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DM也是契約內容。
消保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以此觀之,若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方式預先排除廣告成為契約內容,例如定型化契約內訂明「廣告僅供參考」或「本契約約定內容不包括廣告」 應認為顯失公平而無效 。
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475號判決也同此意旨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為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本件兩造簽訂之「預定房地買賣契約書」第十九條後段約定:本屋銷售期間所使用之說明書、廣告、海報等資料,僅作為參考之用一節,因與前開規定相悖,應屬無效。
有建商提供住戶施華洛思奇水晶吊燈,有住戶發揮柯南的精神寫email去問,施華洛思奇回覆說沒有出產水晶吊燈。
相關的案例:
案例一
買屋時最好保留廣告單,並在合約書中記載建商口頭允諾事情,求償才有依據。
應先查詢建商承諾的空地是否為法定保留空地,如果不是,日後土地使用極有可能變化,最好購屋前向建商要求設定該地的「不動產役權」。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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