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空中大學「智慧財產權法」 補充教材(著作權法)
【真誠道歉,表達善意,度過公關危機】
想起某團隊未經攝影師同意、使用攝影師的懸日照片,雖然有註明出處但也算是重製。攝影師向團隊反映,團隊問我該怎麼辦?我說就道歉吧,真誠道歉的同時也提供補償,後來事情平安落幕度過 #公關危機。
quote 詳細經過及結果我都附上了,#這邊我只想說明為何我決定提告,是什麼原因,讓我對金普頓大安酒店感到失望。
● 首封信件告知侵權一事時,僅得到簡短回覆、「合作邀約」、待我們「下次造訪時」碰面致意(詳見圖 4)
● 對於侵權事實,金普頓大安酒店以「處理上的斷接」、「你們沒有特別提及使用範圍」、「使用認知的不同」為由回覆。(詳見圖 7)
● 照片的「重製版本」數量、「使用平台」數量,皆與金普頓大安酒店的自述不同。(詳見圖 14、15)
● 反過來提出,該張照片的拍攝未經他們的授權。(詳見圖 10)
● 公開使用侵權照片,卻不肯公開說明誤用。
在走上法庭前,我們從未要求賠償,只希望他們能就事論事,對照片侵權的事情承認錯誤,做出「公開說明」。
甚至提出「不需要制式道歉,可以共同擬定說明方式」,期望以金普頓大安酒店過往正面的形象及影響力,呼籲對創作者及智財權的重視。但很遺憾,金普頓大安酒店自始至終以保全自己乾淨的版面為首要。
綜合上述我所遇到的情形,我決定訴諸法律。
【創作性】
謝姓女玩家把吳姓玩家所製作的網遊「新熱血江湖」遊戲攻略,轉貼到巴哈姆特及LINE群組供其他玩家瀏灠,被吳姓玩家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她辯稱吳男的創作性不足,而且自己是合理使用,但不被檢方採信,偵結依法起訴後,謝女趕緊跟吳男和解,才順利化解一場官司。
【slogan/標語不受著作權保護】
美腿神器告對手抄文案「只改3個字」 法官判無罪:不算創作
「腿粗不是你胖,而是你走歪」的創意標語,被競爭廠商抄襲成「腿粗不是因為胖,是因為你走歪」,此有無侵害著作權?
這是很好的著作權案例教材 可以明確闡述slogan/標語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觀念
案件背景大略是某廠商的「腿粗不是你胖,而是你走歪」的創意標語,被對手廠商抄襲文案,改成「腿粗不是因為胖,是因為你走歪」,但全案被認定該標語不受著作權保護,因此亦無侵權問題,而判決被告無罪/另有不受理部分。
此案件當時告訴人有請檢察官上訴,沒想到上訴到二審後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請注意,這個案件當時是有被刑事起訴的,而且一審是被認定有罪的,不過被告部分也沒找律師)改判無罪,其見解理由如下:
1. 僅係單句或短句,文句過於簡短,意在凸顯商品特色或功能,內容極為侷限,屬宣傳性之廣告口號或標語,其中「美腿導正分趾套」,更僅是商品名稱之單詞,均難以傳達作者之思想或感情,未能滿足「足以表現出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創作性要件
2. 參諸國際通則,亦認單詞、短語(shortphrases)、口號(slogans)不屬語文著作,故本院認上開商品文案,並非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參照。
補充:
1. 著作權保護標的要有最基本的創作性
2. 著作權法第九條: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3. 但標語仍可能另外取得商標權的保護。
商標註冊申請需歷經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思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例如1920年代的作品版權即將到期,好萊塢正在準備另一種防禦。迪士尼等工作室的律師正準備證明米老鼠等角色不僅是文學作品,而且是標誌。品牌和標誌受商標法管轄,該法的存在是為了幫助消費者識別產品來自某個公司。雖然版權會過期,但商標可以永遠有效。
版權和商標“雙重包裝”創意作品的先驅是埃德加·賴斯·巴勒斯,他鎖定了他在 1912 年寫的《人猿泰山》的兩套權利。如今《泰山》已經沒有版權了,這意味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編寫泰山故事。但任何將 Tarzan 的名字或圖像放在商品上的人都可能會收到 Edgar Rice Burroughs, Inc. 的商標侵權投訴,該公司已將 Tarzan 的名稱授權用於從視頻遊戲到賭場的所有產品。實際上,這足以阻止創作未經許可的泰山故事。如今,此類衍生產品已成為電影製作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
4.智慧財產局其實過往也有很多對於廣告標語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解釋,例如:「單句或短句之標語或名詞:例如將其他廣告之廣告詞、節目名稱或品牌名稱作為自己廣告之素材,如果這些廣告詞、節目名稱或品牌名稱屬於「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者,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縱使非屬通用之名詞或單句,也會被認為缺乏原創性,放在自己的廣告不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在家祭播放版權音樂,沒有侵權:公眾的定義】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的定義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例如長輩過世,親人問如果家祭播放版權音樂會不會有侵權問題?