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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歡迎來到今天的直播分享,我是 BDPro 便當教授。我們今天要聊的主題是:「教職兼職民間團體,哪些事不能做?」
也就是說,當一位公職人員同時在民間團體有職務時,如果碰到公務跟該團體有交集,到底會不會產生所謂的「利益衝突」?該怎麼處理?
1️⃣ 核心觀念先搞懂:什麼是利益衝突?
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利益衝突是指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因為他的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讓自己,或者讓他的關係人獲取利益。
簡單講,就是你身為公職人員,手上的權力或機會,會讓你自己或你周邊的人得到好處。這個好處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資源、資格、機會等等。
所以我們檢查利衝時,會先問兩個問題:
有沒有符合「公職人員」跟「關係人」的身分?
有沒有因此獲得「利益」?
如果答案都是 Yes,那很可能就是利衝了。
2️⃣ 法律上怎麼定義?
公職人員:除了大家熟知的民意代表、公務員,也包括依法令派任、聘任的人員,甚至某些特定受政府監督的機構人員。也包括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
關係人:配偶、二親等內的血親姻親、同居親屬,以及由本人實質控制的公司、團體。
利益:不只現金或財物,也包含各種經濟上可計算的利益。
3️⃣ 發生利衝時,法律規範是什麼?
法律規定幾個重點行為規範:
自行迴避(第6條~第11條)
你知道有利衝,就必須主動用書面通知相關單位,自己退出這個案件的處理。
不同身分類別有不同的通知對象,例如民意代表通知議會,其他人通知服務機關等。
禁止濫用職務(第12條)
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讓自己或關係人得利。
禁止請託關說(第13條)
不得透過其他機關人員幫自己或關係人牟利。
補助、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限制(第14條)
原則禁止和自己服務機關或受監督機關做有對價的交易,除非符合例外並事前揭露、事後公開。
4️⃣ 例外情況與揭露義務
例外許可包括:
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的招標
法定公開競爭方式的標售、標租
基於法定身分的補助
公定價格交易
公營事業公益用途租售國有不動產
一定金額以下的補助及交易
事前揭露:申請或投標時,必須主動在文件內揭露身分關係。
事後公開:交易成立後,機關要公開相關資訊供大眾查詢。
5️⃣ 來看今天的案例:
A公立學校的校長 B,參加了一個以運動科學研究為宗旨的民間社團法人「C運動學會」,因為專業聲望高,B被選為C學會的理事。
某天,A校為因應「全民運動計畫」,要委託專業機構做國外制度研究,對外招標。C學會參與投標。
問題來了:
這有沒有構成利益衝突?
C學會能不能接受 A校的委託?
B 要怎麼做?C要怎麼做?A 要怎麼做?
第一步:檢查是否利衝
B是公職人員嗎? 是,公立學校的校長、副校長屬於公職人員。
C學會是關係人嗎? 依照法律,B 擔任理事的團體屬於關係人範疇。
有利益嗎? 如果C學會得標,就會獲得研究計畫的經費,這是經濟利益。
✅ 所以,本案確實構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
第二步:C學會能不能接受委託?
原則上,第14條禁止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與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進行有對價交易。但如果是公開招標、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屬於例外,可以進行。
條件是:
B 必須事前揭露自己在C學會的職務身分
機關在成交後必須事後公開這段關係
第三步:三方該怎麼做?
B校長:
應立即依第6條自行迴避
以書面通知服務機關與上級機關
不參與任何招標評選或決策過程
事前在文件中揭露與C學會的關係
C學會:
投標文件要如實揭露理事 B 的身分
確保投標過程完全符合法規,避免任何非公開或私下接觸
A校:
收到揭露後,必須由其他無利衝人員處理此案
成交後依規定公開揭露資訊
另外一個案例
C學會是否可以接受 A校的委託?
因為B校長是 A校的公職人員,且C學會是 B 擔任理事的團體,所以C學會屬於 B 的「關係人」。
A校委託C學會執行研究計畫,屬於有對價的承攬契約行為,因此會違反利衝法第14條的禁止規範。詳言之,這是「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屬於第14條的禁止範圍。
例外允許之情形:同條第1項第1款:「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也就是說,只要 A校是依政府採購法走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等公告程序,那 C學會就可以投標並得標,但要遵守揭露與公開義務。
三方應該怎麼做?
B校長(自行迴避)
依利衝法第6條,主動以書面通知 A校及上級機關自己與C學會的關係
完全退出此採購案的任何決策、評選、簽核等流程
C學會(事前揭露)
在投標文件中明確揭露 B 是本會理事且為 A校校長
確保整個投標過程走公告程序,避免私下接觸或非正式溝通
A校(事後公開)
在採購案決標後,依法公開揭露得標單位與該公職人員之關係
採購過程中由其他無利衝之人員承辦與決策
總結
今天我們講了:利益衝突的定義與範圍;公職人員在發生利衝時的行為規範;補助與交易的紅線與例外;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重點在於,先判斷是否利衝,有就要迴避。該揭露就揭露,該公開就公開。這樣才能確保程序透明、公信力不受損。
不管你是公職人員還是關心政治透明的朋友,利衝法都是一把雙面刃——遵守,它保護你;忽略,它會反咬你一口。公職人員在民間團體的職務雖然合法,但一旦該團體跟自己服務的機關有交易,就很容易踩到利衝法的紅線。
如果你曾在學校內遭遇類似利益衝突或要不要迴避的情況,歡迎留言分享你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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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便當教授,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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