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法規會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院臺規字第11410511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法律及法規命令有關「僑民」、「華僑」、「僑居國外(之)國民」等用詞之英譯原則,請就所主管法規英譯用詞檢視修正。
說明:
一、依本院本(114)年3月13日本院林政務委員明昕主持研商中央法規有關僑民用詞迻譯英文會議結論辦理。
二、法律及法規命令有關僑民等用詞之英譯原則如下:
(一)各該用詞規範對象以具我國國籍為必要者,其英譯為「R.O.C. (Taiwan) nationals residing overseas」;不以具我國國籍為必要者,其英譯則為「overseas compatriots」。
(二)個別法規有關「僑民」等用詞,如涉有不同規範內容(如「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其英譯為「nationals holding passports of R.O.C. (Taiwan) who reside overseas」),各該主管機關亦可依實需酌修英譯詞彙。
(三)有關法律及法規命令英譯內容之單、複數,依各該法規之規範內容檢視調整。
附論:「僑生」應譯為「overseas compatriot
student」,並注意單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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