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消費者要如自保呢?
1假房東特徵:要求房客儘速付款簽約(例如:還有其他房客要付訂金、房東即將出國...)。
2承租房屋時,應請房東出示房屋所有權狀確認是否為所有權人;若房東非所有權人,應請其出具授權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避免受騙。
3簽約後一手給押租金,一手給鑰匙。
4法院公證。
5問屋主最近的郵局在哪。
6押租金最多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若遇有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未合部分,可請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最多可罰50元。
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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