由欄認定被告洪○恩違反校規,原告於晚自修時間強制帶離被告洪○恩,乃維護校園秩序職責,並無執行不當之處等語。惟原告發現被告洪○恩穿著拖鞋時,先口頭要求其至學務處遭拒,嗣於被告洪○恩離開後又前往教室,再次要求被告洪○恩隨同返回學務處,當時雖係晚自習時間,雙方發生之爭執可能影響在場同學安靜學習之情緒,然原告本應先採取其他適當合理之管教措施,原告捨此不為,執意將被告洪○恩強制帶離教室所引發之衝突,並非被告洪○恩主動挑起,而原告為學校教官,亦應能預見其與被告洪○恩間衝突可能造成之結果,均如前所述,雙方因此跌落樓梯而受傷,難認原告執行職務並無任何不當之處。本院與上開刑事判決見解固有不同,惟民事案件本得獨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不受刑事判決所拘束,附此敘明。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恩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又被告洪○恩既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洪○豪、周○婷自無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2025年6月2日 星期一

單車紀錄:2025世界自行車日全台響應活動


碰到攝影師,記得要揮手表示感謝

請ChatGPT 將這照片生成拉菲爾風格

2005次,區間快,七堵 → 彰化。當日最早班次,難得看到車次是2開頭的是EMU900。

我坐的車次:1107次,區間,05:44板橋 07:13新竹。兩鐵列車。

要站在集合場所的中間點。
在隔壁陌生年輕女車友旁邊。
南寮漁港。


拿起自拍,大家都會有笑臉

集結發車合照前,要衝到前面集團。因為前面集團是一排井然有序。

新竹17公里海岸風景區


與魚親吻、與魚接吻


香山濕地賞蟹步道

招潮蟹





新竹苗栗交界



中餐餐廳。下雨單車雨戰,我到餐廳廁所梳理完畢後,並不是一屁股到餐廳座位坐下去,而是到餐廳門口外面看手機訊息社群媒體等,狀似等人,結果很多人包括boss過來跟我說你騎得比遊覽車還快。

我最後進場,找到這桌的送菜位置有空位

Boss逐桌敬飲料,我坐在送菜位置剛好聊上話。我旁邊同事上廁所沒遇到。





請ChatGPT 將這照片生成Conrad Hommel風格






食記:怡客咖啡 站前店






酪梨牛奶





2025年5月31日 星期六

暮光的天空之籟 景觀咖啡 餐廳

介紹Viviane大古山的天空之籟 景觀咖啡 餐廳,看日落、暮光及桃園機場飛機起飛。貓貓沒有出來上班,下次再來。20250531

大古山福山宮廣場|觀景台|停車場


牛腩,好吃




夕陽,日落,落日







暮光起飛。NZ78,紐西蘭航空,從桃園機場到奧克蘭,Boeing 787-9 Dreamliner。



驗證,這飛機模型夜間不會亮燈





林斯健「便當教授 #BDPro」背景資料---親切 幽默 風趣 好笑!!!未來置頂文

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人權文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