家祭參與之人是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所以不構成「公眾」的定義,也就不構成「公開演出」或「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vs公開播送】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也就是雙向、互動式的利用方式,歸類到公開傳輸。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也就是單向、不可回溯、有時間上限制的利用方式歸類到公開播送。
【專屬授權VS非專屬授權VS獨家授權】
著作人,在該授權範圍內,可否行使著作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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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在該授權範圍內,可否向第三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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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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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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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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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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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授權VS非專屬授權,著作人選擇哪個比較好:
在專屬授權,著作人從「專屬被授權人」取得足夠之使用報酬,其他的就交給「專屬被授權人」。若有其他人想要利用該著作時,就直接與「專屬被授權人」聯繫,取得授權。這樣,著作人不必再一一與其他人洽談授權而煩不勝煩了。
【授權契約要訂期間】
有音樂人被某經紀公司看上,喜孜孜的跟我說他的作品終於被看上了。我看了授權契約,眉頭一皺...契約沒有訂授權期間,也沒有終止事由,徹徹底底是個終身賣身契。
契約要訂「期間」,例如音樂著作授權期間要約明。
延伸閱讀:文學到法律的翻譯者 — 賴文智律師談萬年契約
【名牌包款設計,不會獲得著作權】
名牌包款設計可否直接用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或得保護,而不用申請設計專利?
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推翻一審判決,認為包款設計不是美術著作,不會自動獲得著作權保護,這個見解屬於正確見解。這樣才可以避免產品設計者都不去申請設計專利,而想用著作權法不用申請就可直接獲得50年保護。
但是,有學者認為智慧財產法院二審的論理還是有問題:
1. 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感情才是重點
2. 不應該擴大公平交易法攀附的概念
【著作權侵害的判斷流程】
步驟一:判斷著作物是否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而得享有著作權
步驟二:判斷有無接觸
步驟三:是否構成實質相似
【抄襲,即侵害改作權或重製權】
實務上認定是否構成抄襲(嚴格來講,應是有無侵害著作權中之改作權或重製權)的判斷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接觸」,指依社會通常情況,可認為他人有合理機會或可能見聞自己之著作;「實質近似」,則包含量之相似與質之相似,且質與量應綜合考量。
另外,著作權法並未排除雙方皆是獨立創作的可能,所謂獨立創作,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換言之,著作人之作品雖與他人完成在前之著作雷同或相似,但只要能證明係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仍受著作權法保護。
「接觸」及「實質近似」的例子:武林群俠傳和俠客風雲傳是否實質相似,智財法院這麼說,https://iptouring.com/?p=68
【避免抄襲爭議的方法】
妥善記錄創作脈絡過程,包含草稿或者信件、會議記錄等
在過去的相關爭議事件中,草圖或者創作紀錄,往往是自我澄清的重要證據。建議大家要有紀錄的習慣,更能夠保障自己。
適當透過搜尋功能,確認自己的作品是否跟別人「撞車」
事實上作品剛好撞車的情況屢屢發生,許多時候也確實並非故意,甚至在不同創作過程,導致了相似的成果。以前在設定研究題目時,老師會提醒我們,第一個重點是「搜尋題目有沒有人做過」。這個重點在各種創作工作上都適用。
