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主任結婚「身價4千萬失智翁」被判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婚字第57號
原 告 邱翁
輔 助 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縣長
訴訟代理人 OOO、OOO、OOO律師
被 告 長照中心主任麥女
被告於106 年間已在長照中心任職主任,於106 年5 月中旬時接獲本院106 年度家暫字第3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且內含原告之財產清冊,故被告已明確知悉原告之身心狀況,況原告當時早已居住在該長照中心近1 年,被告身為照顧中心之主管,對於原告身心狀態更係明瞭。被告明知原告已有失智情狀且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卻利用擔任長照中心主任之職,誘騙或挾持原告與之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顯為謀取不法利益。
被告辯稱邱翁居住安養院時,與對方相處甚歡,且邱翁時常表示想和自己結婚,但她都一再拒絕,但兩人經過相處後,她發現邱翁個性風趣健談,遂於照顧過程中相互漸生感情,逕而決定共同辦理結婚登記。麥女提到辦理登記時,戶政事務所人員也慎重詢問邱翁,對方也明確表示想和自己共同白首,兩人婚後也有宴請親友,還有照片能作證。
經屏東地院審酌後認為,邱翁已失智多年且多次進出安置機構,又有妄想症狀,以致認知功能受損、行為退化,顯然無法單獨處理法律行為。法官也認為邱翁結婚前為長照中心的住民,而麥女則是其負責人,兩人生活管理的方面,也處於上位者引導下位者極有附和的回應,即使邱翁能表達「同意結婚」的行為,但在失智及妄想的精神狀態影響下,對婚姻意思也是一知半解。因此,縱使雙方同意結婚,若結婚一方意思能力不足,致使不可能發生「結婚真意」之結果,判處兩人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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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長照女主任嫁「身價4千萬失智翁」 慘遭縣府提告判決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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