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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 星期三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法芻議,拒絕長照暴力的方法2022年4月版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法芻議,拒絕長照暴力的方法

案主對家務服務需求量與服務品質要求甚高、不符期待及揚言申訴、語帶威脅。實務上第一線同仁在執行業務遭受言語肢體暴力或遭受民眾濫訴陳情後,常糾結在與案主關係的撕裂、通報暴力事件可能被長官調查約談、民意代表關切、對法律程序不清楚導致錯過提告時機,更甚者被「凡事以和為貴」的價值觀綁架,上述種種的糾結每天都在實務現場不斷發生。長照人員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又該如何與之共處,避免服務衝突,讓服務能順利進行?主要有以下方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條就已揭示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政府應積極建構完善的居家照顧服務支持體制和工作風險通報機制,協助居家照顧服務員捍衛自身的工作權,培力其遇到不合理服務情境及面臨職場暴力時具備因應能力,始而提升居家照顧服務的專業形象和工作安全。

不符期待部分,服務媒合時,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應透過契約詳盡解說與對居家照顧服務業務的仔細介紹,讓個案及其家屬瞭解居家照顧服務是一項協助性的專業服務,它跟免費或愛心勞務並不相同。如此,不僅能提升居家服務員應有的專業形象,同時也能讓個案與家屬尊重居家照顧服務員服務,甚而還可降低照顧服務員的工作風險。居家服務提供單位應於服務前,採用個案與其家屬可瞭解的方式,解說居家照顧服務內容,並闡明居家照顧服務員在規範中應盡之工作任務,以讓個案與家屬清楚服務界線,當可減少許多服務上的紛爭。在定契約或提供服務前給長者作選擇的機會,比方說提供ABC三種服務給長者作選擇,讓長者有作決定的機會,避免單方指使長者做這做那。

揚言申訴、語帶威脅部分,長期照顧服務法較偏重對長照服務機構及長照人員之行政監督,至於長照人員遭受案主或其家屬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者,除了民刑法予以規範外,長期照顧服務法並無相關規範,建議未來長期照顧服務法可以參考醫療法的內容來修法。醫療法內容如下:

醫療法

第 24 條

醫療機構應保持環境整潔、秩序安寧,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及安全。

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醫療機構受有第二項情事之內容及最終結果。

第 106 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期照顧服務法修法建議如下:

(一 )拒絕長照暴力

為保障長照服務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長照業務之執行。

長照機構及照管中心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長照人員執行長照業務時之安全。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 罰則

對於長照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長照業務者,停止長照服務,並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長照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 

提供風險處置、心理諮商、法律訴訟、員工協助方案等支持性服務方案。

風險處置

同仁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互動時,單位應為下列處置:

(一)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

(二)經同仁通報現場有發生危害之虞者,採取避免危害發生之保護措施及協助。


心理諮商、法律訴訟、員工協助方案

「臺南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要點」發布日: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第7點 社工人員發生人身安全危害事件時,應通報進用單位。進用單位於接獲通報後,應為下列處置:

(一)緊急救護措施:立即協助社工人員急救、搶救與必要之消防、封鎖、報警及送醫等緊急措施。

(二)責任通報:於知悉事件起二十四小時內至衛生福利部社工人力資源管理系統「人身安全前臺通報」頁面完成通報,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公文等方式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主管機關。

(三)移送檢察機關: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復原措施:

1.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必要協助。

2.調查人身安全危害事件發生原因,檢討改進服務流程、品質及防護等相關措施。

3.提供法律諮詢及訴訟等法律上之相關協助。

4.協助辦理請假、保險、退休及撫卹等事宜。

5.提供就醫診療,或視情況提供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第8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府秘書長層級以上人員,於一個月內邀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召開社工人員執業安全個案處理及策進會議:

(一)社工人員發生重大危害事件。

(二)為檢討社工人員執業安全或網絡合作方式。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遴選之:

(一)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國內、外大專校院講師職務以上,講授法律、社會工作與犯罪防治相關專門學科二年以上之人員。

(二)曾任社會福利機構督導或主管職務二年以上之人員。

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會議決議,請進用單位或其目的事業主管提出人身安全維護報告;執行不力者,並得請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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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林斯健 綽號 : 便當教授,#BDPro。  ( 因為搭高鐵南來北往愛吃台鐵便當 ) 學歷 : 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Email:u6207341@yahoo.com.tw 現任 : .國立空中大學講師、視訊課程分享人 .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 .陸海空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