目前有許多以圖搜圖工具,也能一定程度幫助大家檢視作品。萬一發現了與自己類似的作品,應詳細確認兩者之間是否有達成「實質相似」的可能,並且在公開前盡量避免。
【模仿攝影師拍攝的角度、構圖來拍照片,有侵權嗎?】
爭點:攝影著作的定義;著作權法「重製」的定義
詳細內容:《著作權案例彙編–攝影著作篇》(http://bit.ly/2MTuXrh)
延伸問題:
一 有地方政府未經攝影者同意,運用其「懸日」照片,並註明出處。該地方政府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權。
二 在網路上抓圖做網拍,或改作成「長輩圖」,都可能侵害攝影者的著作權。
三 桃園市張姓女子在購物台購買纖體產品,因買的東西太多吃不完,便將部分產品透過網路轉賣,還到購物台網站下載產品圖片,希望「圖文並茂」吸引買家,卻因此誤觸法網、被控違反著作權法。
四 民眾網拍韓國小雞麵等商品時,直接使用網路下載他人拍攝的商品照片,結果被提告侵害著作權。最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反映網路盜圖調解案件的聲請量激增,不少人為避免背負刑責,大多選擇與著作權人到區公所進行調解,每案和解金至少1、2萬元。
五 只負責按快門,不是著作權人。許姓男子不滿35歲魏姓男子涉嫌盜用他知名運動品牌外套照片,放在拍賣平台自家賣場用以銷售商品,不過,許男自陳照片是由學過攝影的妻子調好光圈、燈光等設定值,他只負責設定倒數計時器啟動快門,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認為,許男並非照片著作權人,提告顯不合法,偵結予以魏男不起訴。
【為什麼有些KTV沒有字幕、沒有歌詞】
爭點:錄音著作的定義;歌詞非屬錄音著作,因而不在著作權法第69條第1項所規定之強制授權的範疇。
詳細內容:歌詞不是錄音著作,非屬著作權法的強制授權範疇,https://iptouring.com/?p=850
【第五十五條非營利活動】
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55條之活動,係指「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非例行性舉辦之活動。
符合55條者:
• 非經常性利用者
機關於歲末年初舉辦尾牙、春酒活動
為特定節慶、主題而舉辦之「電影欣賞週」、「卡拉OK大賽」等
•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由主管、員工自行粉墨登場,提供助興節目
不符合55條者:
• 經常性利用者
機關、學校於午休時間或課間播放音樂
在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電腦伴唱設備給民眾歡唱,或供社區之歌唱班教學使用
為宣導兩性平等,於市民會館連續半年每月選定一日播放性別議題相關電影
•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
在跨年活動、中秋、端午晚會、海洋祭、農特產品推廣活動、嘉年華會、花博等活動中邀請藝人演唱歌曲並支付藝人報酬者
【伴唱機爭議】
著作權法第55條之活動,係指「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舉辦之活動。
在區民或里民活動中心等場所,提供公有電腦伴唱設備給民眾歡唱,或供社區之歌唱班教學使用者,係經常性舉辦之活動,爰無法主張前面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
應要求伴唱機廠商協助或釐清該被指稱之歌曲,有無合法授權,並請進行廠商間之協調,究誰有權利。由於伴唱機內建歌曲是由製造商負責取得合法授權重製,里民活動中心只要購買或租賃伴唱機時取得保證書,即無侵權故意,不必擔心會違反著作權法。
里民活動中心伴唱機須取得公播證,如定期有長青社團的成員來唱歌,不必再額外取得公開演出的授權。
【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即第44條至第63條文中有「合理範圍」之規定文字者,則須依第65條第2項規定之四款基準審視之,且此審酌非僅考量其中一款,而是全部四款均應受到審酌。
其修正理由為:「按豁免規定與合理使用不同,其區別在於豁免規定對於著作類別及專屬權種類設有限制,以及豁免規定只須考量要件是否符合即可構成,法院無須再行斟酌其它合理使用之權衡要素。而查本法原條文合理使用中所例示者,存有許多條文屬於豁免規定,而無適用第六十五條所列判斷標準之餘地。蓋豁免規定之設計,正是對於限定的特殊利用著作情形,明確正面的肯認其合法性,由於適用的情形已有所限定並且要件設定明確,是故無須再以合理使用中的權衡要素予以再次評價。原條文未能為此區分,造成此種特殊的利用情形除了其本身條文的要件外,尚須再通過合理使用的檢驗,而未能達成豁免規定制度設計的初衷。」
資料來源:論著作財產權限制與合理使用之關係,蕭雄淋
延伸閱讀:比較會被法院認為是合理使用的案例有以下幾個特色,林佳瑩律師|kuso、二創與著作權合理使用-談谷阿莫「五分鐘看完一部電影」及博恩「TAIWAN」影片
【採購契約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暨藝文採購:集集列車石虎爭議,委外製作影片應注意問題,委外利用他人著作應注意問題】
爭點:石虎圖案是由付費圖庫購買,該圖案能否用於集集列車。延伸思考:DVD之公播版。
預防方法:
業主或委託人,在實務上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被第三方追究),會要求設計師、創作人做出以下聲明或承諾:
(1)自行創作擔保:要求設計師應自行創作,畢竟設計案的成立,往往是基於對設計師高度信賴。
