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補充教材適用於空大(空專)學生、一般生、專班生、「法學基礎」學分學程。
【選營業秘密,還是選專利?】
曾有科技業界資深法務長公開表示:在科技界,雖然每間公司用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智慧財產的比例都不太一樣,但大體上都是營業秘密多於專利。
記得看過台積電的報導,營業秘密和專利是9:1
實驗失敗的數據資料也是有價值的,它可以告訴競爭對手不用研發進而縮短研發時程。
【看日劇輕鬆了解專利師】
動感拉丁風的洗腦神曲,古坂大魔王就是唱pineapple pen那位。這部日劇講的是專利師,不曾有過的主題。
日本的 #弁理士 對應於台灣的「專利師」,#特許 就是「發明專利」,#実用新案 就是「新型專利」,#意匠 就是「設計專利」。
【專利審查的三部曲:程序、形式與實質審查】
【圖解: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專利的實體審查3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
資料來源:
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專利三要件你了解多少?
《圖解專利法》(增訂第3版),五南出版
【專利基礎知識與申請實務 - 專訪詠晟專利事務所 胡書慈專利師】
【一案兩請的例子:全家便利商店的自動咖啡機】
本新型之主要目的係在提供一種自動咖啡機及控制方法,其主要係改進以往便利商店沖泡出的拿鐵咖啡口感不佳的問題,利用調整咖啡與牛奶流出的順序,讓沖泡出的拿鐵咖啡可以混合的更均勻,也不需要花費多餘人力攪拌拿鐵咖啡使其更均勻,達到改善拿鐵咖啡的口感以及節省人力的功效。
第M574458號新型專利「自動咖啡機」
該案為一案兩請:備註 相同的創作已於同日申請發明專利
【申請專利的策略:新型專利的長短處】
美國、英國及加拿大沒有新型專利制度。新型專利具有與發明專利不同的特性,例如:(1)保護的標的通常是中小企業為保護其地區性的產業;(2)可能對進步性的要求較低;(3)保護期間較短;(4)可能不需經過實質審查即可取得權利;(5)審查時間較短;(6)申請新型專利所需費用較少;(7)有些國家會限制請求項的項數等等。
長處:核准快、費用便宜、增加學校學生實績。
短處:權利行使受限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制度相對不利權利人、缺陷補救難度高、形象不佳
資料來源:https://iptouring.com/?p=1796&fbclid=IwAR0UfmjetysFwVgWgmbXWL2riD6mFDkX53fH6ZDRqIYFQQxWe0riLCNItdY
【專利之更正】
專利的更正,指的是專利權人於專利申請案核准公告取得專利權之後,對於專利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進行修改的程序。因為專利權所界定的權利範圍與公眾利益息息相關,因而專利法有規定不能讓專利權人依據其自身意思進行任何的修改,試想一下,原本你以為某一專利權的專利範圍是A+1,並著手針對A+1作迴避設計,結果後來因為專利權人的更正,將專利範圍擴大為A+2,是不是會有相當不公平的感覺?
依據專利法第67條的規定,更正的申請,需符合以下三個要件,方才能予以核准(題外話:雖然要件清楚明白的寫在那裡,但更正申請的審查,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
要件一:限於四個更正事項,包括請求項之刪除、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誤記或誤譯之訂正及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要件二: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要件三: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資料來源:專利之圖式的量測比例,可以作為更正之依據嗎?
【專利之修正VS更正】
專利「修正」,係為專利申請階段,於官方審查意見函所指出專利說明書的錯誤之處所為的修改,進而修正專利說明書的形式及實體上缺陷,據以爭取專利最大核准專利範圍。而所謂專利「更正」係申請人於已獲准的專利說明書的專利要件所為的修改,進而更正該專利的實體缺陷,常運用於被舉發階段的防衛手段。因此,專利修正係於專利申請階段提出,而專利更正係於專利獲准後專利權維持階段提出。
專利修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專利法第43條第2項)。而專利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2項),且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專利法第67條第4項)因此,因「更正」牽動專利權人、大眾之間的權益很深,故「更正」的審查上會較「修正」為嚴謹。
修正的動機係於官方審查時所發出該申請案的審查意見函中指出該申請案的專利說明書形式、實體要件的缺陷,據以提供申請人或代理人作修正說明書的參考。因此,修正專利說明書在於向官方爭取最大核准專利範圍。
而更正動機,係於專利於專利公告後存續維護階段,即公眾審查階段,任何人(舉發人)只要發現某個專利所核准的專利範圍不合理,可檢附證據向專利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起專利舉發,而被舉發人可視舉發人的證據情況,適當地作更正專利範圍處置,以避免被撤銷其專利權。因此,更正專利說明書在於專利舉發程序中,常作為被舉人的防衛手段。
【設計專利的優缺點】
優點:保護期限長、權利穩定、侵權判斷容易。
缺點:申請上需符合所謂的「一設計一申請原則」、「優惠期及優先權期限短」。
資料來源:設計專利的優缺點,https://iptouring.com/?p=2039&fbclid=IwAR0P7mCqSnEw_sYAn3v_u2BuGI0Ub9G77sIFTRWdFcRLLMU7P7_oaLCCj7k
【專屬授權之後,卻因忘記繳納維護費而失效,使得被授權方受有損失,法院一審認為專利權人須賠償】
沒交專利費日本行銷付之流水 中國醫判賠生技公司200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智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2022-07-09 08:45 聯合報/ 記者
興櫃生技公司綠茵8年前和中國醫藥大學簽約,經技術移轉取得瓜科血糖調控食品專利,後中國醫未續費導致日本專利失效,綠茵控訴權利金損失、赴日行銷費付之流水求償500多萬元,中國醫則認為是對方自己商業損失卻轉嫁給他們,法院審酌契約後,判中國醫應給付綠茵200萬元,可上訴。
【副廠末日?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副廠零件侵害專利權】
設計專利將發揮核爆級威力,把特有的設計申請專利之後,副廠沒得玩。
【擬新增「維修免責條款」,陷國際形象、保護產業兩難】
