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ouTube 直播逐字稿(口語版)
各位朋友,今天要跟大家分享一個很常在政府採購案件裡出現的陷阱。題目是:「刑事和解金能當作押標金嗎?小心被盯上!」
案例是這樣的:有一家公司被抓到涉嫌圍標,機關依法應該沒收他的押標金——金額是九萬元。
但是,我們之前已經把這九萬退還給他了。依照政府採購法,還是要再追繳回來,不能因為退了就算了。
結果呢,到了刑事調解庭,對方為了和解,願意一次拿出十萬元。
聽起來是不是很單純?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那不是很好嗎?拿十萬,順便把九萬也抵掉。」
錯!這裡面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我幫大家整理一下兩筆錢的差別:
押標金九萬: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58條、第65條等規定,屬於行政處分,要繳進國庫。這筆錢是法定義務,機關不能隨便免除。
刑事調解金十萬:這是刑事案件裡的損害賠償或和解金,雙方約定。
所以,如果你直接用刑事調解金的十萬,去抵那九萬押標金,
日後審計、監察院一定會質疑你是「違法免除追繳押標金」。
而且對方有可能反過來主張:「我付的十萬已經包含那九萬了,所以不用再繳。」
這樣一來,後續的行政追繳就卡住了。
那怎麼辦才安全?我給大家三個方案:
1️⃣ 方案A:完全分開處理
在調解時直接講清楚:「押標金的追繳是依採購法的行政程序,本次刑事調解金額不包含該項義務。」
調解書上加註:「本調解金十萬元與押標金九萬元屬不同法律關係,雙方同意互不影響,各依法辦理。」
這是最穩的做法。
2️⃣ 方案B:先收十萬,回去再追繳九萬
風險是對方可能主張已經付過,不建議。
3️⃣ 方案C:一次處理
如果主管堅持一次處理,就要先徵詢其他人的意見,確認能不能在調解書中明確載明十萬裡有九萬是押標金,並直接繳進國庫。
但這種情況實務上非常少見,沒有確切法源的話很危險。實務上很少建議走這條路,因為需有確切法源或上級書面同意,否則會被認定違法抵充。
💡 我的結論:
最安全的就是方案A——分開處理、調解書寫清楚,這樣你既可以收十萬和解金,又可以依法追繳九萬押標金,不會被稽核盯上,也不怕對方事後反悔。
💡 我的建議結論
以你的身份(代表公司/機關),最穩妥是採用方案A
現場要講清楚:「押標金部分依法要另外繳,調解書請註明不影響該程序」
這樣可同時收10萬和解金,回去仍依法追繳9萬,不會被稽核或對方抗辯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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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發展:
一開庭,被告律師就一臉篤定地對法官說:「我們與被害人達成無條件和解。」
我當場傻眼,立刻糾正:「不是無條件和解,而是根本無從和解!」
我說明:「我們之所以來,是因為傳票上寫著被告願意提供賠償以達成和解,所以才到庭。結果一進調解室,被告卻說自己沒有任何賠償意願,只是有事要『澄清』。」
法官抬頭問我:「被害人有沒有具體的和解金額?」
我回答:「我們回去再查。」
接著法官問被告本人:「你有沒有要提出和解金額?」
被告左閃右躲、怎麼都不正面回答,直到法官提醒他必須正面回應,他才慢吞吞地說:「我覺得不需要賠償。」
最後,法官宣布調解不成立。
事實很清楚:對方根本沒有提出和解金額,壓根就是「無從調解」,被告律師卻硬是要把它說成「無條件和解」,真是顛倒黑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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