(2)不侵權擔保:強調交付工作物沒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例如,抄襲)的情形。有些契約會特別加註,要求創作者聲明是合法權利人。
(3)取得該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書:若設計師會引用他人著作者,業主或委託人應確定設計師已取得該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書。
詳細資料:關於石虎列車彩繪使用網路圖庫之法律爭議
【採購契約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暨藝文採購: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聲明或承諾之範本】
本設計師保證於本合約期間所為之一切創作,均係由其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如有違反時,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如業主因使用本設計師製作之內容致有第三人對業主提起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情事時,本設計師應負責為業主、業主之董事、經理人、員工、代理人與代表人爲抗辯,若因此致業主及上述人員等遭受損失時,應由本設計師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因此所生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等),業主如認上述侵權行爲情形嚴重,業主得逕為解除本合約。
【採購契約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暨藝文採購:政府採購委外公共藝術創作,契約範本】
一 廠商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授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廠商不得終止此項授權。
二 廠商應保證對於其工作人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與其工作人員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且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三 廠商應擔保本合約期間所為之一切創作,均係由其自行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如有違反時,應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若廠商引用他人著作者,應取得該素材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書。
四 如本局因使用廠商製作之內容致有第三人對本局提起侵害著作權或其他權利控訴情事時,廠商應負責為本局抗辯,若因此致本局遭受損失時,應由廠商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因此所生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等),本局如認上述侵權行爲情形嚴重,得逕為解除本合約。
採購機關發現廠商給付的內容涉及著作權爭議時, 即應要求廠商提出著作權原創性或是合法授權證明,否則可認定給付存在重大瑕疵,拒絕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更甚者也可以終止或是解除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更可依據前開事項,把這家廠商列為政府採購法的「不良廠商」,限制該廠商未來一定期間不得投標政府標案。
【老照片的肖像權及著作權】
照片為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第34條規定,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保護50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當照片公開發表已滿50年者,或未公開發表創作完成時起已滿50年者,屬公共財,任何人得利用之。人物照除著作財產權外,在世者亦擁有肖像、名譽、隱私等民法上之人格權,應取得被拍攝人之肖像使用同意;如未取得,實務判例係優先保護「人」的肖像,而非著重「財產」的著作權,當超出被拍攝人預期拍攝這張照片的後續利用範圍時,被拍攝人仍可主張侵害肖像權(例如結婚新人預期攝影師拍攝照片後可作為自存,沒有預期作為成果展示,當攝影師將照片當作成果展示或製成公仔販售時,即超出預期之利用範圍,結婚新人得主張侵害肖像權)。人人都有肖像權,意思是動物沒有肖像權,而且只有在世之人才有肖像權,因為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活著的人才能主張肖像權。雖然如此,也不是人人都能隨時主張肖像權,必須是對其肖像為不當或違反其意思之使用時,才可以主張,例如,公開活動之拍照,被拍攝者對於照片之正常使用,並不易主張肖像權。反之,即使是公開活動之拍照,被拍攝者對於照片之不正當使用,仍得主張肖像權。
【授權事項訂清楚,這樣的被授權人不會有著作權法犯意】