智慧局2021年3月15日與汽車售後服務(AM )業者、國際車廠代表及學者召開會議,討論台灣是否應增設「維修免責條款」。智慧局強調,對該條款無既定立場,但也陷入保護國內AM產業及延續台灣在國際智財優良形象的兩難之中,將持續召開會議再做評估。
智慧局副局長廖承威解釋,維修免責條款是指在進行維修行為時,可以免於侵權行為。也就是說維修免責條款,得以排除於設計專利權之效力。本會議緣起於國內一家專門製作賓士車大燈的AM業者被賓士提告侵權,因此判賠3,000萬元。
支持新增「維修免責條款」理由之一是維護消費者權益,如果沒有副廠零件可供選擇,廣大消費者的權益就會受損。反對者主張專利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並無維護消費者權益。目前專利法已有藥品試驗免責的相關規定,廣義的去想,這也是考量消費者權益。
國際維修免責條款 立法趨勢與觀察
沒想到連德國都鬆了,長知識。
【政府採購委外製作紀念品應注意問題】
2022/04/19 股東會紀念品爆抄襲 中鋼:已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中鋼公司昨天宣布111年股東會紀念品為「精緻鈦ONE戶外型環保餐具」,社群網路有設計品牌貼文指針對某上市上櫃公司的股東禮品,幾乎「整碗端掉」其產品設計、文案、使用方式與體驗。中鋼公司今天回應,在相關產品設計於專利的引用上,經承製廠商鑫科公司提供專利師事務所提出專利分析報告,並出具無侵害其他專利報告書,且這項股東會紀念品已於今年2月取得新型專利證書。
評:取得新型專利證書不一定代表什麼,因為新型專利只有經過形式審查,在新穎性與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上,是沒有經過審查的,白話就是,那一張新型專利證書的有效性也是可受質疑的。
自己有取得專利(尤其是新型專利),不代表不會侵害到他人的專利。專利權是一種排他權而非實施權,專利沒辦法防禦自己產品不被告的功能。所以該廠商除了提到自有專利外,應該要強調的是自己的產品本身並未侵害到源源鋼藝的新型專利。
【專利法102、106及108年修正重點】
專利法沒有刑事責任,因為侵害專利不會使社會大眾受害。
102年
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1290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2、41、97、116、15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現行專利法雖甫完成修正並於今年1月1日施行,全新的現行專利法施行僅5個月,立法院隨即於5月31日三讀通過專利法再修正案,並於6月11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2901號令公布,並自6月13日施行。
專利法再修正案修正的條文為第32條、第41條、第97條、第116條及第195條,重點如下:
(1) 新專利法第32條規定允許申請人就同一創作同時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且於發明核准前若選擇發明,則新型專利權自發明專利公告之日消滅,形成專利權接續,也就是一案兩請採接力式權利接續制度。
(2) 新專利法第41條第3項增列關於一案兩請,於新型取得專利權後,僅能在發明公開之請求補償金及行使新型專利權間擇一主張。
(3) 新專利法第97條恢復可酌定損害額以上的賠償,惟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的規定。
(4) 新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未提示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5) 新專利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106年
一、擴大專利優惠期之適用。(修正條文第22條及第122條)
二、配套修正先使用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9條及第142條)
三、增訂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157條之1)
延伸閱讀:
奔向TPP!台灣專利法的修法動向(三)-擴大專利優惠期制度:https://www.proguidescreen.com/?p=6834
108年
立法院於今(16)日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發展;鬆綁發明及新型專利核准審定之分割限制;並可提升專利救濟案件的審查效能,建立更完善的專利保護制度。
為配合法規鬆綁,因應國際規範調整及完備專利審查實務,智慧局提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7年12月27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正條文共計17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核准審定後分割之適用範圍及期限
現行規定限於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後30日始可分割,此次放寬發明專利申請案於初審核准審定書或再審查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得申請分割;另擴大新型專利亦得適用之。
二、提升舉發審查效能
為避免舉發程序中,雙方當事人不斷補提理由、證據或提出更正,因而延宕審查,此次修正舉發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理由,逾期不予審酌;另亦配套規定舉發案件審查期間,專利權人得申請更正之期間。
三、修正新型得申請更正案之期間及審查方式
因新型專利未經實質審查,為避免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可事後透過更正任意更動,從而影響第三人權益,修正新型專利得申請更正之時間點,且由目前形式審查改採實質審查。
四、設計專利權期限12年延長為15年
參考工業設計海牙協定之設計專利權期限為15年,強化對設計專利權之保護,將設計專利權期間由12年延長為15年,有助我國設計產業之發展。
五、解決專利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擾
依現行規定專利檔案須永久保存,已累計高達210多萬件檔案,也造成須不斷擴增檔案儲存空間之嚴重問題,爰參考國際規範修正為分類定期保存,無保存價值者可定期銷燬,以解決檔案儲存空間不足之困境。
智慧局透過此次修法落實法規鬆綁,提升專利審查效能,有利企業專利布局並促進台灣工業設計之發展,未來也將積極加強宣導,使民眾瞭解本次修法之內容。
延伸閱讀:
108年專利法修正之修法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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