東森電影台播放《白宮末日》電影,被久升音藝控訴侵權。東森被告後,立即詢問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MUST為了確認版權的問題,也發函詢問德國,德國則回覆,大部分的音樂都授權給台灣的MUST,但唯獨這首沒有授權給MUST,而是授權給台灣的久升音藝科技公司。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東森一開始就認為該段配樂為MUST所取得台灣授權,雖然事後確認並未取得該段配樂的授權,但是這也是透過MUST向德國授權公司查證後才發現原來搞烏龍,因此認為東森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的犯意,處分不起訴。
通常電視台在簽授權合約的時候,都會要求片商要保證授權標的完整,所以在這種狀況除了經由訴訟判斷是否不構成主觀犯意,通常還會要求片商獨自賠償第三方請求等約定,進而推定其沒有主觀犯意。
【政府採購委外製作紀念品應注意問題】
2022/04/19 股東會紀念品爆抄襲 中鋼:已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中鋼公司昨天宣布111年股東會紀念品為「精緻鈦ONE戶外型環保餐具」,社群網路有設計品牌貼文指針對某上市上櫃公司的股東禮品,幾乎「整碗端掉」其產品設計、文案、使用方式與體驗。中鋼公司今天回應,在相關產品設計於專利的引用上,經承製廠商鑫科公司提供專利師事務所提出專利分析報告,並出具無侵害其他專利報告書,且這項股東會紀念品已於今年2月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評:取得新型專利證書不一定代表什麼,因為新型專利只有經過形式審查,在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上,是沒有經過審查的,白話就是,那一張新型專利證書的有效性也是可受質疑的。
【採購契約如何約定著作權歸屬暨藝文採購:取得授權之契約範本】
緣起係創作人服務的電台要求「完全擁有」其個人節目「耳朵借我」著作權,引發社會討論。立委及創作人共同召開「你的著作不是你的著作?甲方vs乙方」記者會,要求各政府機關盡可能完整保留創作者的權利。即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授權」為原則,而非「取得全部權利」。
契約範例:
一 本案所完成之工作成果,本局取得授權。
二 本案所交付之成果中使用之影像、文字、圖片、美編設計等,得標廠商應取得完整著作財產權,所有著作財產權應無償、無限期、不限形式提供本局使用,使本局得重製、散布(買賣或贈送作品)、發行販售、公開發表、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上映。
三 得標廠商應保證對於其工作人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與其工作人員約定以得標廠商為著作人,且其工作人員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
四 本案執行中及完成後,未經本局同意,得標廠商不得將執行情形及成果對第三人發表;專案完成後,得標廠商有保密義務,非經本局同意,得標廠商不得任意使用,若有違反,機關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網路「免費圖庫」隱含版權要小心,救國團被控違反著作權】
謝中凡2019年10月18日 下午1:55
網路有許多標榜「免費圖庫」,可供民眾下載使用展現創意,但這些免費圖庫卻可能隱藏版權問題,民眾務須謹慎使用,日前救國團在粉絲頁的活動宣傳上即誤用了典匠資訊的插畫,被控違反著作權,因雙方達成和解,台北地檢署今天將救國團不起訴處分。
根據了解,救國團在官網及粉絲頁的活動宣傳經常使用大量圖片,有些是由大陸的「免費圖庫」下載插畫使用,不料,使用的插畫卻是台灣典匠資訊所有,被大陸圖庫當作免費插圖提供下載,於是救國團在不知情的狀況下誤用,經典匠公司提告,才知道使用的插畫已經侵權。
由於救國團事前並不知情插圖的著作權,且被提告後與典匠達成和解,支付典匠插圖使用費,北檢依法將救國團不起訴處分,檢方同時呼籲民眾在展現創意時,務必注意使用素材的著作權,以免誤用觸法。
【教唱及youtube問題】
部分歌唱老師購買正版歌譜以後影印給學員,或手寫曲譜後影印給學員,此恐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權,學員也需購買正版歌譜。
利用電子琴彈奏或連結YOUTUBE教唱,雖不會有重製問題,但仍會涉及公開演出之行為,應向有管理該歌曲之集管團體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如果該場活動屬非經常性辦理的特定活動,未對老師支付報酬,亦未對觀眾或聽眾收取任何費用,可認屬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合理使用之範疇,不須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經常性辦理的活動,仍不能主張合理使用。
民眾將侵權影片上傳YouTube才違法。若僅單純利用超連結,將他人上傳的影片加入播放清單,目的是為觀看方便,沒有公開傳輸,也沒重製,不違反著作權法。
【網路平臺上架可以超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的法律責任】
在108年5月1日修正公布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之前,係幫助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修正後論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惡意數位侵權行為:近年來出現各式新興之數位侵權型態,提供民眾便捷管道至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例如:部分機上盒透過內建或預設的電腦程式專門提供使用者可連結至侵權網站,收視非法影音內容;或是於網路平臺上架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透過平板電腦、手機等裝置下載後,進一步瀏覽非法影音內容。此類機上盒或APP應用程式業者常以明示或暗示使用者可影音看到飽、終身免費、不必再付有線電視月租費等廣告文字號召、誘使或煽惑使用者利用該電腦程式連結至侵權網站,並收取廣告費、月租費或銷售利益之行為,已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影音產業與相關內容產業之健全發展,應視同惡性重大之侵權行為而予以約束規範。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 刑智上易 字第 51 號判決(109.05.21),
最高法院 110 年度 台上 字第 8 號判決(110.06.23)。
【臉書之著作權問題】
臉書短文及自創圖像可以擁有著作權。
臉書之「名字」及「大頭貼照」,可以被引用。
臉書的「內容」,無法隨意使用。
臉書官方「分享機制」不涉及著作權侵害。
詳細內容:搞不懂臉書著作權問題?懶人包來了
【Clubhouse,Podcast之著作權問題】
亞馬遜(Amazon)的子公司Audible,其經營特色便是如同「有聲書」的模式,由Audible邀請書的作者,暢聊創作心得,也會將著作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唸出來;同時,Audible於2019年7月推出的新功能,標榜經由Audible的技術,能讓聽者於聽的同時,能於App上同時看到文字。儘管Audible強調,此功能不影響閱讀傳統實體書或電子書的體驗,但有7間傳統出版業者仍認為Audible此舉已違反了美國著作權法,而對Audible提起侵權訴訟。
在電視節目、直播、廣播、PODCAST朗讀他人之著作,應屬於我國著作權法中之公開口述行為,亦為使用他人著作之樣態,應獲得著作人之授權後始得為之。因此縱算出版者已獲得著作人授權其重製出版,倘要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則仍應另行取得著作人之授權。
於前述Audible案中,Audible即便有取得著作人公開口述的授權,但若該語文著作之重製權已專屬授權予出版業者,那麼Audible與著作人進行之公開口述行為,其App所顯示之文字便不得侵害出版業者之重製權;而鏡文學固因本身已具有相當數量作品之版權,則推出有聲書同時,仍應注意相關授權是否完整。
(部分摘錄自:小心Podcast的著作權相關問題)
【活動中化身成動漫角色?】
Q.小學校長於迎新活動打扮成寶可夢?市長於觀光推廣活動中打扮成國外動漫角色(超人、鳴人、蜘蛛人、皮卡丘)?
一 如果係使用向廠商購買之現成服裝、道具進行角色扮演,因不涉及著作之利用,並無著作權侵害問題。
二 如果依據寶可夢造型自製服裝、道具,則涉及「重製」行為:
(一) 不適用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活動」係指「特定活動」,即非經常性舉辦之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為有重製。
(二) 如非屬商業目的之利用,並依其利用情形經個案審酌,其利用的質與量屬輕微,且對權利人的經濟利益不致有太大影響者,似有依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惟具體個案情形,尚須依實際利用情狀綜合判斷(智慧局電子郵件1050909)
【111年5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因應當前數位科技發展、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
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著作權法的修正囉💯
📍這次修正有5⃣大重點⬇
1⃣第46條👉學校對正式註冊具有學籍的學生,可將現場課堂改為網路遠距教學
2⃣第46條之1👉學校等教育機構利用他人著作於支付使用報酬後,即可對一般社會大眾為非營利性網路遠距教學
3⃣第47條👉編製教科用書業者針對教科用書於支付使用報酬後,即可傳輸電子檔給師生使用
4⃣第48條👉國家圖書館可數位化重製館藏著作
5⃣第48條👉國家圖書館或圖書館等機構可提供館內線上閱覽
【著作權最新現況及未來趨勢】
飯店住房設計是建築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台北君品vs台東桂田。
區塊鏈運用於音樂作品的授權及版權分配。
歐盟之跨境線上內容利用,例如遠距教學。
日本不採「概括性合理使用」,而採「柔軟性著作權限制規定」,並擴大適用,有利於日本AI產業發展。
美國著作權註冊系統現代化,從紙本註冊改為線上登記。
合理使用,美國從寬認定,歐洲從嚴,日本折衷。
謝銘洋建議智慧局修法時,不要動條號,一旦動了條號,學習者或是老師會感到麻煩。大家都笑了。
資料來源:108年10月4日2019智慧財產局成立20週年暨著作權法回顧與前瞻研討會
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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